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职称有什么改革,青海省职称有什么改革项目

2023-01-25 青海职称评审网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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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海省卫生系统副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了吗

青海省职称有什么改革,青海省职称有什么改革项目

公示了。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青海省机构改革设置的新部门,是省 *** 组成部门,为正厅级。2021年青海省卫生系统副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了。副高级职称属于高级职称的其中一种分类,高级职称可以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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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特级 *** 什么时候正式施行

青海省特级 *** 正式施行时间2021年9月15日。根据相关 *** 息查询显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9月15日发布通知开展特级 *** 评聘试点。这意味着技能人才进入六级工时代。按照此次通知,聘用到特级 *** 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2021青海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公告 ?

文章来源:

为切实做好2021年青海省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条件

满足下列认定范围之一,身体健康,未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一)认定范围

1.青海省户籍(户籍所在地);

2.持有青海省居住证并在有效期内(居住地);

3.青海省内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就读学校所在地);

4.持我省签发的有效期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或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且在我省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5.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人员

1.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

2.取得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颁发的《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3.2016年之前(不含2016年)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毕业生(以下简称2016年之前师范类毕业生)。

(三)认定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3.母语非汉语申请人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其他申请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语文学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种类者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标准。

4.2016年之前师范类毕业生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与所学专业相一致学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再次申请其他任教学科教师资格须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5.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普通高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试通过但未取得毕业证书前,尚不具备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可在毕业前最后一学期申请认定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在申请人取得毕业证书后做出认定结论和制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认定机构

(一)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为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二)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为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三、认定时间及程序

(一)网上申报

凡需在我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网上报名,报名网站:中国教师资格网()。网上报名后,申请人员须按规定时间到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确认。

春季之一次认定网上报名时间:3月22日至4月6日(主要针对2020年下半年教师资格国考合格人员等)。

春季第二次认定网上报名时间:6月17日至6月30日(主要针对2021年上半年教师资格国考合格人员、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等)。

秋季认定网上报名时间:9月13日至9月27日。

具体申请流程:

1.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按以上时间要求,注册并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按照网站提示先进行实名制核验后,再进行网上申报。

2.选择申请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其中:国考人员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中的学段学科一致;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持有《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中的学段学科一致;2016年之前师范类毕业生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应与本人所学专业一致。

3.根据网站提示和说明,如实填写教师资格申请信息,按要求上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上传格式为JPG/JPEG格式,不大于200K),在网上申报界面下载打印《个人承诺书》,本人签名拍照后,在填写申报信息时按程序要求上传,核对无误后提交申请信息。

4.信息提交成功后,请申请人牢记报名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以上资料是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二)现场确认

网上申请成功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携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认定时间及方式依据认定机构在网上注意事项中的有关要求。现场确认须提供的材料:

1.二代身份证(需在有效期内)原件。

2.学历证书原件,国(境)外学历应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的原件。学历信息经过学信网电子信息比对的可不提交。

特别提示:在审核材料过程中,对于系统无法直接比对验证的学历(中等职业学校学历除外),申请人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在学信网在线申请),否则视为不合格学历将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提前在学信网验证学历,无法验证的及时申请认证报告。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信息经过系统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4.国考人员须提供《考试合格证明》(由申请人在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网()上自行打印,认定系统能验证通过的可不提交。

5.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2张(正规证件照片,应与网上申报时上传照片一致,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和体检表,照片背面写明报名号、姓名、身份证号、申请的任教学科)。

6.提交属于认定范围中的对应材料

(1)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

(2)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

(3)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由学校统一组织与认定机构对接;

(4)在我省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的,提交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5)驻我省部队现役军人或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原件。证明格式依部队或单位的规定而定,但应明示申请人属于驻我省部队。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类别的申请人,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职称证书或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资格证书。

8.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2021届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按照《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的通知》(青教师〔2021〕1号)有关要求办理。

(三)体检

现场确认通过后申请人参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体检,具体事宜请关注各地相关通知。

(四)认定和领取证书

春季之一次认定:各认定机构于5月20日前对申请教师资格者作出认定结论,并于6月7日前向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事宜请关注各地相关通知。

春季第二次认定:各认定机构于7月29日前对申请教师资格者作出认定结论,并于8月13日前向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事宜请关注各地相关通知。

秋季认定:各认定机构于11月5日前对申请教师资格者作出认定结论,并于11月26日前向符合认定条件者制发《教师资格证书》,证书的领取事宜请关注各地相关通知。

四、其他事项

(一)其他未尽事宜请关注各认定机构发布的通知公告,请申请人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二)请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和现场审核等,因错过申报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报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责任由申请人本人承担。

(三)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改革

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要求,从2022年起,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中第三条普通话水平修订为: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标准,其他学科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民族语文学科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标准。

各认定机构咨询 *** :

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0971-6312533

西宁市教育局  0971-4393017

海东市教育局  0972-8611713

海西州教育局  0977-8299805

海南州教育局  0974-8510523

海北州教育局  0970-8642197

黄南州教育局  0973-8726908

果洛州教育局  0975-8383595

玉树州教育局  0976-8826865

特此公告。

                         青海省教育厅

                                                         2021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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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中级职称自然晋级什么时候实施青海

2023年施行。根据查询青海教育局官网显示,教师中级职称自然晋级预计在2023年开始实行,教师如果工作年限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晋升为中级职称。

青海省2022年职称评审时间

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022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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