高级职称上海人力社保,上海人社公布的职称目录

2023-02-03 上海职称评审网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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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给排水职称要提交15个项目?

高级职称上海人力社保,上海人社公布的职称目录

2022年上海中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附评审注意事项!!!

上海职称评审小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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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专栏上海/浙江职称评审攻略合集

作为单位审核个人能力的标准之一,职称越来越被重视起来,尤其在一线职称的用途非常的广泛,各行各业的人才为了能体现出个人的行业价值,都会主动考取与岗位相关的国家职称,或者参与单位的职称评选。

如果你准备评审2022年职称,那么现在就可以未雨绸缪准备起来了。小依希望各位工程师一定要规划好时间,一次通过,拿到证书,避免因为各种原因而错失职称。

关注最新政策

每年申报前期,人社局或者其他评委会官方网站都会公布各自评委会的职称申报文件最近因为疫情的关系,政策说不定也会有一些变动,所以一定要以政策为准,千万一定不要乱百度一些文件或者听信别人说。

申报时间的把控

中高级工程师一年只评审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在几月份这个是不能一概而论的,不同专业系统的评审时间是不同的。

一般会在每年的8、9月份收材料,有不了解的人可能会在7月份打 *** 去咨询评审时间,一般得到的回答是,文件还没有下来,等文件下来再通知,等到8月份打 *** 再去咨询很可能得到的答复就是我们已经截止了。

如果是高工的话12月份会进行答辩环节,答辩也是评审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要提早做好准备

申报学历专业

若考虑评职称是为了挂靠的话,毕业专业就会有一定影响,职称评审申报专业更好与学历毕业专业相同或相近。

申报专业

1、建筑工程 2、建筑施工 3、建筑结构 4、建筑设计 5、建筑安装 6、建筑装饰 7、土木工程 8、工程管理 9、岩土工程 10、土建结构 11、城市规划 12、暖通 13、市政工程 14、工程测量 15、给排水16、道路与桥梁 17、工程概预算 18、环境艺术 19、环境工程 20、水利水电 21、园林 22、机械工程 23、电气工程 24、建筑电气 25、通信工程 26、电子信息工程 27、计算机 28、机电工程 29、化学工程、等专业。

工作内容

可以说职称评审申报的专业,主要取决于近几年从事的工作内容。申报专业需与提供的业绩相符。职称申报中要求提供近5年的工作成果证明材料,作为职称评审申报的项目业绩材料。

中级一般只要求参与即可,高级需要有自己独立承担或者主持的项目。平时在公司里可以多参与或者多承担一些项目,评审职称的时候准备越充分通过率越高。不然临到自己申报的时候,发现业绩不够,那问题可是很大的。

社保

以上海为例,上海市目前社保要求是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另外如果一整年都是在同一个城市交社保,但是在不同公司,这种情况下更好需要提供社保清单。

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情况,必须提供派遣协议或者代缴协议。

职称论文的准备

职称论文建议提前一点准备,如果是卡在申报节骨点再去写论文,那很有可能就来不及了。尤其是高级职称还需要发表论文,论文的发表到出刊再到数据库检索至少需要3~4个月时间。

建议不要迟于申报材料截止日前3~6个月,具体可以结合你当地的要求来执行。当然小依建议大家文章更好自己写,如果被抽到答辩,又不清楚自己论文写了些什么,可是很容易被筛下来的。

评审政策放宽

在职称评审对于政策计算机、英语等条件没放宽之前,很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条件就是卡在计算机和英语上面,不要求计算机和英语之后,申报人数成倍增加但是通过率没有变,和之前相比职称评审通过率并没有提高,所以不是资料交上去就成功了,能不能通过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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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高级职称,本科,上海有房产,工作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 ,持人才引进居住证2年,转上海户口有哪些途径

持人才引进居住证的需要连续在上海缴纳社保年限超过7年,具体的细节你还是登陆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网查询,里面的具体资料很齐全的。

2013年6月17日,上海市 *** 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才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在 *** 网站上公布了实施细则原文和政策问答,方便公众查询。持证人员如想进一步了解相关问题,还可通过以下三个渠道咨询:市、区人才服务中心、21世纪人才网网上咨询中心、市人事业务咨询受理中心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

之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深化本市户籍管理改革,完善居住证制度,吸引人才来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原则)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坚持政策公开、标准统一、程序规范、办理方便。

第三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来沪创业、就业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受理和审核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相关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的政策协调工作,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总量,并对政策实施进行监督。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税务、教育、人口计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本办法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申办条件)

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 *** (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无违反国家及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及其他方面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激励条件)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 ***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更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第七条(申请的提出)

符合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领取并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后,交用人单位,同时附有关申请材料,由用人单位负责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材料具体包括:

(一)有效身份证明和《居住证持有人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申请表》;

(二)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证明;

(三)本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或者企业纳税完税证明;

(四)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及相关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五)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六)本人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

(七)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持证人员申请优先办理本市常住户口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受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持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的材料后,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持证人员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条(审核)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第十一条(迁入户口)

持证人员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及相关证明,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家属随迁)

持证人员的配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现有投靠落户政策办理。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第十三条(总量调控)

本市对持证人员申办常住户口实行年度总量调控,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按照规定,排队轮候办理。超出当年调控人数总额的,依次转入下一年度办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持证人员和单位应当书面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或者伪造。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或者伪造,取消其再申请的资格,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对骗取本市常住户口的,及时注销其本市常住户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实施细则)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施行期限)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上海高级职称落户条件

持有高级职称、在所申请企业工作至少1年以上、社保缴纳基数2倍以上。

高级职称必须在上海人社公布的“职称目录”中;高级职称人才引进落户上海一般需要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必须符合相应级别职称所对应要求的学历+工作年限。

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至申报截止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沪劳保养发(2006)44号的具体规定内容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沪劳保养发(2006)44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中关于“调整养老金要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经市人民 *** 批准,现将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本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和高级 *** :

1、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前需获得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退休时聘用在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满一年,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满二年及以上。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级别为1到6级),退休时专业技术级别4级(210.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正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专业技术级别6级(157.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副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的高级 *** ,退休前需获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 *** 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的高级 *** 岗位上由用人单位聘用。

二、“专加”养老金标准

上述人员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高级 *** ,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

三、审批、申领和发放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情况,由其退休时所在单位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

对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申领“专加”的养老金,需由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并提出意见,填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单位在报送《审批表》,申领“专加”养老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附复印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有关材料;

(3)《高级 *** 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高级 *** );

(4)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 *** 岗位的聘用证书。

3、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发放“专加”的养老金。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四、经费列支渠道

“专加”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有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贴总额中统筹解决。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上海落户的政策?

今年九月份上海市公布了最新的落户名单,从落户名单的公示可以看出落户上海的人越来越多了。新的落户政策放宽了应届毕业生、双一流高校毕业生落户条件。首先是应届生落户条件放宽,对双一流的高校毕业生降低了门槛。

一、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 非企业单位);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 (含)以上的企业,且在 2018 年 5 月 31 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更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 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怎么处理?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 在 2019 年 5 月 24 日前由其 *** 主管部门、所在区 *** 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经认定存在虚假申报等情况的用人单位,2019 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经核实,用人单位与上年度所录用且已办理直接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未依法履行劳动(聘用)合同的,该单位 2019 年提出的落户申请无效。

三、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更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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