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司法鉴定职称评定,四川省司法鉴定名录

2023-01-05 四川职称评审网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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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员的资格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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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20修订)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证明力,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第三条 本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一)法医类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

(四)环境损害鉴定;

(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更高人民法院、更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鉴定事项。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从事前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司法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从事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业务以外的鉴定机构、鉴定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第五条 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以及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司法鉴定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和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鉴定信息。第八条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目录管理。具体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考虑不同鉴定项目的难易程度和成本依法制定,做到科学、合理、合法。

对符合 *** 购买服务条件的司法鉴定服务依法纳入 *** 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九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符合规定数额的资金;

(二)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仪器、设备;

(四)有按照国家规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资质认定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验检测实验室;

(五)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申请从事环境损害等司法鉴定业务涉及相关行业特殊资质要求的,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个人不得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第十条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申请登记司法鉴定机构的,向省司法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依法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省司法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程序,经省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后,方可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本省司法鉴定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的,除应当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外,还应当报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自颁发之日起五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在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自愿解散或者停业、歇业一年以上的;

(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

(四)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五)已经被依法撤销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为公正司法提供客观准确的鉴定依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司法鉴定人对与诉讼活动有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判定并作出结论的活动。第三条 司法鉴定的范围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毒物鉴定,司法会计鉴定和文书、痕迹、计算机、建筑工程、声像资料、知识产权、保险赔偿、产品质量、责任事故等的司法鉴定以及因诉讼活动需要进行的其他鉴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司法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合法规范、独立高效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 *** 进行,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鉴定实行执业许可、年检注册、名册公布和回避、保密、时限及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第六条 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和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第八条 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由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设立,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的司法鉴定人组成,负责对全省司法鉴定的复核鉴定。第九条 面向社会提供司法鉴定有偿服务的鉴定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计量认证标准、经法定部门检测合格的技术设施与设备;

(三)有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的人员,其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分之一,专职鉴定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进行,统一接受委托和收费,不得转委托鉴定。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具备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证书的取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人除受聘在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外,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内执业。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委托人提供全面、真实的鉴定材料,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资料,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证人、勘验人;

(二)应邀参与和协助有关司法机关的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保留鉴定活动中与其他鉴定人不一致的意见;

(四)拒绝解释、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五)依法获得服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规定时限内按程序规范和相关标准与要求完成鉴定;

(二)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作出客观、公正、合法的鉴定结论;

(四)接受司法鉴定机构指派参加鉴定活动;

(五)依法出庭,参加庭审质证;

(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规则和执业纪律;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司法鉴定程序第十四条 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委托司法鉴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全面、真实的鉴定材料。委托书应同时载明委托人、委托日期、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和简要案情及所送鉴定材料情况等。

公诉案件的鉴定和由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复核鉴定,应由有关司法机关直接委托。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业务:

(一)与本鉴定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二)超出自身鉴定能力或核定业务范围的;

(三)委托人不能及时、全面提供鉴定材料或鉴定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或限制鉴定的;

(五)有其他可能影响鉴定公正的情形的。第十六条 经省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复核鉴定的案件,省内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再受理。

成都的鉴定所在哪里?

太多了,你可以用地图搜索:”司法鉴定“,以下提供部分

1.

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 地址:成都市顺城大街体育场路2号西星大厦4楼

2.

四川中正司法鉴定所 地址:西二道街18号金色夏威夷写字楼4层A413

3.

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 地址:林荫街5号华西大厦a座13层1304

4.

成都蜀通司法鉴定所 地址:天祥滨河路42号蓝色港湾B-06-2

5.

四川鼎鑫司法鉴定所 地址:槐树街86号华业大厦7层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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