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高职称级别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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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待遇
职称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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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单位,尤其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职称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据这位工作人员介绍,不同职称的工资待遇,国家是有标准的,但每个省也要结合本省的经济实力。
从我省的情况来看,省直及不同市州之间是不同的,但省直内部及同一市州内部,同一级别的职称工资水平则是一样的。
据介绍,职称级别对应不同的岗位级别,职称岗位级别共分12级,其中,12、11级为初级;10级~8级为中级;7级~5级为副高级;4级~1级为正高级。
不同职称级别的工资待遇会有差别,而即使是同一职称级别,但岗位级别不同,工资待遇也不同。
不同级别之间的工资待遇会相差多少钱呢?
以省直为例,正高的4级可能会挣到5000元~6000元,3级大约为7000元左右,2级就可能达到8000多元。而副高的工资大约在3000元~4000元,中级职称的工资一般在3000元以下。
但同一职称,不同地区因经济水平有差别,工资水平也跟着浮动。比如,同北京、上海、广州这些城市比,吉林的工资水平要低得多。“只要单位接收,具有相应职称的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是可以横向流动的,而且可以享受当地的工资待遇水平。”
除了与工资的挂钩,职称的级别越高,在国家一些资助培养项目的取得上就更有优势。比如,国家常有一些人才项目,取得这些项目的项目带头人和项目负责人,都要在职称上达到一定的水平才行。
另外,这种“优待”也体现在一些公派留学和高层次人才的继续教育上。
在人才的人才的选拔方面,对职称也有要求,比如省级人才荣誉,如省级拔尖人才、省级专家,职称都得在副高以上。国家的一些荣誉,如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特殊计划人才,基本上要达到正高级职称。
“表面上看,这些都与职称挂钩,实际上是与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挂钩。”据介绍,专业技术人员越往高处走,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就越重要,职称级别就会被淡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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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职称享受的什么政治的待遇?有什么规定?
副高职称和普通老百姓享受同样政治待遇,如果是事业单位工作,副高职称的工资待遇比中级职称的要高,岗位工资高于副处的工资.副高人员,因工作需要,还可以延长退休时间.
高级工程师退休后的待遇如何样
一般来说,企业高工和企业的中级工程师,退休费的计算办法是一样的,没有区别,区别就在于个人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的不同,会算出不同的退休费,但是在退休之后,调整退休费的时候,就有区别了,对于具有高工资质证书,并且在退休之前在岗的,除了普调之外,还可以给予倾斜政策,另外增加退休费,而对于中级职称的,则没有倾斜政策,只有普调,没有特殊倾斜增加。同时,企业高工,退休时,不考虑高工技术职称,和他人一样计算,只是在各个省市出台调整退休费时,对于高工,有倾斜政策,具体多少,各省市不一样,比如河北2012年调整正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280元,副高级职称的每月增加170元。辽宁省2012年的调整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更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 *** )的,每人每月更高再增加400元,天津2012年调整,正高为280元,副高为150元,浙江的正高为330元,副高为230元等等,所以,只能根据你当地的文件进行执行。
辽宁省退休人员调整退休金细则高级职称调整方案,高级职称补贴是否包括高级経济师、高级政工师、高级统计师
辽人社发【2012】14号
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精神,经省 *** 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2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先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不含符合劳人社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5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4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2、2011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四)企业退休 *** 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首屏的,补足道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 *** )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在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每人每月更高再增加5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 *** )的,每人每月更高再增加400元,对差额补足5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 *** 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各市(县) ***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把此次调待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工作。要采取有利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2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副高职称退休后的待遇
法律分析:根据原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事业单位现行的“处级副职”改称为“六级职员”。
(1)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对保障公务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基础性作用,实行全国统一的制度、政策和标准。公务员基本工资由职务(职级)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构成。职务(职级)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职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为体现岗位职责的差别,领导职务和职级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公务员按所任职务(职级)执行相应的职务(职级)工资标准。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共设27个级别,每一职务(职级)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职级)、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随着公务员分类管理工作的推进,对法官、检察官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消防救援干部等公务员实行了有别于其他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序列,相应制定了配套的基本工资制度、政策和标准。
(2)津贴。津贴是对公务员在一定环境下额外劳动消耗和生活费用支出给予的适当补偿。公务员的津贴分为地区津贴、岗位津贴两大类。地区津贴分为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的差异。国家对地区附加津贴实行分级管理,对各地的地区附加津贴水平进行调控。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就对这一制度作出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能实行。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尽快推行这项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自2006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工作,为推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奠定了基础。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体现不同地区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是对公务员在艰苦边远环境下工作生活的补偿,国家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行统一管理。这一制度从2001年1月起开始实施,2006年7月进行了完善,总的原则是科学评估、合理调节、动态调整、加强管理。根据艰苦边远程度的不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分为6个类别,由低到高依次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五类、六类,各类地区津贴标准适当拉开差距。2015年1月,建立了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原则上每2年调整1次,参考同期全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平均水平的增长比例确定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平均水平的增长比例。如遇发生金融危机、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延后调整。通过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国家对不同地区之间公务员的工资差距进行有效调控,防止差距过大,逐步缩小差距。部分条件特别艰苦的地区,按国家规定实行特殊的地区性津贴补贴政策。岗位津贴根据公务员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条件确定,主要发放给在苦、脏、累、险、特岗位上工作的公务员。公务员只有在上述岗位工作时,才能享受相应的津贴;离开岗位时,相应的岗位津贴即行取消。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