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11名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被曝光,将会面临什么处罚?
在大多数人印象中,教师作为传道授业解惑的主体,本应该是个受人尊敬且体面的工作。但在教师队伍中,仍然有一些人违背师德师风。近日,江西就曝光了11名教师违反行为,来看看他们将受什么惩罚:
1.办班补课,记过处分失去职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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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在校老师是不允许课外办班的,根据江西教育厅通报,江西农业大学北区一名教师,利用暑假期间,就开设作文和书法辅导班,违反了师德师风。
这还不算,这名教师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应该没有资格的学生,纳为“三好学生”活动对象,有失公平原则,这是作为教师最不应该犯的错误。通过这两件事,也让这名教师记了大过,同时两年内不得参加职称评选。
在我看来,这名教师是明知故犯“顶风作案”,明明知道不能办班授课,还不顾规定,确实给学生们做了不好示范。
2.教师变销售,推销辅导资料
其实在生活中,我觉得这种情况很常见。教师要求学生去固定买辅导资料,有些甚至明确表示去哪里?可能他会从中获取一定提成吧。教师秒变销售,通过自己的权威让学生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利,这点同样违法师德师风。
而违法教师也被取消了“评优评先”“年终绩效考核奖”的资格,真的有些得不偿失。
3.资料作假,做出错误示范
景德镇市浮梁县的两名教师,则因为申报职称材料作假而受到处罚。
在申报材料时,这两名教师提供了虚假荣誉证书,因而受到了警告处分,和一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荣誉证书,是对教师工作认可的方式之一,而现在却成为一些教师晋升资格的虚假“门槛”,这是相当错误的行为。
在我看来,这和学生考场作弊没什么区别,同样是没经过自身努力而得来的结果,有什么意义呢?
4.课外 *** ,涉及4名教师
其实这种情况和课外办班辅导,性质是一样的,这4名教师则受到了记过,降低岗位等不同处罚,好不容易升上来的职称也与之无缘。
除此之外,还有几名教师因违反补课规定,而受到了相应惩罚。
说说我的看法
在我看来,教师这份职业更像是一面镜子,教师在用自己的行为影响着学生的价值观,人生观。如果连学生尊敬的教师都做出违反规定的行为,那么学生,家长要怎么想?
所以我个人觉得,选拔教师时不仅要专业知识过硬,更要在职业素养,人品以及道德方面给予考量,才能选拔出更为优秀的教师队伍,能更好帮助学生。
纵观以上违反师风师德的行为,大部分都是因为课外辅导, *** ,其实简单来说就是以增加收入为目的。虽然可以理解,但这种做法毕竟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教师将大部分知识都放在课外讲,那么试问课堂对学生还有什么意义呢?
写到最后
身为教师,我觉得良好觉悟也是很重要一方面,因为这份职业具有特殊性,就像是医生需要救死扶伤,教师更像是领路者,带领孩子们树立良好人生观,价值观。如果连老师都无法遵守相关规定,那么孩子们要如何信任他呢?
江西省事业单位职称晋级到退休时会自然晋向上晋一档吗?
江西省事业单位职称晋级到退休时不会自然晋向上晋一档。
人社部门经办人在“江西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管理系统”登陆,对主管部门上报备案的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复核,上报负责人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进行公示。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不予备案。
纸质材料报备后,单位经办人在“江西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管理系统”登陆,录入本单位“2020年度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并上传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本单位《2020年度江西省事业单位职称晋升评审计划备案表》和最新的《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情况备案表》原件,上报单位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在“职称管理系统”登陆,审核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
教师职称评审不公怎么投诉
可以先向评委会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主管该评委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如果投诉处理结果你不服,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之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人员职称及晋级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案件线索管理的问题
中央纪委对加强案件线索统一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并正在研究起草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在上级有关规定出台前,可先行试点,如填写规范的案件线索登记表。在上级规定出台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初步核实呈批表的问题
根据《中国 *** 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九条及《初步核实呈批表》表式,《初步核实呈批表》领导批示一栏,只要求分管领导签字审批,不需要加盖所在单位印章。
初步核实的权限在纪委,一般不宜由党委批示。设立纪检组织的,应由该纪检组织行使此项职能;未设立纪检组织的,由党委批准。
三、关于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的问题
对于建议立案处理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应援引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依据,程序方面的依据可援引《中国 *** 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案件检查条例》)等规定,实体方面的依据可援引《中国 *** 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在报领导审批时,应附有关的证据材料,在归档时,应将初核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一并归档。
四、关于立案审批表的问题
