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职称入户门,南京职称入户办理

2024-05-08 江苏职称评审网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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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退休人员在江苏注册一级建造师可以落户吗

江苏职称入户门,南京职称入户办理

不可以。一级建造师不是作为一个城市入户的标准,目前我国一二线城市的人员入户基本上都是参考个人的学历和职称,特别是高级人才交流,着重于个人的高学历,很多城市都标明之一学历必须是985、211等一流大学的,像其他二本、三本等还添加了许多附属条件。而一级建造师只是一个职业资格考试,不能作为入户的条件。

南京市人才落户的办理条件

南京市人才落户的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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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落户需要哪些条件呢?怎么办理落户?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南京市人才落户的办理条件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一、大学毕业生:

提高了学历层次、分开了学历档次,规定了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四个档次的户籍准入标准。

1、研究生以上学历,没有工作年限限制,缴纳社保后,就可以落户。

2、本科学历,工作满一年,交社保一年,可以落户。

3、大专学历工作满两年,交社保两年,可以落户。

4、中专学历工作满三年,交社保三年,可以落户。

其中专门涉及了以往条例中没有提及的中专学历技能型人才,为有一技之长的人才落户南京提供了通道。同时,落户地点除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处、单位集体户处,增加了可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落户。

二、留学人员:

对于海外留学人员,新规采取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并实行分层次落户。对持有《南京人才居住证》A证的人员,参照在南京自主创办企业的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毕业生的落户政策,允许本人落户。

对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在南京就业或创业人员,以及《南京人才居住证》B证人员,允许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三、自主创业者:

自主创业的`毕业生落户,也是此前人才落户政策的空白。新规明确,凡是符合南京市大学生创业计划要求,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完税凭证,并按规定在南京交纳社保的,允许落户。

人才落户南京所需条件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南京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夫妻双方均按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 *** )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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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区人才落户单位申请条件

吴中区人才落户单位申请条件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 *** 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下面是我分享的吴中区人才落户单位申请条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吴中区人才落户单位申请条件

在吴中区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依学历、学位条件申请人员

1、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在吴中区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尚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2、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在吴中区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人员;

3、具有大专学历,在吴中区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人员;

(二)依职称条件申请人员

1、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吴中区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尚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2、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在吴中区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人员;

(三)依技能条件申请人员(申请范围参照《2019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种)目录》,目录外的不予申请,“2019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中第63-67项的“国际财务管理师、职业领导人证书、模具制造师、切削加工机械师、机电一体化”属于境外取得的“职业资格”,按照苏府办(2018)35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只适用“积分入户”)

1、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在吴中区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尚未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员;

2、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在吴中区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人员;

3、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在吴中区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年龄不超过35周岁的人员。

材料提交

除预申请时已提交的合规材料外,申请单位应在在预审通过、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进入公共服务账号,提交以下材料:

1.《苏州市拟落户人员申请单位内部公示回执》,

2.江苏省内户口迁入提交《电子准迁证申请书》,

3.补正的其他材料。

申请受理

我们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确定受理或不受理。符合落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核流程,对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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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解读!南京人才落户政策延期三年!

凤凰网房产快讯  5月31日,南京市公安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新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1.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2.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3.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4.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注:2021年1月1日后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仅认可 *** 核发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最新官方解读:

一、此次办法主要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此次办法的调整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调整了文件名,将我市近3年内出台的人才落户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明确文件名为《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

二是整合了人才落户适用范围,将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人员纳入人才落户的主体政策范畴。

三是放宽了人才落户的随迁政策,在原有随迁政策的基础上,对高层次人才的随迁政策进一步予以放宽。

四是优化了技术技能人才申请受理模式,由原来的“人社认证、公安受理”调整为“公安一窗受理,内部流转审核”,进一步简化程序,便利群众。

五是调整了政策有效期,将原有的一年有效期修改为三年。

二、哪些学历型人才符合落户条件?

答:(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

三、哪些技术、技能型人才符合落户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二)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技能型人才在2021年1月1日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对 *** 核发保留的消防员、应急救援员、轨道列车司机、保安员、消防设施操作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予以认可。

四、学历型人才落户需提交哪些必备材料?

