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由宁夏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8月19日颁布实施,下面是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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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宁夏 *** 自治区建筑管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宁夏 *** 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见附件一),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专项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构配件等进行见证取样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管理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
第六条 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专项检测资质和综合检测资质。
1、见证取样检测业务范围扩大至进入施工现场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建筑材料、试块、试件、部品、构配件等工程质量验收规定见证检测的所有项目。
2、专项检测业务范围包括: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和其他专项检测。其他专项检测业务范围包括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含建筑门窗检测和建筑设备安装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等6个专业类别。
3、综合检测业务范围: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见证取样)、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等7个专项检测资质业务范围。
4、综合检测机构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检测机构可跨地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具体范围以资质证书批准的专业类别检测项目为准。
5、取得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和建筑钢结构检测类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申请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专项检测资质。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机构和综合检测机构应满足附件1《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类和标准》相关条件规定。
第八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设立企业实验室,承担本企业施工的除见证检验项目之外的建筑工程材料常规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设置条件应参考本《实施细则》中建筑材料检测标准执行,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实验室一律不得对外承揽检测业务,不得对社会出具试验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无实验室的,应按本细则附件一的检测项目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具有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检测合同。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实验室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取得资质的必备条件,是企业质量控制核心,企业的实验室不得承揽社会检测业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应满足《宁夏 *** 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1]142号)规定。
第九条 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自治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培训考核,并取得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核发,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审核备案。
法定代表人或检测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
检测人员应具备土木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掌握本专业检测工作的技术,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的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遵守下列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及纪律,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公正、准确,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
2、认真贯彻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检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检测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4、不接受被检测单位的任何礼金。
5、不泄露所检测工程各方面需要保密的事项。
6、不为所检测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商。
(二)执业操守及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 *** 条例、规定、办法。
2、依据国家现行的法规,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3、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严禁相互压价、恶性竞争、弄虚作假、伪造报告等行为。
6、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7、不得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 *** 。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参加检测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每年应不少于20学时,并作为继续教育合格的依据。
各检测机构应制定有效措施保证检测人员相关知识及时得到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检测人员离开原检测机构应将其岗位资格证书收回,上交原发证部门。转入其他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检测人员在其检测机构从业不满两年以上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注销;
1、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出具虚假报告或任意修改原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检测工作严重失误,造工程建设重大损失的;
3、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资质。
第十四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各设区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依照资质标准规定对企业检测场所、人员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申请资质。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见证取样检测或专项检测的一项资质,但应分别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综合类检测资质,应按照附件1《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类与标准》有关规定,具备满足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见证取样)和专项检测中的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等7个专业类别的资质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产权归属、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缴费发票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与申请资质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及计量检定一览表和设备计量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学位)和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授权签字人的批准证明;
(八)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岗位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资质相关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样品检测)或能力验证记录。
(十)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管理评审和内审报告资料;
(十一)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资质审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会同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符合性(组织机构设置、仪器设备配置、检测人员资格、实际操作能力、专业知识水平、试验环境条件等)审查,由审查组汇总意见,对符合资质标准的,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经公示无意见后,颁发相应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报检测机构及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重新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并撤销资质证书: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有检测都必须有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信息及试验过程数据应完整,主检人、审核人签字齐全,检测环境、检测数据的记录要真实准确,符合有关规定,每份原始记录要同检测报告一起装订成册存档。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主检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计量认证标志章和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结果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在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并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见证取样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其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客观、公正。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其执业行为和结果报告负责并承担检测责任。
