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有哪些中级职称
中级职称相关专业有工程师类、经济类、机械机电类、医学类、其他分类。
工程师类主要有:土木建筑、土建结构、土建监理、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岩土、土石方、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工民建、工民建安装、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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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有会计、经济、统计等专业、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机械机电类有机械机电、锅炉、设备安装、水利电力、电气、电子等专业。医学类有主治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护师、临床检验主管 *** 。
扩展资料:
中级职称申报要求规定:
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可评为中级职称。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3、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级职称
上海落户职称都有哪些
上海落户职称都有哪些介绍如下:
一、职称证书
1、符合规定评定的高级职称:一般缴纳六个月三倍社保即可落户;
2、符合规定评定的中级职称:适用于七年居转户,申请条件之一。
二、职业资格证书
1、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 *** 证书:一般缴纳六个月三倍社保即可落户;
2、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 *** 证书:适用于七年居转户,申请条件之一;
3、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对应中级职称,如“一级建造师”,对应中级职称,二级则对落户无用;注册会计证书、 律师执业证也适用于七年居转户;
4、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以考代评,如中级经济师,对应中级职称。
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主任医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适用于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建设、土木、水利、测绘、气象、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交通运输、船舶与海洋、航空宇航、兵器、核工程、林业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
高级会计师,是指我国会计专业技术职称中的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高级会计师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业务能力上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 *** 并了解发展趋势。
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供重大作用。
上海市标准化条例(2019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区人民 *** 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制定政策措施,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
市人民 *** 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本市标准化重大改革和政策制定,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区人民 *** 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标准化工作。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本市持续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优化标准化工作机制,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
鼓励加大标准化服务的市场供给力度,加快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标准化服务,完善标准化服务生态体系;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营造标准化服务业良好市场环境。第六条 对在本市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纳入个人职称评价指标,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
对于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纳入本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评奖范围。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七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提升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八条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禁止利用标准以及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九条 为适应本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需要在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满足本市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发布地方标准立项指南,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地方标准立项指南的要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汇总、研究立项建议的基础上,根据本部门、本行业实际需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立项论证,编制地方标准制定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为保障重大公众利益,或者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及时出台地方标准的,可以快速立项,优先制定。第十一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当在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地方标准的预先研究,并在广泛征求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完成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等工作。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编号和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对暂不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又需要统一技术要求的,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 ***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参照地方标准制定程序,制定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应当报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内容不得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地方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具备制定地方标准条件的,应当及时制定地方标准。第十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包括立项、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环节。在征求意见环节,应当充分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涉及人身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