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青海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卫生职称# 导语】 考 网从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2021年青海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委属各单位,行业、民营医院,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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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弊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腔迹闭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1〕99号)精神,现就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函〔2021〕674号)和《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青卫健〔2022〕39号)文件精神,以岗位职责要求为基础,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客观、公正、科学评价专业人员能力与水平,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结合卫生健康行业实际,与岗位聘用制度有机衔接,严格标准、择优推荐、规范程序、保证质量,高效、有序做好推荐申报和材料报送工作。
二、申报审核流程
(一)申报方式
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使用“职称评审系统”(网址:)实行职称线上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办理。对口援青人员(包括博士团成员)、省外委托我省评审职称的,仍可按照线下评审方式进行。
(二)申报审核流程
1.个人申报:网上申报人员要在6月20日之前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的电子版证明材料。申报人员上传个人材料应清晰准确,避免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影响职称评审。
申报人员须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对挂 靠单位申报职称或通过挂 靠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或已有职称,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人员、挂 靠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责任并严肃处理,同时纳入全国和全省信用信息平台。申报人员 *** 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创建所属单位账号,行业医院账号由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创建,民营医院、个体诊所、药店账号由隶属于其注册地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创建。
2.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择优推荐,并按要求逐级做好公开公示工作,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开公示无异议且经审核同意推荐的人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3.逐级审核:各地、各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时,经办人员要熟练掌握职称工作相关政策要求和线上、线下工作流程,认真及时审核申报材料,并在6月30日之前在职称评审系统完成申报人材料的审核推荐工作。对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评审条件、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有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或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申报材料,应注明存在问题并及时退回,并由用人单位告知申报人员。
4.组织评审: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须在组织评审前10天,将线上或线下审核情况(包括申报人员情况一览表、审核情况、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等)和评审方案报人社部门,经复核审定后方可组织评审。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逐项审查业绩材料,梳理汇总有效业绩提交评委会。同时,充实完善职称评委库,将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经验丰富、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纳入评委库。严格落实专家评委随机抽取制度,按照规定组建年度职称评委会,评委会可按专业类别设立学科组,确保评委有充足时间审阅材料和进行评议。评委会要坚持“好中择优,注重质量”的原则,严格按照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要求进行评审,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评审工作在7月20日之前完成。
5.公开公示。评审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须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到申报人所在单位及其业务主管部门,由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认真履行公示程序,在门户网站、青海新闻网等面向全社会伍裂进行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间,对举报、投诉问题,由评委会办事机构会同申报单位调查核实,同时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主管部门将公示结果和评审结果(含评审结果统计表)一并报人社部门审批或备案。
6.审批(备案)。西宁市及自主评审的有关单位在评审工作结束一个月内,将评审通过人员情况、公示期间举报事项处理情况及正式核准或备案报告按照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备案结束后,开展网上职称评审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下载打印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评审表(电子版),用印后存入其个人人事档案。
三、注意事项
(一)坚持以用为本、评以适用、以用促评的原则,申报推荐与聘用合理衔接,合理确定申报人数。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8号)精神,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将新增的高级岗位分阶段逐步设置到位。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在推荐申报前填报《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附件1),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二)2021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按照《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函〔2021〕674号)和《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青卫健〔2022〕39号)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申报人员须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取得有效成绩,并达到合格线和相关申报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青海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单1份(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盖章)。
(四)援青人员(包括博士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和《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
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的“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
(五)根据《关于引导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11号),各地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新冠肺炎疫情救治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相关政策。2019—2020年度已经按照疫情救治防控一线相关政策申报未通过评审的人员,不再享受此政策。
2021年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参照《关于引导激励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积极主动履职有效发挥作用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各地各单位请将一线人员名单以正式文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自主评审的地区和单位由各地、各单位自行存档。
(六)根据《关于印发改进和加强援外医疗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国际发〔2018〕1号)精神,援外医疗队员(1年期及以上的)在援外期间及回国1年半内享受如下一次性优惠政策:可提前1年晋升高级职称(须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量),援外期间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晋升的指标,援外时间视同到基层工作时间,对国内继续教育学分不作硬性要求。
根据《关于印发青海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卫科〔2017〕11号)精神,援外医疗队员在职称评审时(从援外之日起,包括援外当年3年内)免试实践技能,对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培训不作要求。
