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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特岗计划实施情况
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实施情况
一、实施特岗计划的意义和重要性
当前,我国教育改革发展进入了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新的历史时期。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人民群众对高质量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之一资源,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首先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能让人民满意和放心的教师队伍。要切实把教师队伍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用更大的投入、更多的精力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采取切实措施,改革和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形成严格的准入制度和良好的用人机制。
为了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创新教师补充机制,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逐步解决教师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从2006年起,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由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中编办共同组织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岗计划”。通过特岗计划的实施,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到农牧区基层学校任教,创新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农牧区中小学教师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学科、学历、学缘、年龄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促进城乡中小学教师队伍的均衡发展,同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有利于我省基础教育质量的提高,这是一项利国、利民、利教、利农的重大举措。
二、特岗计划有关政策要求
(一)实施范围
特岗计划实施地区应是教师总体缺编、结构性矛盾突出、财力比较困难,但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县(市、区),以“两基”攻坚县为主,适当兼顾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县和贫困县。西宁市、海东地区及格尔木市可选择一批基础较好的县镇以上学校,将城镇教师支援农牧区教育工作和“特岗计划”实施有机结合起来,对新录用教师先安排进“特岗计划”,再以支教方式到区域内乡镇学校任教,待3年服务期满后回原聘用的学校任教。
(二)特岗教师待遇
特设岗位教师聘期为3年,服务期计算工龄。聘期内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中央财政按年人均18960元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任职满1年后,可根据我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要求、教育教学考核情况申报评审职称。个人档案由学校所在地教师档案管理部门管理。
特设岗位教师聘期期满后,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且本人愿意继续留在当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制内正式聘用,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待遇。聘期期满后报考本省公务员和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报考省属高校研究生的,可在考试成绩中加5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三) *** 条件
特岗教师 *** 条件由国家统一制定,具体为:年龄在30岁以下,思想品德、业务能力、身体状况等符合教师资格条例和 *** 岗位要求。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为主,根据需要招少量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类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我省特岗计划实施情况简介
自2006年起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在全国中西部13个省(区)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来,我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工作机构,并结合全省农牧区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各地对教师的需求情况,认真组织落实。按照“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经受理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培训等程序,全省40个县(区、市)共聘用特设岗位教师2461名,其中小学714名、初中1747名。小学教师中大学本科学历478人、专科学历236人,大学本科学历占66.9%;初中教师中硕士研究生7人、大学本科学历1637人、专科学历103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占94.1%。
从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深入部分项目县实地检查和各地上报的工作总结看,特岗教师的工作得到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特岗教师所在学校领导和周围教师的一致好评。“特岗计划”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省农牧区中小学教师紧缺状况,改善了教师队伍学科、学历结构,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将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
主要做法和体会:
一是领导重视,机构健全。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下发后,我省高度重视,省教育厅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并积极协调有关厅(办),成立了省教育厅厅长任组长,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编办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青海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厅人事处。在计划实施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了解教师队伍现状及其编制情况,积极开展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进展情况,各项重点工作及主要环节工作的建议均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如实施范围、设岗计划、招录原则、招录程序及初选线的确定等。
