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农牧厅职称考试卷,青海省农牧厅职称考试卷子

2024-06-14 青海职称评审网 5
A⁺AA⁻

*** 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称考试科目

青海省农牧厅职称考试卷,青海省农牧厅职称考试卷子

 (二)笔试科目

笔试科目为两门:医护、教育、农牧三类招考职位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其他招考职位笔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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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教育、农牧三类招考职位专业知识考试科目设定为:

1、医护类招考职位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护理学(中医护理)、藏医(药)、藏医护理(藏医学专业知识占50%、现代医学护理学知识占50%)、医学影像、医学检验、麻醉、口腔医学、药学、中医(药)、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知识考试科目。

2、教育类招考职位设教育综合基础知识、特殊教育基础知识、藏语文、汉语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科学、信息技术专业知识考试科目。

(1)幼教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教育综合基础知识(教育学、幼儿心理学、教材教法及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等方面知识占30%,幼教专业知识占70%)。

(2)特殊教育教师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教育综合基础知识(特殊儿童心理学基础知识占30%,特殊教育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占70%)。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高校教师、高校辅导员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教育综合基础知识。

(4)小学教师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藏语文、汉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科学、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知识。其中,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及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等方面知识占30%,专业知识占70%。

(5)中学教师职位专业考试科目为藏语文、汉语文、英语、政治、历史、地理、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专业知识。其中,教育学、心理学、教材教法及现代教育技术能力等方面知识占30%,专业知识占70%。

3、农牧类招考职位设畜牧(草原)、兽医、农学、农机专业知识考试科目。

(1)报考畜牧(草原)类职位专业要求为草业科学、动物科学、饲料与动物营养,专业知识考试使用畜牧(草原)试卷。有关畜牧(草原)方面的基础知识占40%;草业科学、动物科学、饲料与动物营养3个专业方面的知识各占20%,共计60%。

(2)报考兽医类职位专业要求为动物医学、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与检验,专业知识考试使用兽医试卷。有关兽医方面的基础知识占40%;动物医学、畜牧兽医、动物防疫与检验3个专业方面的知识各占20%,共计60%。

(3)报考农学类职位专业要求为农学、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作物生产与技术、种子生产与技术、设施农业技术、农业经济管理、乡镇企业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农村能源与环境技术,专业知识考试使用农学试卷。有关农业方面的基础知识(含农业政策与法规、农村经济、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占40%;园艺与设施农业、植物保护、种子生产与技术、作物生产与技术4个专业方面的知识合占60%。

(4)报考农机类职位专业要求为农机,专业知识考试使用农机试卷。有关农机方面的基础知识占40%;农业机械及相关应用技术(如工作原理、使用保养、修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占60%。

青海省格尔木市最近报名是怎么回事?

青招委办〔2010〕50号

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我省201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报名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县(区)、青海油田招生办公室,省属各高等(职)学校(院):

现将我省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 名

(一)报名时间:2011年1月5日至15日。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符合“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规定的在青报考条件;

3.身体健康;

4.高中毕业;

5.“三校生”(中专、职校、技校毕业生)除艺术类外,只准报考“对口高职”。高中毕业生不准报考“对口高职”。体育专业考生男生身高不得低于1.7米、女生身高不得低于1.6米,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不得低于4.6。

(三)下列人员不准报考:

1.高中、高等学校在校生;

2.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的学生;

3.在非应届毕业年份参加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高考前未参加完高中会考全部科目考试的;

5.去年高考时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 *** 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

6.因触犯刑法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报名办法:

1.报名工作由考区招生办公室负总责。

2.户口在就读学校所在州、县的应届高中毕业生,由所在学校进行初审、报名,再由当地招生办公室集中复审;省内跨州县借读高中毕业生,回户口所在州县的招生办公室报名(西宁四区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就读学校报名)。在非户籍地考区报名的,将取消录取资格,责任由报名单位承担;往届高中毕业生和在外省借读高中毕业生在户口所在州(县、区)招生办公室报名。往届高中毕业生不允许在补习学校或原毕业中学报名,否则不予录取。水电四局户口在海南州的高中毕业生在城东区招生办公室报名。

