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工程师执业资格证
如何考取环境检测资格证
环境检测资格证即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证,由国家环保总局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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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分为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 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考试,考试每年开考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考生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1)检测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扩展阅读
注册环保工程师考试规定要求:
1、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2、考试内容包括17个科目公共基础部分(十一个科目,共计120题,均为单选题,每题一分)高等数学、普通物理、普通化学、理论力学、材料力学、流体力学、计算机应用技术、电工电子技术、工程经济、信号与信息技术、法律法规。
3、基础考试合格并符合规定的专业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参加专业考试。专业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资格证书》。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师属于几级职业资格证书,一级还是二级资格等级证书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员与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员的区别: 1、专业划分不同: 公路检测员分为, 材料、道路、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和机电工程; 水运检测员分为, 材料、地基与基储结构; 2、职责不同:公路工程试验员工作负责交通工程和桥梁隧
试验检测师怎么考
根据《关于2018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流程如下:
在报名时间内,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报名,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照片(1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上传身份证件(有效期内正反面)、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扫描件。
其中,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还需在报考系统中上传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二维验证码(在资格审核截止日期之前,应保证验证报告在有效期内)。
填报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行为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报名截止后,将关闭报名系统,不再接受报名。
(3)检测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扩展阅读:
一、申请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检测员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2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工程技术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四)申请检测工程师的考生应满足下列工程专业学历要求并具有所申请专业的工程技术工作经历:
1、获博士学位当年。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7年。
5、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
6、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
7、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2年。
二、考生可在户籍或工作所在地报名,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现场审核的方式。考生网上报名的同时应向考场所在地的省级质监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报名资格审核表;
(二)本人学历、身份证原件及相应复印件。考生对个人材料真实性负责。报名资格审核表须经考生所在单位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审核单位对材料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三、考生或其所在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审核材料报送省级质监机构进行审查。省级质监机构审核证件原件,留存复印件及其他材料。考试资格审查实行审查人负责制。
四、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考及考场管理工作,公平、公正、科学地组织考试。
(一)要做好保密工作,禁止考生及监考人员抄录试题;
(二)要维护好考场秩序,杜绝作弊行为;
(三)要妥善处置突发事件,保证考试顺利进行,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省、部考试委员会(领导小组)报告。
五、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在报考及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保部令2011年第12号)相关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 *** -2013年试验检测工程师考试
如何考取测量工程师证呢
为大力推动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充分调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由各县市职改办在全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继续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基本条件
1、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2、工程师、经济师(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上。
3、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 5 年以上;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5 年以上。
二、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二份)、附件表(一式一份);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4、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一寸免冠彩照5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更高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测量工程师与工程测量员区别
一、工程测量员职业简介:
工程测量员是指从事工程方面测量和管理的测量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工程从开工,施工,运营各个阶段测量工作。
二、工程测量员职业等级:
地理测绘考核的工程测量员技能人员职业培训共分为三个等级,从低到依次排序为:初级工程测量员、中级工程测量员、高级工程测量员。
工程测量员,不动产测量员,摄影测量员
初级,中级,高级, *** ,高级 ***
三、工程测量员报考条件:
初级工程测量员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工程测量员初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取得工程测量员初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在工程测量员职业(工种)岗位工作满6个月的。
中级工程测量员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工程测量员中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取得初级工程测量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中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取得初级工程测量员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的;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人员(须单位出具原始证明并盖公章);
高级工程测量员报考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取得高级技工教育毕(结)业证书或取得高等职业教育毕(结)业证书的。
取得中级工程测量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高级技能培训合格证书的。
取得中级工程测量员职业资格证书满2年以上的。
各类高等院校大三、大四和即将毕业的技工院校高技班在校学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10年以上人员(须单位出具原始证明并盖公章)。
试验检测工程师报考条件
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试验检测工作职业道德。
(二)身体专健康,属能胜任试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检测员的考生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及2年以上所 申请专业的工作经历,或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初级专业(含 *** 、高级工)技术任职资格。
(四)申请检测工程师的考生应取得中级或相当于中级(含高级 *** )以上工程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有1年以上所申请专业的试验检测工作经历,且满足以下相关专业学历的年限要求:
1.获博士学位当年。
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3.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
6.工作后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
7·工作后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8.相关专业中专毕业后,从事工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试验检测工程师证如何考取
根据《关于2018年度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考试流程如下:
1、网上报名。
