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中级职称聘用,青海省中级职称评定

2024-06-08 青海职称评审网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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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21年教师职称评审什么时候开始

青海省中级职称聘用,青海省中级职称评定

2021年教师中级职称从本月中旬开始。教师中级职称评审首先要省市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发文,规定程序和时间节点。再依次下发到各县(市区)和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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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根据文件精神和学校的实际,在校内产生相应的参评人员。再按文件逐级申报,最终由市教育部门和人社部门共同评审、发文。

教师中级职称自然晋级什么时候实施青海

2023年施行。根据查询青海教育局官网显示,教师中级职称自然晋级预计在2023年开始实行,教师如果工作年限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晋升为中级职称。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4年7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7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分为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有色冶金和机械制造、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建筑建材、消防、特种设备和防雷电等9类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二章 专家资格管理

第四条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青海煤监局”)是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专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与科技规划处。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专家的条件审核、颁发证书工作,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

(二)负责专家业绩管理,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

(三)负责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出给予表彰奖励建议;

(五)承办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故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工作;

(五)对达不到第三款、第四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人员。

第七条 专家产生程序

(一) *** 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填报《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监局相关业务处室按专家组别和第六条有关规定,分别对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省安全监管局专家管理办公室对各业务处室审查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经局务会议研究,批准聘任为专家的,公布名单,颁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八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聘任,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被终止聘任的专家,吊销其证书。

第三章 专家主要任务和工作守则

第十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等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提出改善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措施;

(三)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专项督查、隐患排查、执法检查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等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辅助应急救援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 *** 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编写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

(六)完成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监局临时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应对提出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受安全监管部门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和服务对象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五)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第十二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省安全监管局专家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专家使用实行计划审核制度;

(二)每次使用专家,由有关处室填写《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活动)计划表》(附件2,以下简称《计划表》),提出所需专家人数、专业、主要工作内容、对象、地点和时限(附活动通知或主管局领导的任务批示),提前3个工作日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审核,但事故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手续;

(三)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定《计划表》内容,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处室共同拟定具体专家,所用专家正常情况下应在“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上随机抽选,稀缺专业等特殊情况下,可从省外或国家专家库中聘请;

(四)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每年底对所聘请的专家使用情况向专家管理办公室进行反馈,以便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及专家所在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库信息公布在省安全监管局 *** 网站和“专家管理系统”上,供市(州)、区(县)安全监管局、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共享使用。

第五章 专家待遇及费用

第十六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期间产生的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计发。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劳务费。其中住宿费和交通费按照《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劳务费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伤的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家费用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专家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计划审核制度,控制专家人数和天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被检查单位转嫁专家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教师任职资格后第二年会晋升岗位吗

青海省教师任职资格后第二年不会晋升岗位。根据查询相关 *** 息显示,青海教育局官网显示,教师中级职称自然晋级预计在2023年开始实行,教师工作年限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晋升为中级职称。

青海省2008年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定有那些条件?