3.州、地、市招生考试部门要加强对辖区考区及学校高考报名工作的指导、督查和管理。

4.报名时,每个考生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长单位证明、就读高中学校证明(证明是否应届毕业生、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是否考完、能否正常毕业)。往届生由补习学校提供在校表现证明(在家复习的由家长所在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往年在我省参加高考的档案(含报名表、资格审查表、会考成绩单、高中阶段学籍档案等);省外借读高中生还要提供在青高考资格审查登记表(注册表)、借读省省级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在取消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的省外借读高中生以学籍成绩为主)。

应届高中毕业生待正式毕业后,将高中阶段学籍档案及省级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单交到考区招办。

省教育厅及州县在省外集体办班学生的报考资格,按照责任机制由原上报单位审查并负全责,注册号已编发至考区招办,考生在报名时填写到《报名登记表》上。

应届高中毕业生的《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户口簿由所在中学收齐后交由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盖章;往届高中毕业生、省内跨州市县就读高中毕业生、省外借读高中毕业生的《报名资格审查表》和户口簿由考区招办收齐后交由考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查盖章。考生单位、家长单位、派出

所审查盖章后再由考区招办最终做出复查意见。

报名时,现场采集考生照片(免冠半身白背景彩色)。不准翻拍照片、不准拿电子照片代补、不准复制会考库照片,否则被取消资格后的责任由考区招办和有关学校承担。

考生信息要与其会考库信息、省外借读高中注册库信息、户籍库信息核对。报名库照片、《注册表》照片\会考库照片、户籍库照片不是同一人的,按冒名(充)报考处理。在考试录取中出现冒名(充)报考者,由考区招生委员会负全责。

5.同一考生在不同考区重复报名的,取消考试资格。

6.参加了院校单独组织的艺术类专业校考并取得合格证者,由考区招办上报名单。未合格者改按普通文、理编排(“三校生”考艺术类未合格者改按“对口高职”编排)。

(五)招生录取的新生用身份证号向教育部注册,考生必须准确填写、细心校对身份证号,否则无法申请助学贷款,也无法获得高校毕业文凭。

(六)省上统一编排考场,每考场30人;统一打印《准考证》、《考场考生照片对照单》、《考场编排表》;考生持《身份证》(第二代)、《准考证》方准进入考场。

(七)报名信息在3月1日-4日上报。报名信息一经上报,不再接受任何补报信息。

二、报名要求

(一)考区于12月31日前到省招办下载报名程序(高考报名程序、会考库信息核对程序)、领取报名表格。

(二)考生《报名登记表》纸质原件由考区招办保存,电子信息由考区负责录入。尤其要详细核对: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会考证号(注册号)、报考科类、应试卷种、考试类型、户口类型、照顾条件等项目。报名库最终以电子信息为准,打印件经考生本人签名确认、学校和考区招办盖章后装入档案。考生和家长为自己所确认的信息承担责任。

(三)户口簿必须是公安部门入网打印本。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我省的户口,必须提供考生及家庭成员从省外迁入我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落户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州(市)、县(区)公安局加盖户口专用章,证明迁移手续的真伪和迁移时间。将户口迁移手续中的“非直系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上变更为“直系亲属”关系的,不予报名,责任由变更部门承担。

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个体私营经营的考生家长,要提供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五年以上),由考区招办负责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签字入档。

(四)考生家庭详细住址、收件人、邮政编码,不许填写他人地址代转代收(包括亲友、教师),更不许填写外省地址;“联系 *** ”必须是考生家庭或亲属的,且录取期间保证有人接听,否则造成的落选责任由考生自负。“往届生必填栏”信息与考生本人实际必须一致,否则按弄虚作假处理。

