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卫生高级职称考试什么时候开始报名
2017年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
黑龙江省2017年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0月16日-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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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建省卫生高级考试报名时间截至日期10月25日
2017年青海省卫生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0月30日至11月7日
2017年贵州省卫生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7月3日至12日
2017年河南省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6月28日~7月12日
2017年山西省卫生系列和基层医疗卫生高级职称评审专业考试的通知
2017年新疆兵团卫生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7月10日至21日
2017年浙江省卫生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月15日-3月9日
2017年安徽省卫生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7月1日至10日
2017年海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时间7月14-20日
017年天津市卫生高级考试报名时间8月4日至8月9日
2017年宁夏自治区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3月8日至12日
2017年新疆卫生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7月1日至20日
2017年甘肃省卫生高级考试报名时间3月6日至17日
2017年湖南省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5月18日~30日
017年重庆市卫生技术副高考试报名时间2月27日-3月17日
2017年四川省卫生副高考试报名时间12月30日至1月22日
2017年河北省卫生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月6日至22日
2017年云南省卫生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2月23日至3月3日
2017年内蒙古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1月20日至2月16日
2017年江西省卫生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月23日至2月15日
2017年辽宁省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4月24日至5月22日
2017年卫生部直属单位卫生高级考试报名时间3月7日至3月22日
2017年湖北省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6月12日-6月22日
2017年广东省卫生高级职称考试报名时间2月6日至15日
2017年江苏省卫生高级资格实践能力考试报名时间2月10日至3月3日
2017年广西省卫生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时间1月18日—2月13日
年度卫生高级职称什么时候考试
基本是一年一次,每年大致在7月份进行考试。
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1、副高: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中级职称职务满5年
(2)大专学历,受聘中级职称职务满7年(申报副主任医师须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工作)
在中级职称职务期间的工作数量或工时要求
2、正高: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副高职称职务满5年
在副高职称职务期间的工作数量或工时要求
3、符合下列有关条件,在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可不受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的限制
(1)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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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2年职称评审时间
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022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