在报名时间内,报考人员进行网上报名,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照片(1寸白底彩色证件照)、上传身份证件(有效期内正反面)、学历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扫描件。其中,2001年及以后毕业的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的报考人员,还需在报考系统中上传学信网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二维验证码(在资格审核截止日期之前,应保证验证报告在有效期内)。填报个人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报考行为将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报名截止后,将关闭报名系统,不再接受报名。
2、报名现场确认。
各考试承办机构根据本考区报考情况确定报名现场确认时间。报考人员应在省级考试公告规定时间内携带考生报名表、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历验证报告)、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4)、职业资格证书等报考材料原件、复印件到考试承办机构设置的报名点完成报名现场确认。
3、资格审核。
各考试承办机构应按报名条件严格开展资格审核工作。审核人员根据报名表网报号和验证码查询报考人员信息,进行资格审查。重点审查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工作履历证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审核的政策依据见本通知“考试报名条件”。上一年度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报考相同级别的试验检测考试时,可不再进行资格审核。
台湾同胞报考试验检测考试的资格审核要求请参照《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关于向台湾同胞开放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等两项职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告》(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第13号)。
4、组织考试。
考试承办机构根据国家安全保密和试验检测考试有关要求,做好考点布置、考务管理人员培训等考务工作。
考试中要加强监考和巡考力度,严肃考场纪律。
考试结束后,答题卡袋(内含答题卡、考生签到表、考场情况记录单)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机要通道寄送至部职业资格中心指定地点。试卷由各考试承办机构封存保管,不得对外公开,在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自行销毁。
(6)检测工程师执业资格证扩展阅读:
报名条件有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学历学位。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和学位的要求是指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规学历和学位。
(二)学科门类。工学、理学、管理学学科专业门类划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
(三)累计工作年限。指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从事非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时间,不计入累计工作年限。
检测工程师考试资格
意思是你在取得本科证6年之后才有资格报名,且在这六年里一直从事着相关工作~~~~
检验专业出了职业资格证还可以考什么证书
?化验员首先要持有化验员国家职业资格证,才能上岗。按照最新的回国家职业指导要求,化验答工属于国家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上岗,化验证只能在国家质监总局下属的职业实训基地考取,才是有效证件。化验员证一共分为:初、中、高、 *** 、高级 *** 五个级别,其中高级相当于助理工程师, *** 相当于工程师,高级 *** 相当于高级工程师。 *** 及高级 *** 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人才,享受社保、养老金的补贴,在各大城市,还能享受入户政策。 化验员资格证的适用范围:包括化工产品、煤炭产品、石油产品、日化产品、化学肥料、化学农、颜料涂料、助剂添加剂、建筑材料、水处理产品、气体检验等化验检测工作。 化验员资格证鉴定方式:分理论考试和技能考核,结业后,由质量技术监督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相应国家级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长期有效,无需年审,该证书是化学检验人员职业技能水平的资格凭证)。
怎么考(理化测试与质检)工程师 证
全国质量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是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
分初级和中级、高级三种
我今年报的是中级,6.20考试
根据《关于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1]43号)文件精神,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对质量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一、组织领导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成立"质量专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和"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司,负责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北京市人事局负责北京地区资格考试和证书颁发工作,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考前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北京市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具体组织与实施工作。
二、适用范围
本考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工作的人员除外。
三、考试的划分
质量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质量专业岗位职业资格的上岗证,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工程技术员或助理质量工程师职务。
(二)
取得中级资格,作为某些重要产品生产企业关键质量岗位职业资格的必备条件,可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质量工程师职务。
(三)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考试时间及科目设置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6月。
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相关知识》、《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设:《质量专业综合知识》、《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两个科目。
各级别考试均分两个半天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
五、报考条件
(一)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的人员(在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从事专职检验的人员除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质量职业资格考试。
(二)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
2004〕45号)文件要求,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在报名参加本年度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时,须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名。
(三)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符合上述(一)的报考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从事质量专业工作满5年。
(四)在
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基础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证书。在2000年底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工程系列工程师职务的质量专业人员,只参加《质量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证书。
(五)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年限,是指报名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质量专业工作及相关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
六、考试报名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查及网上缴费手续。(具体报名安排详见当次的报考文件。)
考试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也可按本规定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七、合格证书
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质量专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3年登记1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质量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的原则。通过质量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质量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工程技术职务的水平和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质量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对有伪造学历或资历证明、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资格,收回其证书,2年内不得再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
质检工程师招生简章
职业定义:具有各类测试设备的使用操作能力,从事对产品进行理化测试、工业分析技术、产品质量检测与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理化测试与工业分析技术。
职业概况:报考理化测试与质检工程师系列,最对口的专业是理化测试与质检技术。其核心课程,包括电工电子技术、机械性能试验、金属材料与热处理、化学分析、工业分析技术、射线检测、声学检测、表面检测、电磁检测、计量技术、iso基础知识、质量管理、计算机高级程序设计
等课程。设置的专业方向,包括无损探伤,工业测试技术与设备维护。就业领域,是企业的产品检验及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检验工作。
职业资格:
该职业资格共分三级:助理质检工程师、质检工程师、高级质检工程师。
申报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理质检工程师:
1、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学生;
2、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并有相关实践经验者;
二、理化测试与质检工程师:
1、已通过助理质检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应届毕业生;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三、高级质检工程师:
1、已通过质检工程师资格认证者;
2、研究生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一年以上者;
3、本科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两年以上者;
4、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三年以上者。
发证机构:
经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试合格者,颁发加盖全国职业资格认证中心(jypc)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注册职业资格证书》。权威证书,全国通用。 *** 认可,企业欢迎。网上查询,就业首选。
考试时间:
每年统考四次,时间为4月、6月、10月和12月。具体考试日期、地点、方式,由考生所在地的考试机构或培训机构另行通知。
试验检测工程师属于注册类几级资格
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建设工程中从事造价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1996年,依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国家开始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1998年1月,人事部、建设部下发了《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8号),并于当年在全国首次实施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日常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份。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
考试科目设置
考试设四个科目。:
《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本科目分土建和安装两个专业,考生可任选其一,下同)、《工程造价案例分析》。其中,《工程造价案例分析》为主观题,在答题纸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试时,可携带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存储编辑功能)。
考试分4个半天进行,《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的考试时间均为两个半小时;《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的考试时间为3个小时;《工程造价案例分析》的考试时间为3个半小时。
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以两年为一个周期,参加全部科目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工程造价专业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
(二)工程造价专业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
(三)获上述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和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
(四)获上述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年。
在《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7号)下属发之日前(即1996年8月26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工程造价管理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技术与计量》两个科目。
(一)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本科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5年。
(二)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0年。
(三)1970年(含)以前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专毕业,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25年。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报名时间及 ***
报名时间一般从每年的4月份开始(以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公布的时间为准)。
报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管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部队及直属单位的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册管理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的、人事部与建设部用印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这些省份已明确
随着职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多地相继明确了职业领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目前为止(2019年8月15日),全国已有北京、 山西、内蒙古、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 *** 、陕西、甘肃、宁夏等20个省份发文明确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其中,陕西、宁夏、甘肃三省明确提出,职业资格证书一证两用。
各省相关政策汇总
陕西
2019年4月,陕西人社厅发布《关于明确部分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47项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与职称有对应关系的职业资格,即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无需重新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甘肃
2017年12月,甘肃人社厅发布《关于明确职称与部分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28项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建造师未在对应表内)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称与国家部分职业资格对应表》中所列职业资格,可认定其具备表列职称系列(专业)对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岗位和相关任职条件聘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职业资格证书实行一证两用,无需换发职称资格证书。
宁夏
2019年6月,宁夏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57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9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种,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种。
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无需办理认定手续,无需申请换发与之对应的职称证书。在岗位聘用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等需要职称证书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
2019年6月,北京市人社局公布《关于建立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确定46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18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9种。
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山西
2019年8月,山西人社厅印发《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的通知,明确建造师等36种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职称。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17种、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种,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9种。
内蒙古
2019年6月,内蒙古人社厅发布《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取得房地产估价师等10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出版等15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国务院已取消的企业法律顾问等9项职业资格的人员,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黑龙江
2018年12月,黑龙江省人社厅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46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
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上海
2017年3月,上海人社局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办法的通知》明确32项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10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3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9项。值得注意的是,一级建造师不在对应项目之列。
此外,对于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如企业法律顾问、质量、国际商务、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原有职业资格可继续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江苏
2019年3月,江苏省人社厅公布《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打通职业资格和职称的对应通道。列入该目录的注册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26项职业资格,及国务院清理规范有关职业资格前已取得质量、企业法律顾问、广告、价格鉴证师、招标师、物业管理师、管理咨询师等7项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浙江