(七)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之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村之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 *** 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以上人员申报时须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八)省中医院自主开展全省统一的卫生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高级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时,本单位应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评价标准的评审条件。已经下放职称评审权的省人民医院、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西宁市卫生健康委持续做好自主评审工作。
(九)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常态化组织开展基层“双定向”职称申报评审工作,并于2022年7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人员不得在同一年度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定向基层有效的“双定向”职称.“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比例执行(见附件2)。
(十)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工作,并于2022年7月30日前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一)继续教育按照《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269号)和《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转发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卫健办〔2021〕264号)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提交经审验的继续教育证书、学习档案。申报高级(含正高级)职称人员,至少具备4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要求(2018年—2021年)。2018年—2019年,每年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2020——2021年,继续教育培训总学时不少于135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45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90学时)。
(十二)申报职称人员,需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学历验证,并提交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学信网未能验证的学历,由申报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的,由同级托管部门审核提交学历真实性证明,并加盖公章。
(十三)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职称时所提供的学历、业绩成果,须与所申报晋升的专业相同或相近,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的学历、业绩成果不能作为晋升本专业职称的依据。申报职称人员提交业绩材料、毕业证书取得时间最晚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至2021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业绩成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
(十四)继续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诚信制度,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零容忍”,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违反诚信规定的申报人员,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的经办人及单位实施责任倒查,依据有关规定在全省范围通报并追究责任。
(十五)专业技术人员下基层服务工作时间须由所在单位经公示后出具相关文件。进修学习时间由本人提供《进修结业证书》,凡由医疗机构自行出具的进修证明不予认可。
(十六)用人单位要按相关要求及时做好执业医师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的变更,护士执业资格延续注册工作。凡提交申报单位与执业地点不符、执业范围与申报专业不符,或提交未能延续注册的护士执业资格证书,将视为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资料。
(十七)根据《评价标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须达到规定的受聘年限,各级医疗单位内部聘任的时间可视同受聘时间,申报人员需提供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任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十八)根据各地工作实际,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动态调整,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辖区内三级医院上浮10%左右;西宁城区其他医院、西宁市湟中区、大通县、湟源县和海东市县级以上医院按国家规定工作量执行;海北州、海南州、海西州、黄南州(同仁市、尖扎县)县级以上医院下浮10%左右;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河南县、泽库县)县级以上医院下浮20%左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量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建议,报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同意后执行。
(十九)申报人员须按要求在“其他业绩审查”栏目上传能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申报副主任医师提交典型病历不少于5份,申报主任医师提交典型病历不少于3份,护理、药学和医技类人员提交护理案例或工作报告不少于1份。以上病历、护理案例和工作报告应附单位审核盖章的评价意见。
(二十)继续教育、实践技能考试成绩、下乡服务经历、进修证明等相关材料均在“学历资历审查”部分“相关证明材料”栏目上传。
(二十一)涉密文件和工作秘密禁止在申报系统上传,由用人单位负责线下审核并提交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未尽事宜,继续执行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
(二十二)援青人才、乡村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相应类别《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下载路径:网站首页-下载专栏-职称用表。
(二十三)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严重违规违纪的、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从认定之日起延期3年申报。受党纪、政务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所在单位可参照《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关规定,自处分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延期申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本地区、本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申报推荐工作安排,强化政策宣传,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高质量做好申报、审查、推荐工作,确保2021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单位要做好申报人员账号创建、资格审查、公示等工作,网上审查按照年度考核审查、学历资历审查、技术工作经历审查、论文论著审查、课题审查、奖励荣誉审查、专利著作审查、其他业绩审查等栏目分类进行,尤其要加强申报资格和工作业绩材料及病历审核。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逐级审核监督职责,确保申报推荐质量。
(三)各地、各单位要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舆情和社会反映、核查处理来信来访,稳妥处理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推进。
(四)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填写《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附件1)、《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晋升推荐表》(附件3)、《临床、中医、口腔医师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附件4)、《公卫医师、药学、护理和技术类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附件5)、《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6),加盖公章后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省医药卫生学会联合办公室医学科技评审部。同时将附件3、附件4、附件5在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相关证明材料”栏目上传。
(五)各地各单位在报送材料时要提交纸质版公示结果、推荐函等相关材料。
(六)所有材料将原件扫描成PDF后从职称申报系统上传至指定栏目。
以上内容可登陆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查看。
联系 *** :
省医学会联办医学科技评审部0971—6267237
1.2021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docx
2.2021年度青海省基层事业单位单独核定双定向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表.docx
3.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推荐表.docx
4.临床、中医、口腔医师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docx
5.公卫医师、药学、护理和技术类人员申报卫生高级职称工作量登记表.docx
6.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人员情况汇总表.docx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
2022年6月1日
青海省2021年教师职称评审什么时候开始
2021年教师中级职称从本月中旬开始。教师中级职称评审首先要租散蔽省市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发文,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再依次下弊州发到各县(市区)和学校。