检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不得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隶属关系。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开发和咨询工作;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签定检测合同后,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具体实施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不合格试样保留至相关试件留置规定期限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委托样品流转检测及检测试样留置的制度和台帐记录。留置样品应当分类放置,不得混堆;留置样品的标识编号要唯一、可辨认,与登记相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禁止转包检测业务。
转包检测业务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频率低,需要委托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第二十八条 跨市、县从事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委托方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见证类检测试验的委托方责任。施工承包单位应承担工程常规类检测试验的委托方责任。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单个单位工程的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应当委托给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
无资质的检测单位、未经批准设立的检测分支机构或个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 *** 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检。见证取样人员和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应当对见证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编号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三十二条 委托方不得伪造、篡改检测报告,或者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宁夏 *** 自治区境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检查和比对试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试验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检测机构,暂停该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良质量行为。信用档案是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重要依据。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公开透明、面向社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 *** 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 *** 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收回其岗位资格证书:
(一)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的;
(二) 检测工作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 违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四) 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五)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
(六) 触犯法律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七) 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岗位合格证书被收回后,该检测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岗位资格。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延期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由于人员、设备变动,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由于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资质核定。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更正、补领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检测机构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妥善处理原检测档案资料,应按相关规定期限保存检测资料。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本细则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 ***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检测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予以限期整改、停业整改或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三)转包检测项目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者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检测机构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质量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委托方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取样,或者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四)恶意压价委托检测业务的。
第五十一条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三条 其他行业的专业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试块、试件、构配件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向委托方明示。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合同约定收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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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壹』 宁夏2015年水利副高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名单是否己公布
1.“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
2.“当地市区申报中级职称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二份。 3.任职期内的专业工作情况,考核情况、业务培训及继续教育证书。
4.任现职以来的技术工作业务总结。
5.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及其获奖情况、专业技术项目完成情况、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情况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等方面的资料。
6.任现职以来的本专业(学科)正式发表的论文2篇、或研究报告等2篇以上。
7.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现职称评审申报(初定)表或批文、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彩印件。
9.有效劳动合同、聘约、劳动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10.身份证原件和彩印件,大一寸免冠照片一张(资格证书用)。 11.材料目录及评委会需要的其他材料。
申报材料应当按要求提供原件,各市(区)局职称办应对各类证书、作品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后在复印件上签署核对无误的字样,验证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不具备规定学历、资历的人员需报送符合有关破格条件的材料及填写破格答辩表。
上述材料除1、2项外,其余均按规定装订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材料”内。增补材料作为附件另外装订。 四、报送评审材料的要求
1.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市职称办有关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核实工作。学历、资历、职称计算机成绩等都必须真实且符合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资格条件规定。材料书写要清晰、工整,材料装订要规范,手续要完备齐全。按照属地原则,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材料应经所在区人事局职称办审核盖章后送市职称评价中心。
2.技术业务工作总结要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申报人任职以来的工作情况、业务能力、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总结一般可分为五个部分:一是个人简历;二是参加过何种继续教育(培训、进修、学习)
『贰』 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平台公需课学习完成后为什么不显示
我也遇到同样情况,今年评职称受到严重影响,到底该找哪个部门解决这件事,有 *** 我可以咨询吗?
『叁』 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是哪个网站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只要是国家规定评定职称需要,每年需要20学时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不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是没有法评定职称的。
『肆』 宁夏中宁职称怎么申报
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
评审种类
职称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技术员级5个级别。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党校教师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
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翻译、艺术系列、律师、公证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
中小学教师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
职称评审流程说明
一、 系统根据现人事档案信息自动过滤可申报职称的人员,发送待办事项给所在部门的管理员
人员过滤条件:
1、申报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且担任副高级职务满5年。
2、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本科担任中级职务满5年;硕士担任中级职务满4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硕士的入学时间开始);博士担任中级职务满2年或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硕士的入学时间开始)。
3、申报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大专担任助理级职务满5年;本科担任助理级职务满4年;硕士担任助理级职务满2年。
