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职称改革最新政策,青海省人社厅职称评审

2023-01-05 青海职称评审网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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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社厅函(2022)600号是不是职称评审文件

近年来,我省持续推进职称改革工作,新一轮职称改革主体任务已经完成,新的职称政策制度框架基本形成。为确保全省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各项任务全面落地落实,省委人才办印发了《关于印发2022年度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的通知》(青人社厅函〔2022〕223号),明确了年度工作任务、时限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高效推进、抓好落实。对工作拖沓、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在省直部门人才工作综合考核评议时扣分

青海省2022年职称评审时间

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022年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2023年1月至3月,2023年6月底前完成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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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教师职称评定新规

2022教师职称评定新规

青海省职称改革最新政策,青海省人社厅职称评审

硕士拿到中级职称后评副高要有5年年限。

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要求,申报副高级职称,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聘任中级岗位(评聘分开系列为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由4年以上调整为5年以上。2020年已过渡一年,该政策自2021年度开始执行,不再过渡。

另外,各评委会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中央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有关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工作实绩。

申报人工作业绩中有一项特别突出,有重大贡献或突破,经评审委员会集体讨论,综合能力水平达到要求,可认定其具备相应职称要求。

政策一、明确破格晋升条件

破格晋升职称,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可以单破、双破、多破,须至少在低一级岗位聘用一年以上。不具备规定学历、未到达规定任职年限、未到达规定的总专业年限、专业明显不对口方可破格。《通知》明确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牵头修改完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新修订评价条件标准要在2021年6月30日前印发实施。

政策二、把教师的品德作为评定职称的重要标准

教师对学生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教师不止是传授学生知识的,更是教导孩子如何做人,指引孩子走上人间大道的人生导师,所以教师的品德与师德是很重要的。

政策三、论文不再是硬性规定

以前教师评定职称是必须要写论文的,经过调整之后,论文不再是必要条件,大大降低了教师评定职称的难度,这对教师来说是一个好消息。

物证鉴定人职称是副高级职称吗?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证员是指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在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明确对应关系

明确各级别职称名称及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

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动态调整职称专业设置。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符合条件的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

注重德才兼备

要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坚决拥护中国 *** 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

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学术和执业不端行为实行“零容忍”。

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

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根据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的倾向,突出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

不把论文相关指标作为申报职称直接判断依据,解决在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论文、论著的问题。

推行代表作制度,结合实际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淡化数量要求,注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所做工作的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

引导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专业能力,积极投身法治建设。

实行分类评价

分类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评价标准,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

对于公证员,探索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独立承办业务、理论和实务研究、指导业务开展、加强公证机构管理等方面的能力以及办理公证的质量、数量,开拓新型公证业务,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公证法律事务,开发编制业务软件,开展指导培训,发表指导性业务案例等工作成果质量。

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参与完成技术管理、参与完成技术项目、制定标准规范、参与法律援助、出庭质证、专家辅助人出庭、参与公益鉴定活动等可作为业绩成果条件;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数量、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入选国家和京津冀专家库成员、新技术新 *** 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工作经验和能力水平。

制定省级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行业属性、岗位特点及我省实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司法厅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科学制定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评审条件由省司法厅研究制定,于2022年2月底前印发执行。

丰富评价方式

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通过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价,为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拓宽职称评价渠道

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各类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的职称申报渠道。

民办机构与公立机构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人才职称评审。

对在公证机构改革中由行政编制转为事业编制的公证员,可不受职称层级限制,依据学历资历条件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评审相应级别职称

青海省高级职称评审比例

正高40%以内,副高55%以内。高级职称是职称中的更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类。青海省高级职称评审比例,正高40%以内,副高55%以内。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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