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将产生大变化
职称评审将产生大变化
职称评审将产生大变化,涉及8000万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定政策,迎来多年未有的大调整。截至目前,包括中小学教师、高校教师、医护人员等在内的27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全部出台。职称评审将产生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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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将产生大变化1
近日,“新华视点”记者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获悉,历经5年,职称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已完成,27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出炉。这一涉及全国约8000万专业技术人才的改革措施将产生哪些影响?
27个职称系列改革指导意见出炉,增设11个系列正高
9月以来,许多地方启动了今年的职称评定工作。尽管还没收到正式通知,江西景德镇的陶瓷绘画师李小贵非常期待:“2015年我评上副高,本来以为一辈子就这样了,没想到这个职称‘天花板’会突破。”
李小贵从事陶瓷绘画18年,在当地小有名气。按照过去的规定,就算他终其一生雕琢技艺,也只能止步副高。
今年2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发布《关于深化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这一行业的人员首次设置正高职称。“这是对我们专业水平的更高认可,激励大家进一步提高造诣。”李小贵说。
尽管职业评价体系已经多元化、市场化,但在诸多行业企业,职称仍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并与工资待遇、科研资源、上升通道等密切相关。
2016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截至目前,包括中小学教师、高校教师、医护人员等在内的27个职称系列的改革指导意见全部出台。
“不只是工艺美术人才,这次改革增设工程、经济、会计等11个系列的正高,惠及近3000万专业技术人员。改革健全了制度体系,完善了评价标准,创新了评价机制,着重解决评价标准不合理、一刀切等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刘冬梅说。
涉及8000万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定政策,迎来多年未有的大调整:
——工程、农业等一批职称系列的评审专业得以细分;
——新兴职业不断纳入职称评价范围,新增动漫游戏、运动防护师、快递工程等13个评审专业;
——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实行考试、评审、考评结合、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等多元化评价方式;
——对研究人员探索实行代表作制度;
——对互联网领域的奇才、“怪才”建立评审绿色通道……
“这是现行职称制度实施30多年来首次进行的全面系统改革。种种突破性的安排,旨在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评价制度。”刘冬梅表示,核心目标是从申报上打破身份、档案等制约,畅通各类人才职称申报渠道;从评审上减少条条框框,让干得好的'人能评得上,真正树立以实绩论英雄的导向,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的巨大潜能。
鼓励以实绩论英雄,解决评价与使用相脱节问题
“这次改革不再唯学历、唯资历,论文、学历不做‘硬杠杠’,以实绩论英雄。”刘冬梅说,对医护人员主要突出临床实践能力,对教师主要看教学质量,鼓励大家在一线建功立业。
56岁的于刚是山东省立医院眩晕诊疗中心主任,因医术精湛,被称为山东治晕“之一人”,常年一号难求。但也正是因为精力主要放在临床上,论文和科研成果较少,他获评副高14年还没评上正高。
两年前,山东试水卫生职称“双自主”改革,于刚被定为临床优势型人才,通过侧重临床实绩、降低论文评价,在2020年3月获得主任医师的证书。
“职称毕竟是对专业水平的认可,申请加入专业学会或者申报科研项目都对职称有较高要求。另外,评上正高也有利于带团队、开展工作。”于刚坦言。
2020年,包括山东省立医院在内的55家改革试点单位,共有5037名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职称。
此次改革令职称评价标准回归岗位需求和实际贡献。比如,对高校教师不再以SCI、SSCI等论文指标作为参评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对医护人员加强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评价,淡化论文要求;对翻译、演员、计算机等行业不再做学历要求等等。
近日,山西省发布2021年全省中小学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通知,要求校长、园长和各级教研室教研员如果不从事学科教育教学,不得申报正高级教师,同时取消了申报正高级教师的奖励和荣誉要求。
太原市某小学教师张静认为,教师的本职工作就是教书育人,有了好的评价标准,老师们更能安心站讲台,全心谋教学。
南京林业大学蒋华松没有发表一篇论文,仅以教学业绩评上了教授;只有高中学历但创作成果斐然的江苏作家周洁,从中级直接获评正高;航天六院长动集团军品事业部车二班班长黄汉华等1万多名操作工、电工、钳工等,打破学历和身份限制评上正高……
“随着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先行破冰、红利释放,改革取得了阶段性重要进展,显著提高了人才评价科学化水平,解决了人才评价与人才使用相脱节,评上的用不上、用上的评不上等问题。”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人才理论与技术研究室主任孙锐表示。
破除条条框框后,如何确保公平公正?