二是明确职责,协调推进。为确保“特岗计划”的顺利实施,2008年4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编办等四部门在认真总结2006年以来特岗计划实施工作情况基础上,针对特岗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并呈请省 *** 办公厅批转了《关于认真做好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意见》(青政办[2008]56号),进一步明确了各级 *** 和教育、财政、人事、编制等部门的具体职责和特岗计划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实施范围、政策措施等相关问题,《意见》的下发对我省特岗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农牧区中小学教师补充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随着我省农牧区中小学基础设施的改善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逐步完善,农牧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素质已成为制约提高我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教育均衡发展的瓶颈。实施“特岗计划”是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吸引高学历人才从事农牧区义务教育工作,创新农牧区教师补充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牧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农牧区基础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措施。基于以上认识,我省农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认真学习相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就相关问题达成共识,一致认为要以“特岗计划”实施为契机,把通过“特岗计划”招录教师作为当前我省农牧区中小学教师补充的主要渠道,明确规定凡符合“特岗计划”实施要求的地区,原则上不得再自行 *** 小学、初中教师,新补充教师均应纳入“特岗计划”。要通过“特岗计划”的实施,严把农牧区中小学教师入口关,逐步提高农牧区教师的整体素质,缓解教师紧缺矛盾。
四是分类指导,确保“特岗计划”的有效推进。国家实施“特岗计划”初期,我省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条件相对较好的东部农业县积极性高,积极申报计划,而六个民族自治州对此反应平淡。我省27个“两基”攻坚县全部是海拔较高、条件艰苦的民族地区,其中有16个县集中在海拔3500米以上的黄南州、果洛州、玉树州,这些地区高寒缺氧、条件艰苦,且随着“两基”攻坚工作力度的加大,教师紧缺问题日益凸现,但当地 *** 和有关部门对实施“特岗计划”积极性不高,开始还不愿意参加。主要有两方面的顾虑,一方面是这些地区的当地生源毕业生就业面窄,多年沉淀下来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较多,且大多数未就业的毕业生达不到“特岗计划”规定的报名条件要求。另一方面,按“特岗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政策,需要地方配套的资金较高,而当地财政困难,所以一开始他们都没有申报“特岗计划”。考虑到当地教师紧缺,且现有教师结构急待改善的实际情况,为了使“特岗计划”实施与实际需求紧密结合,省教育厅领导在有关会议上多次进行强调,并通过 *** 和利用下乡的机会与当地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工作的州领导进行沟通,耐心细致地介绍,强调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在教育改革发展,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经反复宣传,耐心细致的工作,各县最终落实了 *** 岗位。在实施 *** 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报名条件和要求,又紧密结合各地对教师的特殊要求。
五是有效监督,为广大考生搭建公平竞争的平台。在特设岗位教师 *** 各环节工作中,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领导及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领导亲自到场检查、巡视。招录的资格审查、制卷、登分、面试、预录等工作环节均请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全程监督。同时主动接受广大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将 *** 工作有关政策、考试成绩、面试人员名单、预录取人员名单等信息在青海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和报名点公布,确保 *** 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四、2009年特岗实施情况
2009年,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编办《关于继续组织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下发后,我省高度重视,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积极沟通协调,制定下发了我省2009年特岗计划实施方案,并对各地中小学教师岗位需求情况进行摸底,组织各地申报设岗计划。目前,我省六州、一地一市的31个县(区)共申请 *** 特岗教师1325名, *** 公告将于近期在青海日报和青海毕业生就业信息网上公布。新 *** 的特岗教师将于今年秋季开学前到岗任教。
今年我省首期聘期满特岗教师555名,省农牧区特岗工作领导小组将积极督促2006年 *** 了“特岗教师”的县(区),提前做好“特岗教师”正式进入编制的相关准备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在2009年7月底前按期顺利进入正式编制。对当年确因编制问题无法进入正式编制的特岗教师,继续按照国家要求享受当地教师同等工资福利待遇,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负担,直到进入正式编制为止。
2022年青海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2023年3月底前完成
【 #经济师考试# 导语】 我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得知,2022年青海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3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原则上不得推迟。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委、省 *** 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24号)、《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22〕115号)等职称评审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重点工作
(一)抓好职称改革任务落实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职称改革工作,新一轮职称改革主体任务已经完成,新的职称政策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为确保全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各项任务全面落地落实,省委人才办印发了《关于印发2022年度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223号),明确了年度工作任务、时限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高效推进、抓好落实。对工作拖沓、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在省直部门人才工作综合考核评议时扣分。
(二)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