青海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高级职务资格评审条件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教学水平,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促进基础教育的发展,结合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教学水平和能力,其专业技术职务由所在单位根据岗位设置情况自主聘任。聘任后的职务工资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三、中学中、高级和小学(幼儿园)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 四、本评审条件中所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含企事业单位和民办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各级教研、电化教育机构和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辅助人员。 五、本条件由申报条件、评审条件组成。申报条件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学历、资历、考核等基本要求,属资格审查范围,由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评审条件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教学业绩等内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分则 申报条件 六、中小学教师必须拥护宪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努力钻研业务,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并积极实践现代技术教育,科学、合理地利用、整合教育资源,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好。师德和教学水平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在乡以下学校或薄弱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申报。 七、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八、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任职期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任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4年可申报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职务;任中学一级教师5年可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小学教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担任小学高级教师5年以上,可按比例推荐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不具备合格学历的,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㈠具有大专学历,在高中岗位任教,并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在申报职称时按正常晋升对待。 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取得中专及其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的,按正常晋升对待。 九、取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㈠取得中专学历,在小学(幼儿园)任教,见习期满,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职务;任小学(幼儿园)二级教师3年可认定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职务。 ㈡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职务。 ㈢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见习期满,认定中学二级教师职务。 ㈣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见习期满可认定中学一级教师职务。 十、申报中、高级教师职务须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免试按青人专字[2001]167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乡以下(不含乡)学校教师暂不作要求。 评审条件 十一、中学一级教师、小学(幼儿园)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 ㈠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必备的理论知识,积极推行素质教育,努力并研究掌握教学规律,深入钻研教材,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教学 *** 得当,能够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经学校考核,教学效果好,师生公认。 ㈡具有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所带班级具有良好的班风和学风。 ㈢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1节为学校或学区考核小组认定的优质课。 ㈣任现职以来,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一类地区: ⒈获得县级荣誉称号或教学成果、教学竞赛二等以上奖;获得校级荣誉称号,并在公开报刊发表专业论文1篇或有2篇论文在内部刊物发表;担任班主任工作五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2次。 ⒉获得地(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论文比赛二等以上奖;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普及和提高学校艺术活动、体育运动水平及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方面成绩显著,获得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奖励。 ⒊参加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骨干教师培训班学习1个月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 ⒋在海东地区各县和西宁市大通、湟源、湟中县的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并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 二类、三类地区(略) 十二、中学高级教师资格评审条件 ㈠具有本学科系统的丰富的教学经验,及时掌握新知识和科学的教育教学 *** ,注重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大力推进教学改革。 ㈡能熟练担任一门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具有承担和组织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是学校本学科教学工作指导者和学科带头人,能积极和指导中、初级教师开展教学工作,教学效果特别显著。 ㈢在班主任工作、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方面有比较突出的专长和丰富的经验,做出了显著成绩。 ㈣具有承担公开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公开课4节以上,其中2节为学校考核小组和县级教研部门共同认定的优质课。 ㈤任现职以来,在教学工作中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一类地区 ⒈获得省级荣誉称号;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1篇;获得县级荣誉称号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获得校级荣誉称号2次或年度考核优秀1次,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所带班级获得地(市)级以上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⒉获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论文比赛3次以上奖,其中一项为二等以上奖;获得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教学论文比赛3次以上奖,其中有1项为一等奖;获得地(市)级以上教学成果、教学竞赛奖2次。 ⒊重视培养学生综合素质,所培养的学生在全国性的学科竞赛、科技评比、小发明等活动中获得1次二等以上奖或艺术、体育、劳技类教师,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汇演、汇展、体育比赛和学科竞赛等活动中获得1次二等奖,并公开发表专业论文2篇。 ⒋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取得结业证书,并在公开刊物发表专业论文3篇。 ⒌在该地区乡及以下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2次,并获得学区荣誉称号2次。 二类、三类 地区(略) 十三、专门从事教学研究、电化教育、教学装备工作人员和按事业单位管理的教育督导人员,乡学区专职教育管理人员,要认真完成教学研究和教育管理工作,努力为教学之一线服务,经常组织观摩教学,帮助广大教师钻研、掌握教学大纲和教材,不断教学 *** ,积极承担公开课、讲座和示范课。申报职称时,在专任教师的正常评审条件外,申报中级职务增加1篇专业论文,申报高级职务增加2篇专业论文。 附则 十四、一类地区的条件为全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基本条件,二、三类地区的条件为地区性照顾条件。二类地区教师符合一类地区条件,三类地区教师符合二类地区条件,均可推荐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十五、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资历、考核、专业理论、工作经验和能力、业绩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十六、评审条件中所指的业绩必须是任现职以来获得的;荣誉称号指与教育教学工作有关的奖项,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论文集论文只计1篇,并对论文质量严格把关。 十七、学校对各类教师所规定的更低教学工作量标准,须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认可。 十八、近三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推荐评审: ㈠受过警告以上处分不满2年者; ㈡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教育教学事故者; ㈢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㈣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或谎报业绩成果者; ㈤严重渎职、造成较大事故或较大经济损失者。 十九、本条件由教育厅、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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