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隐形首富”祁连山非法采煤是怎么回事?
祁连山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三年前被中央通报,制造这一区域生态灾难的,是一家名为青海省兴青工贸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青公司”)的私营企业。兴青公司董事长马少伟号称青海“隐形首富”,14年来盘踞木里矿区聚乎更煤矿,涉嫌无证非法采煤2600多万吨,获利超百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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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历经两轮中央环保督察和青海省叫停木里煤田矿区内一切开采行为、开展生态环境整治的背景下,兴青公司在木里聚乎更煤矿的非法开采也未受到撼动,时至今日其打着修复治理的名义仍在进行掠夺式采挖,生态旧债未还又添新账。
2019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六环保督察组对青海省开展环保督察。据兴青公司内部人士透露,督察组到天峻县开展下沉督察,兴青公司在聚乎更一井田煤矿的开采停了三天,督察组离开的第二天即恢复开采作业。
“每逢领导前来视察、检查工作和执法检查,兴青公司就临时停产一两天,并将采煤机械设备全部转移到渣山整形工地,用矿渣堵死通往采煤区的道路。 ”兴青公司内部知情人士对记者说,经常是白天迎接检查、夜间组织开采,或者上级领导、执法人员前脚刚离开、后脚就恢复生产。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为了应对青海省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2020年7月28日起兴青公司停产四天。31日下午14时左右,检查人员离开,16时兴青公司即通知各采煤队恢复当日夜班开采。
据兴青公司内部人士透露,通常情况下公司24小时作业,但每次有领导和执法人员前来矿区,公司都能事先得知消息,将矿体和挖出的煤炭或用土掩盖,或用绿色盖土网予以覆盖,看似绿色草坪﹔检查人员一离开,立即恢复作业。
就聚乎更矿区一井田煤矿非法开采问题,《经济参考报》记者致电马少伟,马少伟表示:“煤矿一直在停产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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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文件夺取千亿矿权纠纷
《经济参考报》记者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发现,兴青公司为家族性企业,由父子四人持股,股权结构为:马登科(其父)占股20%,马少伟占股40%,马邵云(其弟)占股20%,马邵雄(其弟)占股20%。据了解,马登科曾任青海省政协委员;马少伟则曾是西宁市政协委员,因实际控制和运营聚乎更矿区一井田煤矿,被当地人称为青海“隐形首富”。
两年前,《经济参考报》曾披露兴青公司凭借一纸疑似造假的青海省商务厅红头文件,非法将青海省紫金矿业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公司”)全部股权据为己有,而此前陕西金土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土地公司”)就其出资紫金公司与兴青公司以“零投资”夺走紫金公司估值千亿元的聚乎更一井田矿权,引发金土地公司长达15年的 *** 诉讼。
这场假文件夺取千亿矿权纠纷曾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据悉,商务部、青海省纪委最终查明,作为决定聚乎更一井田千亿矿权归属的关键证据,青海省商务厅发出上述红头文件即作收回撤销处理,其为无效文件即无效证据。2020年5月,陕西省西安市中院一审判决认定,金土地公司为紫金公司实际出资人。
据了解,在青海商界,让马少伟名声远扬的不仅仅是其涉足木里煤炭开采多年拥有巨额财富,更因为其拥有深厚的政商关系,在两者之间行走得游刃有余。2019年1月,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的相关公示显示,马少伟任法定代表人的青海不冻泉矿泉水有限公司,以1870万元的对价获得青海海西州茫崖小冒泉地区162.82平方公里的钾盐矿预查探矿权。据专业人士测算,该区域钾盐矿区块矿藏市值应在百亿元以上。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青海“隐形首富”被指“假文件”豪夺千亿矿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青海“隐形首富”:祁连山非法采煤获利百亿至今未停
青海省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发展情况调查报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5号)要求,我省组织开展了地质勘查行业调查工作,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全省地质勘查行业队伍基本情况
(一)地质勘查行业队伍及机构情况
我省地质勘查行业主要包括属地化改革中划归我省管理的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省有色地质勘查局、省测绘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环境地质局,未属地化管理的青海煤炭地质局和中国建材工业中心青海总队,具有勘查资质的公司及矿山企业等。本次调查不包括未属地化管理的单位。
