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校都有哪些职称
党校的职称分类别,也分级别。一般省级党校教师系列分为助理讲师(初级)、讲师(中级)、副教授(副高)、教授(正高)。省级以下党校分为助理讲师(初级)、讲师(中级)、副教授(副高)。其它系列也是对应其相应级别。
党校文凭能不能评职称
党校的学历不是国民教育系列,不被教育不认可,社会上也不认可,一般是不能评职称的,但在行政和事业单位是被承认的,是可以用于职称评定的。也就是在国家 *** 部门和事业单位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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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校学历可以作为参加职称评审的条件吗?
当然可以了.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学历学校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在党校、成人高校、军事院校设立的全日制普通班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学历文凭考试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等学校以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所颁发的毕业证书,以及符合《中国人民 *** 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
党校的研究生可以上博士吗?
不能。
党校获得的研究生不属于国家承认的,只属于党内承认的一个学历证明,无法成为参加博士生入学考试的标准依据。
符合以下条件者才可以报考: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国家组织的全国统一招生考试:
一:拥护中国 *** 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已获得硕士学位(在国外获得的学位需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的人员;应届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须是国家统招硕士生,且最迟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或满足同等学力报考条件的其他人员(注:单证的专业学位考生报考须在报名前获得硕士学位证书)。报考医学专业学位者,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报考博士生的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报考委托培养的考生年龄不限;有两位与报考学科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职称)以上的专家推荐。
教师晋级党校学历能否使用问题
因为党校学历与国民教育学历不接轨,所以一直不被教育认可,2008年 *** 中央颁布实施《中国 *** 党校工作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这意味着多年来关于 “党校文凭”的效力争议有了结论。参考: *** 中央新近颁布《党校条例》,党校学历将不再享受同等国民教育学历待遇
【《财经网》专稿/记者 王和岩】多年来,中国各级党校开展的学历教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国民教育一样,提供各种文凭。但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党校文凭能否获正式认可一直存在争议。
日前, *** 中央颁布实施《中国 *** 党校工作条例》(下称《条例》),将此前“党校学历可以享受同等国民教育的有关待遇”的规定删去。这意味着多年来关于 “党校文凭”的效力争议有了结论。
今年9月3日, *** 中央下发《关于印发中国 *** 党校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发[2008]13号),其中附有《中国 *** 党校工作条例》全文。1995年9月6日发布的《中国 *** 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下称《暂行条例》)被同时终止。
依法规范“党校文凭”
此次颁布的《条例》与之前相比,最引人瞩目的当属有关“党校学历”相关规定的变化。
《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党校学历是干部在党校学绩的一种标志。党校主体班次的学员,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党校学历,并作为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任职资格。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
而在刚刚颁布的《条例》中,这一规定仅被表述为“党校学历是干部在校学绩的标志。党校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历。”
《条例》还删去了《暂行条例》中的第24条,其大意为“中央党校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在办好主体班次的前提下,可办以党员干部为主要对象、与党校职能相应的函授教育。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函授教育学历”。
这一显著变化,结束了党校和教育部门间持续20多年的有关“党校学历是否等同国民教育学历”的拉锯战。
《条例》对党校教育依法规范,还意味着明确了教育部门在教育体系中的主体地位。
《暂行条例》第20条称,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经国务院学位管理部门批准,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求,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并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而《条例》第20条则明确规定:中央党校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
党校学历效力拉锯战
上世纪80年代初,中央乃至各级党校在干部培训任务之外开始办学。发展到今天,分为学位教育和学历教育两部分。中央党校及部分省级党校所设的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硕士及博士学位点,其所提供的学位教育与正规教育无异;而党校学历教育,虽包括大专、大本及研究生在职教育,由于未与国民教育体系接轨,其文凭至今未获国家正式认可。
由此,围绕“党校学历”的效力,在中央党校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间多年来展开了“拉锯战”。
1983年出台的《 *** 中央关于实现党校教育正规化的决定》指出:“各级党校的培训班、理论班,都要实行考试、考核制度和学历制度,根据入学前的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经过考试合格者,取得同国民教育体系相当的学历和待遇。”但据《财经》记者了解,中央的决定出台后,只有1985年和1986年两届党校毕业生的文凭,获得了当时国家教委的承认。
1995年7月,原国家教委在《关于重申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学历的复函》中指出,党校学历不应等同于国民教育系列学历,不作为报考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升本科和研究生教育的学历依据。
2000年6月, *** 中央发出《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中发[2000]10号,下称“10号文件”)。“10号文件”再次强调,党校学历“待遇参照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规定”。
据《财经》记者了解,现实中,党校学历在全国范围的相当一些系统内获得承认,但也有一部分系统,党校文凭依然不被认可,其中就包括全国统一司法考试。
近年来,因持党校文凭无法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全国各地状告司法组织者的讼争不在少数,但无一例外都败诉。如2007年5月31日,湖北建始县法院法官黄志佳愤而将中央党校告上法庭。(参见《财经》2007年第24期“湖北一基层法官状告中央党校”)
《财经》记者获悉,全国像黄志佳这样拥有“党校文凭”者多达320万之众。黄志佳对《财经》记者表示:“我们的党校文凭不被承认,我能理解,但总得有人为我们负责。我将要求办学的中央党校、要求出台政策的中央为我负责,承担赔礼道歉、双倍赔偿的民事责任,要求追究教育部渎职责任。”
不过,自去年7月19日武汉市江汉区法院通知黄志佳,已受理其状告中央党校案,至今一年有余,江汉区法院还没有开庭审理。■
党校学历可以进行职称评审吗?
可以,以广东省为例 *** 广东省委《关于进一步办好党校的通知》(粤发[1994)2号)指出:“凡经省委(或省委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按招生计划,经入学统一考试录取,在省、市党校脱产培训两年。
在职函授三年的各种班次的学员,经过考试合格者,除取得党校学历外,可根据入学前文化水平和入学后的学制、所学课程,取得同普通国民教育体系相应的学历和待遇。
扩展资料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部队院校全日制教育毕业证书,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校对在军队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兵所授予的党校学历,在参加职称评定时予以认可。
其他系列学历、资历要求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发〔2018〕96号)规定执行。其中,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可申报职称初定或评审;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不一致,符合相应学历、资历要求,可申报职称评审。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评审)关于党校学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