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11《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分类管理办法》(安监总人事〔2017〕118号,以下简称《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负责人就《分类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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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办法》属首次发布,请简要介绍一下出台的背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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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对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作出了明确要求。同时,安全生产形势的深刻变化,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一大批职业化、专业化安全管理人才。目前,全国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人员有27.2万人,经注册执业的16.9万人,尚不能满足当前企业安全管理的人才需求。同时,不同行业企业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要求不尽相同,高危行业不同领域对安全生产知识专业要求差异较大,以前制度中注册安全工程师不分专业、级别,导致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化水平不高、发挥作用不明显、企业使用率不高、发展通道不畅通等问题,注册安全工程师得不到企业和社会的普遍认同,影响了安全生产工作,制约了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发展。
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列入准入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类管理办法》随后颁布实施,这对于提高企业安全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促进我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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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办法》有哪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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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管理办法》是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顶层设计文件,与以前相关制度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创新。
一是划分了专业类别。按照不同高危行业领域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划分为7个专业类别。过去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不分专业、学习范围广、通用内容较多,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注册安全工程师学的不深、不精、专业化水平不高。划分专业类别后,注册安全工程师按照专业类别进行考试、注册、参加继续教育、配备使用等,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专业化水平会更高,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更有帮助。
二是实行了分级。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划分为高、中、初三个级别,建立各级别与职称对应关系。主要是顺应了从业人员的呼声,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打通了职业发展通道。一方面,有利于满足不同企业对不同级别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要求,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有利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人尽其才、才尽其用,激励注册安全工程师不断提高专业能力素质。
三是提出了配备使用标准。2014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有关规定,《分类管理办法》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比例进行了明确。这既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具体举措,也是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既有利于注册安全工程师发挥更大作用,也有利于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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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哪几个专业类别,如何增设专业类别?
A
《分类管理办法》将注册安全工程师划分为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化工安全、金属冶炼安全、建筑施工安全、道路运输安全、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7个专业类别。如需另行增设专业类别,由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有关论证报告和意见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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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分为哪几个级别,如何取得各级别职业资格证书?
A
注册安全工程师级别设置为高级、中级和初级(助理)3个级别。助理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参加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并采用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的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助理);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需要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中级);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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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哪些单位或机构中执业?
A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相应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等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中执业。关于不同专业类别注册安全工程师具体执业行业和执业范围将会在即将修订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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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使用方面有哪些要求?
A
《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相应专业类别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要求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2年内,金属冶炼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比例应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15%左右并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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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与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明之间的关系?
A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内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经验能力的专业人才,对其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考核要求已基本涵盖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要求。因此,《分类管理办法》规定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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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之间有什么关系?
A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促进职称制度和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打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职业发展通道,《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各级别与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相对应,不再组织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职称评审。也就是说,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采取以考代评的方式,依法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即取得相应级别职称资格。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评办法出台前,工程系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审仍然按现行制度执行。
Q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在督促落实《分类管理办法》方面有何打算?
A
我们将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认真做好《分类管理办法》宣贯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活动,加强对矿山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宣传力度,深入细致地搞好政策解读,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让广大从业人员充分知晓、理解、支持和参与到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建设中来。二是抓紧修订配套法规、文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尽快修订出台《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三是将注册安全工程师的配备使用作为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重要内容,督促企业落实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使用的主体责任。
青海省2022年职称评审时间
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022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