5年来,职称政策制度体系初步确立,标准、程序等方面基本有规可依、有据可循。但记者采访发现,强调论文篇数、论资排辈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困扰人才的“烦心事”“老难题”尚未完全破解。
“国家的改革指导意见提出要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但看最近单位发的评审通知,对论文的要求还是没变。”北京一家事业单位的陈女士告诉记者。
这家单位负责人事工作的徐先生则认为:“职称标准破易立难。尽管论文与业务关系不大,但评职称总要有一些衡量标准。如果论文、奖项、年头这些都不看,那拿什么来筛选?”
在采访中,部分“211”高校的青年教师也表达了困惑:“核心期刊论文数至少是一个相对公平的指标,现在不拿它作为要求,那就没有硬性标准了。评审决定权都在专家委员会,谁来决定请哪些专家?如何排除人情干扰?操作空间会不会更大?”
少数受访者反映,职称能不能评得上、多久能评上,还是受人情世故、资历年限以及和领导的关系等因素影响。
“破‘四唯’是中央的明确要求,是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但‘不唯’不是‘不要’,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国家层面已经制定了新的标准条件,建立了综合监管体系,现在要做的是推动各项改革落地落细。”刘冬梅说。
“各单位需要着眼实际,进一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根据行业和专业差异,选择论文和奖励权重,研究制定评价能力、贡献和业绩的细化指标。”孙锐说。
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加强职称评审全流程监管、完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孙锐建议,下一步需细化相关办法,推进制度落地,去除企事业单位行政化、官僚化干扰,同时推动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职称评价。
刘冬梅也表示,将进一步加强评审专家队伍建设,建立专家诚信记录,健全同行评价机制,尽可能地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和针对性。
职称评审将产生大变化2
日前
湖北向广大企业
下放职称评审权!
符合条件的企业
不仅可以承接
本单位职称自主评审
还可以承接
本行业职称社会化评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人才发展激励促进科技创新,湖北省人社厅经过前期调研,按照服务发展、科学评价、以用为本的原则,向广大企业下放职称评审权,并会同省科技厅、省经信厅、省国资委联合发文,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接职称评审权。
文件明确,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省属企业承接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权的条件由省级人社部门制定,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企业承接中级、初级职称评审权的条件由市州级人社部门制定。
承接高级职称评审权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明确的行业主管部门,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在职称评审或其他方面没有发生违规违纪等行为。其中,承接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的企业,参保职工应在2000人以上,已取得高级职称40人以上,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人员占职工总数的30%以上,或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承接高级职称社会化评审权的企业,要能够代表本行业发展的全省更高水平,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正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承接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可适当放宽参保职工、已取得高级职称人员数量要求。
文件指出,承接按企业申请、各级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考察评估和分级核准备案的程序进行。经核准备案的企业,可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承接自主评审权的企业,可打破每年集中评审一次的做法,采取一事一议等方式开展常规评审,评审结果由企业自主确认、自主使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按程序录入国家和省职称评审信息查询平台。
此外,对于已承接自主评审权企业的辅系列专业技术人才和不能承接职称评审权企业的专业技术人才,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人事 *** 机构、工商联、行业协会(学会)或设在相关区域的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推荐参加相应专业评委会的社会化评审。
为什么要设置基层农技人员职称
一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必然要求。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人才是关键。近年来,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层出不穷,一、二、三产业加速融合,对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地发挥“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能够激励和引导广大农业技术人员提升能力素质,不断强化人才在乡村振兴中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具体举措。1986年建立的农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制度,对调动农业技术人员积极性、加强农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原有职称制度存在的制度体系不够健全、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日益凸显,亟需改革和完善。2016年底,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通过3年时间,基本完成工程、卫生、农业等职称系列改革任务”。《意见》的出台,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业农村领域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
三是统筹推进“三农”发展的内在要求。机构改革以后,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任务由推进农业产业发展向统筹推进“三农”发展拓展,农业农村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意见》的出台,有利于鼓励和吸引各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投身农业农村发展。
中国科协、农牧渔业部、水利电力部、林业部关于颁发《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和晋升试行通则》的通知
之一条 为了加速培养和合理使用不属于国家职工编制的农民技术人员,建立一支宏大的农民科技队伍,以适应农村经济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的迫切需要,特制定本试行通则。第二条 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政策法令,努力继承和发扬传统农业技术,积极钻研现代科学技术,勇于改革创新,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第三条 凡在农村从事农, 林、 牧、副、渔、乡镇企业、机械、水利、水土保持、农电、财会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农民技术人员和职业中学毕业生及各种能工巧匠,均可报名参加考核。第四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以工作成绩、技术水平、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参考科学文知识水平及从事本专业工作的资历。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定为; 农民助理技术员、 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 *** 、农民 ***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其各级的标准是:
(一)具备下列诸条件者,可确定为农民助理技术员:
1.经一年以上系统培训或自学,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 示范、 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等技术工作;
3.从事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较好。
(二)具备下列诸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或相当于初等技术学校毕业的技术水平,或己取得农民助理技术员职称,基本掌握并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3.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良好。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 *** :
