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2006职称套改,辽宁省 职称

2023-01-15 辽宁职称评审网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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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06年事业单位工资改革表如何套改?

辽宁省2006职称套改,辽宁省 职称

是2006年事业单位工改工资标准表:

根据这份表,你的岗位工资是:680元(中级),薪级工资是:365元(工龄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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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薪级工资还得参考你的职称任职年限,就是说可能会上下浮动1-3级。

这应该是工资的前两项,不包括你工资条后面的其它补贴。

这次工改,级别越高,工龄越长上调的工资就越高。相对来说,工龄短的要吃亏!

我的理解是用这两项工资去替代你原来的前两项工资,再加上后面的其它补贴。

当然,这只是我的理解,仅供参考。

这次工改工资是从2006年7月开始补发。

不好意思,这个我就不清楚了,你可以到你们学校人事处去问一下,他们应该能解释清楚。

辽政发【2006】40号文件全文?

辽宁省人民 *** 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发[2006]40号

各市人民 *** 、省直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中央、国和院决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进行改革。《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宁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辽宁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省 *** 常务会讨论通过,并经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深化整个社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做出重大决策。对于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提高 *** 行政效能,有效解决当前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政策性很强,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工作,妥善处理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工作平稳实施。

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辽宁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更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更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 *** 、高级 *** 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改革的实施范围

(一)单位范围

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列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实施范围。

(二)人员范围

1.上述单位中,符合下列条件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1)2006年7月1日在册并履行了登记手续的公务员;

(2)2006年7月1日在册,已达到国家规定离退休年龄,经组织批准留任的公务员;

2.2006年7月1日在册,且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工勤人员,实行机关工人的工资制度。

四、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现任职务,是指公务员本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并予以登记的职务。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五)。

1.任职年限的计算。

(1)任职年限,是指从任免机关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2)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时年限。

(3)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2.套改年限的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2)计算套改年限的工作年限,是指从本人工作当年起根据实际工作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

(3)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4)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5)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3.套改工资的具体规定。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更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更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更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更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公务员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此规定只适用于确定人员工资待遇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三)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1.试用期工资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2.试用期满后工资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其他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满合格后,级别工资档次可在定级基础上高定。其中,到县里工作的,高定一档;到乡镇工作的,高定两档。

五、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本人2006年7月1日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当年起重新计算。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三)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工资待遇

1.技术工人。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实行学徒期。学徒期一般为两年。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之一年初中毕业生570元,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10元;第二年初中毕业生590元,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60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10元,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620元。

技校、职高、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如所学专业与工作岗位对口,实行一年的学徒期,学徒期每月生活费标准为:技校、职高、中专毕业生590元,高职专、大学专科毕业生600元,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以上610元。

学徒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予转正,执行初级工的技术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按下列标准确定:初中毕业生按1档确定;技校、职高、高中、中专毕业生按2档确定;大学专科毕业生,按3档确定;大学本科毕业生及以上按4档确定。

(4)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六、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沈阳、大连两市的公务员,按一下职务对应的关系确定职务工资:市长、副市长、局长(巡视员)、副局长(副巡视员)职务分别相当于省级副职、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其中,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处长级以下职务与厅级建制单位的相同。级别工资按下列办法确定:市长、副市长分别按省级副职、厅级正职套改;局长(巡视员)、副局长(副巡视员)在分别按厅级建制单位的厅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处长以下职务按厅级建制单位的相同职务人员套改。

(四)机关工作人员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至今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一档工资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高定两档及以上工资的,可高定两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

(五)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经按国发[1983]40号、劳人薪[1986]100号文件规定固定晋级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其中,原固定了一档工资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岗位)工资档次;原固定了两档工资的,可高定两个几倍(岗位)工资档次。

(六)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更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更低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到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行政、刑事处罚,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公务员,套改时先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在此基础上,曾被劳动教养、判处管制的,再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再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上述两类人员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更低级别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分别低定两个或三个级别工资档次。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到劳动教养、管制、拘役、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等新政、刑事处罚,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低定档次。其中,曾被劳动教养、判处管制的,低定两个岗位工资档次;曾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低定三个岗位工资档次。

(七)正在接受立案或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做出结论后,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八)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在参加工资改革。

(九)根据 ***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组发[1988]9号)关于“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要本人提出申请”,凡是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了延迟手续的人员),不参加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一政策。

