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分开,山东省职称评聘的规定

2023-02-03 山东职称评审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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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分开,已有高级职称,但未聘用,退休后按照职称执行工资吗

山东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分开,山东省职称评聘的规定

单位未聘就退休了工资不能按高称算。如以前是中称就只能按中称待遇退算!只是名义是高称,工资不会兑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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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为什么不执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工资待遇通知

山东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有新规工资待遇调整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昨天下发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确保2011年底前岗位设置到位、人员聘用到位、工资兑现到位。从2012年起,对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暂不核准发布事业单位公开 *** 方案,不得新聘人员或将工作人员聘用到上一等级岗位。

截至去年底,全省87%的事业单位完成了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工作。省人社厅要求,尚未核准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要在10月底前报送并核准岗位设置方案,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省人社厅要求,岗位设置方案已经核准的事业单位,要抓紧将岗位设置方案分解落实到位,按照核准的岗位等级和数量,及时将人员聘用到具体工作岗位,11月底前完成岗位聘用备案工作,12月在全省开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聘用工作检查验收。

事业单位组织岗位聘用时,除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宜竞聘的岗位外,都应在核准的岗位设置总量、类别、等级及其数量内,按照岗位任职条件和规定程序,实行竞聘上岗。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的竞聘上岗工作,可按照管理权限,参照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上岗的办法组织实施。

2006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已经聘用在管理岗位但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人员或超过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聘用的人员,可仍执行专业技术岗位相应等级的工资标准,待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之内;在未调整到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前,不得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新聘人员。首次聘用后仍聘用在管理岗位上工作的,可继续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其原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不计入核准的该等级岗位数额。首次聘用后出现岗位空缺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及时或定期组织空缺岗位的竞聘上岗工作。

高层次紧缺人才聘期可延长

山东省要求,十一级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年;十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为3至5年,其中四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一个聘期一般不少于5年。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聘期可适当延长或无固定期限。连续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层次上被聘用满10年,且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合同期满时据法定退休年龄不满3年的,可按现聘岗位签订聘期至退休的合同。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期限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单位确定。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后,从聘用起始时间的下个月起,按所聘岗位确定岗位薪级工资。首次聘用时,由较高等级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岗位)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岗位)满5年、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

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不变。经批准 *** 的,按为主的岗位进行管理,执行为主岗位的工资待遇。

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一般不再聘用。确因工作需要拟继续聘用的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层次的高级专家须按规定报省人社厅先行办理延长退休年龄审批手续,一般一次批准1至3年,如需继续延长应再次报批。凡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专家所聘岗位,均应计入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应免去其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

不实施岗位设置评职称受“卡”

凡在我省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事业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实行评聘分开的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超过核准的相应岗位数15%和尚未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外,不再推荐申报。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与所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系列(专业)相一致,本单位未设置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得推荐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职称的评聘分开

人事部关于职称改革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单位:人事部

文 号:人职发[1991]7号

发布日期:1991-4-25

执行日期:1991-4-25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现将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行评聘分开试点工作,是为了进一步强化竞争机制,深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研究探索少数专业系列实行职务聘任制,建立学术技术称号制度。

二、选择试点单位,只限于以下范围的人才密集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高等院校、科研、设计单位;卫生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的卫生医疗机构;少数特大型、大型企业。

三、属于上述范围的试点单位,只在本单位主体系列在职人员的副高级职务层次实行评聘分开,即高等院校的副教授;科研、设计单位的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特大型、大型企业的高级工程师;卫生医疗机构中的副主任医师和副主任药师。

四、选择试点单位的条件是:(一)领导班子团结,改革意识强,有开拓创新精神,工作有魄力;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成效明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具备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能力。(二)已经进行了定编定员工作,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明确和合理,并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范围、数量及职责已向专业技术人员公布。

五、确定试点单位的程序是: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省、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同时抄报人事部。省、部属高等院校进行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在征得国家教委同意后,由省、部人事、职改部门批准,并抄报人事部。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委原则上可选择十个事业单位和十个大型企业进行试点工作。

六、评审任职资格,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硬化评审标准条件,严格考评 *** 和程序,确保评审质量,防止乱评滥评。目前评定任职资格的数量一般应控制在经上级人事、职改部门核定的同级专业技术岗位的15%以内,具体数额由省、部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评审结果必须报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

七、试点单位必须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原则,切实加强对聘任工作的管理,严格区分任职资格与聘任职务的界限。任职资格只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表明具备担任某一职务的学术技术水平和能力,不能与工资和待遇挂钩。职务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限额比例和任职期限的岗位,由行政领导择优聘任,在任期内领取职务工资。获得任职资格未被聘任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兑现工资待遇,对无理取闹者,人事、职改部门有权取消其任职资格。

八、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评聘分开试点工作的领导。对首次评聘工作已实行评聘分开的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凡符合上述要求,搞得好的单位,可予以认定,进一步完善健全制度。对一些以评聘分开为由,任意扩大评聘范围,放宽条件,降低标准的,要令其停止并取消其评审的资格,问题严重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九、实行评聘分开的试点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通过严格的考核,真正做到择优聘任、竞争聘任、优上劣下。对获得任职资格、因岗位已满不能受聘的中青年骨干,要鼓励他们到需要人才的地区或单位任职。也可以实行有领导、有组织地到需要人才的单位去 *** 。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山东事业单位职称评上之后可以直接聘任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不可以。因为山东事业单位评审通过职称,说明具备职称资格,虽然具备资格,但是单位不能聘任。

1、评聘结合是指对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根据岗位设置的情况来确定评审获得资格人数,对于评审通过的人员即聘任相应职务的措施。

2、减少部份获得职称人员无法获得相应职务而产生怨言的情况,缺点在于削弱了职称制度对不同单位的参评人员实行同一标准的衡量尺作用。

事业单位评聘分离政策

在一般的事业单位,职称工作包括职称评审和职称聘任。也就是说评和聘是两回事。评聘分离政策就是在该单位评是评,聘是聘,评上不一定有指标,没指标就不聘用。评聘结合就是评上就聘,就兑现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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