1.进一步下放职称评审权。进一步落实用人主体评审自 *** ,对海东市下放全省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海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评委会组建报备工作,海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共同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对省文化艺术职业学校下放中职系列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权,自主开展评审工作,由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并指导做好评委会组建及评审等各项工作。对青海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放全省统一的交通工程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对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下放全省统一的综合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权限,企业自主开展评审工作。
以上各系列各级职称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组建。海东市、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全省统一的职称评审条件的地区评价标准、单位评价标准。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继续推进历年职称评审信息数据采集。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信息采集填报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1〕109号)中关于评审信息历史数据填报工作要求,强化责任担当,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及时督促指导专业技术人员依托我省职称评审系统按时完成信息填报,为我省推进历年数据采集和整理,打通职称评审信息省内共享和跨省互联互通“最后一公里”做好基础性保障。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1.常态化开展基层职称“双定向”评审工作。常态化开展基层“双定向”评审工作,评审结果、聘用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各地区事业单位“双定向”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单独核定(见附件1)。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定向”高级、中级岗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8号)中的有关要求核定。
2.启动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落实我省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部署要求,启动农牧民职称评审工作。全省农村牧区直接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农业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民族手工艺等专业技术工作的农牧民、技术能手、乡土专家、致富带头人,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根据本人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专业)职称。农牧民职称层级、职称评审条件按《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工作实施方案》和《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管理办法》(农人〔2022〕264号)执行。从事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等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实施,从事民族手工艺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由省文化旅游厅组织实施,有关安排由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旅游厅另行通知。
3.做好扶贫人员职称评审。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助力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时,以专业技术人员投身脱贫攻坚一线,深入基层服务三农,解决农技难题、推广转化科技成果、发展特色农牧业产业,切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带领农民增收脱贫等实际工作业绩和取得成效作为申报评审的重要依据。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之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人员,连续驻村满2年以上(实年),其在驻村期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且有一个年度考核优秀的,可提前1年申报高一层级职称;驻村期间工作年限视同专业技术工作(任职)年限,所撰写的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重大调研报告(得到县级党委、 *** 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本人执笔撰写并在县级部门已实施的政策、规章、规划、操作规程等工作成果,可作为评审的业绩材料。扶贫人员申报时须附相关印证资料,由本人所在单位(派出单位)严把审核关,并对其工作成果和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4.做好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三部门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健康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继续组织开展乡村医生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市州人社、卫生健康部门共同安排、自行组织实施,各市州现已组建的中初级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村卫生室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人员均可申报,申报评审各环节工作按照《青海省村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青人专字〔2007〕403号)执行。评审通过人员由各市州发放《乡村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5.加大对涉藏州县人才的倾斜。2022年,按照人社部的有关规定,划定部分职业资格考试“三区三州”合格标准。从2023年起,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对执业药师、通信(初、中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初、中、高级)、社会工作者(初、中、高级)、经济(初、中、高级)、卫生(初、中级)、审计(初、中、高级)、统计(初、中、高级)、银行业专业人员(初、中级)、翻译专业资格(二、三级)等10项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我省涉藏州县单独划线。出版(初、中级)职业资格考试针对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工作的人员单独划线。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二、有关事项
(一)关于修订职称评价标准的完成时限。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科协、省邮政管理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抽调得力人员组成精干高效工作班子,按照“破四唯”“立新标”要求,拟定新的评价标准。新拟定的评价标准,须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经本部门党组会或厅务会专题研究后,连同起草说明、调研报告、征求意见等附件材料一并于12月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签后公布实施。
今年已印发新的评审条件的职称系列(专业)或国家有明确要求的行业,按新修订的评审条件执行。11月底完成评审条件修订工作的职称系列(专业),行业部门要合理设定施行日期或过渡期,确保改革工作有序衔接。
