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高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
正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1)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后,取得副高级职称,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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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1)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
(5)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扩展资料:
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职称评审中应坚持申报推荐公示和“六公开”制度。
单位在评议推荐参评人员时,要公开专业技术岗位数量、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述职、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接受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监督。
推荐人选确定后,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方可推荐上报,未经公示或有异议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不得上报。继续教育情况是职称评审中的综合参考要素之一。
职称取得方式分为考试、认定和评审。已经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如果您是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
可以申请认定初级职称,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初级职称资格确认由各区(市)人社局及有相应系列和级别评审权限的市直单位负责,相关业务可咨询各主管部门(单位)。
如果不符合考试和认定的条件,则可以采取评审的方式,通过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申报,申报方式选择“正常申报。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职称
东方网-青岛市人社局提示:这类人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副教授评审条件有哪些?
符合正常晋升副教授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副教授水平。
1.符合相应岗位要求的教学业绩。
2.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主持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
(2)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CI收录2篇(限二区以上,其中一区1篇);从事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在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发表的期刊论文被SSCI、A&HCI收录或《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全文转载2篇。
(3)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省二等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限前3名、二等奖限第1名)的主要完成人;或省级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奖励(特等奖限前3名、一等奖限前2名)的主要完成人。
(4)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限第1发明人)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30万元以上。
(5)主持完成横向科研项目1项以上,为本校实现技术收入累计到账经费50万元以上,项目已通过学校和合作单位双方验收。
获得中级职称六年以上,获得中级职称以来至少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之一作者),累计发表论文(不论发表刊物的等级)越多越好,有某一方面的专长,可以申报副教授。
获得副教授职称六年以上,获得副高职称以来至少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重要学术论文一篇以上(之一作者),有一部以上学术专著(之一作者),是某一学科带头人或某个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可以申报教授。
青海省高级工程师六级进五级条件要求
条件要求
1、助理工程师: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 1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4 年以上;
2、工程师(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级职务满 4 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 5 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 10 年以上;
3、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工作年限可算在毕业前后),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 5 年以上
三:工程师职称评审申报专业及类别:
A.土木类:土木建筑、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土岩方等
B.园林类: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等
C.建筑类:工民建、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等
D.电子电气类:电子、电子信息、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等
E.机械类: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
F.水电类:水利、水利水电、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等
G.路桥类: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等
H.市政类: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
I.其他类: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腐蚀与防护、给排水、锅炉、采矿、窑炉、概预算、结构、安全等
J.会计类: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K.经济类: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财政税收、农业、林业、商业、保险、运输、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等
四:工程师职称评审资格证书初定后,分别由相关省;市(部分是区)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办理及发放。
放宽流动人才的限制,各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以评审,证书全国有效;
减少申报者在申报过程中的各种麻烦,由本单位 *** 全权负责申报。
高级职称的评定条件
高级职称的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高级职称的分类:
高等学校教师、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出版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文物博物专业、档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技工学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翻译专业 、广播电视播音、
海关专业人员、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经济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专业、公证员、律师、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职称评审的材料清单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专业论文要求:
1、必须亲自撰写,不得抄袭。
2、要结合本人工作和岗位实际。
3、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业务工作总结要求:
1、要把自己工作的经历写清楚。
2、要把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写清楚。
3、要把发表的论文或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奖励写清楚。
4、字数不少于 1500 字。
5、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
6、《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7、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8、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
凡不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的,概不受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第五条 职称评审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
各职称系列国家标准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地区标准由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
单位标准由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标准、地区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
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职称评审委员会。第七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第八条 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
国务院各部门、中央企业、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等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其他用人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备案。
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条件以及核准备案的具体办法,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具有职称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制定。第九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根据工作需要设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人数,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调整。第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本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四)从事本领域专业技术工作;
(五)能够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
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第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和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在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内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参照本规定第八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内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第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可以设立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作为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由其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