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统计职称考试的信息

2024-06-04 内蒙古职称评审网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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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评审哪个部门负责

高级经济师评审一般由各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或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并发布评审通知,各地评审时间不同,多数地区会在高级经济师考试成绩公布后再开始申报评审,但是也有地区会先进行评审申报。

关于内蒙古统计职称考试的信息

发布评审通知→个人申报→单位组织推荐→向委员会提交材料→资格审核→举行评审会议/面试答辩→结果公示→公布评审通过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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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注意:并不是每个地区都按照以上流程进行评审,各地评审流程还是有一定的区别,考生一定要清楚本地区的流程要求,严格按照流程次序和时间安排,准确、完整、真实的准备评审!)

步骤:

1、个人申报,递交材料

评审通知发布后,考生按要求进行申报,一般要求考生在网上进行申报,考生登录各地评审系统,填写、上传申报信息和材料。

2、单位组织推荐(非所有地区,以各地通知为准)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任职年限等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经公示(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逐级审核推荐。

3、向委员会提交材料

部分地区需要考生递交纸质版评审材料,考生应按照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材料。

4、评审资格审核

考生递交评审材料后,评审主管部门会对参加评审人员的材料、资格进行审核,部分地区还会在官网进行公示。

5、评委会举行评审会议/组织面试答辩

评委会将通过举行评审会议、组织面试答辩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1994修正)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承包经营户和个体工商户,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准确、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

群众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和自治区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是各级人民 *** 的统计监督和咨询机构,是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政执法机关。第四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的统计调查权、报告权、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守统计秘密。

任何单位、任何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不得授意、强迫统计人员修改。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公民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必须单独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苏木、乡镇人民 *** 应当设立统计工作站或者专职统计人员,街道办事处可以设 *** 统计人员。

统计机构、统计工作站、专 *** 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统计管理、协调、监督、检查的职权。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 *** 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根据需要设置综合统计机构,不具备设置统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当设综合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单位、本部门以及管辖系统内所属单位的统计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所在地人民 *** 统计机构的指导。第八条 建立《统计员资格合格证》制度。凡新上统计岗位的人员必须是取得《统计员资格合格证》的。现在岗统计人员没有取得《统计员资格合格证》的,由主管的统计机关统一组织培训,经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统计员资格合格证》,不合格者应当调离统计岗位。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统计局(处),正副局(处)长的任免、调动,须征得上一级统计机关的同意;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统计人员的变动,须征得旗县级人民 *** 统计机关的同意。

企事业单位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须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统计机构的同意。

统计人员调离统计岗位时,必须按照调配衔接的原则办理手续。第十条 对未按统计制度规定期限上报统计资料的,统计机构应当发出《统计资料催报单》进行催报。被催报单位必须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第十一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 *** 、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内设统计检查机构;旗县级人民 *** 统计机关设专职统计检查员,旗县级以上的各主管部门设专(兼)职统计检查员,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设统计检查员,负责所属单位的统计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的统计工作站和专 *** 统计人员,负责本辖区统计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第十二条 统计检查员由各级统计机关和主管部门申报,由上一级统计机关审批。

统计检查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出示《统计检查证》,《统计检查证》由自治区统计局核发。第十三条 统计检查员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有权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自收到《统计检查查询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所查询的事项据实答复。

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在进行统计检查时,有权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统计台帐、原始记录及相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

统计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第十四条 自治区、设区的市人民 *** 、盟行政公署统计机关,有权向下一级统计机关委派具备相应职务或者专业职称的统计检查特派员,代表委派机关查处所在地区内有重大影响和难于处理的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案件。第三章 统计调查及资料的管理第十五条 全区性的国民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表,由自治区统计局制定。

自治区各主管部门的专业统计报表,发给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报表需报自治区人民 *** 统计机关备案,涉及其他单位的报表均由自治区人民 *** 统计机关审批。

各级人民 *** 统计机构及各主管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不得与上级人民 *** 统计机关和上一级主管部门的统计调查重复、矛盾。

