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证员职称评定条例,内蒙古公证协会

2023-01-28 内蒙古职称评审网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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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

内蒙古公证员职称评定条例,内蒙古公证协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公证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内从事公证活动以及对公证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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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机关是公证工作的主管机关。第四条 公证处办理公证事务,坚持真实、合法的原则。

公证处依法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第五条 公证处是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家公证权的证明机构。

公证处的设立、变更、终止,由自治区司法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查批准。

公证处之间无隶属关系。第六条 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公证处主任在取得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中产生,并经同级人民 *** 主管部门批准。第七条 公证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禁止下列行为:

(一)超越管辖范围办理公证事项;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从事公证活动;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公证;

(四)侵吞、挪用提存款物;

(五)故意出具虚假公证文书;

(六)其他违法行为。第八条 公证员是在公证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并依法获得《公证员执业证》的人员。第九条 公证员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禁止下列行为:

(一)出具违背事实、违反法律的公证书;

(二)无正当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证;

(三)违反程序擅自出具公证书;

(四)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法行为。第三章 公证范围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向公证处申请证明下列法律行为:

(一)合同、协议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

(二)委托、担保、赠与及遗嘱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财产的清点、分割、 *** 、继承和放弃财产权、继承权的声明;

(四)收养关系的成立和解除,认领亲子女;

(五)有价证券的发行、上市、票据的背书、拒绝承兑、拒绝付款;

(六)评奖、考试、竞赛、拍卖等行为;

(七)债权的追索或者债务人的承认;

(八)其他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十一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公证处证明下列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商标权、专利权、名誉权等民事权利;

(二)亲属关系、婚姻状况;

(三)出生、生存、居住、死亡、是否受过刑事处罚等;

(四)身份、学历、经历、职称、职务、国籍;

(五)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资格、章程、资信、债权债务情况和财产的清点、评估、清算、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六)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件相符;

(七)文书、证件的作成日期以及签名印鉴属实;

(八)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第十二条 下列法律行为和文书,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一)房屋的买卖、抵押、赠与、分割、继承、交换;

(二)以保证、抵押、质押为担保方式的贷款合同;

(三)国有企业的租赁、联营、拍卖、兼并和产权 *** ;

(四)公司股东大会、入股协议;

(五)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

(六)向社会发行奖券、彩票的开奖活动及其他有奖销售活动;

(七)涉及外方及港、澳、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行为;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证及当事人约定以公证为法律行为成立要件的事项。

公证处对应当公证的事项,必须根据该公证事项的特殊期限要求,依法简便、及时地办理。第十三条 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以下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一)清点遗产、保管遗嘱或者其他文书;

(二)封存样品;

(三)解答法律咨询、代写与公证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调解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五)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公证顾问。

公证员任职条件是什么?

公证员任职条件:

一、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二、符合之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的关系

公证员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的关系,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大致包括一般条件、特殊条件、禁止条件三方面。

一般条件方面,公证法第t18条规定了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龄25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4)通过国家司法考试;(5)在公证机构实习2年以上或者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这些条件包括国籍条件、年龄条件、品行条件、专业条件、经历条件等。

公证法还规定了公证员的考核任职制度,以作为公证员基本准人制度的补充,此为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的特殊条件。公证法第19条规定,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也可以担任公证员。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2022修正)

之一条 为了规范公证活动,保障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预防和减少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证活动以及对公证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自治区公证协会,盟、设区的市的公证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五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 *** 和旗县级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执业活动情况;

(三)公证质量情况;

(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五)档案管理情况;

(六)财务和分配制度执行情况;

(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公证机构的设立、变更,由所在地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报自治区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该设立、变更事项涉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第八条 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其他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公证机构从事公证活动,不得使用公证名称,不得从事公证业务。第九条 公证协会、公证机构应当全面提升公证服务能力,采取利企便民措施,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证机构与相关部门之间信息共建共享工作。支持公证机构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人口基本信息、婚姻、收养、不动产登记、房产开发、房屋交易、住房租赁、住房公积金、企业登记等办理公证所需数据的共享和在线查询核验,提高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 ***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综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公证业务需求等情况,制定自治区公证机构设置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公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第十二条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

(三)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未建立公证档案或者毁损、篡改公证档案;

(四)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

(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

(七)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公证;

(八)侵吞、挪用提存款物;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 公证员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

(八)在出具公证书后或者作出不予办理公证、终止公证的决定后,未建立公证档案或者毁损、篡改公证档案;

(九)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十)违反规定程序进行公证;

(十一)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二)侵吞、挪用提存款物;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内容包括:公证员的含义、公证员的配备数量、公证员的权利以及义务、公证员任职条件、公证员任职程序、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等等。公证员专业职务是为了完善公证制度,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水平,实现公证队伍的专业化,保证公证质量,而根据公证工作的性质和公证业务的实际需要而设置的专业工作岗位。公证专业职务是国家专业职务系列的组成部分,是职称改革的重要成果。1988年2月22日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批准下发了《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全国公证处开始正式评定公证员专业职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十八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 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 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五) 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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