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职称管理办法,青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

2023-01-16 青海职称评审网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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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农牧民文化程度

青海省职称管理办法,青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

你好请问是问青海农牧民文化程度是什么吗?青海农牧民文化程度是初中文化程度。在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管理办法中是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而且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或高素质农牧民等技术培训班,并取得证书。

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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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4年7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7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分为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有色冶金和机械制造、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建筑建材、消防、特种设备和防雷电等9类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二章 专家资格管理

第四条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青海煤监局”)是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专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与科技规划处。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专家的条件审核、颁发证书工作,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

(二)负责专家业绩管理,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

(三)负责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出给予表彰奖励建议;

(五)承办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故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工作;

(五)对达不到第三款、第四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人员。

第七条 专家产生程序

(一) *** 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填报《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监局相关业务处室按专家组别和第六条有关规定,分别对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省安全监管局专家管理办公室对各业务处室审查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经局务会议研究,批准聘任为专家的,公布名单,颁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八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聘任,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被终止聘任的专家,吊销其证书。

第三章 专家主要任务和工作守则

第十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等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提出改善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措施;

(三)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专项督查、隐患排查、执法检查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等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辅助应急救援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 *** 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编写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

(六)完成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监局临时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应对提出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受安全监管部门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和服务对象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五)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第十二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省安全监管局专家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专家使用实行计划审核制度;

(二)每次使用专家,由有关处室填写《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活动)计划表》(附件2,以下简称《计划表》),提出所需专家人数、专业、主要工作内容、对象、地点和时限(附活动通知或主管局领导的任务批示),提前3个工作日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审核,但事故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手续;

(三)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定《计划表》内容,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处室共同拟定具体专家,所用专家正常情况下应在“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上随机抽选,稀缺专业等特殊情况下,可从省外或国家专家库中聘请;

(四)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每年底对所聘请的专家使用情况向专家管理办公室进行反馈,以便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及专家所在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库信息公布在省安全监管局 *** 网站和“专家管理系统”上,供市(州)、区(县)安全监管局、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共享使用。

第五章 专家待遇及费用

第十六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期间产生的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计发。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劳务费。其中住宿费和交通费按照《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劳务费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伤的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家费用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专家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计划审核制度,控制专家人数和天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被检查单位转嫁专家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高级工程师六级进五级条件要求

条件要求

1、助理工程师: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 1 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2 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 4 年以上;

2、工程师(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级职务满 4 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 5 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 10 年以上;

3、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工作年限可算在毕业前后),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 5 年以上

三:工程师职称评审申报专业及类别:

A.土木类:土木建筑、土木工程、岩石工程、土岩方等

B.园林类:风景园林、园艺、园林、园林建筑、园林工程、园林绿化、古建筑园林等

C.建筑类:工民建、建筑、建筑管理、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装饰、测量、工程测量等

D.电子电气类:电子、电子信息、电气、电气工程、电气设备、电气自动化等

E.机械类:热能动力、机电、机电工程、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机电、汽车维修、设备安装

F.水电类:水利、水利水电、水电安装、水电工程等

G.路桥类:路桥、路桥施工、道路与桥梁、隧道工程等

H.市政类: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工程等

I.其他类:制冷与空调维护、暖通、腐蚀与防护、给排水、锅炉、采矿、窑炉、概预算、结构、安全等

J.会计类: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师

K.经济类: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金融、财政税收、农业、林业、商业、保险、运输、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等

四:工程师职称评审资格证书初定后,分别由相关省;市(部分是区)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办理及发放。

放宽流动人才的限制,各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可以评审,证书全国有效;

减少申报者在申报过程中的各种麻烦,由本单位 *** 全权负责申报。

青海省中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中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

1、学历资历条件:

(1)中级: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后认定;相关专业本科毕业五年以上、专科毕业七年以上申报中级工程师需具备助理工程师满四年;

2、社保条件:需具备评审地社保

3、能力业绩条件:

(1)中级:参与省级重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并完成所承担部门的工作任务;在工程项目中任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三项以上小型工程或相当规模的施工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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