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文博职称管理办法细则,上海文博中级

2023-03-20 上海职称评审网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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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文物经营管理办法

上海文博职称管理办法细则,上海文博中级

之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文物经营的管理,保护国家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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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文物的经营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 (管理部门)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管委)负责本市文物经营的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海关、工商、物价、税务、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文物经营管理工作。第四条 (许可制度)

本市对文物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市文管委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经营活动。第五条 (经营许可证)

需要从事文物经营的,应当向市文管委申领《文物经营许可证》。《文物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类。

甲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各个时期的文物;乙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为国家规定可以经营的1911年以后的文物,但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除外。第六条 (文物经营条件)

申请甲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颁发的《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是取得文博系列中级职称或者具有与文物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并符合市文管委规定面积的营业场所。

申请乙类《文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颁发的《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并符合市文管委规定面积的营业场所。第七条 (文物交易市场的设立条件)

申请设立文物交易市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企业;

(二)有固定的与交易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地;

(三)有3名以上取得市文管委颁发的《文物经营资格证》的管理人员。第八条 (文物拍卖、典当企业的条件)

拍卖、典当的企业在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从事文物拍卖、典当前,其从业人员应当经市文管委考核,并取得《文物经营资格证》。其中,经营文物拍卖企业应当具有3名以上持有《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从业人员;经营文物典当企业应当具有1名以上持有《文物经营资格证》的从业人员。第九条 (申请经营文物提供的材料)

申请《文物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物经营申请登记表,内容由市文管委规定;

(二)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营业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备案登记证明。第十条 (申请设立文物交易市场提供的材料)

申请设立文物交易市场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文物交易市场申请登记表,内容由市文管委规定;

(二)申请人的证明文件;

(三)经营场地的证明材料;

(四)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五)文物交易市场的章程。第十一条 (审批程序)

市文管委应当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文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文物交易市场批准文件;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文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文物交易市场批准文件,向所在地区、县公安部门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然后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第十二条 (变更与终止)

文物经营者变更《文物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市文管委审核批准后,到所在地区、县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文物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的,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市文管委备案。

文物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市文管委、所在地区、县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向市文管委缴回《文物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 (亮证经营)

文物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文物经营许可证》。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文物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文物;文物经营禁止转承包。

文物经营者应当按照《文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越范围经营。

请问怎样可以考取文博专业职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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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文博专业馆员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内职改字〔1993〕68号

一、总 则

(一)为更加科学地评价我区文博专业人员的技术资格,根据《文博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我区文博专业人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文物考古、陈列,科研保管、讲解、征集、科学保养、美工、鉴定、复制、修复、科学实验、科学保养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馆员的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馆员。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同时具备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的要求,方能评定文博专业馆员资格。

二、申报条件

申报文博专业馆员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专毕业,取得文博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六年以上,并修完专科院校相关科目,取得结业证书的;

(二)大专毕业,取得文博助理馆员资格四年似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文博助理馆员四年以上;

(四)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五)因在文博专业工作中,贡献突出、成绩显著而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主要获奖人。

三、专业理论水平

凡申报文博馆员资格的人员,均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文博考古或博物馆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比较系统的专业知识;

(二)初步掌握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和现状,并能在具体专业工作中予以运用;

(三)基本了解本专业范围内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掌握一定的专业理论和技术;

(四)有独立完成本专业的工作能力,承担一定水平的科研或展览项目,撰写业务工作总结和学术论文;

(五)能够指导初级文博专业人员开展某一项专业工作,并多次参加文物保护、考古发掘、文物展览等较大型工作;

(六)评审文博馆员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应初步了解计算机的工作原理;

(七)在本专业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其中从事文物考古专业的,应能独立进行古墓葬的发掘和古遗址的试掘工作,或能独立进行文物普查和保护工作。从事博物馆专业的,应能独立承担并完成本部门、本地区大型陈列展览中的某一项专业工作。

(八)评审文博馆员技术资格的专业人员应掌握一门外语,通过了自治区规定的统一考试并合格者;