截至2006年12月底,全省地质勘查行业人员5240人,其中地质勘查从业人员3297人,工程勘察与施工从业人员391人,矿业开发从业人员225人,其他产业731人。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1921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有351人,具有中级职称的有809人。
(二)勘查资质分布情况
全省颁发勘查资质证书共26个,按单位取得的更高资质统计,其中≥1类甲级资质单位有11个,占总数42.3%;≥1类乙级资质单位有7个,占总数26.9%;≥1类丙级资质单位有8个,占总数30.8%。
全省国有地勘单位共18个,其资质级别相对较高,全部为乙级以上资质。全省11个甲级单位全部为国有地勘单位,另外7个为乙级单位,分别占全省甲乙级资质级别的100%、87.5%。全省核定颁发的11个资质类别甲、乙、丙级资质共112个。其中区域地质调查8个,占总数的7.1%;水工环调查15个,占总数的13.4%;固体矿产勘查25个,占总数的22.3%;液体矿产勘查13个,占总数的11.6%;气体矿产勘查1个,占总数的0.86%;物探14个,占总数的12.5%;化探9个,占总数的6.0%;遥感3个,占总数的2.8%;工程施工13个,占总数的11.6%;岩矿鉴定与测试11个,占总数的9.8%;选冶试验2个,占总数的1.8%。
二、国有地勘单位经济发展状况
(一)国有地勘单位基本情况
截至2006年12月底,全省国有地勘单位在职职工4965人,其中从事矿产勘查的3067人(专业技术人员1773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314人,中级技术人员728人);从事工程勘察的职工有369人;从事矿业开发的职工225人;其他产业从业人员719人。全省从事地质勘查业人均年工资2.38万元,退休人员共7640人,人均年工资2.33万元。与2005年同期相比,全省国有地勘单位职工人数增加了7%。在职职工年工资收入与2005年相比基本持平,离退休人员工资略有增加,增资比例为4.6%。
(二)国有地勘单位经济发展状况
2006年地勘行业经济运行平稳,地质勘查开发主业地位进一步巩固,较之2005年保持了既好又快的发展势头。
2006年全省国有地勘单位总收入6.28亿元,与2005年相比,总收入增加25.6%。全省国有地勘单位总资产增加了38.12%,生产性资产增加了68.3%,专用仪器设备净值增加了45.03%;
2006年市场经营收入达2.49亿元,比2005年增长21.38%。有力地推进了整个地质勘查开发主业的发展。
近年来,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在地质勘查方面投资增加较快,全省各国有地勘单位及大型矿山企业所属的勘查资质单位经济实力不断发展壮大。国有地勘单位的技术装备及野外工作条件较过去有了很大的进步,生产性资产大幅增加。
2006年全年地勘投入达2.81亿元,创历史更高水平,是“十五”期间全部地勘投入的近一半。其中省地勘项目资金支出为10317.7万元(省财政4683.1万元,矿产资源补偿费889万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4745.2万元);争取国家资金4475万元;地勘系统投入资金5442.8万元;重要商业性地勘项目资金7864.5万元。实际完成地勘投入2.35亿元。
2006年我省共安排和落实各类地勘项目137项。其中省地勘项目50项;国家地勘项目32项(其中国土资源大调查项目16项,矿产资源补偿费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项目5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6项,中央财政专项补助项目4个,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1项);各地勘主管局安排项目42项(其中地矿局21项,有色地勘局8项,煤炭地质局4项,核工业地质局5项,环境地质局2项,建材地质总队2项);重点商业性地勘项目13项。
集中资金,捆绑使用,加大重要成矿区带、重点矿种的勘查力度。重点加大了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江仓矿区,格尔木市卡而却卡铜矿,都兰县果洛龙洼金矿、泽库县瓦勒根金矿、都兰县五龙沟金矿区、格尔木市驼路沟钴矿、杂多县纳日贡玛(铜)钼矿区、格尔木市尕林格铁矿区、曲麻莱县加给龙洼金矿、杂多县东莫扎抓铅锌银矿等一批我省重点矿区的勘查投入力度。同时有计划地安排了一批1:5万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地质调查工作,以提高我省基础地质研究程度,为下一步安排部署地质工作提供依据。
(三)公益性地质工作基本情况
2006年中央财政出资进行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1817万元,省财政出资进行的公益性地质工作投入3103万元。由于我省地质工作程度较低,近年来,省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20%~30%是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勘查工作的。省财政出资进行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工作以1:5万矿产地质调查为主,兼顾重要成矿带地质科研和水工环等基础工作。
(四)商业性勘查工作情况
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日趋活跃,联合勘查及市场项目资金投入不断加大。我省国有地勘单位在完成计划内地质勘查工作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市场项目,加大联合勘查力度。2006年度我省国有地勘单位承担市场地勘项目经费超过1亿元(含省外招标项目)。其中,曲麻莱县大场金矿勘查和祁连县红川金矿勘查与加拿大有关矿业公司联合勘查,引进外资近3000万元。