1、关于对司法移送的党纪立案依据,可以援引《纪律处分条例》第33条。2、党纪立案决定,应当集体讨论,领导签署审批意见时应写明集体讨论的情况。3、对最基层单位,呈报单位一栏应由初核组填写,并加盖确定初核组这一组织的单位、部门或基层纪委的印章。4、对于立案是否须党委批准,按照《案件检查条例》第十七条分不同情况办理。5、纪委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立案的会议记录,可不归入案卷,但应在立案审批表上写明何时、何会议上讨论决定的情况。
五、关于宣布立案决定的问题
宣布立案决定,在立案后的之一次谈话用笔录或者 *** 立案告知书宣布,均需本人签字。宣布立案决定的时机,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调查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的时机宣布。组织告知的党纪立案决定书有定制的格式文本,可向区纪委案件检查室领用或按照规范样式自行印制。立案决定书应当送达同级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
自办案件立案后移送司法等部门的,对被司法、行政羁押的被调查人,一般也应当宣布立案决定。因客观情况,确实无法宣布的,应写明情况,一并归入案卷。
六、关于《错误事实材料》的问题
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将认定事实所写材料的名称仍为《错误事实材料》。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七、关于涉案财物暂扣的问题
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物品和非法所得时,要填写有统一格式的《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人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字。对于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八、关于证据材料的问题
党员身份,由所在党组织出具证明;职务身份证明材料以任命机关的文件为准。在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中,审计报告或财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是认定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事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在证据材料中一般应当具备。对于复印的证据材料,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
九、关于移送审理手续的问题
设有审理部门或者审理组织的单位应当办理案件检查移送审理的手续,违纪案件移送审理的手续应包含领导批示。
十、关于查审分开的问题
违纪案件的处理必须做到查审分开。
十一、关于征求有关组织意见的问题
由上级纪检监察组织直接处理的案件,必须征求有关组织的意见;由任免机关、基层单位或者在本单位处理的违纪案件,可以不需要征求意见;对违纪案件处理
职称造假查出来会怎么处理?
处分为以下几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提升干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
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
本办法所称干部人事档案造假,是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手段,造成干部信息失真失实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1)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2)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3)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4)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景德镇两教师职称材料造假被教育厅通报,“掺水”的证书让谁难堪?
江西省教育厅印发通报,对6起省内中小学老师违反师德师风的典型问题进行了公开曝光。这六起典型案例中,有违规补课办班的,有在校外培训机构 *** 的,也有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的,这些现象也是师德师风问题中的顽疾,几乎每年曝光的事例都差不多,只是曝光的学校和老师不一样罢了。
这一次比较不一样的是,通报了景德镇浮梁的两位老师职称材料造假的问题,通报指出,这两个老师在职称评审的过程中,提供了虚假的荣誉证书,因此给予这两个老师警告处分,并且一年之内不能评优评先,不能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评职称需要材料和证书,这是众所周知的,材料齐全,荣誉证书比较多,就意味着能够优先评聘,快人一步。在教师职称评聘材料中,有一些是硬性的条件,比如年度考核优秀,师德师风考核优秀,比如要有相应等级的论文发表(根据职称的高低,等级也不一样),有的地方高级职称还要求县区级以上的优秀荣誉。还有一些是加分项,比如优质课比赛,一定级别的公开课,还有指导学生获奖,说课竞赛获奖等等。
硬性条件是不大能够造假的,因为硬性条件审核的比较严格,一旦不合格是没有资格参加评聘的。年度考核,师德师风考核每一年的结果在网上能查到,无法造假,县区级以上的荣誉都有案可查,造假可能性比较小。
论文发表除了要有刊物,证书之外,还要在相关上能够查询到才行。虽然发表论文不难,只需要交钱就可以,但是时间上是没办法造假的,要提前一年的时间去准备才行。
能让有的老师“动脑筋”的是那些加分项,比如县区级的优质课竞赛的获奖,说课比赛的获奖,示范课,公开课的证书什么的。首先教研室几乎每年每个科目都会组织优质课,说课,课件 *** ,微课等等竞赛,每年发出的证书不知凡几,经年累月下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可以说是满天飞。
前几年这些比赛的证书在网上也没有备案,所以只要能拿出盖着教研室公章的证书,评聘机构也很难判断真伪。除非是有人举报,才会去认真查验公章,查找当年比赛的相关记录才能进行辨别,不过这个工作量是非常大的。这也就让那个有的老师存在侥幸心理,想着走捷径,为自己的评聘增加一些胜算。
比赛的获奖证书本来是一种荣誉,但是和职称挂上钩,似乎就有点变味了。自从和职称挂钩之后,以前无人问津的各种比赛变得走俏起来。比赛名额有限,一所学校一次比赛往往只能拍一两个老师参加,而需要这个证书的老师又挺多,于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各种请客送礼拉关系,大家不是为了比赛,不是为了展现自己的教学风采而去,纯粹就是为了那一纸可以在职称评聘中加分的证书。
那些因为指标限制不能参加比赛的老师怎么办?难道就眼巴巴地看着自己的分数落后于人?这个时候有的老师就开始想“办法”,走“捷径”。比如浮梁的这两个老师,提供了虚假的荣誉证书,想滥竽充数,蒙混过关,没想到还是砸了自己的脚。
为人师表的老师,却做出这样弄虚作假的事,实在让人感叹,但是这样的事我想绝不是之一次,也不会是最后一次。只要职称评聘制度还在,证书加分规定还在,这样的让人难堪的一幕还会出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