七、改革实施时间

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八、其他

本实施意见中凡涉及职务(岗位)及任职年限、套改年限的规定,仅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机构规格和工作人员的职务(岗位)、工龄等问题。

九、组织实施

各市须将贯彻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报送省人事厅、财政厅审批。工作人员增加工资,需按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报 *** 人事部门批准后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略

2006年教师工资套改计算 ***

1、岗位工资的套改:中学高级职称(或其他同级职称)一律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套七级岗位,即930元,中学一级职称(或其他同级职称)一律套十级岗位,即680元,中学二级教师(或其他同级职称)套十二级岗位,即590元。不分获得职称先后。 2、薪级工资的套改:根据“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对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薪级工资套改表》,得到薪级工资级别,再对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得到薪级工资。 3、套改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4、(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工改前职务工资+津贴)-工改前职务工资*10%=本次工改增加额。 以李**为例: 1996年大学本科毕业参加工作,2001年获得中学一级教师职称。期间工作时间没有间断,他的工作年限是11年,套改年限为15年,任职年限5年。按一级教师职称套改十级岗位(680元),按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套17级薪级工资(341元)。因为是中小学教师,按规定享受提高10%。他的工改前职务工资为535元,津贴为229.3元,本次净增额为(680+341)+(680+341)*10%-(535+229.3)-535*10%=305.2元。 三、管理人员、工人及其他人员的岗位工资 正处级干部根据《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按五级即1045元标准,主任科员按《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正科级干部标准,即七级720元,副主任科员按八级640元;高级工按《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定技术三级即615元。 中小学教师以外的事业单位人员不享受提高10%待遇。 四、本次工改退休、退职界限指2006年7月1日以前退休、退职的人员。 五、正常调整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1级薪级工资,在下一年一月兑现。以后,将废除提前晋升工资,取消第13月工资年终奖励。 六、原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保留,但要保证资金来源合法,用途正当。

想知道辽宁事业单位工改初中中级工资如何计算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节选)

文:人事处 来源:沈阳医学院 时间:2006-12-7 10:23:20 点击: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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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节选)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已转制为企业的原事业单位,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技术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技术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 聘用在高级 *** 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 *** 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是指从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止到2006年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实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绩效工资的分配。

(四)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实施。

对在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它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国家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

三、正常调整工资办法

(一)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二)岗位变动人员工资调整办法。

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三)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统一组织实施。

(四)调整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国家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五、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一)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为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国家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 *** 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等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国家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制定指导意见,选择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进行试点,探索建立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 人事、财政等部门制定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办法,结合考核合理确定其收入水平,使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与单位的社会经济效益及长远发展相联系,规范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收入分配,并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一)建立工资分级管理体制。

国家主要负责制定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对各类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调控本地区、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

国家制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 *** 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七、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见习期工资执行期满后,上述人员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标准,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标准,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标准,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标准。

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初期工资标准为845元。明确岗位后,按所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分别执行11级和14级薪级工资标准。

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可适当高定:其中,对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一级,在乡镇工作的高定两级。

2006年最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套改等级标准对照表 ***

2006年7月开始实施的最新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套改工资表、标准对照表等资料软件大 ***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将建立由四部分组成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岗位绩效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实行“一岗一薪、岗变薪变”,“一级一薪、定期升级”。附件可以查出你的基本工资。 可以让你对照图片提供的表格标准查找2006年7月开始实行的本次最新公务员工资改革后,多拿了多少。

机关单位工资改革标准是国发2006(22号)

事业工改后标准是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机关套改实施细则是国人部发2006(58)号,

事业套改实施细则是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离退休人员增加工资是国人部发2006(60)号

需要文本文件的朋友,可以通过文号搜 2006年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 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5年12月31曰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一)、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上述范围的单位,除工勤人员外的公务员。 � (一)、套改办法 1、职务工资。 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2、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档次按照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重新确定。 现任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按正式任命的开始时间计算。 套改年限,按工龄、学历,减去扣除的年限确定。截止时间2005年12月31曰

一、是国发2006(22号),这个是机关工改后标准.