2018年12月,浙江省人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工程领域职称社会化评价改革的意见》,明确:
注册消防工程师、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注册建筑师、 监理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石油天然气、注册冶金工程师、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注册机械工程师)、注册验船师、 注册设备监理师、 注册计量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计算机软件、计算机 *** 、计算机应用技术)等19类职业资格可以职称对应。
安徽
2017年12月,安徽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50项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2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项,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项。此外,还有安徽省内以考代评类职称考试5项。
福建
2019年1月,福建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在56项职业领域建立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8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项,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项。
江西
2019年6月,江西省人社局公布《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确定39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用人单位可根据对应关系,按照相关任职条件、聘任程序和岗位空缺情况,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河南
2016年8月,《河南省工程系列注册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试行)》明确:
全省企业、事业单位工程技术人员中拥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注册环评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一级建造师等14类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执业证书,并从事相关业务工作的从业人员,可申报考核认定高级工程师。
湖北
2018年6月,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将原有相对独立的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打通使用,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效力直接等同于职称。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卫生技术、经济、统计、会计(审计)、通信、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船舶等9项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按现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有关规定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国务院清理规范职业资格前,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仍然有效,对应工程系列质量专业相应层级的职称。
广西
2019年3月,广西人社厅印发《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与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主要对三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进行了明确,分别为:24项准入类职业资格、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8项国务院已取消许可和认定的部分职业资格。
海南
2018年9月,海南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称和职业资格对应关系的通知》,明确42项职业资格与职称的对应关系:
对于取得的房地产估价师等25项准入类职业资格和出版等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对于已经取消的质量等8项职业资格,原有资格继续有效,仍可视为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重庆
2019年7月,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建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确定48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19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项,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10项。
在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四川
2018年7月,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明确50项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可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23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19项,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项。
***
2018年11日,西 *** 社厅《关于公布在部分职称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清单的通知》,确定40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其中,准入类职业资格12项、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20项,国务院已取消的部分职业资格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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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由宁夏 ***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8月19日颁布实施,下面是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
之一章 总则
之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宁夏 *** 自治区建筑管理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宁夏 *** 自治区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是指取得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资质证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见附件一),实施有偿服务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检测机构接受委托,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据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使用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项目的专项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构配件等进行见证取样的检测活动。
第四条 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受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具体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其监督管理行为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检测机构的资质和人员
第六条 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按照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为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资质、专项检测资质和综合检测资质。
1、见证取样检测业务范围扩大至进入施工现场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建筑材料、试块、试件、部品、构配件等工程质量验收规定见证检测的所有项目。
2、专项检测业务范围包括: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和其他专项检测。其他专项检测业务范围包括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含建筑门窗检测和建筑设备安装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市政工程材料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危险房屋鉴定)、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等6个专业类别。
3、综合检测业务范围: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见证取样)、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等7个专项检测资质业务范围。
4、综合检测机构和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检测、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建筑智能化系统专项检测机构可跨地区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具体范围以资质证书批准的专业类别检测项目为准。
5、取得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和建筑钢结构检测类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可申请建筑工程可靠性鉴定专项检测资质。
第七条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专项检测机构和综合检测机构应满足附件1《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类和标准》相关条件规定。
第八条 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可设立企业实验室,承担本企业施工的除见证检验项目之外的建筑工程材料常规检测业务。