(五)矿产开发及工程勘查施工基本情况
国有地勘单位不断开辟新的矿产开发基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构建多元化产业结构。推动工程勘察、基础测绘、化验测试、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等其他产业发展,各类产业在市场中努力发挥各自的优势,经济效益不断增长,在地勘经济总量中的比重不断增加。
一是支柱性产业建设进度加快。依托本省优势资源,以钾肥生产为主的察尔汉盐湖霍布逊钾肥生产线年产6万吨KCl项目已竣工投产,加上原有的格尔木地矿化工总厂,察尔汉盐湖矿山企业钾肥生产能力可达到8万吨/年。
二是以黄金生产为主的五龙沟金矿、果洛龙洼金矿及松树南沟金矿勘查开发项目矿山筹建全面推进。与外资企业合作的滩间山岩金矿于2006年11月正式投产,设计年产黄金2.6吨。
三是工程勘察施工市场项目进展顺利。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地勘单位承接岩土工程勘察等项目,合同总价值8000余万元。
三、地质勘查行业改革取得的主要经验
近几年,省委、省 *** 非常重视地勘工作,把地勘工作与国家和本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把产业经济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紧密结合起来,坚持科学发展观,强化市场经济意识,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加快发展产业经济,壮大整体经济实力。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勘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按地质勘查、矿业开发、地勘延伸产业及服务业分体运行与分块管理,增强了发展活力和后劲。地勘主业有了快速发展。
(一)公益性地质工作发展势头良好,地质找矿成果显著
2006年在基础地质调查中基本查明了调查区的成矿地质背景,圈定了一批具有找矿价值的物、化探异常,确定一批成矿远景区,为进一步进行矿产勘查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水工环地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三江源1:25万生态环境地质调查完成4.2万平方千米,为该地区环境保护移民工程提供了基础资料;柴达木盆地环境水文地质调查为该地区查明了一批有开采价值的水源地;贵德盆地地方病改水项目,结束了4万人吃高氟缺碘水的历史;工程地质提供了大批建设工程资料,保证了全省道路、房地产、基本建设项目的开工需要。
(二)矿产勘查工作成果凸现
提交了多处可供勘查或开发的矿产地。省重点勘查项目均取得较好成果,各矿区资源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控制程度进一步提高,评价速度明显加快。加大对外引资合作勘查力度,多渠道引进资金,按市场经济运作方式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与开发取得成效。
(三)矿业权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收益有所增加
为充分发挥现有探矿权的潜力,通过各种方式招商引资,吸收社会资金联合勘查,进一步做大做强了地勘主业,加快了我省矿产资源勘查评价的步伐。
(四)基地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平安基地与和谐地矿建设取得新进展
2006年是我省地矿局开展“创建平安基地、构建和谐青海地矿”活动五年规划的之一年,按照“服务之一”理念,大力推行“以人为本,亲情服务”,进一步完善制度,细化服务内容,职工服务满意率达到90%以上。省有色地勘局、省核工业局近几年在加强基地建设中也有突出成绩,职工的居住环境有了明显的改善。队伍安定,单位凝聚力增强,展现出良好的精神面貌与和谐的发展局面。
四、“十一五”改革发展设想
(一)加强地质勘查,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以地质勘查开发为主导产业,重点做好勘查工作,实现年均增长速度10%以上,“十一五”末地勘经济生产总值在2005年基础上实现翻一番;利润年均增长6%以上,人均收入年均增长5%以上。
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为契机,以青海省“十一五”发展规划为指导,面向社会需求,统筹规划,集中力量加强矿产资源勘查,突出国家急需矿种和重点区带,强化找矿意识,积极应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以找大矿、找好矿,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为奋斗目标。要高度重视和积极参与商业性地质勘查,拓宽找矿空间,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勘查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发展和壮大主业,实现地质找矿的重大突破。
“十一五”期间,重点安排东昆仑成矿带、北祁连成矿带、青藏铁路沿线、柴达木盆地、“三江”成矿带北段的勘查评价工作;兼顾鄂拉山地区;适当安排青海东部、柴达木盆地北缘地区的矿产勘查评价工作;提交可供开发的矿产地26处。