四、业绩成果;

申报馆员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款之一;

(一)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理论刊物公开发表过二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

(二)获得自治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和科技成果三等奖一项,或盟市二等奖一项的主要获奖人,或获得自治区社会科学成果奖三等奖一项以上;

(三)多次参加大型文物考古、文物保护、陈列展览的某一项专业工作,并取得一定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其中:

1、从事文物考古工作的,应多次参加过文物遗址的调查或考古发掘项目(二次以上),并按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规范开展具体专业工作:或参加完成自治区的文物考古科研项目,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考古成果的;

2、从事博物馆陈列工作的,应是博物馆陈列展览的主要设计人员,并负责完成了一定的陈列 *** 工作;

3、从事科研保管工作的,应在馆藏文物的清库、登记、定级、建档工作中有一定的成绩:并对某一时代或某一门类的文物有一定的理论知识和鉴定水平,并能够根据陈列展览的任务进行一般的内容设计或编写陈列大纲;

4、从事群工讲解工作的,应在准确掌握陈列内容的基础上,熟练地进行讲解或接待国内外观众达2万人次,并能够编写一定水平的讲解词;

5、从事文物征集保护工作的,应多次参加文物的征集保护工作,收购并征集一、二级文物达50件以上,或对旗(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及其它保护工作有一定的贡献;

6、从事修复及科学保养工作的,应多次完成三级以上文物的修复、保养等工作任务,包括青铜器、瓷器、玉器和丝织品等各类文物。

五、附 则

1、本《评审条件》中所列各项,均应是在取得初级(文博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之后达到或完成。

2、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文化厅负责解释。

3、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文博类是什么职称?

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从低到高就是这样,其中管理员和助理馆员的等级是一样的,只是学历起点不一样,本科专业与从事工作相吻合的可以初定助理馆员。

当下我国的职称大概有以下几个分类:

一是任职资格,这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职称。根据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职称改革工作部署的通知》职改字(1986)2号文件的规定,有21个系列,分别为高等学校教师、科学研究人员、实验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小学教师、技工学校教师 、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会计人员、统计人、卫生技术人员、体育教练、新闻专业人员、翻译人员、播音员、出版专业人员、图书文博档案资料人员、海关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人员、艺术人员。以后随着社会的需要略有增加,这类职称就是我们常说的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等,获得资格后,可以在工资福利上有所晋升。

二是执业资格。比如执业药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这类资格大概有30多种。这类资格属于执业资格,也就是说只有获得了这种资格后,你才能从事相应的工作。这类资格在社会上比较有认同度,获得资格后就业上也比较好。

申报文博专业馆员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 *** 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专毕业,取得文博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六年以上,并修完专科院校相关科目,取得结业证书的;

(二)大专毕业,取得文博助理馆员资格四年似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文博助理馆员四年以上;

(四)获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五)因在文博专业工作中,贡献突出、成绩显著而获得自治区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自治区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的主要获奖人。

文博专业,职称评审条件是啥?

文博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积极为文博事业贡献力量。

 三、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文博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标准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馆员

1.基本掌握本领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或者具有基本操作技能,基本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和相关政策法规。

2.基本具备从事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各项日常基础性工作。

3.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1年见习期满,经考察合格;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职业学校毕业,从事文博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二)馆员

1.具有较为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文博行业发展现状,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积累一定的实践经验,能够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开展本专业工作。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或者能够较为熟练解决常见的技术问题、取得某些技术成果;或者作为参与人完成一定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能够独立承担部分工作。

3.具有指导助理馆员开展工作的能力。

4.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助理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4年。

(三)副研究馆员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技术能力,具有较深的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开展工作,是专业领域内的骨干人才。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创新性和行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参与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有代表性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主要参与人完成若干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具有培养、指导馆员、助理馆员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或者具备其他学历,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四)研究馆员

1.科研工作能力强,具有扎实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专业知识,在相应学术、技术领域有独到见解,能够解决复杂的专业问题或指导完成重大科研任务、工程或项目,在专业领域内起带头作用和指导作用。