(二)关于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的创建。全面实行网上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申报人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均通过“职称评审系统”(网址:)办理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事项。创建网上职称申报评审账号要求:
1.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档案托管人员)、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现用人单位)申报职称,其个人 *** 申报系统账户由用人单位创建。单位账户按照《青海省职称申报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见附件3)自上而下逐级创建。已创建的单位无需再次创建。
2.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创建其个人账户,直接向县(市、区、行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申报职称。
(三)关于事业单位职称申报前的岗位审核。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高级、中级职称前须填报《2022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2),按管理权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中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行审核备案的,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不得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对现有高级、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评聘矛盾”突出的事业单位,实行以下过渡性政策:高、中级岗位已聘满且取得资格人数(包括已聘任和未聘任的人数)与同级岗位核定数之比在130%以内的,采取“退二进一”的办法,由同级人社部门分别审核备案本年度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数;比例超过130%的暂缓进行申报和评审。“退二进一”办法中退出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在本年度已经聘任的高级、中级岗位人员因退休、调出等原因出现的减员,统计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
因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尚未纳入岗位设置管理或者因特殊情况尚未按规定调整岗位设置方案的事业单位,由同级人社部门参照以上基本政策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职称申报数量。在县域内建立了专业技术高级岗位统筹使用机制的地区和部门,可统一审核高级岗位数量。
(四)关于进一步提升职称工作管理服务水平
1.加强职称申报评审全流程规范管理。从2022年起,职称申报、单位推荐、逐级审核、组织评审、监督管理、审批(备案)各环节工作按照《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22〕115号)执行。《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及职称评审相关政策、政策解读登陆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门户网站()查阅:网站首页-职称政策专栏或网站首页-通知公告。
2.加强政策引导和宣传。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要持续加强职称评审服务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须将本系列年度职称工作安排通知、职称评价标准,要发送至指定邮箱(qh8258152@163.com)并上传青海省职称信息系统;要充分利用业务培训班、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多种平台广泛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主动对接用人单位需求,积极妥善解决实际问题。鼓励采取办事指南、申报样例、短视频、开设 *** 课堂、“扫码”自学等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着力提高职称政策知晓率,为促进申报单位、申报人员学习对照提供便捷服务。
3.对学术不端行为加大惩戒力度。作风建设、学风建设事关人才工作全局、事关职称评审公信力。各类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等,是作风建设、学风建设、诚信建设的之一责任主体,是建设良好科研作风学风的重要力量,要切实提高认识,抓好主体责任落实,坚守底线、严禁隐瞒、包庇、协助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虚假资料、伪造署名、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对申报人、推荐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绝不姑息,切实维护职称评审的严肃性、公平性。
(五)援青人员、高技能人才等人员职称申报
1.援青人员:援青人才(包括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职称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212号)等有关政策执行。今年下半年的援青人才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同步安排,不再另行通知。各部门、各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1)符合条件的援青人才自愿在我省申报职称(不受受援单位岗位控制数额限制),并向我省受援单位提出申请。经受援单位考核合格并同意推荐后,填写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表(登录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在“职称用表”栏目下载),其援派地派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主管部门须对援青人才职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职称评审表的“派出单位审核意见”栏目中签署同意申报的意见并盖章。
(2)在县(市、区、行委)、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社部门直接推荐至市州人社部门,由市州人社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无需履行其他报批或者委托手续;在省直部门工作的援青人才,申报材料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直接推荐至相应系列相应级别评委会办事机构进行评审。
(3)对援派期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援青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评”的方式及时评价和认定。对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的援青人才,连续工作满3年且3年考核结果均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直接申报评审高一层级职称,评审时可不作面试答辩、实践操作要求。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评委会专家的核心作用,坚持民主评议,对申请评价和认定人员的能力、业绩、贡献进行评价认定,确保评审质量。
2.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申报评审工程技术、技工院校、中职、高职、农牧、文物博物、工艺美术、艺术、体育、盲人 *** 等系列(专业)相应级别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 *** ( *** )班毕业,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
3.在现有职称系列(专业)中增设科学传播专业,评审工作由省科协组织实施。