进一步发挥地质工作在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牧业产业优化、生态环境治理、地下水(热水)、地质灾害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防灾减灾、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等;充分发挥水文地质、工程地质专业特长,为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稳步推进对外合作,扩大找矿空间
在做好省内、外已有地勘项目的同时,积极稳步地推进“走出去,引进来”的发展战略,利用“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积极引进国外有实力的矿业公司进行联合风险勘查,加强境外周边地区的矿产勘查与技术服务工作。建立国内、国外矿产资源勘查基地,壮大经济实力。
(三)加大矿业开发力度,壮大矿业经济
在已有的基础上,培育3~4个年产值在千万元以上的重点开发项目。延长矿业开发产业链,提升产品附加值。原有的小矿山要加强管理,通过挖掘潜力,扩大资源,完善工艺技术,保证正常生产,增产增效。
(四)扩展地勘延伸产业
“十一五”期间要加强地勘延伸产业建设,对现有的地勘延伸产业(钻探及工勘、测试、测绘),要积极开拓市场,稳定发展,同时不断拓宽其他业务,积极承揽工程建筑、测绘、土地测量等任务。
五、存在问题
一是国有地勘单位属地化管理时,我省各地勘单位地勘费的预算基数是以中央 *** 主管部门下达的地勘费计划为基础。而当时原地勘费计划在核定经常性费用、增资以及执行地区性补贴资金方面,未能充分考虑我省实际情况和青海省自然条件恶劣、经济欠发达等具体情况,未全额下达经常性费用计划和增资等资金计划,导致我省地勘单位地勘费资金缺口巨大、地勘费的预算基数严重偏低,影响地勘经济持续发展。
二是地质专业技术人才不足,专业技术队伍结构不尽合理,人才供需矛盾等问题突出,严重困扰着地勘产业经济的发展。地质专业技术人才数量不足,特别是野外一线技术力量严重短缺;专业技术队伍结构不合理,缺乏高层次高素质能够承担大型综合、重点项目的领军人才;在专业技术队伍学历结构上,高层次高学历比例严重偏低。因此难以满足地勘经济快速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三是离退休人数较多,负担重。我省离退休人员与在职人员的比例为1:1.65。离退休人员至今未进社会养老统筹,全部费用均从地勘费用基数中承担,造成国拨地勘费60%以上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生活费。
四是内部下岗、待岗人员多,经济负担过重。他们中大多数是原从事野外生产的各类生产工人,技能单一,职工下岗后无技能参加市场竞争。
五是大调查项目中,对青海省困难因素诸如海拔高,交通差,干旱缺水,施工不便等省情考虑不充分,造成整个项目费用不足。
六是《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地勘单位可继续执行将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政策,但实际办理转增国家资本金手续困难。
六、对策建议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和青海省委、省 *** “依托优势资源,实施资源转换战略”总体部署,按照“一业为主、两翼延伸”的发展思路,在做大做强勘查开发主导产业的同时,大力培育其他相关产业,夯实发展基础,保持地勘行业经济平稳、快速发展。
(一)提高地质矿产勘查技术和科学研究水平
以寻找大中型矿床为主攻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的安排,寻求地质找矿新的突破。加速对资源潜力大、开发条件相对较好的重要矿床的勘查评价,做到统筹安排,发挥勘查资金的更大效益,提高地质成果质量。
(二)创新体制,搞活机制,增强地勘单位发展活力
不断探索体制、机制改革的新路子,大力推进资产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搞好股份制运作,使产权制度改革迈出实质性步伐。在企业经营上,可实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实行经营方式多元化,提高企业经济效益。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效率优先,注重公平的原则,理顺分配关系,合理调整分配格局,形成正确的利益分配导向机制,努力向生产一线、野外倾斜。建立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多种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新机制,规范和完善津贴、补贴。
进一步改革人事、劳动用工制度,积极推行职工、干部竞聘、竞争上岗,建立合理有效的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逐步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职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块使,一心一意谋发展,团结拼搏奔小康。
(三)加强技术队伍建设,改善装备,提高工作保障能力
高度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各项培养培训计划。围绕地勘工作,充分利用各种条件和优势,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认真研究人才建设规划,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为保证地勘工作健康发展奠定了一定的人才基础。
加强在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造就一批品德优良、专业过硬的业务骨干和管理人才,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制定相应的内部优惠政策,如工资、住房、使用等方面的政策,积极引进和吸收大专院校毕业生,广泛吸纳各方面的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