学校根据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实际,在校内产生相应的参评人员掘神。再按文件逐级申报,最终由市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评审、发文。
2021青海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布时间
2021青海卫生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布时间为2022年12月13日至12月20日。
全省拟申报2021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医、药闭悄、护、技,含藏蒙医药专业)。包括申报全省卫生高级(含正高、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简称“全省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简称“基层卫生高级职称”)的人员。
考试成绩合格者,经单位推荐后方可申报2021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以2021年度青海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通知相关规定为准,考试成绩同碧亏时作为评审参考。
全省卫生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共同确定。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悔态神),已组织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市州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标准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共同确定。
全省卫生高级职称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实践技能考试成绩60分及以上,成绩三年内有效(含当年);成绩60分以下,且达到合格标准的,当年有效。
2021年青海省卫生系统副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了吗
公示了。青海省卫生健喊友让康委员会是青海省机构改革设置的新部门,是省 *** 组成部门,为正厅级。2021年青海省卫生系统副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示了。副高级职称属于高级职称的其中一种分类告桥,高级职称可以分为正高级和副高级两郑局类。
2022年青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通知
【 #卫生职称# 导语】 从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2022年青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通知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青人社厅函〔2021〕674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4月8日
青海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领域职称制度改革,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 *** 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第二条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其中初级分设士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分为医、药、护、技、管五个类别。卫生管理专业适用范围和申报评审条件另行规定。
第三条卫生专业技术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高级职称原则上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民族医药特殊专业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条按照《评价标准》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或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卫生专业技术相应级别职称者,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
第五条《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六条《评价标准》所指的初、中级职称报考专业按国家考试专业目录执行;高级职称申报评审专业为卫生技术领域内医、药、护、技、管类所属各专业,大类与国家规定的执业注册专业保持一致,可以根据医师队伍规范化建设和专科医师制度建设的需要细化调整完善。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应同时具备下列之一至第四项基本条件,其中申报高级职称的,还应同时具备第五至第七项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新时代卫生健康工作方针,自觉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枝谈、协作精神、敬业精神和医德医风。
(二)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四)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要求。
(五)申报高级职称人员须参加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码搭败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六)取得现职称资格以来,申报人员须到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学习。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须累计完成6个月进修,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须累计完成3个月进修。迟颤各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比照上述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到相应机构完成进修。
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认可的名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跟师学习时间可视同进修。
(七)省属、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前,须到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累计服务1年以上。
第八条申报卫生专业技术各层级职称的人员,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级、中级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职称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体报名条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具体规定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要求执行。
(二)副高级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中级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中级职务满7年。
国家和省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跟师三年,经考核评估,取得出师证者,受聘年限可相应缩短一年。
2.工作量要求:
副主任医师:担任主治(主管)医师期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数量(附件1)。
副主任护师: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40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副主任药师:担任主管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副主任 *** :担任主管 *** 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三)正高级职称
1.学历资历条件: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副高级职务满5年。或具备大专学历,受聘副高级职务满10年。
国家和省内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跟师三年,经考核评估,取得出师证者,受聘年限可相应缩短一年。
2.工作量要求:
主任医师:担任副主任医师期间,完成本专业规定的工作数量(附件1)。
主任护师: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时间总计不少于35周,病历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主任药师:担任副主任药师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药学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主任 *** :担任副主任 *** 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第九条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以及按照国家我省有关政策培养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等,可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按相关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十条副高级职称
(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副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在本专业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单位)先进水平。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用人单位可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4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附件2)。
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附件2)。
3.业绩成果要求: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其中原始病案、手术视频不少于5份)。