2.在文物博物馆研究、文物保护、文物考古、文物利用等领域取得具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广泛社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突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功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重大影响力的技术成果;或者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完成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或项目。

3.具有指导、培养副研究馆员、馆员等开展专业研究或实践操作的能力。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本文转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职称聘用管理暂行规定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职称聘任管理办法细则,欢迎阅读收藏。

职称聘任管理办法细则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家和北京市关于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社会化评审,企业自主聘任”的规定,并鼓励员工积极参加公司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及执业资格考评,加强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留住人才、用好人才,根据《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凡在公司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聘任条件的均可申请应聘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职务从专业级别上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专家级四个级别,从专业系列上分为工程系列、财会系列、经济系列和其他系列。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聘任条件的,均可聘任同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对于个别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本级别聘任条件而满足下一级别聘任条件的可低聘;对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聘任条件的不予聘任。

第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能力要求

(一)专家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科研技术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将国内外先进理论、 *** 、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具有专业技术领域的开拓能力,能够创造性的运用先进的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工作中的关键性、复杂性技术问题,能够在工作实践和理论学习中提出独特的'、开创性的见解,是专业学术技术和行业的带头人。能够撰写高水平的有学术价值的论文,能指导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的技术、科研、管理动态,根据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结合本专业的实际,制定或审查工作方案,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是实施方案的骨干力量。具有创新精神,能够解决工作中的困难或重大问题,研究总结写出有指导意义或推广意义的论文。能够指导中、初 1级人员的学习和工作。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具有专业理论基础,熟练掌握本专业领域的业务知识,能够制定工作方案,独立开展工作并完成任务。自觉应用本行业的新技术、新理论,积极进行工作改进与创新。就解决普遍性业务问题,能够开展工作研究、调查研究,写出研究报告,撰写工作论文。指导初级人员工作和学习。

(四)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备的能力

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在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按要求完成指定的具体工作任务。对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分析和处理,能写出总结报告。

第六条 聘任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本职工作;

(二)能够履行本岗位的岗位职责,工作能力、业务水平达到该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要求;

(三)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四)在某一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并取得与聘任级别相应的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称);其中:

1、通过全国统考取得职称,或通过北京市各级别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2、由外省市、各大部委、中央单位调入,已在原单位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3、通过其他渠道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确实具备专业能力,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聘任:

(1)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某一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优秀业绩;

(2)学历、低一级职称、专业工作年限满足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各级别专业技术职称的申报条件;

(3)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为优良。

第七条 职(执)业资格聘任条件

(一)持有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岗位或相关岗位工作,方可聘任;不在本岗位或相关岗位的应不执行职(执)业资格聘任。

(二)持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资格注册在我公司的,方可聘任。

第八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时应低聘或不聘:

(一)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差,业务水平低,达不到本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要求;

(二)不能履行本专业技术岗位所规定的岗位职责;

(三)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

(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五)在履行专业技术职务时发生重大失误或错误;

(六)有违纪违法或严重违规行为或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的。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原则上不得跨系列聘任。应选聘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从事某一岗位专业技术工作。

第十条 由其他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试用期满经考核能胜任工作,符合该级别聘任条件的,可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章 聘任工作的组织

第十一条 集团及我公司成立两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聘任领导小组,分别负责高级与专家级、初级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审批职能。

第十二条 公司组建综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本单位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以及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推荐工作。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牵头并担任主任委员,由在各专业系列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工作认真、有较高威望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出任委员,其中具有中级职称的委员应取得该职称三年以上。委员会人数以5-9人为宜。

第十三条 为落实集团公司关于用人单位聘用权,公司成立以主要领导牵头、各专业系统主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组成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领导小组,负责审定、批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聘任意见。

第四章 聘任的程序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个人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岗位要求和聘任条件,结合本人实际情况进行自主

申报,并将以下材料报送到本人所在部门(或项目部):(1)《北京住总集团XX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一式二份;(2)职称证书复印件;(3)职称申报表;(4)论文;(5)学历证书;(6)低一级别的职称证书;(7)业绩材料复印件。

