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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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第五十四条中的“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有前款所列之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指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书、证件。
“有之一款所列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1.将第九条之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发生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跨县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2.将第九条之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生在省内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的,或者发生在中央所属单位与地方所属单位之间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前两项情况的,当事人可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3.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设区的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跨县山林,由于原经营单位已被撤销或分开,当时山林权属又未明确的,山权和天然林林权按行政区划确定权属,人工林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协商处理。”
4.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将第三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县内或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是指当事人双方同在一个县内或者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并受该行政区域的人民 *** 主管,否则视为跨县或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四、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有收取费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收取费用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五、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2.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指导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3.将第九条修改为:“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应当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4.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民技术人员通过职称评定与晋升的考试、考核合格后,经县级以上人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可以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5.删除第二十六条之一款之一项。
6.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资金管理使用 *** ,由省人民 *** 制定。”六、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1.将第四条之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不包括市辖区人民 *** ,下同)应当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人民 *** 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或者划拨该幅土地的使用权。”
2.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统一征收,主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地权属登记和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 *** 、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建、房产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3.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 *** 应当在本年之一季度内,将上一年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用途,上报省人民 *** 发展改革、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收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 *** 审批:……”
江西省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评审职称基本条件:
助理工程师 (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
工程师 (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2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3年以上。
高级工程师 (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满五年。
各省市对优秀人才和有重大贡献的人才有破格申请的政策。
(详细条件可在江西省 *** 官网查询)
评定流程:
申报审核,评议组或评审专家评议,评审,评审结果公示,评审结果确认
农业类专业人员评审职称需要哪些条件?
一、农业类职称有哪些?
(一)农业类职称
1.技术员;
2.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兽医师);
3.农艺师(畜牧、兽医师)。
(二)基本标准: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2.热爱“三农”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3.身心健康,具备从事农业技术相关工作的身体条件。
4.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5.农业技术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
二、农业技术人员评职称要满足哪些条件?
不同职称所要求的条件都是不一样的,例如:
(一)农业技术员
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完成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
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够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能够向群众传授本专业技术知识,进行一般性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4.具有指导农业技术员的能力。
5.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本系列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三)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理念、新 *** 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技术工作的能力,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情况,解决较为复杂的实际问题。
3.参与农业农村科研或推广项目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行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法规制(修)订、技术标准和规程制(修)订、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咨询报告撰写、技术培训教材编写等;或能够结合农业农村生产实际制定技术工作规划、计划,并参与推广先进技术、科研成果,在降低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加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作出成绩。
4.具有指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的能力。
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本系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高中(含中专、职高、技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四)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
1.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取得相应中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承担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 *** 等,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得到一定规模的应用;
(2)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或作为主要编写者,参与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本系列中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五)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
1.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高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或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解决农业农村生产中的复杂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3.取得相应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研制开发或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 *** 等,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得到大规模应用;
(2)作为之一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主持的农业农村重大工程、计划、项目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编写的农业农村重大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六)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
1.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和各类涉农企业从事技术推广工作,业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较为全面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本领域前沿发展动态,能够创造性地解决复杂的实际问题或重大技术问题。
3.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推广的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新 *** 等得到大规模应用,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
(2)作为之一完成人,获得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本专业及其相关专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
(3)指导实施的农业农村技术推广重大工程、计划、项目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或在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任务、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重要农业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等工作中发挥了关键性技术支撑作用,或主持编写的技术推广规划、技术标准和规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咨询报告、技术培训教材等在本领域被广泛认可;
(4)能够为农民生产生活、农村社会服务、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重大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保障,在农业转型升级、农村发展繁荣、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4.在指导、培养农业技术推广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指导相应副高级职称人员的工作。
5.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本系列副高级职称后,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相关工作满5年。
三、农业技术人员评职称需要什么材料?
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职称所需要的材料都是不一样的,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详细的情况可咨询当地相关 *** 部门。
以上就是关于农业技术人员评职称的条件类型的一些介绍,有需要申报的朋友可去当地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另外,申报不同的职称、不同级别,所收取的评审费用是不一样的,具体当地当地当年 *** 部门公布的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