4、申报助理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中专担任员级职务满4年;大学专科担任员级职务满2年;本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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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宁夏评高级职称需要继续教育课时多少
《意见》规定,参加2016年高、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完成以下规定的继续教育:申报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近5年(2011-2015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须累计360学时,其中须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创新案例》《心理健康与心理调适》《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和《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建设与创新》(或《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读本》)等4门公需课的学习;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验近4年(2012-2015年)继续教育学时,总学时须累计288学时,其中须完成《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和《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建设与创新》(或《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建设读本》)等2门公需课的学习。公需课每个课程按照30学时计算。继续教育专业课学习内容必须结合本职工作,学习与所从事专业有关的新理论、新技术、新 *** 、新信息的内容。
『陆』 宁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在线学习平台公需课学习完成后为什么不显示
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习只要是国家规定评定职称需要,每年需要20学时的公需科目继续教育,不参加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是没有法评定职称的。
宁夏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一 卫生系统副高职称评定条件是什么
检验医学,评定方式与卫生系统其他专业职称相同,分初、中、副高、高级,以学历及任职年限为条件,并通过职称考试。
通过标准:
1、考试成绩在初、中级各专业各科目中以100为满分计算,每科目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所有4个科目在2年内全部合格者可申请该级专业技术资格。
2、卫生职称评定还需通过职称英语考试。1998年7月人事部发布了《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决定自1999年开始,实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
(1)宁夏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范围:
(一)适用人员范围:经国家或有关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以下简称“技术”)专业工作的人员。
(二)专业及级别范围:临床医学、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含士级、师级)、中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起点为中级资格。
(三)考试科目设置:初、中级卫生职称考试设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
自2008年度起,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6到084)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的各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
二 现在医生评副高级职称需要什么条件请详细一点。
你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每个地区都不同,同一个地区也不同,最近几年同一单版位也有所变化。
拿上海权为例,在上海从事医疗工作的主要分以下几个部门:上海市卫生局所属单位,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医院,二军大附属医院,上海同济大学附属医院,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其中二军大附属医院是目前公认晋升最难的部门,很多无法晋升的医生转到地方,往往都能顺利晋升副主任和主任医生,上海现在很多医院的科主任有相当的比例是从军大系统出来的。
我所在的交大系统是主治医师要求硕士,副主任要求博士。除此外,还有年限要求,文章要求,医院内部竞争,参加预答辩,参加英语及计算机考核,在市里参加由全市专家委员会组成的答辩会,等待自己的命运,相当的复杂和纠结。如果是工作了十多年到二十年的老本科基本就没戏了,很多基本到主治医师就到顶了,有些甚至只好支边完成任务,才有晋升可能性。卫生局系统的单位机会还是有的,复旦的情况和交大类同,其它几家不是很清楚,应该和卫生局所属相近。
其实对你本人而言,最简单的办法是到你们医院的人事科去询问,我们晋升的整个过程,都是由人事科通知安排,再填写资料及参加各项考核,完成这一工程。
三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
"单位申报高级是需要中级满5年以上才行,如果你中级满足了,就可以申报了,如果你学历比较高的话,应该是很容易的,准备的东西和中级差不多,无外乎也是计算机和英语考试,然后就是论文方面,当然期刊肯定会比中级好一点,一般人事部门会给你刊物要求。我们单位是发表核心加分最多,其次是国家级和省级期刊,不过我问了一下核心价格太高,也担心发了假刊,所以我就多发了几篇国家级和省级刊物,费用也差不多,加分比核心还高。所以我建议你后者,当然我们情况不同,你可以去百姓论文网问问,我当时也是他们根据我实际情况建议发什么比较实惠。.
"
四 卫生类考副高级职称需要哪些条件
(一)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要求
具备相应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版学位,取得相应副权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副高级职务5年以上。
(二)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学历及年限要求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博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2年以上;
3、硕士学位,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4年以上;
4、大学本科学历,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5年以上;
5、大学专科学历:①预防医学、卫生技术、药学(包括西药和中药)和护理专业的资格,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7年以上;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②县级及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药、护、技所有专业的资格,取得相应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所在单位聘用中级职务7年以上。
五 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是什么
楼主好:高级职称各省的具体申报条件是不同的,
例,一般是本科毕业必须回从事主治医师5年以上,硕士毕答业从事主治4年以上,博士毕业有的省规定1年以上,有的规定2年以上。其它条件包括,职称外语(a级管终生),职称计算机,科研(有的省已经取消这项)论文(重点加分项目),这些都是基本条件必须达标,专业课考完就可以准备材料参加评审了,评审大部分走的是关系,没有关系的只有靠过硬的条件了,前面说过论文是重点加分项目,
幸好后来找了一家叫博雅论文辅导中心
,
最终事情是办成了。
六 2016年卫生系统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有变动吗
卫生系统副高职称论文要求:
一,需要论文两篇,一篇是国家期刊发表的,另一篇是省期刊发表的,临床个案不算。
二,医学英语考试要及格。
三,计算机考试要合格。
四,本年度院,局先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副高)职称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并从事中级技术职务工作五年以上; 4.符合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条件中申报高级职称条件的人员。不同地区,在细节上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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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评副高职称需要啥条件办理啥手续和流程!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破格申报
一破格申报高级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并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者在地市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被同行专家认定为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
(7)宁夏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扩展阅读
高级职称:职称中的更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类。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
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
八 医学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仅供参考:
(二)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中医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精通本专业的系统理论知识,并在本专业某一方面有较深造诣。熟悉与本专业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最新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
2、具有丰富的临床和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进行本专业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工作, 熟练处理急诊和危重症的抢救工作,熟练掌握各种诊断治疗的操作技术,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35周, *** 的管理人员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技术)工作不少于12周。工作能力及工作量符合《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
3、能够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较强的带教和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每年为下级医师、进修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有培养2名主治医师的经历。
4、具有追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根据本专业的发展提出课题,并有课题设计、组织和总结的能力。
5、具备下列3条中的1条:
(1)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管且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3篇,限独著或之一作者。