(五)省内高职院校按“五年直升班”(或五年一贯制)录取入校后,2011年将直升高职的学生须参加高考报名,报名号由省上另行提供,生源地考区向省招办申请号段。

高等学校预录取的保送生、单考单招生以及省属高校招录的“专升本”学生要参加高考报名、体检,建立电子档案,否则无法办理录取注册手续。

(六)报名点要加强对考生在报名环节的诚信教育。考生在报名和享受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报名材料、信息及增加或降低分数投档的证明材料客观、翔实、准确,承诺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招生考试管理规定,服从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管理。

(七)考区招办要对考生报名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负全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借口或者因有关部门的要求将考生的个人信息泄露给与招生无关的部门或机构,否则一旦造成对考生的诈骗行为或经济损失,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尤其是考区招办的责任。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往届毕业生、省外借读高中毕业生由乡镇、社区或借读、补习学校负责作出鉴定)。鉴定内容要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信息中,不得只填写“合格”了事。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反治安管理规定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体 检

(一)报名学生须参加体检。体检时间由考区确定。体检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青教招委[2003]13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教招委〔2010〕7号)、《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执行。

(二)体检工作由考区招办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在县级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并对其结论的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生办公室确定终检医院,对体检中有异疑的考生进行复查,并作出最终裁定。

(三)《体检表》扫描时间由省上另行通知。

五、资格审查

(一)考生在青报考条件要严格按照“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文件执行。省 *** 、省招委对从外省到我省从事工商经营、个体私营经营者子女在青高考报名已出台的报考政策及规定,应坚决地、不折不扣地、全面准确地予以执行。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以及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到政策解释到位,审查把关严格,执行政策不走样,答复咨询时不讲外行话,消除一切不和谐因素。

(二)按照省 *** 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8】181号)和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核查已报名学生的在青高考资格和加分条件。成立由 *** 牵头,教育、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参加的普通高校报名资格审查领导机构,完善资格审查办法,落实资格审查及封堵高考移民工作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及督察制度,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对搭桥户、空挂户、假迁移、冒名高考者、空挂学籍、假学籍、假加分条件等违纪违规学生,要严格清查,切实维护广大考生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已报名学生的基本信息要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公示的主要内容为:考生姓名、报名号、毕业学校、班级、加分条件、家长及就业单位。公示办法为:省招办分别在《青海招考指导》、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公示省外借读高中毕业生及考区招办审查通过的高考生名单;考区招办对本辖区报名学生按报名单位打印名单后在原报名点公示,重点监督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的行为。尤其对高考报名库、户籍库、会考库、注册库信息进行认真核对,清查不法人员隐瞒真实身份窃取并冒名我省居民身份报考;对省外借读生的注册资格作进一步核实,对弄虚作假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坚决取消资格;严格审查私立高中毕业生的在青高考资格。要重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

(四)资格审查分四个阶段进行:高考报名过程为之一阶段,对所有报名学生的户籍、学籍进行认真审查,不符合在青报考资格者不予报名;高考前为第二阶段,对已报名学生的资格进行核查,对有举报、可疑对象的户籍、学籍进行摸底和走访调查,尤其对户口簿、迁移手续的真实性进行比对,不符合条件学生名单在发放《准考证》前报省招办注销;高考结束至建档前为第三阶段,对上线考生尤其是高分考生进行严格审查;招生录取过程为第四阶段,对预录取状态考生进行最终审查,不符合条件者经考区招委再次落实确认后,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当地招委会向省招办报告取消录取资格。第四阶段被省招办查出并取消录取资格考生的信息将提供给纪检监察部门,予以责任追究和处理。

(五)对我省招生政策和报考条件的解释、报考资格的审查、照顾条件的审核等工作由考区招生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协调,考区招办、有关中学具体负责。如考区招办和有关学校无法解释,需要省上答复的政策性问题,要逐级及时行文请示。考区招办和有关学校要认真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解说工作,务必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疏通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责任制及工作原则,严防考生家长串联聚众 *** ,坚决杜绝越级 *** 。

