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级职称专加,上海高级职称考试报名

2023-01-16 上海职称评审网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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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养发(2006)44号的具体规定内容

上海高级职称专加,上海高级职称考试报名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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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劳保养发(2006)44号

各部、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中关于“调整养老金要注意向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适当倾斜”的要求,经市人民 *** 批准,现将本市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的办法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本市2005年底以前已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并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以下相关条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高级政工师,下同)和高级 *** :

1、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后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前需获得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退休时聘用在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满一年,或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满二年及以上。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退休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级别为1到6级),退休时专业技术级别4级(210.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正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专业技术级别6级(157.5元,含相当工资额)及其以上的,比照副高级职称增加养老金。

3、企业退休的高级 *** ,退休前需获得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高级 *** 资格证书,并在相应的高级 *** 岗位上由用人单位聘用。

二、“专加”养老金标准

上述人员具有(比照)正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500元;具有(比照)副高级职称的,每人每月增加300元;高级 *** ,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上述人员具有(比照)多项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重复享受。

三、审批、申领和发放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情况,由其退休时所在单位认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复核。

对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申领“专加”的养老金,需由本人所在单位申请并提出意见,填报《企业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特殊对象“专加”养老金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单位在报送《审批表》,申领“专加”养老金时,需提供以下相关材料(出示原件并附复印件):

(1)《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申报表》;

(2)1985年职称制度改革以前专业技术级别为1~6级的有关材料;

(3)《高级 *** 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高级 *** );

(4)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高级 *** 岗位的聘用证书。

3、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对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负责发放“专加”的养老金。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掌握条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四、经费列支渠道

“专加”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国家规定由养老保险基金予以支付,有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每年在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补贴总额中统筹解决。

五、执行日期

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今年上海企业退休高级专家专加养老金政策是否执行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从2014年开始,高级职称人员不再“多发”养老金

为何不再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单独增发养老金,以北京市为例: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取消高级职称人员倾斜政策

北京市自2001年开始,基本养老金调整已连续十多年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倾斜。比如2013年的养老金调整,在按缴费年限和绝对额普遍调整的基础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高级政工师及高级 *** ,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

而今年对于各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国家有关部门提出了一项要求,提出各地调整时应重点向低收入群体和高龄群体加以倾斜,并进行相对力度较大的调整。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取消了各地必须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再进行单独的政策倾斜。

在今年北京市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当中,没有单独针对高级职称人员设定倾斜政策,只是规定: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调整后不低于全市养老金的平均水平。即按照缴费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和按绝对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调整后全市养老金平均水平3050元/月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对于这一政策调整,人社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过去国家在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专门要求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单独进行政策倾斜,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考虑到应该专门为这些退休早,具有高级职称,且为国家、社会做出贡献较多人员单独提高一定的养老待遇。同时过去由于体制等问题,具有高级职称人员的养老待遇却相差不少。例如有些老大学生,参加工作和退休时间都相差无几,也都具有高级职称,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其待遇和从企业退休者还有一定差异。

近年来,情况有所变化。养老金调整政策已经连续数年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进行倾斜,而这些人员同时还能享受到其他普调和面向高龄人群等调整政策,这些退休较早、当初待遇相对较低的高级职称人员,现阶段退休待遇已经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另一方面,近年来在企业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都进入了企业中高层岗位,或者成为企业领导层成员,甚至拿着几十万乃至更高的年薪。同时,其缴费水平也都相对较高,一些人在按缴费基数上限缴费,退休后待遇自然不低。

因此,截止2015年,全国各省市基本都取消了企业退休高级技术人员调整养老金的增发政策,上海市也不例外,所以,不会再增发这类人员的养老金。

请教关于高级职称退休的“专加”养老金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离退休职工计发养老金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规定:1996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高级专家、1995年底以前评上劳动模范及其他按原国家规定退休后可提高退休待遇的人员按《实施办法》计发养老金后,还可分别享受不等额度的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现对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关于高级专家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

1、凡经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退休时聘用在相应职务岗位满一年以上,或获得高级专家职称后在相应职务岗位上聘期累计满二年及以上的高级专家(下称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7500元。

(1)国家自然科技奖、发明奖的特等、一、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2)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获得者;全国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3)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两次以上获得者。

2、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1)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的三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2)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一等奖、二等奖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学术带头人或发明者);

(3)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获得者;

(4)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管理等方面做出优良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A、经批准获取 *** 特殊津贴证书并按月享受 *** 特殊津贴者;

B、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科技成果奖的三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

C、区、县、局科技进步奖、星火奖一等奖两次以上获得者;

D、有特殊贡献者。

3、高级专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

(1)在本单位的生产、科技、管理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做出成绩者。

(2)获得本市各部、委、办、区、县、局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称号的。

(二)高级专家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高级专家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为: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500元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各主管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下称市社保局)认定;

(2)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一7500元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各委、办、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保局认定;

(3)无归口部、委、办、局的单位中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高级专家,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出意见,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各委、办、局,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高级专家资格证书原件;

(3)有关得奖证书、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优秀思想政治工作者、优秀党务工作者证书、 *** 特殊津贴证书原件;

(4)做出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综合报告及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关于获得英雄模范称号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获得英雄模范称号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

1、凡在1995年底前获得全国、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人员和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二、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特等功、一等功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以及其它方面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下称英雄、模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的3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以上(包括二次)或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四次以上(包括四次)的;

(2)中央军委、国防部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以及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级和一级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

2、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的2倍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并有特出贡献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三次的;

(2)军以上单位授予二级、三级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退军人。

3、英雄、模范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退休时可按本市当年规定的劳动模范奖励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或获得中央各部和本市(省)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二次的(一次的一般不享受,有特出贡献的也可享受);

(2)军以上单位授予特等功、一等功称号二次的转业、复退军人。

(二)获得英雄、模范称号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批程序为:

(1)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各主管局提出意见,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无归口主管局(集团公司)的单位中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英雄、模范职工,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荣誉证书原件;

(3)特殊贡献的有关证明材料;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三、关于实行计划生育等按原国家和本市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其他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

(一)实行计划生育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政策规定:

1、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2、凡婚后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夫妻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实行计划生育等按原国家和本市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待遇的其他人员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审核程序1、凡符合计划生育等其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

(3)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四、关于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凡1992年底前已从事的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累计年限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按原国家规定比例折算的工作年限不满7年的,发给一次性补充养老金3000元;满7年及其以上的,发给4000元;

(二)符合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的从事有毒有害、井下、高温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从事特殊岗位工作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及出示其它需提供的资料,经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报市社保局批准。

五、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应按月将以上材料复印件和在《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从事特殊岗位工作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原件中的意见及汇总表报市社保局,并自市社保局批准认定之月起按规定发放一次性补充养老金。

六、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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