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职称评定条件是什么(2)
职称取得的方式有几种?
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职称自1998年底后实行考评结合,可评可考,考评出来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国通用。目前取得职称的方式有五种有,分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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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认定:
考核认定主要针对初中级职称进行认定,是针对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生在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初级职称学历要求中专/中职/中技、大专、本科以上学历;中级职称学历要求研究生以上学历),通过提交相关资料到有资格有资质认定本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国南方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然后通过广州市人社局职称评审系统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评委会根据专业技术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政治表现和从事该岗位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水平、工作成绩等,进行全面的考核,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初级职称。【如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助理工程师、助理统计师、助理审计师、助理编辑、助理记者、助理公证员等】
特别说明: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审计师等专业,申报人既符合申报考核认定又符合申报全国统考条件的,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考核认定和参加全国统考。
2、考试:
所谓考职称,是指国家规定需要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统一考试的职称专业就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取得职称,考试的系列及级别由国家或省的考试文件确定【如经济师、会计师、审计师、质量工程师、药学、计算机软件与技术等】。
3、评审:
所谓评职称,是指具备职称评定条件的人员不用参加全国统考,可以直接评审认定职称,与考试获得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均与认可,并且可以将职称评定档案调入所在单位主管人事部门。目前,已经考试的专业不能组建评审,列入评审类的职称共分29个大的系列【包括卫生系列、不同领域的工程系列、教师系列、艺术系列和档案系列等等,每个系列下设很多专业,比如档案系列包括经济档案、行政档案等等,所有的专业加在一起,有上百个】。
4、考评结合:
所谓是考评相结合,即考试与评审相结合。考试与评审分别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专业技术人员须参加国家或省市统一组织的规定科目考试,达到规定成绩者才能申请参加评审,评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目前我省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有:卫生高级(正副高)、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等。】
5、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所谓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是指在省外已经取得资格,调动到广州后根据相关政策通过行政确认为广东省或广州市的资格。
评审认定的职称证书效率
从职称相关的国家政策层面上来说,考试与评审认定的证书具有同等使用效率。但从社会及企业层面而言,通过评定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比通过考试获得职称证书的人更容易被社会认可与接受。因为评定职称的人有资格、有经验;而通过考试获得职称证书的人缺少资格、缺少经验。在当今社会,在能力重于学历,水平重于文凭的共识下,越来越多的人踊跃评定职称。
评审的职称下来后都包含的东西有:
1、人事局的红头文件(俗称批文);
2、职称证书(姓名、性别、评定专业、级别、证书号、钢印);
3、评审表(表里的内容有:你的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工程项目参与情况,单位对你的整体评价,最后一页是评委会公章,评委主任签字);
什么是评聘分离?
所谓评聘分离,指的是评审认定通过取得职称并不代表单位同意聘任。如果没有被聘用的话,跟待遇挂不上钩的;部分单位也有高职低聘的情况。
对于专业技术任职资格,遵从“谁承认、谁聘用”的原则:
之一种是在社会上考的,进入用人单位以后要重新进行资格确认,即使得到确认,也是可聘可不聘,主要还是看你的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二种做法是通过用人单位自己组织评审,或委托到单位认可的机构进行评审的,实践中一步一步上来比较可靠,所以不需要重新确认资格,只要有岗位空缺,一般都会被聘任。
所以,在比较开明和具有活力的企业,考证;在国企和事业单位的话,评审靠谱。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证员的任职管理和执业监督,规范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证员是符合《公证法》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公证员的配备数量,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确定。公证员配备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和核定,报司法部备案。第三条 公证员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第四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应当加入地方和全国的公证协会。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第六条 公证协会是公证业的自律性组织。公证协会依照《公证法》和章程,对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第二章 公证员任职条件第七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
(一)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第三章 公证员任职程序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
(四)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考核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二)公证机构推荐书;
(三)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四)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证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证明和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经历及职务证明;
(五)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
(六)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考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第十三条 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 *** 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高级职称的评定条件
高级职称的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高级职称的分类:
高等学校教师、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卫生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新闻专业人员、出版专业人员、图书资料专业、文物博物专业、档案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专业、技工学校教师、体育教练员、翻译专业 、广播电视播音、
海关专业人员、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经济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中学教师、小学(幼儿园)教师、艺术专业、公证员、律师、船舶技术人员、民用航空飞行技术人员。
扩展资料:
职称评审的材料清单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两份)、附件表(一式一份);正表中主要工作业绩一栏要填写详细、具体。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专业论文要求:
1、必须亲自撰写,不得抄袭。
2、要结合本人工作和岗位实际。
3、字数不少于 3000 字。
业务工作总结要求:
1、要把自己工作的经历写清楚。
2、要把负责或参与的主要项目写清楚。
3、要把发表的论文或取得了哪些主要成果、奖励写清楚。
4、字数不少于 1500 字。
5、交验毕业证、初级职称证原件。
6、《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7、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8、一寸彩照6张,身份证,学历证复印件各两份。
凡不按上述要求备齐相关材料的,概不受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称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