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职称评聘,青海省职称评定条件

2023-02-04 青海职称评审网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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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08年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有那些条件?

青海省职称评聘,青海省职称评定条件

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学水平,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教学水平和能力,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自主聘任。聘任后的职务工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学中、高级和小学(幼儿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四、本评审条件中所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含企事业单位和民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各级教研、电化教育机构和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五、本条件由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考核等基本要求,属资格审查范围,由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教学业绩等内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分则 申报条件 六、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宪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钻研业务,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并积极实践现代技术教育,科学、合理地利用、整合教育资源,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在乡以下学校或薄弱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七、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八、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4年可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中学一级教师5年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可按比例推荐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具有大专学历,在高中岗位任教,并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在申报职称时按正常晋升对待。 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取得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按正常晋升对待。 九、取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㈠取得中专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任教,见习期满,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3年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 ㈡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职务。 ㈢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满,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职务。 ㈣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见习期满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十、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须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按青人专字[2001]16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 评审条件 十一、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 ㈠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必备的理论知识,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努力并研究掌握教学规律,深入钻研教材,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教学 *** 得当,能够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学校考核,教学效果好,师生公认。 ㈡具有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所带班级具有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㈢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1节为学校或学区考核小组认定的优质课。 ㈣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类地区: ⒈获得县级荣誉称号或教学成果、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并在公开报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有2篇论文在内部刊物发表;担任班主任工作五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 ⒉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论文比赛二等以上奖;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及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 ⒊参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1个月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 ⒋在海东地区各县和西宁市大通、湟源、湟中县的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 二类、三类地区(略) 十二、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 ㈠具有本学科系统的丰富的教学经验,及时掌握新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教学 *** ,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大力推进教学改革。 ㈡能熟练担任一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具有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是学校本学科教学工作指导者和学科带头人,能积极和指导中、初级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㈢在班主任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做出了显著成绩。 ㈣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2节为学校考核小组和县级教研部门共同认定的优质课。 ㈤任现职以来,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类地区 ⒈获得省级荣誉称号;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获得县级荣誉称号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⒉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论文比赛3次以上奖,其中一项为二等以上奖;获得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论文比赛3次以上奖,其中有1项为一等奖;获得地(市)级以上教学成果、教学竞赛奖2次。 ⒊重视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所培养的学生在全国性的学科竞赛、科技评比、小发明等活动中获得1次二等以上奖或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汇展、体育比赛和学科竞赛等活动中获得1次二等奖,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 ⒋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 ⒌在该地区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2次,并获得学区荣誉称号2次。 二类、三类 地区(略) 十三、专门从事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学装备工作人员和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教育督导人员,乡学区专职教育管理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之一线服务,经常组织观摩教学,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不断教学 *** ,积极承担公开课、讲座和示范课。申报职称时,在专任教师的正常评审条件外,申报中级职务增加1篇专业论文,申报高级职务增加2篇专业论文。 附则 十四、一类地区的条件为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基本条件,二、三类地区的条件为地区性照顾条件。二类地区教师符合一类地区条件,三类地区教师符合二类地区条件,均可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十五、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考核、专业理论、工作经验和能力、业绩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六、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荣誉称号指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论文集论文只计1篇,并对论文质量严格把关。 十七、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更低教学工作量标准,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 十八、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评审: ㈠受过警告以上处分不满2年者; ㈡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教育教学事故者; ㈢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㈣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谎报业绩成果者; ㈤严重渎职、造成较大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九、本条件由教育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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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晋中医副高申报材料都要什么?

材料清单及要求

1、申报材料目录1份(须由申报人员、报送人员签字)。

2.《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推荐表》1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2份,按照表中要求加盖单位和主管人事部门公章。

4.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注明任职以来考核结果,不限份数,按表中要求加盖公章)。

5.更高学历证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国家级或省级外语证书、医古文证书、国家级或省级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现任职称任职资格证及聘任证书、执业医师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护士执业证书、药师执业证书原件、“三新”证书、省级或市级科技进步奖项证书、省级或市级科技成果证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申报职称前2年)、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任职以来,不包括任职前2年)、进修证书、下乡证书原件。

6.病历或典型原始报告(副高20份,正高25份;须逐份统一装入病案袋;药学、检验、预防医学、医学影像等专业提交的原始报告或相关诊断报告须装订成册,经本单位审核认可后在封面盖章)。

7.载有论文的期刊原件(须用笔或书签对本人文章的页码、论文题目、单位和姓名进行标注;蒙藏医专业的人员须将全藏文的期刊名称、论文题目、单位、姓名用中文标)。所提交的期刊须附学术期刊检索页,并由单位审核盖章。

8.个人人机对话考试成绩单1份(可登录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下载并打印,交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一并提交)。

9.申报材料诚信承诺书1份(申报人员出具)、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1份(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出具,须加盖单位公章)。

10.公示报告及申报人员公示名单(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请确保人员单位和姓名准确,任职资格批复将以此名单为准)1份、《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1份(汇总表要正高、副高分开录入,录入顺序依次为医、药、护、技)。

二、相关要求

1、提交的所有证件须统一装入纸制或软塑文件袋。

2.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考人员需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经审核核实后,即可取回,评审材料中只提交复印件,复印件须正反面印在A4纸上,并加盖单位公章。

