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异地职称确认条件
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以考代评专业除外)。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并于2022年10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内蒙古自治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审核、认定。详见:附件2《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材料目录单》,3《专业技术资格考核认定表》和4《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人员花名册》。
内蒙古人社厅职称评定
2022内蒙古职称评审最新条件:学历、资历及业绩成果要求。
申报2022年度公路、汽运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学历、资历、专业理论水平、工作经历(能力)、工作业绩与成果(除论文外)仍沿用自治区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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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评审条件。如已取得相关考试成绩单的,可在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作为评审参考依据。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212号)执行。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区202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212号)执行。
2022年乌兰察布市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
之一条 根据《 *** 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 *** 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为发挥好人才评价的引领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经济系列专业人员,促进职称评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经济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对违法、失信和学术不端人员在评审中实施一票否决,激励经济系列专业人员提高职业道德操守。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倾向,注重考察经济系列专业人员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第四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并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
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高级经济师(金融)、正高级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第五条 取得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或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人、房地产经纪人、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经济专业职称的条件。
第六条 经济系列专业人员高级职称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统一资格考试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取得。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 *** 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制度,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反财经纪律等行为;热爱经济工作,具备相应的经济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积极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并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一)申报正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取得高级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二)申报高级经济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取得经济师职称后,从事与经济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条 破格申报条件和免试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人员除具备第二章规定的申报基本条件外,还需达到以下相应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二条 正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具有系统、深厚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
2.熟练运用经济工作专业理论、 *** 、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高标准组织设计、实施和评估经济项目或活动方案,提升经济运行水平。
3.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能够针对具体经济问题开展经济工作政策、理论与实务研究,创新经济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 *** ,为本行业(地区、部门)经营管理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设性意见。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5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经历,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有10年以上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或有10年以上主持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经历。
2.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自治区(省、部)级、盟市(厅、局)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3.作为主要完成人(额定人员)获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专业成果奖。
4.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开展相应层次课题研究等。
5.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高效合规地开展各类盟市(厅、局)级项目3个以上,并通过专业督导,改进工作 *** ,提高本行业职业能力水平。
(三)工作业绩与成果
申报人员需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
1.作为之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5万字以上,译著8万字以上)1部以上或以之一作者在自治区(省、部)级以上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技)术专业刊物上发表专业论文3篇以上;非公经济组织、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人员,为解决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经济发展中的问题而撰写的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论文1篇以上。
2.在主持企业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3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3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3.主持1项以上自治区(省、部)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的组织实施。
4.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2等奖以上奖项(额定人员)。
5.主要参与制定盟市(厅、局)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6.主持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7.在主持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推动企业获得1个中国名牌或2个自治区名牌称号,或推动企业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实用新型专利,所获专利已实施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500万元/年以上,附当地税务部门证明),本人为创名牌或专利发挥了重要作用。
8.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 *** 或社会组织开展自治区(省、部)级重大经济活动,取得显著成绩。
9.主持非公经济组织(50人以上)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盟市(厅、局)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1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5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
第十三条 高级经济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系统掌握本专业经济工作专业理论、 *** 、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
2.能够设计实施经济项目或经济活动方案,推动经济活动有序合规开展。
3.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开展经济工作政策、实务研究,创新经营管理理念和专业 *** 。
(二)工作能力
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骨干连续参与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5年以上。
2.主持旗县以上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骨干参与单位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参与大型经济活动的组织工作,近5年中参与过1次以上高层次有影响的经济论坛、研讨会或报告会等重大活动,并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4.指导经济工作从业人员合理合规开展工作。
内蒙古副主任药师需要评审合格后取得证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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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巴彦淖尔市 *** 门户网站 09:17
内职改字〔1993〕52号
一、总 则(一)为了更加科学准确地评定我区卫生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我区卫生药学专业人员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药学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卫生药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
(四)申报人除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外,同时还必须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业绩成果”的要求,方能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申报人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事业心责任感强,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业务,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主任药师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各款的要求;
1、精通药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理论,并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某两门学科有深入的研究,学术造诣深,技术精湛;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地区本专业的工作和研究方向;
3、能将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实际业务工作和科学研究;
4、熟悉本专业仪器的结构、原理和高新测试技术手段;
5、获得副主任药师资格以来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二级会议)二次以上并写出高水平的综述论文一篇以上。
6、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学分数;
7、了解计算机在本专业的应用。
(三)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年参加实际工作不得少于九个月,
2、具有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学科领域内重大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3、作为自治区药学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在本学科的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还须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技术人员工作、研究的能力以及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取得副主任药师资格以来,开展一项自治区级先进水平的新技术,并具有结合本专业的实际,指导、组织、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的能力。
(四)业绩成果
1、申报人须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主持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以上;
(2)主持盟市级重大科研课题或攻关项目,并获得盟市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以上,
(3)在学术技术上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在实际业务工作中取得显著的成就,在获副主任药师以来,从事药检工作人员每年须完成技术难度大的检品至少2 0件并改进、引进新 *** 二项; 医院药剂工作人员,须开展新业务五项;并在自治区以上学术会议上作学术报告三次。
2、申报人须在撰写论文或著书方面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至少二章;
(2)在国家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二篇;或在自治区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三篇;
(3)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二篇并被收入论文集。
三、副主任药师评审条件
(一)申报条件
申报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博士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资格二年以上;
2、获硕士学位,取得主管药师资格四年以上;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取得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4、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并在高等院校修完本专业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取得主管药师资格七年以上。
5、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者,本人为之一主持人;
6、经国务院批准享受 *** 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7、被选拔为国家、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二)专业理论水平
申报人必须具备下列要求:
1、系统掌握药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专业理论,并在本专业范围内对某一门学科有所特长,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技术全面;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
3、熟悉本专业仪器的结构和原理和高新测试技术手段;
4、获主管药师资格以来参加国际或国内学术会议(含二级会议)二次以上并写出较高水平的综述论文一篇以上;
5、达到继续医学教育规定的学分数;
6、了解计算机在本专业的应用。
(三)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每年参加实际工作不得少于九个月;
2、具有较丰富的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在取得主管药师资格以来,开展一项自治区级先进水平的新技术,对推动本学科的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5、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经统一考试合格。
(四)业绩成果
1、申报人须具有下列业绩之一:
(1)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并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前三名);
(2)在学术技术上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在取得主管药师以来,从事药检工作人员每年须完成技术难度较大的检品2 5件并改进、引进新 *** 一项,从事药剂工作人员须开展新业务三项,并在盟市级以上学术会上做学术报告二次。
2、申报人须在撰写论文或著书方面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参加编写公开出版的技术专著至少一章;
(2)在省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二篇或在盟市级刊物上公开发表论文三篇;
(3)在国内或省级学术会上宣读论文一篇,并被收入论文集。
五、附 则(一)本《评审条件》所定的“专业理论水平”、“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等经区内同行专家评议认可。
(二)本《评审条件》所列“业绩成果”的起止时间均为取得现有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绩。
(三)本《评审条件》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四)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市人社局 编辑:高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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