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报考《初级会计师》要什么条件?
青海报考《初级会计师》要什么条件?初级会计报名条件为: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4、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和技校)及以上学历。
报考人员报名时,应提交学历证书、居民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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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初级会计证考试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会计初级证书。
初级会计证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长为105分钟,《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长为75分钟,两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不得混用。
初级会计证是会计证书的一种,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初级会计证全称为初级会计职称资格证书,通过初级职称考试后,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青海报考中级安全工程师有什么条件?
青海报考中级安全工程师有什么条件?报考中级安全工程师需要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还要满足相应的工作年限,不限制专业,安全工程专业、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其他专业都可以考。
中级安全工程师报考条件是什么专业要求有哪些
中级安全工程师的报考条件
1、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5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6年。
2、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或具有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4年。
3、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4、具有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或具有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2年。
5、具有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1年。
6、取得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生产业务满3年。
2考中级安全工程师有什么用
安全是生产的前提,近两年国家对安全行业还是比较重视的,国家对规模以上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要求变得更加严格,政策影响市场,这也预示安全工程师领域将迎来新的市场人才缺口和职业高峰。
据统计,目前中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持证者不足10%,随着各个领域的安全建设逐步制度化和规范化,保守估计注安市场五年内至少存在150万的人才缺口,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前景将未来可期。
而且证书可直接对应职称,初级注安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中级注安师对应工程师职称。而职称往往与个人的薪资、补贴、福利等待遇密不可分。同时,在转职跳槽时,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也是证明个人能力和水平的有力说明。
青海执业药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
青海执业药师的报考条件是什么?根据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考规定,报名执业药师需至少有国民教育系列大专学历。同时还要符合工作年限,具体如下:
(一)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4年;
(二)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
(三)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四)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博士学位;
(五)取得药学类、中药学类相关专业相应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从2019年开始,相关专业比药学类、中药学类专业在报考条件上,要求“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即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5年;取得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3年;取得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硕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2年;取得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在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满1年。
报考执业药师应具备什么条件
执业药师报名条件:免试条件(两科)
符合《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报考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1、取得药学或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2、取得中药学或中医学专业高级职称并在中药学岗位工作的,可免试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只参加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两个科目的考试。
注意:符合免试部分科目的报考人员,取得高级职称与在药学、中药学岗位工作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
高级职称的类别为从事药学或中药学岗位工作获得的药学、医学或医药学专业高级职称。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医技、护理工作的主任(副主任)医师、主任(副主任) *** 、主任(副主任)护师,从事高等院校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教授(副教授)等不符合免考两科的条件。高级职称应于报考截止日之前取得。
2022年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药学类、中药学类一共两个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均包括4门考试科目,各科目均为客观题。
药学类考试科目: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中药学类考试科目:中药学专业知识(一)、中药学专业知识(二)、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14年7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7日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实施“科技兴安”、“人才强安”战略,加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技术支撑作用,保证专家高效有序地开展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按照行业和专业领域,分为煤矿、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卫生、有色冶金和机械制造、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建筑建材、消防、特种设备和防雷电等9类专业组,各专业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二章 专家资格管理
第四条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青海煤监局”)是专家工作的管理部门,下设专家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与科技规划处。
第五条 省安全监管局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专家的条件审核、颁发证书工作,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
(二)负责专家业绩管理,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
(三)负责专家经费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出给予表彰奖励建议;
(五)承办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专家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故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应急救援等工作;
(五)对达不到第三款、第四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的人员。
第七条 专家产生程序
(一) *** 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等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填报《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表》(附件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监局相关业务处室按专家组别和第六条有关规定,分别对推荐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省安全监管局专家管理办公室对各业务处室审查情况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经局务会议研究,批准聘任为专家的,公布名单,颁发《青海省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八条 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可及时调整和补充。
第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聘任,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正常专家活动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因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的.。
被终止聘任的专家,吊销其证书。
第三章 专家主要任务和工作守则
第十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科技项目等的研究、起草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提出改善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措施;
(三)参加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专项督查、隐患排查、执法检查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等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和高危行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评估、安全检测、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辅助应急救援指挥决策,提出应急处置 *** 和整改措施建议,并提供技术支持;
(五)参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编写安全生产宣传资料,普及安全生产科学知识;
(六)完成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监局临时委派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完成任务,应对提出的观点、论证、评审、咨询意见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受安全监管部门指派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三)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技术服务活动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四)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被调查单位和服务对象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五)结合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第十二条 各专业组应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省安全监管局专家管理办公室。
第四章 专家的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专家使用程序
(一)专家使用实行计划审核制度;
(二)每次使用专家,由有关处室填写《安全生产专家工作(活动)计划表》(附件2,以下简称《计划表》),提出所需专家人数、专业、主要工作内容、对象、地点和时限(附活动通知或主管局领导的任务批示),提前3个工作日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审核,但事故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可事后补办手续;
(三)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定《计划表》内容,根据工作需要与相关处室共同拟定具体专家,所用专家正常情况下应在“省安全生产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上随机抽选,稀缺专业等特殊情况下,可从省外或国家专家库中聘请;
(四)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每年底对所聘请的专家使用情况向专家管理办公室进行反馈,以便对专家使用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及专家所在单位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专家库信息公布在省安全监管局 *** 网站和“专家管理系统”上,供市(州)、区(县)安全监管局、生产经营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共享使用。
第五章 专家待遇及费用
第十六条 对工作优秀的专家,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专家工作期间产生的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计发。费用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劳务费。其中住宿费和交通费按照《青海省国家机关和事业单
位工作人员省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劳务费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八条 专家执行工作任务期间工伤的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家费用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专家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计划审核制度,控制专家人数和天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下级单位或被检查单位转嫁专家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社厅函(2022)600号是不是职称评审文件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职称改革工作,新一轮职称改革主体任务已经完成,新的职称政策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为确保全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各项任务全面落地落实,省委人才办印发了《关于印发2022年度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223号),明确了年度工作任务、时限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高效推进、抓好落实。对工作拖沓、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在省直部门人才工作综合考核评议时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