(2)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均限独著或之一作者,其中至少有4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省辖市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均限独著或之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3)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①条为必备条件)。
①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之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在省辖市以下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须有省级以上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4篇以上,均限独著或之一作者,其中至少有1篇是发表在国家级学术期刊或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②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价值的专著(编委以上,本人编写有关章节,字数3万字以上。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人员限副主编以上, 字数5万字以上)。
③获本专业省辖市(厅)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5名),或省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7 名)。
三、破格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
(一)破格评审副主任医(药、技)师、副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上述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5篇以上,均限独著或之一作者,其中至少有2篇是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获本专业省级三等以上、省辖市(厅)级一等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限前3名),或省辖市(厅)级二等 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两项(限前2名)。
3、经省 *** 同意,省人事厅参与, 在全省范围开展的行业综合表彰或省辖市 *** 授予的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表彰)。
(二)破格评审主任医(药、技)师、主任中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除符合上述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要求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
1、在国家级CN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6篇以上,均限独著或之一作者,其中至少有3篇是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上。
2、获本专业国家级三等、省级二等以上科技进步奖(限前3名)。
3、正式出版过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限主编,本人编写5万字以上)。
4、国家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不含单项表彰)。
附则
一、本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应同时具备,论文、科研成果、著作等业绩均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二、本条件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三、所提供的学术刊物必须是公开发行,有CN刊号(不含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等);个案报道、综述、科普性文章和篇幅短小的论文摘要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四、科研成果需提供鉴定材料和证书;著作需提供有关编写内容、字数的证明,著作不含论文汇编、习题集、手册类、诊疗常规等。
五、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中医专业学历的只限申报中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成人教育(含自学考试)西医专业学历的只限申报西医或中西医结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发生医疗事故者,经相应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后3年内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七、《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业务工作能力及工作量要求》中未列入的专业参照相近专业掌握。
八、国家级学术期刊是指国家一级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国药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中国针灸学会、中国康复医学会)主管、主办的,国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主办的医学专业学术期刊。
九、机关、学校及厂矿等企事业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级别划分标准原则是:设在县(市)地域内(不含省辖市所属的区)少于150张床位(含150张床位)的按县属医疗卫生单位对待,多于150张床位的按省辖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对待。设在省辖市内的按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和级别确定。
十、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
九 宁夏职称评定的时间,评定 *** ,评定条件是什么
首先,职称有很多行业,不知具体你是哪个行业, 以宁夏广告业为例:从11月1日起,凡在宁夏境内登记注册的广告企业和有关新闻、出版等社会组织中专职从事广告经营、策划、创意、设计、 *** 、发布等工作的广告从业人员,均可参与评定。助理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取得广告学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2年;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取得广告学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学位;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相应增加2年。广告师考试报名条件:取得广告学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6年;取得广告学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4年;取得含广告学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广告学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 2年;取得广告学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广告专业工作满1年;取得广告学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其他专业上述学历或者学位,其从事广告专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职 称 评 定 一、政策依据
1、 *** 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中发[1986]3号)
2、国务院《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国发[1986]27号)
3、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
4、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劳动厅〈关于深化我区职称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职改 [1996]80号)
二、申报办法
个人申请,经单位核实,按申报程序逐级由人事部门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各评审会。经批准实行职称评聘分开的试点地区或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只要符合各系列评审条件,可不受单位参评资格数额的限制。
三、评审系列
1、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任职中实行评审的系列
工程、农业、卫生(非临床专业)、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实验、新闻、艺术、图书资料、档案、高等学校教师、党校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园教师)、群众文化、文物博物、播音、翻译、教练员、工艺美术、文学创作、公证员、律师。
2、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任职中实行评审的系列
工程、经济、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卫生、会计、高等学校教师、党校教师、中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实验、翻译、档案、图书资料、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文博、播音、艺术、群文、体育、工艺美术、作家、公证、律师、计划生育。
四、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条件。
3、在与报评专业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上工作(跨系列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除外),并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
4、职称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考试合格。
5、论文、工作业绩达到要求。
6、具备相应的学历、资历条件。
五、参评人员应提供的评审材料
l、《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高级一式三份;中级一式二份);
2、破格晋升人员单行材料1份;
3、《年度考核登记表》;
4、学历证件(原件);
5、外语(医古文、古汉语)成绩单(原件) ;
6、继续教育考核表(原件);
7、按评审条件规定提交的论文、论著、著作(原件);
8、现岗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
9、现岗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原件);
10、按规定提交的获奖证书(原件);
11、评委会需要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承诺
1、对核定的岗位职数及资格数进行公开。
2、每年对各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做出计划安排;各系列评审及验收工作在计划时间内完成。
3、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进行公布。
4、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掌握政策,认真执行标准。
5、认真接受社会监督,随时受理群众投诉并为投诉人保密。
七、责任处室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八、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周一至周五正常上班时间
地点: *** 办公大楼A-0509室。
*** :(0951)5013185、5034329、5047771
宁夏人事厅职称证哪一年能在网上查到
2016年的职称证基本都能查出来了,个别的最近才出,可以到当地人事那查查看,需要论文找58论文。
宁夏评一级教师职称条件
要想申报一级教师职称,必须二级教师职称任职满5年且年度考核都是合格或以上。同时,还要满足职称评审需要的其他硬件材料,比如荣誉证书,综合奖励,发表的论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