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职称绿色通道,青海省职称办理

2024-05-14 青海职称评审网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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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绿色通道的要求

青海省职称绿色通道,青海省职称办理

教师职称绿色通道条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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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2、国家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3、中原名师; 4、省级名师、教师节期间综合表彰的省优秀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中同时获得省基础教研室规范组织的省优质课一等奖的人员; 5、对在农村教学之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30年,且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 教师职称绿色通道规定任现职以来获得四类业绩之一的人员及农村基层教师,在晋升职称时,可不受单位结构比例限制专设职数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在农村教育教学之一线连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30年,且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农村教师,取得二级教师资格并担任二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条件,并经考核合格,报上级职称部门直接认定为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充分体现对大龄教师的关怀。

在农村连续从教且教龄满20年的在编在岗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评聘中小学一级教师。

在农村学校从教且教龄满25年的在岗在编教师,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受结构比例限制,直接评聘中小学高级教师。

一线教师申报中、高级教师职称,在评委会组织的讲课答辩中成绩居同类别人员中前85%,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实施素质教育、课程改革、教科研课题有关条款可适当倾斜。

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为什么职称评审一定要社保?

5月20日,浙江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度职称改革工作的通知》,当中提到:全省各类职称评审中凡涉及需人力社保系统出具的证明(如社保缴纳证明、学历、照片、论文等信息)可在系统中自动提取,今后不再要求申报人员提供。

据建工社微课程了解,2019年9月开始施行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就已提出,通过书面告知承诺、 *** 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 *** 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不仅如此,2019年12月25日,中办、国办发布的《关于促进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更是提出了,推进职业资格与职称、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有效衔接。

人社部随即响应,于2020年2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或“直通车”,民营企业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此外,要求各地综合采用考试、评审、答辩、考核认定、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方式,做好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的衔接确认。

如今,全国已有北京、宁夏、江苏、浙江、湖北、安徽、四川、 *** 、福建、黑龙江、海南、陕西、广西、河南、上海、重庆、山西、山东、天津、甘肃等20个省市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甚至有省市(陕西、宁夏、山西、山东、黑龙江、天津、青海等)明确提出:职业资格证书可“一证两用”,与职称证书有同等效力。

也就说是,你一拿下建造师证书,就是工程师!这放在过去,是想都不敢想的事情。

职称评审不再需要社保和学历,我们该如何操作?

过去,考生拿下建造师等证书,是不能立马参加职称评审成为工程师的,需要够“格”,才能操作这事。资格好不容易满足了,却发现职称评审流程十分复杂,非常浪费人的时间和精力,而且申报所需材料也十分多。

大学辅导员和处级干部谁的级别高?辅导员能评教授吗?你怎么看?

谈到大学辅导员,很多人都觉得,这是一个比较尴尬的角色。他们的身份,既像班主任,又像保姆,被学生称为是“老师”,但很多人却没有办法上课。

不管是和大学的行政管理人员相比,还是和大学教师相比,他们的重要性,往往都不是特别突出,甚至他们的级别、职称,往往也很难得到妥善的解决。

大学辅导员和大学处级干部,到底谁的级别更高呢?作为辅导员,能不能评教授或教授呢?针对这些问题,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首先,大学辅导员和大学的处级干部,到底谁的级别更高了,这取决于大学辅导员自身的行政级别。在一部分大学,辅导员也是可以有自己的行政级别的。

比如,在青海大学,辅导员就可以提拔为处级干部。根据青海大学公布的消息,近些年,已经有三名辅导员担任处级干部。

在江苏省,江苏大学规定,辅导员更高可以享受正处级实职干部的待遇。因此,这意味着,在一部分高校,辅导员已经实现了和处级干部“平起平坐”。

从这个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辅导员没有任何行政级别,和大学的处级干部相比,当然是处级干部的级别更高。如果辅导员也具有自己的行政级别,他们就完全可能和处级干部处于同一个层次。

其次,关于大学辅导员评职称的问题,也有一部分大学,在这方面展开了“破冰行动“。我们同样以青海大学为例,在青海大学,辅导员拥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已经多达13人。

这也充分说明,辅导员只要足够优秀,足够突出,有自己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同样也有可能成为教授。实际上,在一部分大学,将辅导员的职称评审单独设立计划和单独设立评审标准,这就使得辅导员的职称,同样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

那么,对于这种为辅导员的行政级别和职称开辟“绿色通道”的行为,你又是怎么看待的呢?在小编看来,这种行为是值得提倡的。毕竟,辅导员所从事的工作,通常比较繁琐和受累,大学教授往往不愿做,辅导员的角色,在高校中,还是比较重要的。

既然如此,对于辅导员,也应该因势利导,让他们受鼓舞,给他们以出路。只有辅导员的待遇提高了,辅导员的职业受到尊重了,大学才能够留住辅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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