加大地质设备更新力度,不断提高装备水平,积极促进地质工作信息化,加快推进地质工作现代化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秀、结构合理、装备精良、不畏艰苦、勇于奉献的地勘队伍,不断提高找矿能力和为社会经济服务的能力。
(四)积极拓展地质工作领域
积极拓展地质工作领域,为城镇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牧业产业优化、生态环境治理等服务。积极参与重大工程建设、环境治理与保护工程。
(五)明确权益分配
国家勘查资金项目的权益分配中应充分体现物化劳动过程中地勘单位的利益,尽快明确权益比例。
(六)集中资金建设骨干产业项目
通过产权多元化的混合制股份公司融集大量资金,引进资金、技术、管理,集中资金培育上规模的骨干产业项目,实行规模经营,提高经济效益,快速提升经济总量。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地勘处)
环境公益诉讼未审结
3年前,因青海某企业涉嫌违法采煤,破坏了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知名公益组织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简称绿发会),将该企业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告上法庭。
然而这3年来,起诉书所提及的“三江源”生态是否遭破坏、环境是否被修复等问题,一直都未能进入实体审理,绿发会却和青海省当地法院,针对绿发会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着你来我往的争论。
在起诉、驳回、再上诉、再驳回的纷争中,今年3月15日,在持续了3年的拉锯战后,绿发会终于收到了青海省高院的民事裁定书,指令玉树州中院受理此案。
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获悉,这场被称为“一波三折”的环保公益诉讼,终于进入司法审理程序中。

▲3月15日,青海省高院裁定,指令玉树中院立案受理该案。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三江源”核心区露天采煤,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发起此次环境公益诉讼的公益组织绿发会,是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公益公募基金会,长期致力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
2017年,绿发会工作人员获悉,青海当地一家公司在开采达哈煤矿时,导致当地形成多处采坑及堆放了大量煤矸石,矿区 *** 堆放的上万吨煤炭没有进行任何覆土。同时,该公司还因采煤产生大量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混杂堆放,严重影响和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环境。
达哈煤矿位于青海省玉树州曲麻莱县,处于三江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以及正在试点的青海省三江源国家公园核心区。
三江源自然保护区成立于2000年,位于青海省南部、青藏高原腹地,是长江、黄河、澜沧江的发源地。三江源地区被誉为“中华水塔”,其独特的生态环境造就了世界上高海拔地区独一无二的大面积湿地生态系统。自然保护区是众多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栖息地,是世界上高海拔地区生物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遗传多样性最集中的地区,是高寒生物自然物种资源库。
2017年,绿发会以环境污染责任为由,向青海省玉树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将涉事公司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告上法庭。
起诉书显示,2008年9月,被告青海珠峰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宏源公司)取得被告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获得达哈煤矿的采矿权,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3万吨/年。2013年10月,宏源公司办理了达哈煤矿的延续登记手续。
2016年12月,达哈煤矿被列入青海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被责令立即停产。2017年1月,青海省煤炭安全监察局注销了达哈煤矿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起诉书称,宏源公司在取得达哈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后,超出许可证登记范围越界开采。宏源公司至今没有对在露天开采过程中形成的采坑及堆放的大量煤矸石进行填埋和处理。矿区仍 *** 堆放有上万吨煤炭,没有进行任何覆土。因煤矿开采生产而产生的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混杂堆放,严重影响和破坏了自然保护区的地表草场和天然植被,对自然保护区内的草场、土壤及水源均造成污染,并存在引发开采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风险。