二、事业工改后标准是国人部发2006(56)号,机关套改实施细则是国人部发2006(58)号,事业套改实施细则是国人部发2006(59)号,离退休是60号

职务与级别对应表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18级-12级

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20级-14级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22级-16级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24级-17级

科员:26级-18级

办事员:27级-19级

职 务 工 资

职级 领导 职务 非领导职务

正厅级 1410 1290

副厅级 1080 990

正处级 830 760

副处级 640 590

正科级 510 480

副科级 430 410

科员级 380

办事员 340

级 别 工 资

级别 档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十一 85 1217 1302 1387 1472 1557 1642 1727 1812 1897 1982 2067 2152 2237 2322

十二 79 1117 1196 1275 1354 1433 1512 1591 1670 1749 1828 1907 1986 2065 2144

十三 74 1024 1098 1172 1246 1320 1394 1468 1542 1616 1690 1764 1838 1912 1986

十四 69 938 1007 1076 1145 1214 1283 1352 1421 1490 1559 1628 1697 1766 1835

十五 65 859 924 989 1054 1119 1184 1249 1314 1379 1444 1509 1574 1639 1704

十六 61 786 847 908 969 1030 1091 1152 1213 1274 1335 1396 1457 1518 1579

十七 57 719 776 833 890 947 1004 1061 1118 1175 1232 1289 1346 1403 1460

十八 53 658 711 764 817 870 923 976 1029 1082 1135 1188 1241 1294 1347

十九 49 602 651 700 749 798 847 896 945 994 1043 1092 1141 1190 1239

二十 45 596 641 686 731 776 821 866 911 956 1001 1046 1091 1136 1181

二十一 41 504 545 586 627 668 709 750 791 832 873 914 955 996 1037

二十二 37 461 498 535 572 609 646 683 720 757 794 831 868 905 942

二十三 33 422 455 488 521 554 587 620 653 686 719 752 785 818 851

二十四 30 386 416 446 476 506 536 566 596 626 656 686 716

二十五 28 352 380 408 436 464 492 520 548 576 604 632 660

二十六 27 320 347 374 401 428 455 482 509 536 563 590 617

二十七 26 290 316 342 368 394 420 446 472 498 524 550 576国发(2006)22号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要求,必须深化改革,建立科学完善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广大公务员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

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大家充分认识这次改革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精神上来。要切实解决好本地区和本部门在这次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

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干部激励和保障机制”的精神和公务员法规定,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工资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的工资水平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建立适应经济体制和干部管理体制要求的工资管理体制,实现工资分配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改革公务员现行工资制度,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1.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2.调整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并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增加级别工资。公务员年度考核称职及以上的,一般每五年可在所任职务对应的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一般每两年可在所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对应更高级别后,不再晋升级别,在更高级别工资标准内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3.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等待遇。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 *** 、高级 *** 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2.基本工资正常晋升办法。

机关工人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一般每两年可在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1.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另行制定,适当时候出台。

2.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考虑自然地理环境和人文社会发展等因素,建立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合理界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和类别,适当增设津贴类别,合理体现地区之间艰苦边远程度的差异。依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各地区艰苦边远程度的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政策性因素,确定实施范围和类别。建立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和实施范围、类别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定期评估并适时调整实施范围和类别。执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资金,属于财政支付的,由中央财政负担。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3.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另行制定。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地区、部门和单位现自行建立的岗位津贴以及在国家规定之外自行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的一律取消。

(四)健全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收入水平的调查比较。

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水平等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基本工资标准的幅度。

各类津贴补贴标准的调整办法,结合完善津贴补贴制度另行制定。

(五)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

三、改革的其他政策

(一)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的工资和聘任制公务员的协议工资,由人事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截至2006年6月30日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实行新的工资制度,适当增加离退休费。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在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

(四)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执行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及时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

(五)这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实施时间

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及改革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和驻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五、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2006年工资套改方案中的薪级是怎么计算的?

工资改革分为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和公务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还有参照公务员的责根据单位具体情况。

学龄是指本次套改的年限。指的是之一学历,只有国家计划内招生的才算,如果是本科,按四年算;专科的为三年,但如果在校为两年,按两年算。自考、成考等都不可能算的。

五级工资制:

岗位月薪不是一个固定值,而是存一个区间,在这个区间内每岗位又分为五等工资。

一、含义:

一级对应的是,“欠资格上岗”,二级对应的是“期望”,三级对应“合格”,四级对应“胜任”,五级对应“超胜任”。

二、五级工资:

层级薪酬中的月薪按企业整体薪酬水平定位,一般对应三级(合格)或四级(胜任)

薪酬水平定位有一定竞争力,对应四级(胜任)

薪酬水平定位偏低的,对应三级(合格)

三、级差设定:

五级的每级级差相距5%-25%,一般可取12%

扩展资料: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一、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 *** 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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