要求申报材料齐全、签名和印章完整有效、无修改或涂抹。申报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存在问题的材料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部门(或项目部)推荐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部门(或项目部)对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聘任要求进行审核,填写意见后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按聘任权限上报各级聘任委员会。

第十六条 各级聘任委员会要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

二)人员出席才能开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就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和聘任条件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当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申报人必须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同意才算通过。表决票由综合办公室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宣布表决结果后,会议组织人员要认真填写“会议纪要”,并经到会全体委员签字。

第十七条 聘任领导小组要召开专门会议,在充分审议聘任委员会提交的聘任意见的基础上,批准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十八条 通过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将《集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聘任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年初进行,对通过全国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于下半年增加聘任一次。专业技术人员取得新一级别或新一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经聘任委员会审核同意,报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聘任。

第五章 职称津贴

第二十条 经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和聘任领导小组聘任审定后,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享受相应的职称津贴待遇(参照集团标准执行)。

享受职称津贴的人员,必须将相关证书交至办公室统一管理并调剂使用,否则不享受职称津贴待遇。

第二十一条 同时持有职称和职(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北京市及集团聘任条件的均可申请聘任,职称津贴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特殊情况下,根据公司需要,经聘任领导小组批准,也可适当调高职称津贴。

第二十二条 对于持有职称证书但不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但可按下浮一档享受职称津贴。

第二十三条 对于持有职(执)业资格但不在本专业岗位工作的人员,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也不享受职称津贴。

第二十四条 对于持有执业资格且在本专业岗位上工作,但不能在本公司注册的人员,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也不享受职称津贴。

第二十五条 实行年薪制的领导,不享受职称津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并组织修订。

拓展阅读

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管理办法

一、聘任原则

1、打破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终身制”,逐步将专业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2、专业技术人员聘任遵循“按需设岗、公平评价、双方平等、以岗择人、人事相宜、事职相符”的原则,按照“公开岗位、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的方式进行。

3、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实行“民主监督”原则。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应有专业技术人员的广泛参与,接受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监督。

4、职责与权利相一致原则,使专业技术人员既明确职称,也明确职责、权利。

二、聘任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进步,热爱祖国,忠于党的教育事业,作风正派,爱岗敬业,教书育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受聘人员一般应为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具备相应职称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创新能力,承担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按不同类型教师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工作。

3、专业技术职称资格与岗位相符。

4、在专业技术职称任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为优秀的优先聘任。

三、聘用职责

1、初级职称聘用职责

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教研科研工作,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及教育工作水平。

2、中级职称聘用职责

完成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教师教学评价在合格以上,教辅人员工作考核在合格以上,积极开展教研科研工作,并有一定成效。

3、副高职称聘用职责

(1)副教授

注重教学 *** 及教育创新研究,能够承担并圆满完成两门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评价良好以上,聘期内至少发表一篇达到一定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

(2)其它系列副高

以服务于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为主,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和本专业业务水平,圆满完成学院规定的工作任务,聘期内至少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一篇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工作管理研究论文。

4、教授

注重教学 *** 和创新研究,能够出色完成两门以上课程教学工作,教学质量评价优秀,聘期内至少每两年发表较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或本专业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四、聘任期限

聘任期一般为三年。

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实行定期聘任。

五、聘任程序

1、公布岗位

2、报名应聘

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公布的岗位职数,以书面形式向本部门负责人递交应聘申报表。

3、审查考核

各部门根据应聘人员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查考核,并提出聘用意见,报人事处。

4、确定人选、审核、聘任

由院党委会议审核各部门提出的聘用意见,充分讨论,确定聘任人选,并进行公示。聘任文件由学院统一下发。

六、聘后管理

各聘用部门应加强对受聘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各级别技术职务聘用职责要求做好受聘人员任期内业务等综合考核,聘任期满,经聘任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报学院续聘,否则予以高职低聘,直至解聘。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各层级晋级后首次聘用,升等竞聘按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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