(六)关于继续教育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394号)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别对会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卫生系列职称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学时管理、学时审核、学时审验等工作的真实性、规范性和严肃性负全部责任。
(七)其它事项
1.在我省民营企业(企业注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参加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职称。
2.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申报职称时,无需提供聘任证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要求提交聘任证书或聘任文件。
3.用人单位履行推荐、公示等程序后,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信息,并按要求扫描上传清晰、准确、有效的电子版佐证材料。因申报人上传的个人材料不清晰、不准确,导致出现漏报、错报等情况,由申报人自行承担责任。
4.继续推进专业技术资格军地互认。按照我省现行有关规定办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事宜。证书换发工作年内集中办理两次,上半年6月30日前完成,下半年12月30日完成。从2023年起,换发电子职称证书。
三、工作要求
职称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我省统一政策执行,确保各项政策落地不走样、实施见实效,切实维护职称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确保今年职称评审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一)强化工作责任。职称申报、推荐、评审各阶段工作中,要严格实行“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主体责任制,申报人员、申报人所在单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评审专家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未依法依规履行审核职责,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审核把关。用人单位要对申报人的工作经历、业绩能力、有关佐证材料严格审核把关,在推荐前完成论文著作审核、证书核查、业绩真伪辨别等工作,并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推荐程序的合规性负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职称管理权限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复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通过退回修改方式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时限。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对不按规定程序报送、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提交虚假材料或其它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应注明存在的问题并及时退回。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
(四)把握时限要求。2022年职称评审工作自即日起开始,2023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原则上不得推迟。对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的,应书面征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布。
1.2022年12月,进行安排部署。各地区、省直各行业部门、各自主评审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系列、本单位职称工作进行安排。考评结合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可先行部署,待国家公布合格标准后再组织申报。
2.2022年12月中下旬,启动申报和推荐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制定职称申报推荐方案,公布本单位申报政策、申报岗位数额、申报条件和程序,切实做好择优推荐和公开公示工作,确保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知情权和参与权、监督权。
申报人员业绩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资历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底。申报人员提交的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以及业绩材料、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毕业证书等,取得时间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底。
3.2023年1月,开展审核工作。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会办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审核工作、评委库的补充、调整等工作。同时要注重与人社部门和部门内外的协调沟通,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社会反映,对于投诉、举报问题,及时核查、稳妥处理,确保评审工作平稳推进。
4.2023年2月,启动评审、审批(备案)工作。有序启动网上职称评审工作,评审结果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职称管理权限以正式文件形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或备案。对未履行公示程序的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工作中,如遇有关政策调整,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四、联系方式
(一)职称系统咨询:4006569008,0971-8862365
15500597407徐工 15979952660段工
18970996140孔工
(二)专技处(职称评审政策)
0971—8258156/8258155/8258157
(三)事业处(岗位管理政策)
0971—8258133/8258136
附件 :1.2022年青海省基层事业单位单独核定“双定向”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表
2.2022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
3.青海省职称评审系统组织机构创建规则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0月24日
原标题: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
青海农牧民文化程度
你好请问是问青海农牧民文化程度是什么吗?青海农牧民文化程度是初中文化程度。在青海省农牧民职称评定管理办法中是具有初中文化程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而且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的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或高素质农牧民等技术培训班,并取得证书。
青海卫生人员晋升职称条件相关规定
之一条 为统一卫生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加强晋升工作的管理,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加速建设又红又专的卫生技术队伍,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学新药学,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卫生技术人员根据业务性质,分为四类:
一、医疗防疫人员(含中医、西医,卫生防疫,寄生虫、地方病防治,工业卫生,妇幼保健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住院医师)、医士(助产士)、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
二、药剂人员(含中药、西药)的技术职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剂士、药剂员。
三、护理人员的技术职称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护师、护士、护理员。四、其他技术人员(含检验、理疗、病理、口腔、同位素、放射、营养、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技术职称为:主任 *** 、副主任 *** 、主管 *** 、 *** 、技士、见习员。
第三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政治思想条件:
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列主义、 *** 思想,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做到又红又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任医师、主任药师、主任 *** 、主任护师:
1.精通本科(本专业,下同)理论,掌握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精通中医药理论,对经典医著有所研究);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熟练地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善于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教学和科研培养出高级人材;
第五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副主任医师、副主任药师、副主任 *** 、副主任护师:
1.通晓本科理论,了解国内外本科技术发展情况,并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用于实际工作(中医药专业须通晓中医药理论,熟悉经典医著);
2.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科技术操作,解决本科复杂疑难问题。能掌握一门外国语(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并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著作;
3.能够指导本科全面业务,能为医疗、科研和教学培养高级人材;
4.从事本科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六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 *** :
1.熟悉本科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能熟练地掌握本科实际技术操作;
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处理本科复杂问题。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教学和指导下级卫生人员的能力;
4.从事医师(或相当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师、药师、 *** 、护师:
1.熟悉本专业理论和基础医学知识,具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独立处理本科常见病或解决常用业务技术问题,并能对中、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能初步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籍(中医、中药人员暂不作为必备条件);
3.高等院校毕业或从事本科医士工作(或相当职务)五年以上或有高中文化程度,从师学习五年(初中文化程度须七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八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技士、护士:
1.了解本专业基本理论,并有一定的实际技术操作能力;
2.能担任本科一般常见病防治或一般常用业务技术工作,并能对初级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中等技术学校毕业或中医药学徒出师、初中文化程度独立从事本科工作三年以上,并经考核合格者。
第九条 具备第三条和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见习员:
1.初步了解本专业一般知识,并能担任一般的专业工作;
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实际工作中经过短期学徒或培训。
第十条 在卫生、医疗工作中成绩卓著,有重要发明创造,或科学技术上有独特专长,或西医学习中医并坚持走中西医结合道路,为创造我国统一的新医药学作出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十一条 各类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由学术委员会对其业务水平提出评价。具体考核办法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规定。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初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为中级,报县(市)卫生局(科)或相当于这一级的卫生行政主管机关审批;中级晋升为医师(或相当职务),由本单位组织作出鉴定,推荐参加统一考试合格后,由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医师晋升为主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地区、省辖市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备案;晋升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务),报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批,并报省、市、自治区有关领导机关及卫生部备案。
中央各部委所属的地方企事业单位卫生技术人员的晋升,由各有关部委负责办理,没有或卫生行政部门不健全的部委,由有关部委委托地方按上述程序审批。
二、由卫生部和省、市、自治区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单位,确定或晋升为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职务的,由省、市、自治区卫生局审核,报卫生部审批。
第十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机构和集体所有制机构中的卫生技术人员。
附:几点说明
1.正、副主任医师(或相当职称,下同)作为技术职称,正、副科室主任作为行政职务。科室主任一般应由主任医师担任,但在没有主任医师或由于主任医师担任科室主任有困难的,也可由下一级医师担任。
2.护士长、科护士长、护理部主任(总护士长),作为行政职务。
3.在卫生医疗单位中,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的人员,应按教育部或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确定和晋升技术职称。
4.各级卫生技术人员晋升时,其考核(或考试)的内容和办法,可根据本省、市、自治区实际情况由卫生局自行规定。
5.本条例中的医士、助产士、药剂士、护士和技士统称为中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防疫员、妇幼保健员、药剂员、护理员和见习员统称为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教师属于编制吗
是的,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的教师属于编制。编制是指教职工的组织形式,它是由 *** 机关或者学校等机构组织实施的一种人员管理制度。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的教师也属于编制,他们的工作和职责都是由学校组织实施的,他们的工作时间、工资等都是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因此,青海农牧科技职业学院的教师属于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