起诉书还称,青海省国土资源厅违规审批,向宏源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宏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大面积违法开采煤矿的行为,致使保护区内地表植被严重破坏,土壤及水源受到污染,保护动物栖息地减少,生物多样性受到威胁,并且一直没有进行修复。
两名被告应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导致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绿发会认为,作为维护公众和社会环境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绿发会诉请法院判令,宏源公司和青海省国土资源厅采取措施,修复因开采达哈煤矿造成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或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非法采矿至完成生态环境修复期间的生态功能损失费,并在国家级以上媒体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本案产生的评估鉴定费、诉讼费、调查取证等费用。
法院:环保领域行政违法应由检察院起诉
据 *** 息显示,该案系青海玉树地区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从立案之初,此案就一波三折。绿发会曾递交大量文件支持此次诉讼。在此期间,由于行政改制原因,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之后变更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2日,玉树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立案。但绿发会工作人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该案立案后并未开庭审理。2020年5月25日,玉树中院便作出裁定:驳回绿发会对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的起诉。
该《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在环境生态保护等领域的行政违法或不作为,人民检察院具有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而绿发会作为环保社会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要求,不能作为原告向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玉树州中院认为,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规定,本案涉及需要对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国内知名公益组织绿发会,长期致力于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事业。图片来源/绿发会官网
绿发会:环保组织有权起诉行政机关要求担责
对于玉树中院该裁定书,绿发会不服,2020年6月4日,绿发会向青海省高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撤销玉树中院的民事裁定书。
绿发会的上诉状称,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带来的民事后果,行政机关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该案属于环境民事诉讼,非行政诉讼。
上诉状称,依照相关法律,环保社会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针对其乱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绿发会认为,玉树中院签发的《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宏源公司是环境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宏源公司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批准和颁发,就没有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
绿发会认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的行政行为是造成本案侵权后果的直接原因。无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其行政行为造成的环境侵权后果都应承担责任。
对于绿发会的上诉,2020年7月2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审查。
2020年7月2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绿发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青海省高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未直接实施开采煤矿侵害环境的行为,不是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主体,不能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