1.具有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技术水平,能掌握运用本专业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等工作中的技术问题,胜任农村合作经济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能撰写技术总结和工作报告;
3.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显著。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 *** ;
1.具有或相当于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以上技术水平,能较熟练掌握、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丰富的专业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并有某些专长;
2.能独立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建设、治理中较复杂的技术难题,并有撰写技术资料,总结经验和培训、指导农民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3.从事本专业七年以上,在生产实践中成绩优异。
(五)各类农民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评定,除按本通则执行外,亦可参照有关专业技术系列的规定,进行职称资格的评审。评审时要注意保证质量,可根据专业的特点,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成绩、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特别要充考虑到他们创造的经济效益。第六条 对成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文化程度和从事技术工作时间的限制确定技术职称,对某些文化水平低,但具有特殊专长,长期从事技术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成绩显著,经主管科技业务部门推荐,考评委员会批准可免予笔试。第七条 评定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各地要在县 *** 领导下,由县有关业务部门和县科学技术协会牵头组成县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委员会,各有关学会会同业务部门分别成立专业考评小组,县评定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国家中级技术职称科技人员三人以上。各专业考评小组成员中,中级技术职称以上科技人员必须占2/3以上。
各专业考评小组受县评定委员会指导,负责本系统农民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考评工作制定出考核、考试具体标准和办法并付诸实施。第八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核评定,采用自愿报与推荐相结合,分别参加各有关专业的考试、考核。各专业考评小组根据报考人员的考核成绩、本人业务技术总结及考试成绩,提出评定职称意见,报经县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由县人民 *** 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并颁发证书。第九条 申请授于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要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业务技术工作总结或报告,经正式考核、考试、评定、批准后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或业务考绩档案。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
2.将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3.将第五十四条中的“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江西省渡口管理条例
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有前款所列之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按渡口管理权限,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指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可以并处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证书、证件。
“有之一款所列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1.将第九条之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发生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跨县的,当事人可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2.将第九条之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生在省内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的,或者发生在中央所属单位与地方所属单位之间的,以及其他不属于前两项情况的,当事人可向省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调处申请”。
3.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设区的市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跨县山林,由于原经营单位已被撤销或分开,当时山林权属又未明确的,山权和天然林林权按行政区划确定权属,人工林按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原则协商处理。”
4.将第三十三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5.将第三十七条第七项修改为:“县内或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是指当事人双方同在一个县内或者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内并受该行政区域的人民 *** 主管,否则视为跨县或跨设区的市的辖区区域。”四、江西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1.删除第八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工作人员有收取费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者上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收取费用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五、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
1.将第六条第三项修改为:“指导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2.将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指导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群众性科技组织的农业技术推广活动”。
3.将第九条修改为:“村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应当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指导下,宣传农业科技知识,落实农业技术推广措施,为农业劳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4.将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农民技术人员通过职称评定与晋升的考试、考核合格后,经县级以上人民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可以授予相应的技术职称。”
5.删除第二十六条之一款之一项。
6.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规定的资金管理使用 *** ,由省人民 *** 制定。”六、江西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划拨管理条例
1.将第四条之一款、第二款分别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不包括市辖区人民 *** ,下同)应当对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或者划拨、统一管理。“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市、县人民 *** 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或者划拨该幅土地的使用权。”
2.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 *** 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用地的统一征收,主管城市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划拨以及土地权属登记和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的 *** 、出租、抵押、终止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城建、房产管理、财政、物价、税务等主管部门应当各司其职,配合做好土地使用权管理工作。”