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设置条件应参考本《实施细则》中建筑材料检测标准执行,仅对本企业承揽的工程(产品)非见证试验项目、以及列入验收标准的检测项目出具试验报告,并对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企业实验室一律不得对外承揽检测业务,不得对社会出具试验报告。
建筑施工企业无实验室的,应按本细则附件一的检测项目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委托具有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检测合同。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实验室和混凝土构配件生产企业实验室,是企业取得资质的必备条件,是企业质量控制核心,企业的实验室不得承揽社会检测业务。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应满足《宁夏 *** 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1]142号)规定。
第九条 从事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自治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培训资格的单位组织培训考核,并取得宁夏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核发,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三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审核备案。
法定代表人或检测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土木工程专业或相近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5年。
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本专业中级职称5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检测工作年限不少于8年。
检测人员应具备土木工程或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掌握本专业检测工作的技术,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的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第十条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检测人员应遵守下列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操守及纪律,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公正、准确,并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一)职业道德: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出具“科学、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
2、认真贯彻国家、部门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检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努力学习检测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
4、不接受被检测单位的任何礼金。
5、不泄露所检测工程各方面需要保密的事项。
6、不为所检测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材料供应商、建筑构配件及设备供应商。
(二)执业操守及纪律:
1、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 *** 条例、规定、办法。
2、依据国家现行的法规,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3、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4、坚持科学的工作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5、严禁相互压价、恶性竞争、弄虚作假、伪造报告等行为。
6、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检测业务。
7、不得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 *** 。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参加检测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每年应不少于20学时,并作为继续教育合格的依据。
各检测机构应制定有效措施保证检测人员相关知识及时得到更新,不断提高试验检测业务水平。
检测人员离开原检测机构应将其岗位资格证书收回,上交原发证部门。转入其他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按相关规定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检测人员在其检测机构从业不满两年以上的,不予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其资格证书由发证机关注销;
1、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出具虚假报告或任意修改原始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
2、因检测工作严重失误,造工程建设重大损失的;
3、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可申请资质。
第十四条 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各设区的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依照资质标准规定对企业检测场所、人员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资质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五条 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资质申请,并给予警告,一年之内不得申请资质。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可以申请见证取样检测或专项检测的一项资质,但应分别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要求。
申请综合类检测资质,应按照附件1《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分类与标准》有关规定,具备满足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见证取样)和专项检测中的建筑主体结构工程检测、建筑钢结构工程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检测、建筑节能工程检测等7个专业类别的资质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检测资质的机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四)检测机构的固定办公、试验场所产权归属、房屋租赁合同及房租缴费发票等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与申请资质相对应的试验仪器、设备及计量检定一览表和设备计量检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检测机构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学历(学位)和社会保险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七)检测机构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授权签字人的批准证明;
(八)检测机构试验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身份证、岗位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个人工作简历及其相关证明材料;
(九)申请资质相关检测项目的典型报告(样品检测)或能力验证记录。
(十)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管理评审和内审报告资料;
(十一)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九条 资质审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资质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会同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测机构质量保证体系和现场符合性(组织机构设置、仪器设备配置、检测人员资格、实际操作能力、专业知识水平、试验环境条件等)审查,由审查组汇总意见,对符合资质标准的,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经公示无意见后,颁发相应的`《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对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不予批准,并告知申报检测机构及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检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重新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延期,并撤销资质证书: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章 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测。所有检测都必须有原始记录,原始记录信息及试验过程数据应完整,主检人、审核人签字齐全,检测环境、检测数据的记录要真实准确,符合有关规定,每份原始记录要同检测报告一起装订成册存档。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主检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计量认证标志章和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检测报告结果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归档。
在见证取样的检测报告中应当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并加盖见证取样检测专用章,见证取样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未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的,其检测报告不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第二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测工作客观、公正。
检测机构应确保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对其执业行为和结果报告负责并承担检测责任。
检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不得与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隶属关系。
