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这些省份已明确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目前为止(2019年8月15日),全国已有北京、 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 *** 、陕西、甘肃、宁夏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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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陕西、宁夏、甘肃三省明确提出,职业资格证书一证两用。
各省相关政策汇总
陕西
2019年4月,陕西人社厅发布《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47项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甘肃
2017年12月,甘肃人社厅发布《关于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28项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建造师未在对应表内)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与国家部分职业资格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宁夏
2019年6月,宁夏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手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
2019年6月,北京市人社局公布《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确定4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18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9种。
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山西
2019年8月,山西人社厅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明确建造师等36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17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9种。
内蒙古
2019年6月,内蒙古人社厅发布《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出版等15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已取消的企业法律顾问等9项职业资格的人员,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黑龙江
2018年12月,黑龙江省人社厅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46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上海
2017年3月,上海人社局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明确32项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10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3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9项。值得注意的是,一级建造师不在对应项目之列。
此外,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江苏
2019年3月,江苏省人社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打通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通道。列入该目录的注册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26项职业资格,及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浙江
2018年12月,浙江省人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明确:
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注册建筑师、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师、 注册设备监理师、 注册计量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计算机软件、计算机 *** 、计算机应用技术)等19类职业资格可以职称对应。
安徽
2017年12月,安徽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50项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2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项,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项。此外,还有安徽省内以考代评类职称考试5项。
福建
2019年1月,福建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在56项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8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项,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项。
江西
2019年6月,江西省人社局公布《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确定3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按照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河南
2016年8月,《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明确: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一级建造师等14类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湖北
2018年6月,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将原有相对独立的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打通使用,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效力直接等同于职称。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对应工程系列质量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广西
2019年3月,广西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主要对三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进行了明确,分别为:24项准入类职业资格、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8项国务院已取消许可和认定的部分职业资格。
海南
2018年9月,海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42项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
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对于已经取消的质量等8项职业资格,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仍可视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重庆
2019年7月,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确定4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项,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10项。
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四川
2018年7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明确50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3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项,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项。
***
2018年11日,西 *** 社厅《关于公布在部分职称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清单的通知》,确定40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12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项,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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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社厅函(2022)600号是不是职称评审文件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职称改革工作,新一轮职称改革主体任务已经完成,新的职称政策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为确保全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各项任务全面落地落实,省委人才办印发了《关于印发2022年度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223号),明确了年度工作任务、时限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高效推进、抓好落实。对工作拖沓、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在省直部门人才工作综合考核评议时扣分
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2022年乌兰察布市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之一条 根据《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经济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经济系列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五条 取得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经济专业职称的条件。
第六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 *** 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热爱经济工作,具备相应的经济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和免试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 *** 、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 *** ,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经历,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有10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或有10年以上主持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自治区(省、部)级、盟市(厅、局)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成果奖。
4.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开展相应层次课题研究等。
5.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各类盟市(厅、局)级项目3个以上,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 *** ,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之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之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在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3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
4.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等奖以上奖项(额定人员)。
5.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6.主持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7.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动企业获得1个中国名牌或2个自治区名牌称号,或推动企业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500万元/年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 *** 或社会组织开展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9.主持非公经济组织(50人以上)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经济工作专业理论、 *** 、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3.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 *** 。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旗县以上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参与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并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4.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