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直接落户职称,上海落户职称要求

2024-05-30 上海职称评审网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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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引进落户细则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落户的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进人才一般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引进人才工作地点一般应在上海。高层次人才

(1)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2)获得省部级及以上 *** 表彰的人员。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 *** 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 *** 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 表彰项目由 *** 表彰主管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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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直接落户职称,上海落户职称要求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 *** 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列入人才培养计划5年内申请引进。

(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其中“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指根据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项目立项批复进行认定的科技项目;所称“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应由国家或本市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立项、申报材料予以认定。在项目执行期限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拓展资料:“重点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及地区总部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中心,本市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区域(包括成果转化成效突出的本市国家级大学科技园)主管部门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委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贸易型总部”,由市商务委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正常运营且在认定有效期内,用人单位可申请引进项目人员。

法律依据:《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1项所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是指按照规定取得高级职称并受聘相应职务,包括明确可聘为高级职称相对应的国家职业资格。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2项所称“省部级及以上 *** 表彰”,是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 *** 或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委共同授予的、享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 *** 表彰,且具有个人证书。 *** 表彰项目由 *** 表彰主管部门认定。用人单位一般可在人员获得表彰5年内申请引进。

上海临港落户详细政策2022

上海居转户激励政策&直接落户:

1、奖励、职称、高技能人才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 *** (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2、郊区或偏远地区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3、近四年36个月两倍社保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投资和创业人才

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更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

5、科创人才

(1)、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须经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备案,下同)首轮创业投资额2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2)、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年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3)、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之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4)、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最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之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

(5)、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连续2年担任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最近3年内累计24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2年。

(6)、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合理对应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5年。

6、临港新片区人才

(1)、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2)、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3)、同时,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7、张江科学城人才

(1)、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上海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

(2)、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上海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

人才引进直接落户条件:

之一类:创业人才

获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大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且在上海本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并连续工作满2年。

第二类: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且最近3年累计实现技术交易额大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技术合同之一完成人。

第三类: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本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才且已完成在上海投资累计达3000万元。

第四类: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

最近4年累计36个月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保的基数等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

第五类:企业家直接落户条件须同时符合

1、运营本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大于10%(含10%)的创始人。

2、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大于10%,且上年度应纳税额大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落户上海的条件2022

上海居转户(中级职称):

居住证、社保、个税同时有的月份累计满84个月,申报落户之前获得中级职称,社保缴费基数前三年1倍左右,最后4年累计36个月且申报当月在1.3倍以上即可。

注:中级职称必须在上海人社局官方发布的目录中,且从事相应岗位。

上海居转户(7年2倍政策):

居住证、社保、个税同时有的月份累计满84个月,社保缴费基数前三年1倍左右,最后4年累计36个月且申报当月在2倍以上即可。

上海居转户(5年3倍政策):

居住证、社保、个税同时有的月份累计满60个月,申请人为企业科技、技能人才(企业符合上海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社保缴费基数最后4年累计36个月且申报当月达到3倍即可。

应届生落户上海:

根据2022年应届生落户政策来讲,以下情况毕业之后到上海工作均可直接落户上海。

a.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上海15所双一流院校毕业的应届本科;

b.上海本地院校应届硕士、72所世界一流建设高校应届硕士、世界一流建设学科高校建设学科专业应届硕士;

c.所有院校应届博士;

d.其他院校应届毕业生根据当年评分标准满足72分。

上海高级职称落户条件

持有高级职称、在所申请企业工作至少1年以上、社保缴纳基数2倍以上。

高级职称必须在上海人社公布的“职称目录”中;高级职称人才引进落户上海一般需要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对于特别优秀或者特别紧缺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必须符合相应级别职称所对应要求的学历+工作年限。

在上海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至申报截止日,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现在落户上海需要什么条件

上海户口新政策依旧执行积分落户制度,不过公务员、创业人才等身份的费上海市户籍的人员可直接申请上海户口。

《上海市人民 *** 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一、上海市户口申请条件以下三类人群可申请上海市户口:

1.直接落户外地人考入上海公务员、事业编制、国企等人员可直接落户上海。

2.积分落户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上海户口

①居住证满7年;

②积分120分+;

③买房;

④社保职称缴纳满7年,可以累积;

⑤符合上海人才引进条件;

⑥无违法生育;

⑦无犯罪记录;

⑧税单必须满7年;

⑨有上海认可的中级职称,或等同于这样的资格证,社保缴纳基数连续3年是上海平均的2倍。

3.人才落户以下五类人才可申请上海户口。具体标准可见文末。

①创业人才;

②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③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④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⑤企业家。

二、上海户口申请流程

1.上海户口申请所需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1、拟落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房(地)产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全体产权继承人的书面同意;

2、拟落户地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新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者农业户户主尚未确定的,应当征得户内全体户籍人员的书面同意。

3、“申请人”、“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其监护人出具监护意见书,并提供监护人的关系凭证(即:法院宣告或监护公证或其他有效监护凭证)。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4、委托他人办理的,可以律师委托,或公证委托。公证委托的应提供:委托公证书(写明具体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和委托人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7、《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原沪籍职工户口迁回上海审核表》审核表须经**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加盖“**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

8、申请人在职单位证明材料

1、《职工登记表》;

2、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每年度《上海市城镇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单》;

3、1998年11月30日前为原上海梅山(集团)有限公司在册职工的凭证(招工表或1998年11月30日前填写的《职工登记表》)

9、申请人或其父(母)原由本市外迁时的全户户籍资料

10、申请人与本市入户地直系亲属关系凭证(入户地系申请人本人产权房或公有承租房的除外);能反映申请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原始户籍档案、《职工登记表》或《干部履历表》

11、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12、随迁子女的相关凭证

1、《出生医学证明》;

2、随迁子女出生在外省市的,还须提供母亲产前医院检查、分娩记录、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

3、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及产前检查、分娩记录等原始资料或所提供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嫌疑及与事实或常理不符的,则须提供亲子鉴定;

4、随迁子女已成年的还需提交《就业失业登记证》、户籍地婚姻部门出具婚姻状况证明、户籍地计划生育部门、民政部门出具有无生育、收养子女的证明

13、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

1、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及是否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认定证明。

2、子女系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能提供上述证件或提供的证件内容不实,则须提供独生子女审批表原始存档资料复印件;

说明: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要求提供原件的除外),并由申请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

对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

(二)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的公民身份号码错、重号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报。

(三)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人系重户口的,待申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注销其重户口后再申请。

(四)被批准户口迁沪落户的人员,一律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五)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非法报入户口或与事实不符的,一律退回原户籍所在地,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由于外省市入沪审批工作受到每年 *** 的分配指标限制,故您的申请可能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我们会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您轮候进沪,敬请谅解。

(七)申请人按服务告知单提供材料,公安机关经审核后,认为所提供的材料前后矛盾或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确有必要出具其他证明,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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