3.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设区的市人民 *** 应当在本年之一季度内,将上一年本行政区域内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和用途,上报省人民 *** 发展改革、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九条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按照《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关于征收土地审批权限的规定办理,但下列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省人民 *** 审批:……”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暂行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农民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与晋升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业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和人事部《关于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及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农民技术人员职称是表示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称号。凡在农村生产之一线从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其它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机械化、农业财会与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农民技术人员,符合本暂行规定的,均可报名参加考评。国家正式职工不得参加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的考评。第三条 参加评定和晋升技术职称的农民技术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农业,献身农业,努力为发展农村经济和农业生产服务。第四条 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必须以工作实绩、技术水平、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文化程度和专业工作资历。第五条 农民技术人员技术职称的等级定为:农民技术员、农民助理 *** 、农民 *** 、农民高级 *** 。根据农民技术人员所从事技术工作的性质,在职称后注明专业类别。各级职称的业务标准是:
(一)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为农民技术员: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者;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又称“绿色证书”)者;初、高中毕业生,参加300学时以上系统地初等农业技术教育并取得结业证书,初中生须再经二年以上、高中毕业生须再经一年以上农业生产实践,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岗位上工作,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2.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能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推广和进行生产之一线的技术操作工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生产中的一般技术问题,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并能进行分析和小结;
3.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明显。
(二)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助理 *** :
1.能一般掌握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及基本技能,结合当地的农业生产情况,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能参与制定试验、示范和技术工作的小型计划,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的一些技术问题,能撰写工作小结;
3.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学技术知识,进行技术示范、指导或一般的技术咨询;
4.取得农民技术员职称四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良好。
(三)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 *** :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的学历,能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当地农业生产情况,承担并胜任本专业工作,有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经验;
2.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农业生产中某些技术难题,并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可以指导农民助理 *** 开展技术工作;
3.能配合农业科技人员因地制宜地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制定实施方案,并能对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4.取得农民助理 *** 五年以上,在本专业岗位的技术工作实践中成绩显著。
(四)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定或晋升为农民高级 *** :
1.具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的学历,能较熟练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独立承担本专业的技术工作;
2.在生产实践中具有开拓性,获得过地区(市)级以上科技或推广成果奖励、表彰;
3.了解本专业的科技动态,能倡导开展科学实验,及时引进推广先进技术,在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优异;
4.能结合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推广、示范的计划,分析和解决技术工作中的某些重要问题,撰写试验、示范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能指导农民 *** 开展技术工作;
5.取得农民 *** 职称五年以上。第六条 开展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制度试点工作的地区,凡不具有国家承认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毕业学历的农民(含农民技术人员),应首先取得已设专业的“绿色证书”后,方能申请评定和晋升农民技术人员职称。第七条 少数确有特殊专长、有突出贡献的农民技术人才,可不受学历和工作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晋升相应的技术职称。
基层农技人员待遇怎么样?
基层农技人员待遇与所在省市地区有关系,如怀远县农技人员个人工资性收入月均3265元左右。针对在县以下基层工作的农林水等科技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根据国发〔1983〕74号文件规定,每满8年固定一个薪级的政策执行。
此项工资制度改革时,已全部执行到位,相关待遇随本人工资按月发放。关于农技人员工资构成问题。农技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及其他津补贴构成,称应发工资,按应发工资的20%代扣住房公积金、2%代扣个人医保后,工资统发系统中称实发工资。
扩展资料:
增强基层农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吸引力,关键是要提高基层农业技术人员的地位和待遇,让农业技术推广真正成为一种体面的职业。要实现在岗基层农业技术人员工资收入与基层事业单位平均水平相衔接,这是一条很实在、也很具体的要求,切不可消极应付。
对中央和地方围绕加强基层农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出台的激励保障措施,要认真加以落实。如在乡镇农、林、水一线工作人员的浮动工资政策、基层农业技术人员下乡津贴及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补助等。
对于长期在基层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同志,在聘用同一职称工作岗位达到一定年限后,可在不占单位专业岗位设置指标,申报晋升上一级职称资格。经评审考核取得晋升职称资格的,直接享受晋升职称的工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