3.凡经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并已提交的评审材料,申报人员不得取回或补报。如因特殊原因漏报材料的,须通过主管或人事部门审核认可,出具证明并加盖公章。

4.评审工作结束,各单位、各地区收到人事部门任职资格批复后,要及时派人统一领取所申报材料。个人领取不予受理。

5.申报材料应由主管职称工作的人员专人报送和领取。

教育硕士对教师评职称有作用吗

教育硕士对教师评职称有作用,因为起点比较高。青海的职称评定工作还是比较公平透明的。

以下是青海教育厅在人民网上对网民的回复,请您阅读——

网友你好:

为鼓励广大小学(幼儿园)教师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工作,提高小学高级教师的职称待遇水平,原省人事厅决定自2003年起,在全省小学(幼儿园)教师当中开展了每年评审50名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实践证明,小学(幼儿园)教师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对激励广大小学教师不断更新知识、改善学历结构、提高整体素质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小学(幼儿园)教师学历层次的不断提高,广大小学(幼儿园)教师要求评审小中高的愿望十分迫切。2010年度,青海省教育厅积极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一步沟通联系,全省下达小学(幼儿园)教师评审中学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名额85名。根据目前职称相关政策,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各地按照《关于各类学校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标准的意见》中确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比例,并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需求情况择优推荐。根据中小学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事宜你可咨询当地教育行政部门。

【网民留言】

厅长你好:全国教师都拿绩效工资了,青海牧区退休教师何时能享受到国家的政策,望厅长为老百姓多做好事。

回复意见

网友你好: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在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同时,统筹考虑了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待遇,给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预发了绩效工资。从我省的情况看,教师的工资水平与公务员的水平已经大体相当,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政策对预发的绩效工资作统一的规范,在制度上和国家政策接轨,在机制上作进一步完善。

目前,各地区、学校正在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方案和分配办法,你可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学校进行咨询。

【网民留言】

真正师范院校毕业的本科生连续几年都考不上特岗教师,而非师范类的教师考取就那么容易,甚至上岗了才考教师资格证,好多特岗教师在岗位上并不适应教师职业,这是为啥?

回复意见

网友你好:

特岗教师 *** 学历条件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及取得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非师范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在参加特岗教师笔试合格后,还须参加由青海省教育厅组织的教学能力测试考核,合格者方可 *** 为特岗教师,并将笔试和教学能力测试成绩作为申请教师资格的依据。

【网民留言】

大专生可以报考特岗吗?

回复意见

网友你好:

特岗教师 *** 学历条件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和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及取得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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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烦恼的事多多,烦恼的人多多啊!你在青海是不会有以上烦恼的。因为你是人才呦。

青海省特级 *** 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青海省特级 *** 正式施行时间2021年9月15日。根据相关 *** 息查询显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9月15日发布通知开展特级 *** 评聘试点。这意味着技能人才进入六级工时代。按照此次通知,聘用到特级 *** 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

海北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2019修订)

之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义务教育教学质量,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推动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义务教育实行州人民 *** 组织协调,县级人民 *** 为主的管理体制,州、县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乡镇人民 *** 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第三条 州、县人民 *** 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社会组织、家庭应当为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第四条 州、县人民 *** 应当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并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义务教育支出。依法征收教育费附加,优先用于义务教育。

州、县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的监督审计,保证教育经费专款专用。第五条 州、县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对本级人民 *** 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 *** 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在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州、县人民 *** 教育督导机构定期对义务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六条 州、县人民 *** 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科学制定义务教育学校设置规划,构建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学校布局,均衡配置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加强学校标准化建设。

州、县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划分或者变相划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应当均衡编班,不得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第七条 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便民的原则,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规模、范围和班额。学校应当及时将招生情况向社会公布。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以考试或者附加其他条件招收新生入学,并将其作为编班的依据;不得无正当理由拒收新生入学;不得开除学生;不得强行安排学生留级。

县级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原则就近安排非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保证与其他学生同等享受教育资源。第九条 州、县人民 *** 应当健全并落实控辍保学联动工作机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州、县人民 *** 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 ***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辍学学生复学工作;辍学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督促其及时复学。第十条 州、县人民 *** 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应当为无法到校接受教育的重度残障适龄适教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等适宜的教育服务。第十一条 禁止宗教活动场所接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为宗教教职人员,因特殊情况确需接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 ***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个人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参加讲经班、学经班。第十二条 州、县人民 *** 应当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工资,落实相关福利待遇,建立教师健康体检、优秀教师定期疗养等制度。第十三条 州、县人民 *** 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优化师资配置,健全教师考核聘用、岗位管理、绩效工资、全员培训、表彰奖励等制度。

州、县编制部门应当建立教师编制动态管理机制,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未经本级人民 *** 批准,不得抽调、借用在职教师。第十四条 州、县人民 *** 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鼓励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或兼课,鼓励教学骨干、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乡村学校任教任职。制定和落实乡村教师生活待遇、职称评聘、培训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稳定乡村教师队伍。第十五条 教师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 教师应当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办法。需要采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教学的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学技能。

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学校与教师应当依法签订聘任合同。对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当安排离岗培训,限期达到教师所具备的素质能力要求。经培训仍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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