内蒙古社保局室 *** 是多少

一、办公室

负责厅机关会议组织、文稿起草、文电处理、档案、机要保密、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厅机关财务及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负责厅机关政务事务的协调和督察;组织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负责受理人民群众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 *** 事项;负责综合治理、政务公开等机关信息化、办公自动化的规划建设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31250471-6944513

办公 *** :0471-6610336

二、人事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5560471-6944922

办公 *** :0471-6945991

三、政策研究和宣传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及科研课题研究,牵头组织重大政策和综合性问题的调研;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2661900471-6946409

办公 *** :0471-6967832

四、法规处

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担相关普法、法律咨询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68750471-6944617

办公 *** :0471-6944976

五、规划财务处

编制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牵头组织实施;起草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组织编制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障基金(资金)预决算;承担有关信息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发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要工作信息与情况通报;承担有关国际援贷款项目管理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52600471-6944075

办公 *** :0471-6945797

六、就业促进处

研究提出全区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推进劳动者平等就业、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划、标准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规章、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金稽核规则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专项就业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就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88870471-6611651

办公 *** :0471-6610900

七、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拟订国(境)外、区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准入管理制度;依法指导、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和职业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依法审批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设置;负责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60800471-6946865

办公 *** :0471-6946865

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办法,并组织指导实施;承担职称改革和组织指导评审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统筹拟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承担享受 *** 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选拔管理工作,负责留学人员回国安置;负责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工作;参与制定全区人才开发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31650471-6283951

办公 *** :0471-6946607

九、军官转业安置处

拟订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指导全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承担自治区本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困难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拟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办法;参与制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承担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372390471-6924920

办公 *** :0471-6925698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拟订全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政策以及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区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 *** 、调任(配)等人事管理事宜,按规定承办中央驻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相关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49070471-6944911

办公 *** :0471-6944911

十一、工资福利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拟订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发放办法;负责编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量计划;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管理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核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44950471-6966796

办公 *** :0471-6611940

十二、人才开发处

拟订人才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和完善人才储备制度;拟订各类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政策;参与制定相关人才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承担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项目的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183690471-6965638

办公 *** :0471-6946229

十三、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拟订技工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指导实施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与制定职业能力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批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资质审核。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71060471-6944622

办公 *** :0471-6613983

十四、劳动关系处

贯彻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规范性意见;提出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和正常增长机制意见;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11360471-6968863

办公 *** :0471-6945364

十五、养老保险处

统筹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完善全区企业职工退休政策;拟订全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全区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拟订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9410471-6944624

办公 *** :0471-6944624

十六、医疗保险处

统筹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和居民)、生育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和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核认定及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全区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及各项方针政策的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68690471-6944624

办公 *** :0471-6610125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组织拟订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参与制定自治区储备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59920471-6945051

办公 *** :0471-6944634

十八、农村牧区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牧区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参与拟订农牧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09520471-6964880

办公 *** :0471-6946157

十九、审计监督处

拟订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依法审计监督人力资源开发、就业、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建立基金(资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组织查处基金管理的违纪案件;负责厅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2803530471-6944958

办公 *** :0471-6945224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协调处理区内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29090471-6945329

办公 *** :0471-6945298

二十一、劳动监察局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协调劳动者 *** 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指导全区劳动监察队伍建设;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51700471-6944443

办公 *** :0471-6946445

二十二、外国专家局

拟订自治区引进国(境)外人才和智力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规定,负责全区有关部门(单位)聘请外国专家的资格审批和来区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管理;负责国家和自治区重点聘请外国专家项目和引智成果推广项目的组织实施、成果评估推广;参与制定引智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负责自治区出国(境)培训年度计划管理和出国(境)培训项目申报;承担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655480471-9644635

办公 *** :0471-6968544

二十三、机关党委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6190471-6946887

办公 *** :0471-6946010

二十四、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本厅、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6111050471-6613350

办公 *** :0471-6613350

二十五、纪检、监察室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446030471-6913124

办公 *** :0471-6913124

二十六、公务员局

联系方式:

负责人 *** :0471-69528850471-6611597

办公 *** :0471-6266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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