答: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符合大专条件的,需先行开具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具体来说: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在国(境)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

(五)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五、技术技能型人才落户需提交哪些必备材料?

答:对于技术型人才,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属于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交评审时的申报表或职称批文。

对于技能型人才,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

六、如何确定落户地点?

答:如果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如果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没有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

如果申请人所在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

如果上述落户条件均不具备的,对于大专学历人员,按照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对于其他学历、技术技能人员,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大厅、江北新区公安分局市民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市民中心的人才集体户登记户口。

七、是否能够随迁亲属?

答: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

夫妻双方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中心集体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也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

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 *** )证书、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

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婚子女应当同时提交本人未婚承诺书,所持户口簿上婚姻状态应当为未婚。

八、应当向哪里递交落户申请?

答:申请人确定落户地点后,应当区分情形向公安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对于户口应登记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处的,应当向合法稳定住所地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对于户口应登记在本人所在单位集体户的,可向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对于

大专学历人员,户口应登记在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社区户的,可向社区户所在地公安机关区级户政办理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对于户口应登记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集体户的,需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服务大厅申请。对于户口应登记在江北新区或江宁区人才集体户的,需向江北新区、江宁区市民中心公安服务大厅申请。

九、哪些人不能办理人才落户?

答: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

十、落户申请多久能够办结?

答: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南京市人才落户实施办法(暂行)

之一条 根据市委、市 *** 《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8〕1号)第八条及《关于新发展阶段全面建设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21〕1号)第十五条规定,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努力打造国际化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一)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45周岁以下本科学历毕业生(含同等学历的留学归国人员、非全日制研究生);

(二)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40周岁以下大专学历毕业生;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四)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或一方户口已在本市(不含户口登记在本市学生集体户及鼓楼区上海路203号),另一方按本办法第二条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户口迁入的,可以同时申请随迁未成年子女。持有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 *** )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可随迁未婚子女和配偶。随迁应按照先家庭户后单位集体户再人才集体户的顺序落户,落户家庭户和单位集体户的,需家庭户户主或单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同意书。

第四条 依学历条件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的申请人,需自行开具《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留学归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符合大专条件的,需先行开具在我市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五条 具有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且具有本科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第六条 在国(境)外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或进修访问一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教育部认证《教育部国(境)外学位学历认证书》或在国(境)外取得的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第七条 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取具有大专学历的毕业生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学信网上开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门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四)正在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且已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纳证明;

(五)有效期内的《江苏省居住证》。

第八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属于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还需提交评审时的申报表或职称批文。

第九条 具有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类)人员申请户口迁入的,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

第十条 随迁未婚子女、配偶的,需同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本人在本市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在本市城镇地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直系亲属户口登记地登记户口,并提交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直系亲属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和所有权人同意落户书;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可以在单位集体户登记户口,并提交单位同意落户书。无上述落户条件的,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一、三、四款的,可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江北新区公安分局综合审批服务中心和江宁公安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的集体户登记户口;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按公安机关居住证信息管理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登记落户。

第十二条 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体户登记户口的,需向市级户政办理窗口提交申请。在我市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江北新区人才集体户、江宁区人才集体户或居住证系统登记地址所在的社区户落户的,需向所属地区级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提交申请。

第十三条 区级公安机关户政办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上报区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应在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原受理单位。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作出不批准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在迁移证件有效期内办理迁移手续。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受理专业技术资格申请的,需在受理申请后及时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评审申报表或职称批文流转至市人社局,市人社局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我市城镇地区的房屋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为住宅用途的住房;本地房产管理部门发放的公有房屋租赁证住房;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与单位办理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住房等。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技能型人才,包括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类)一级、二级、三级人员。2021年1月1日后具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仅认可 *** 核发保留的9个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直系亲属,是指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资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

第十九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因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或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不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申请人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经查证属实的,不予办理落户,并将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已办理入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依法取消因落户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和《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与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公安局和南京市人社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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