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局职称是三年一聘吗
基本都是一年 ***
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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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了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评价与聘任岗位相分离的需要,即“评聘分离”,职称的概念也相应发生了变化。
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和发展气象事业,防御、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象探测、预报、防灾减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气象科技服务等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工作。气象工作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 *** 双重领导。
其他没有气象工作机构的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气象工作的领导,支持气象基础设施建设和气象科学研究,鼓励开展国际、国内气象合作和交流,建立健全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的工作体系。
在发展气象事业、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 *** 或者气象主管机构给予奖励。第二章 气象防灾减灾与气象服务第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大力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宣传,增强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意识,普及防灾减灾知识。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可能影响国计民生的灾害性天气,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 *** ,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防灾减灾建议。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预报、警报,在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区域内,依法采取各种有效的应急措施,防御、减轻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开展重大天气、气候灾情的调查评估,负责对发生灾害气象成因的鉴定,并及时向同级人民 *** 报告灾情调查情况。第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指导和管理大气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大力推广防御雷电灾害的技术成果。第十条 高层建筑、易燃易爆场所、重要物资仓储场所、电力设施、电子设备、计算机 *** 和其他需要避雷防护的建筑和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防雷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采取防雷措施。
前款规定的防雷设施竣工时,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验收。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防雷检测机构应当定期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予配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实际情况,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划,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需工作条件和经费,由当地人民 *** 或者受益者提供。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有关工作。第十三条 从事经营性充灌、施放广告及庆典氢气球、飞艇的单位,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技术资格认定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在城市中心地带或者人流密集地区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大量施放氢气球、飞艇的,主办单位应当提前7日向气象主管机构申报。
从事充灌、施放广告及庆典氢气球、飞艇经营活动,应当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的安全监督。第十四条 从事气象科技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领取气象科技服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申请领取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名以上具有气象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必要的仪器、设置;
(三)气象信息直接来源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了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
从事 气象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持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未取得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不得从事气象科技服务活动。第三章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第十六条 气象台站的站址及基础设施的安置应当长期保持稳定。气象台站的探测场地及观测环境、仪器、设施、标志和气象通信的电路、信道、频率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损毁。第十七条 气象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气象台站观测场围栏与四周孤立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3倍以上;
(二)观测场围栏与四周成排障碍物的距离,为该障碍物高度的10倍以上;
(三)天气雷达站四周不得有高达建筑物遮档,在雷达主要探测方向(降水过程的主要来向)上的遮挡物对雷达天线的遮挡仰角不大于0.5度,其他方向的遮挡仰角不大于1度。雷达周围应当避免电磁干扰。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气象科学研究干部技术职称试行办法
之一条 气象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定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第二条 确定和提升技术职称的气象科学研究干部,必须拥护 *** 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钻研科学技术,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第三条 确定和提升气象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以科研成果、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及从事科研工作的资历。第四条 高等院校四年制本科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历的科学研究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提升为研究实习员:
1.初步掌握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 *** 或实施技术,在高、中级科研人员指导下,能完成一般的科学研究工作;
2.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研究实习员,提升为助理研究员:
1.有独立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工作中有一定的实用成果,或提出一定水平的学术论文;
2.掌握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3.掌握一门外语,能够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助理研究员,提升为副研究员:
1.有较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能解决本学科中一些重要的科学技术问题,工作中成绩显著或写出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具有本专业系统深入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的动态和发展趋势;
3.能在一定专业范围内组织指导较复杂的科研工作,有选择研究方向、决定技术途径、培养科技人才的能力;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副研究员,提升为研究员:
1.有丰富的科研实践经验,能解决一些重大的科学技术问题,工作成绩突出,或写出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2.具有本学科深广、坚实的理论基础,熟悉本学科的动态和发展趋势;
3.能在本科学内组织指导较复杂的科研工作,在选择研究方向、决定技术途径、培养科技人才方面成绩显著;
4.熟练掌握一门外语。第八条 确定或提升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在平时考绩的基础上,每1-3年进行1次考核。对于有突出成就的,可随时考核,破格提升。第九条 对各级气象科学研究干部的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的科研成果、工作报告或学术论著进行评议。对其中不具备规定学历的,除评议其科研成果外,还应当对本专业必须的基础理论知识、技术知识和外语程度进行测验。第十条 确定或提升技术职称,按科学技术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学术(或技术)组织评定。各级学术(或技术)组织的组成,由各级主管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授予技术职称的科学研究干部,必须填写业务简历表,提出学术报告或工作报告,经过学术(或技术)组织评定后,由主管机关授予技术职称,记入人事和业务考绩档案。第十二条 确定或提升科学研究干部的技术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于营私舞弊和打击压制科学研究干部的,应当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技术职称的,应当撤销其所骗取的技术职称,并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气象部门科学研究机构或业务单位的气象科学研究干部。
(注:对于评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可参照国务院科技干部局《关于执行<工程技术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说明》及《补充说明》的精神办理。)
江西省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
江西省职称评定条件及流程如下:
一、助理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二、中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三、高级: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四、职称评定流程:
1、申报审核:申报人应满足申报条件要求,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2、评议组或评审专家评议: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作为评审会议表决的参考。
3、评审: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组织召开评审会议,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投票表决。
4、评审结果公示: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对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评审结果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