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机电副总算矿级领导吗
1、同时,煤矿总工程师是煤矿领导班子成员,是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直接对煤矿主要是全面技术工作的总负责人,直接对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
2、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变更报告后将及时给予指导。五职矿长任职资格 学历方面:“五职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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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机电副矿长:负责煤矿的机电设备管理和维护,包括制定和执行机电设备维修保养计划、检查设备运行状况等。此外,有些煤矿企业还会设立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如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30万吨以下煤矿副总工程师配置标准是什么?
1、煤矿副总工程师配置依据如下。《煤矿安全规定》(国务院令第432号)中关于煤矿领导班子设置的规定,副总工程师是其中之一。
2、由具备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实施。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煤矿矿长资格初次培训不少于48学时,复训不少于24学时。煤矿矿长资格和安全资格合并培训初次培训不少于64学时,复训不少于32学时。
3、至少配备1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4、生产能力或者核定能力每年30万吨以下煤矿的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除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煤矿相关工作3年及以上经历。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的井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安全制度:煤矿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为了保障井下工作人员的安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例如,必须佩戴防护用品、遵守通风、瓦斯检测等规定。
第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带班次数:矿长、党委书记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6次,副总工程师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0次。
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其它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的带班下井次数根据实际情况由建设和施工单位自行安排。
煤矿井下领导带班制度 (一)明确各类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和检查的次数。
因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凡是弄虚作假让别人带卡入井的,每发现一次对本人及捎卡人各处罚2000元。所以煤矿带班下井让别人带卡处罚2000元。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之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之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历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根据查询中国矿业网显示,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煤矿安全规定: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七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T8011)规定的安全培训条件的煤矿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学时。根据查询职友集官网显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煤矿企业对聘请副总工程师国家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总工程师对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科研、设计、地测、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负责落实技术管理工作。
矿安〔2021〕51号提出:“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必须配备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配备防突(通风)副总工程师、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历。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对参加培训人员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接受其参加培训。
第15条、地测副总工程师按照分工对地测技术管理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16条、地测技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地测副总工程师应负直接责任。
篇一:副总工岗位职责 配合总工程师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规定,认真履行“一岗双责”。 协助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审查矿井长远规划、生产布局方案及接续计划,确保矿井正常接续。
第十一条 煤矿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二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