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销售、开发和咨询工作;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二十五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测机构签定检测合同后,告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具体实施部门。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帐;不合格试样保留至相关试件留置规定期限后,方可处理。
第二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委托样品流转检测及检测试样留置的制度和台帐记录。留置样品应当分类放置,不得混堆;留置样品的标识编号要唯一、可辨认,与登记相符。
第二十七条 检测机构禁止转包检测业务。
转包检测业务是指检测机构将其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项目部分或者全部转包给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对于检测项目中的个别参数,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频率低,需要委托由其他检测机构进行该项目参数检测业务的,不属于转包。
第二十八条 跨市、县从事检测项目的检测机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委托方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承担工程见证类检测试验的委托方责任。施工承包单位应承担工程常规类检测试验的委托方责任。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不得将一个检测类别中的检测项目拆分再委托给其他检测机构。单个单位工程的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应当委托给一家见证取样检测机构检测。
无资质的检测单位、未经批准设立的检测分支机构或个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结果,不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依据。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及现场 *** 的混凝土、砂浆试块、钢筋连接试件等应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检。见证取样人员和提供检测试样的单位应当对见证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指定见证人员,并将见证人员单位、姓名、编号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所委托的检测机构。
第三十二条 委托方不得伪造、篡改检测报告,或者明示、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宁夏 *** 自治区境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取得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资质证书,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测业务。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对检测机构检查和比对试验,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对试验能力验证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应进行二次验证,仍不合格的检测机构,暂停该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良质量行为。信用档案是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的重要依据。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应当公开透明、面向社会。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 ***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资质标准;
(二)是否超出资质范围从事质量检测活动;
(三)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 *** 资质证书的行为;
(四)是否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五)检测机构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
(六)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满足开展检测工作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检测机构或者委托方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检测机构的工作场地(包括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三)组织进行比对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四)发现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责令改正。
第三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为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的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投诉 *** 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检测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进行检测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依据本细则对检测机构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于30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一条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收回其岗位资格证书:
(一)违反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从业纪律的;
(二) 检测工作质量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 违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四) 未按要求参加专业继续教育培训的;
(五) 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的;
(六) 触犯法律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七) 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规定的行为。
岗位合格证书被收回后,该检测人员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检测岗位资格。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申请资质增项、延期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二)转包检测业务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 *** 资质证书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
(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第四十三条 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由于人员、设备变动,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四十四条 由于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完成相关手续,按照行政审批程序重新进行资质核定。
第四十五条 检测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3个月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六条 检测机构更正、补领资质证书正、副本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 检测机构因破产、倒闭、撤消、歇业的应当在1个月内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妥善处理原检测档案资料,应按相关规定期限保存检测资料。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揽本细则规定的检测业务的,其检测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 *** 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检测机构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检测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予以限期整改、停业整改或取消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检测业务的;
(二)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三)转包检测项目的;
(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五)出具错误检测数据或者错误鉴定结论的;
(六)检测机构发现有危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安全的质量问题时,未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委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委托方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2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
(二)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三)委托方未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取样,或者对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
(四)恶意压价委托检测业务的。
第五十一条 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质量检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颁发资质证书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五十三条 其他行业的专业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原材料、试块、试件、构配件的检测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有关规定收取检测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向委托方明示。没有收费标准的项目可以按照双方协商的合同约定收费。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宁夏 *** 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字[2007]1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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