(六)对于在省内县市区间存在户口迁移过程的考生,要严格进行审查,考区招办之间或通过省招办进行沟通协调,由有关考区协助搞好调查工作,严防不符合条件学生通过三地户口转移,变更真实身份达到在青高考目的。

六、报名考试费

文化课考试费每名考生每科次缴纳23元,按五个科次缴纳(综合科目按两科次收取),“民考民”考生另加收少语文考试费。报名考试费由考区招生办公室收齐后,按每名考生每科次16元缴省招办。体育类考生专业考试费每人60元(不含文化课考试费),按每生50元缴省招办。

附件:一、《考生报名信息代码》

二、《考场预设报告表》

(此通知须全文转发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宣传,不得删减)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高考 报名 通知

抄报:教育部学生司、考试中心,省 *** 办公厅,省委宣传部,

省纪委,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招委各委员。

青海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12月1日印发

签发领导:王录伟 校对:李邡盛 打印:荀宝华 共印70份

附件一:

《考生基本信息代码》

省 市 区 代 码

11 北京市 12 天津市 13 河北省

14 山西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21 辽宁省

22 吉林省 23 黑龙江省 31 上海市

32 江苏省 33 浙江省 34 安徽省

35 福建省 36 江西省 37 山东省

41 河南省 42 湖北省 43 湖南省

44 广东省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46 海南省

50 重庆市 51 四川省 52 贵州省

53 云南省 54 *** 自治区 61 陕西省

62 甘肃省 63 青海省 64 宁夏 *** 自治区

65 新疆 *** 尔自治区 71 台湾省

72 香港特别行政区 73 澳门特别行政区

政治面貌代码

01 *** 党员 02 *** 预备党员 03 共青团员

04 民革会员 05 民盟盟员 06 民盟会员

07 民进会员 08 农工党党员 09 致公党党员

10 九三学社社员 11 台盟盟员

12 无党派民主人士 13 群众

考生类别代码

1 城市应届 2 农村应届 3 城市往届 4 农村往届

注:凡已获得中等学历教育证书一年(含)以上者均为往届生,其他归为应届。

考生特征代码

01 台湾省籍青年 02 港澳青年

03 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归侨

04 烈士子女 05 残疾青年

06 高中阶段获奥赛奖(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科技创新一、二等奖(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 *** 活动)、单项活动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技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 [均以教育部网上公示名单为准,否则不认可]

10 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前6名

15 牧区照顾(黄南、海南、海北、海西州)

16 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时照顾)

17 牧区照顾(玉树、果洛州)

19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20 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1青南地区“民考汉”考生

22 公安系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时照顾)

民 族 代 码

01 汉族 02 蒙古族 03 *** 04 藏族

05 *** 尔族 06苗族 07 彝族 08 壮族

09 布依族 10 朝鲜族 11 满族 12 侗族

13 瑶族 14 白族 15 土家族 16 哈尼族

17 哈萨克族 18 傣族 19 黎族 20 僳僳族

21 佤族 22 畲族 23 高山族 24 拉祜族

25 水族 26 东乡族 27 纳西族 28 景颇族

29 柯尔克孜 30 土族 31 达斡尔族 32 仫佬族

33 羌族 34 布朗族 35 撒拉族 36 毛南族

37 仡老族 38 锡伯族 39 阿昌族 40 普米族

41 塔吉克族 42 怒族 43 乌孜别克 44 俄罗斯族

45 鄂温克族 46 崩龙族 47 保安族 48 裕固族

49 京族 50 塔塔尔族 51 独龙族 52 鄂伦春族

53 赫哲族 54 门巴族 55 珞巴族 56 基诺族

97 其他(以上民族中未包含的民族) 98 外国血统中国籍人士

毕业学校类别代码

0 高中毕业 1 中等师范毕业 2 中专毕业

3职业高中毕业 4 技工学校 5 其他中等学历教育毕业

(注:从初中毕业生中招收“五年一贯制”等中等学历教育直升者,

毕业类别属“其他中等学历教育毕业”,这部分学生在转入高等教育

当年参加报名时考生类别归为应届毕业生。)

