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职称改革办公室,内蒙古职称改革最新动态

2024-05-14 内蒙古职称评审网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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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如何联系

内蒙古职称改革办公室,内蒙古职称改革最新动态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会议组织、文稿起草、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保密、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政务事务的协调和督察;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 *** 事项;负责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的规划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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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3125 0471-6944513

办公 *** :0471-6610336

二、人事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556 0471-6944922

办公 *** :0471-6945991

三、政策研究和宣传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及科研课题研究,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266190 0471-6946409

办公 *** :0471-6967832

四、法规处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相关普法、法律咨询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6875 0471-6944617

办公 *** :0471-6944976

五、规划财务处

编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起草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预决算;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工作信息与情况通报;承担有关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5260 0471-6944075

办公 *** :0471-6945797

六、就业促进处

研究提出全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推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规章、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专项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8887 0471-6611651

办公 *** :0471-6610900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拟订国(境)外、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制度;依法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依法审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6080 0471-6946865

办公 *** :0471-6946865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职称改革和组织指导评审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拟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工作;参与制定全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3165 0471-6283951

办公 *** :0471-6946607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

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法;参与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37239 0471-6924920

办公 *** :0471-6925698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区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 *** 、调任(配)等人事管理事宜,按规定承办中央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4907 0471-6944911

办公 *** :0471-6944911

十一、工资福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负责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量计划;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4495 0471-6966796

办公 *** :0471-6611940

十二、人才开发处

拟订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参与制定相关人才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承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8369 0471-6965638

办公 *** :0471-6946229

十三、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制定职业能力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7106 0471-6944622

办公 *** :0471-6613983

十四、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意见;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1136 0471-6968863

办公 *** :0471-6945364

十五、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完善全区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941 0471-6944624

办公 *** :0471-6944624

十六、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认定及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全区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及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6869 0471-6944624

办公 *** :0471-6610125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储备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5992 0471-6945051

办公 *** :0471-6944634

十八、农村牧区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牧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0952 0471-6964880

办公 *** :0471-6946157

十九、审计监督处

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依法审计监督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负责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280353 0471-6944958

办公 *** :0471-6945224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区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2909 0471-6945329

办公 *** :0471-6945298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5170 0471-6944443

办公 *** :0471-6946445

二十二、外国专家局

拟订自治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规定,负责全区有关部门(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审批和来区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参与制定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5548 0471-9644635

办公 *** :0471-6968544

二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619 0471-6946887

办公 *** :0471-6946010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1105 0471-6613350

办公 *** :0471-6613350

二十五、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603 0471-6913124

办公 *** :0471-6913124

二十六、公务员局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52885 0471-6611597

办公 *** :0471-6266092

职改办属于哪个部门 职称改革办公室

人事局。

1、发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信息。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利用书面材料或召开教育系统职称工作会议等形式安排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详细部署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程序、条件、时间、地点及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

2、上报结构比例审批计划编辑局属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花名册。

3、审核申报材料。

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及个人业绩材料对照文件要求,逐一审查核实是否符合申报程序、评审条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4、组织评审。

申报材料经审核通过后,分批分类编排评审材料;协助市职改办选拔评委组建评委会;经学科组评议,必要时通过业务答辩、面试,再由评委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三分之二为通过;评审结果由市人事职改部门公示无异议后,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办理、发放资格证书。

职改办属于哪个单位

职改办属于人社局单位。人社局专门管理职称的部门,不清楚职改办属于哪个单位,其实职改办就是人社局专门管理职称的部门,职改办全称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它是人社局设立的一个专门管理职称的部门,其中领导小组的成员是各党委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组长一般都是各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职改办的主要职责:

1、传达、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职称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2、负责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审核推荐、负责组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很多人才问职改办和人社厅的职称一样吗,他们只会有一个部门做这些工作,要不人社局,要不职改办,同一个地方不会出现两种职称;

3、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类职称考试工作。

内蒙古2021年职称评定是什么?

内蒙古2021年职称评定是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注重考察各类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各单位在开展职称评审时,要体现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克服“唯论文、唯学历、唯资历、唯奖项”等倾向。继续设置论文条件的系列(专业),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人员范围盟市及以上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定自治区高校、党校、社科、卫生、农牧林业科研、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的系列(专业),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

职称评定的注意:

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其人员范围是: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各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实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自主评审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推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的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以上内容参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 -内蒙古对2021年职称改革工作进行安

内蒙古高级职称公示在哪里2021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社日前印发了《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其中明确,2021年全区职称改革将聚焦重点领域,发挥人才评价的先导作用,对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人才、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一线专业技术人才、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疫情防控一线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实施倾斜政策。

2021年工程师职称申报条件

1.助理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2.中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021年工程类职称专业分类如下:(助理、中级、高级)

1、 建工类:工民建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建设设计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地质勘测工程师、建筑预算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市政工程师、公路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土建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路桥工程师等。

2、 机械、自动化类 :机械工程师、自动化工程师、机电设备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铸造设计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采矿工程师、机电一体化工程师等。

3、 装饰设计类:环境艺术设计工程师、建筑装饰工程师等。

4、 水暖、化工类: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师、消防水电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热处理工程师、暖通空调工程师、化工工程师等。

5、 建筑电气:电气工程师、电气设备工程师等。

6、 计算机、电子、通信:计算机工程师、电子仪表工程师、通信工程工程师、计算机及应用工程师、电子技术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师等。

7、 园林、园艺:农艺师、园艺师、园林设计工程师等。

8、 船舶、冷冻:船舶技术工程师、冷冻工程师等。

9、 经济师分类: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统计师、审计师等。

10、会计师分类:会计、财务管理、财务会计等。

2021年职称评审申报材料:

1.填写《职称评审表》一份;(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及相关培训工作经历)

2.身份-证复印件和学历毕业证复印件;相关荣誉证复印件;

3.近期2寸照片;

4.申报中级职称,高级职称需提供现有职称复印件;

5.期刊论文,继续教育;

技术人才们申报工程师职称时不仅对学历资历有一定要求,还需要写论文或技术总结,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没有固定的格式,但基本上每个地区的工程师职称评审都要写,很多人因为不会写技术总结而未能成功申报,要如何写技术总结才能体现出自己的业绩能力?不知道写哪些内容?如何写好一个完整的工作技术总结给评委会留下一个好印象。

技术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应围绕反映本人的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本人的专业技能、专业理论的掌握、提高情况及出版或发表的著作、论文,本人所取得的主要专业工作业绩、成果及获奖情况,重点应说明所参与或承担的课题或项目、本人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一般的撰写格式包括以下内容(供申报人参考):

一是简要介绍本人的基本情况:

姓名、出生年月、学历(含多个学历)、何时从事本专业工作、现职称取得的时间、目前的专业岗位等。

二是简明扼要地概述有关本人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总体履职、个人获得的荣誉、表彰等情况。

三是分层次重点叙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能力(经历)、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成果、专业理论水平及论文著作等情况:

内蒙古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是什么单位

*** 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部门。

按照国务院、自治区 *** 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 *** 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

扩展资料:

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要求规定:

1、中级职称: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核合格,可直接评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2、副高级职称: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其他符合评定条件人员。

3、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内蒙古科技人才公共服务网-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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