(二)公共卫生类别副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申报人在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转化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申报人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监测检验、疫情应急处置、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参与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方面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不得全为论文)。
(三)副主任护师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护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熟练掌握各项护理技术操作,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
(四)副主任药师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能参与制定药物治疗方案,对临床用药结果做出准确分析,能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及时提出临床用药调整意见。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
(五)副主任 ***
1.专业能力要求: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 *** 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临床领域:具有承担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对下级 *** 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并能掌握本专业日常工作程序与要求;能积极参与临床科室会诊和病案讨论,对检查结果作出准确分析,为临床提供必要的实验诊断方案。
公共卫生领域:须熟练操作流行病调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疾控项目工具包设计及应用,熟悉公共卫生检验监测的技术原理,操作技术熟练。参加本专业疑难问题解决,能为临床或疾病预防控制一线提供咨询服务,提供参与处置本专业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或疾控项目的分析报告等。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材料3-5份。
第十一条正高级职称
(一)临床、口腔、中医类别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系统掌握(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危急重症;具有较强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积极参与院内(外)疑难重症会诊工作;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用人单位可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4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附件2)。
其中,中医专业还应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科学准确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附件2)。
3.业绩成果要求:提供5-10份申报人主治或主持的、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其中原始病案、手术视频不少于5份)。
(二)公共卫生类别主任医师
1.专业能力要求: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申报人在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转化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能力等方面的能力水平。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申报人在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监测检验、疫情应急处置、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参与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等方面能体现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5-10份(不得全为论文)。
(三)主任护师
1.专业能力要求: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护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具有丰富的本专业业务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
(四)主任药师
1.专业能力要求: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药师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具有丰富的本专业业务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其中,中药专业还应具备中药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等中药药学服务能力,能够提供中药药物咨询服务,具有中药处方点评工作能力,提供合理使用中药建议。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3-5份。
(五)主任 ***
1.专业能力要求: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备培养带教本专业下级 *** 的能力,积极承担并顺利完成带教培养任务。
2.技术水平要求:临床领域:具有全面承担和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对下级 *** 起到较强的指导作用;并能全面掌握本专业日常工作程序与要求,具有发现和解决临床工作、全过程风险的能力,能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能积极参与临床科室会诊和病案讨论,对检查结果作出准确分析,为临床提供必要的实验诊断方案。
公共卫生领域:能够指导或制定相关公共卫生项目或疫情的检测监测方案,在疾病预防控制一线每年参与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战演练,有参与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故现场调查和处理的经历。熟悉流行病调查、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疾控项目工具包设计及应用,熟悉公共卫生监测、检测和评价的技术原理,操作技术熟练,能独立承担较大且有一定难度的公共卫生监测、检测和评价工作项目;能指导下级开展公共卫生监测、检测和评价工作。
3.业绩成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供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成果材料3-5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考核评价,将医务人员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内容。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反向评价的内容。完善诚信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申报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资格的,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第40号令)和《关于加强人才和用人单位失信行为管理的通知》(青人才字〔2020〕15号)相关规定处理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三条因工作岗位变动和执业注册变动,需变更专业的,须转岗满1年经单位考核合格后,方可申报转评为现岗位所对应系列专业的同级别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后同级职称资格任职时间、工作量可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评价标准》中所要求的业绩成果代表作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业务主管部门或单位认可,由本人亲自完成的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二)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形成的与本专业相关的业绩成果。
(三)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或正式期刊发表的,结合本专业实践开展科研工作形成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论文。
(四)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五)参与研究与制定形成的技术规范或卫生标准。
(六)人才培养工作成效(包括带教本专业领域的下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质量,以及所承担教学课题和所获成果等)。
(七)其它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第十五条《评价标准》中所规定的工作量是晋升高级职称应当达到的基本要求,对不同地区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可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评价标准》中所指的中医药专业均包含藏、蒙医药专业;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专业学历、学位;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级。
第十七条基层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和岗位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4号)和《关于在省内六州开展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9〕86号),申报基层有效的“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也可按照《评价标准》申报评审全省有效的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
第十八条《评价标准》由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和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评价标准》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和我省另行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原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卫人专〔2004〕32号)同时废止。
1.医师晋升工作量要求
2.临床、中医、口腔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