应试卷种代码

1 汉语 2 藏语 3 蒙语

应试外语语种代码

1英语 2俄语 3日语 4德语 5法语 6西班牙语

报考科类代码

1 文史类 5 理工类 9单独考试类

考试类型代码

01 全国统考 31五年直升班 41体育类专业统考

61音乐 62美术 63 民族美术

64舞蹈 65省外艺术 66播音主持

71对口高职 72煤炭企业单招

81省属普通高校专升本(单考单招)

82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单考单招)

83小语种(单考单招)

84省内高职高专(单考单招)

青海省2022年农牧系列职称什么时候公示

公示时间为7天(1月20日-1月27日)。

经西宁市农牧系列基层“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马文学等3名同志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

卫生系统职称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附件: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之一条 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包括初级资格(医士、医师),中级资格(主治医师),高级资格(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中级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全国实行统一考试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高级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它表明持有人具有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是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国家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卫生部、人事部成立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负责资格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通过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由卫生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 *** 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的精神,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卫生专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完善评价机制,提高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现将卫生部、人事部共同制定的《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2、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附件1: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 *** 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2000]114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按国家规定取得卫生系列初、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资格继续有效。本规定下发后,各地、各部门不再进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和评审。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已具备担任卫生系列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五条 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1、药、护、 *** :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 *** 职务。

(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 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八条 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一条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三条 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

第十七条 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附件2: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之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均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卫生部、人事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两部门成立“卫生职称考试专家委员会”(委员会分设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和技术等专业组)和“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人事司。具体考务工作委托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省级人事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10月。首次考试拟定于2001年10月20-21日。

第四条 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专业中级资格和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均分4个半天进行,各级别考试均设置了“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等4个考试科目。考试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参加相应专业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机构报名,经考试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领取准考证,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第六条 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第七条 考场原则上设在省辖市以上的中心城市或行政专员公署所在地,具有计算机教学设备的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

第八条 卫生部负责组织或授权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盗用卫生部名义,编写、发行考试用书和举办各种与考试有关的考前培训,使考生利益受到损害。

第九条 为保证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卫生部制定资格考试培训管理办法,各地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必须具备场地、师资、教材等条件,由当地卫生部门会同人事(职改)部门审核批准,报卫生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培训必须坚持与考试分开的原则,参与培训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命题及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应考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一条 考试和培训等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的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场纪律,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促进卫生职称考试工作顺利实施,保证各地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平稳有序进行,在2005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按国家公布的考试合格标准为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同时,还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卫生厅(局)确定本地区考试合格标准,作为本地区范围内聘任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各地确定的地区考试合格标准,报人事部、卫生部备案。

护理学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暨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者,按照《护士条例》,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09年在校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二)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三)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发给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并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的,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青海省电力部门,四级过了在评定中级职称时要考职业英语吗?

不可以达。

青海省职称英语免试条件,如下:

职称外语免试范围

(一) 对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 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者;

2. 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

3. 取得WSK(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证书、PETS5(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第五级)证书或BFT(A级)(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证书者;

4. 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5. 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

(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 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青海省优秀专家、青海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的人员;

2. 中小学教师;(外 语 教 育 网)

3. 农牧区实用人才申报职称者;

4. 在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 在县级单位工作,申报各系列中级职称者;

6. 在地、市以下单位工作,申报农业、畜牧、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公路施工等专业职称者。省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列入此范围(申报农业、畜牧、林业专业中级职称者除外);

7. 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者;(外 语 教 育 网)

8. 参加全国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统一考试的人员;

9. 取得国家全日制正规院校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10. 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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