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房屋补偿是怎么补偿的?
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房屋补偿是怎么补偿的?, 新农村建设拆迁的房屋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
“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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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
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
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
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
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
新农村建设房屋补偿
秦皇岛市 *** 正在下面四县搞农民经营合作社,但与全国其他省市有所不同的是,采取几个村庄合并的方式,收回农民所有土地,几个村庄合并在一起,原来农民所有的房子全部推平,另选新址盖大楼,土地重新承包给部分人,农民个人可以给承包人打工,收回的农民土地每亩每年给农民1000RMB,连续15年。听上去貌似给农民谋福利,是好事,殊不知15年后,农民没有了土地、没有收入来源,岂不是各个都成了杨白劳?本身国家倡导的农村合作社都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之上,结合本地的经济现状来搞的,这个市青龙县还是国家级贫困县,卢龙县属于造价的小康县(据说小康村验收时候,都是几个村子共享一批牲畜,牲畜都是被赶来赶去。)抚宁县和昌黎县靠企业或者旅游业略富有,这不是乱搞么?岂不是要没有达到那种经济状况的情况下搞美国的那种农场?富裕的那些人估计都是承包土地的农场主了,岂不是要重复原来解放前的地主与雇农的阶级模式么?原来打土豪分田地的轰轰烈烈现在是要收回农民土地,重新归为土豪劣绅?这个社会真是让人看不明白,中央的政策是那么的好,可是怎就在离首都北京不到300KM的秦皇岛会发生如此弱智的政策执行呢?怎么就不能领会中央的正确政策意思呢?中央政策市让农村合作社带领农民致富,引导农民种植,养殖,给农民找销路呀!而这个 *** 想到的确是收回农民土地?哎 现在云南贵州大旱秦皇岛也不例外,今天早晨突然听说西安尽早晨下起了大雪,这都是什么年月啊?难道真的要重新天地轮回了么?...........由于涉及地方政策,当地媒体没有人敢反面报道,全是配合政策的正面鼓动与忽悠
新农村建设拆迁房屋如何补偿
2010年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您好,我是枞阳县的农民,现在我们县要修建高速公路,我家的3层楼房(总面积大概有270平方米)将要拆迁,不知道能有多少赔偿,
西安是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
各个城中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并不一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是怎样补偿的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固安新农村建设的拆迁补偿标准?
我们这边也有。不过有许多不同意的所以没有谈成。补偿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上面的到了下面都补地方给改了。
吉林省新农村建设补偿标准房屋补偿标准
吉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文件
吉直房改字[2010] 1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币分配
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
现印发《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币分配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省直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一日
吉林省省直住房货币分配
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 23号)和《吉林省省直机关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的通知》(吉直房改字[2000] 2号)文件的规定,就住房货币分配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职工本人及配偶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公有住房的,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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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面积合并计算,夫妻双方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分别计算。
二、公有住房原承租人去世后,职工作为实际承租人,无论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承租手续,均计入实际承租人住房面积;两个以上使用人共同延续使用(尚未变更承租名义)的,按各自的实际使用面积计入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三、家庭多个职工居住一处公有住房的,计入承租人及配偶职工公有住房面积,不计入其他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四、因房屋拆迁用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与被拆迁房屋面积相等的安置面积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按拆迁规定应增加的超面积部分(含以货币形式补偿),由国家或单位出资的,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由职工个人出资的,按个人交纳安置费现金原始收据金额除以该住房房改成本价,核定个人产权面积并扣除后计入职工住公房面积。个人以商品价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五、公有住房拆迁后(舍已购买的)职工所获私产房,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六、继承、赠予取得的私产房;经有关部门批准个人金额出资建造的私产房,拆迁时用私有产权互相调换所得的私产房,不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七、差价互换公有住房的,按互换前的住房面积计入职工公有住房面积。
八、复转军人住军产公有住房的,计入公有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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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夫妻离婚的,离婚前住房已房改,夫妻双方均享受了房 改的各项优惠政策,夫妻双方的住房面积都按原房改房的建筑面 积计算;离婚前住房没有房改(承租公房),夫妻双方的住房面 积以法院判决、裁定或民事调解书为凭。
十、个人已出租、出借、出让、出兑的公有住房计入职工住 房面积。
十一、2000年10月1日《吉林省省直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印发前去世的无房 或未达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 贴;2000年10月1日《含)《细则》印发后去世的职工,其去 世前的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曲其合法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领取。
十二、调转工作的职工,住房档案随人事档案一并移交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按规定实施住房补贴,没有建立住房档案的,由调入单位负责建立,按规定实施住房补贴。
十三、行政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职级执行,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按职级或职称中高的执行。按职称执行的须以职称证书作为凭据。
十四、单位奖励个人承租的住房计算个人面积;单位奖励给个丿、的住房并直接给个人办理产权证的,不计算个人住房面积。上述各项奖励,均应符合省人事部门有关规定。
十五、未出台住房货币分配攻策的地区所在单位;未建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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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住房货币分配档案;虽建立了职工住房档案,却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不能发放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
十六、职工在2000午10月1日《细则》印发前,单位未分配住房但发放补助资金的,按当年市场商品房均价将补助资金换算或面积,视为公有住房面积;在2000年lO月1日(含)《细则冫印发后,单位发放补助资金的,视为已领取住房补贴,不足部分给补齐。 `
十七、职工享受了住房货币分配政策后,住房补贴标准和工辞补贴标准调整提高、职工职务{职称)晋升、调转工作,不再送行住房货币分配补差。
十八、自2000年lO月1日《细则》公布之日起,《细则》未规定事项均适用本规定。
十九、本规定及未尽事宜由省直房改办负费解释。
新农村建设,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
农村房屋拆迁应当包括宅基地和房屋拆迁两个部分。宅基地因为被计算在总的征地面积中,因此对于具体的拆迁户来就,也应当获得补偿。但如果进行了宅基地的重新划拨,只补偿差额部分宅基地面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 *** 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 *** 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 *** 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 *** 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 *** 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 ***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 *** 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 *** 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齐河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应按照土地法规定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更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全面了解“全过程工程咨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19]515号)(以下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中,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咨询单位提供招标 ***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全过程咨询服务,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
全过程咨询单位应当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前提,帮助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效率、节约建设资金。可见,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工程咨询企业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供的相关咨询管理服务,全过程工程咨询的委托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不能是其他主体。
因此,工程咨询公司受其他主体委托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属于全过程工程咨询的范畴。另根据《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导则(试行)》第3.2.1款的规定,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 *** 、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及其他工程咨询服务,比如:规划咨询、投资咨询、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勘察、工程检测、海绵城市设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当地 *** 报批报建所需要的咨询服务等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应当由一家具有综合能力的咨询单位实施,也可由多家具有招标 ***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不同能力的咨询单位联合实施。
因此,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开展服务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由一家工程咨询企业实施;二是由多家具有不同专业特长的工程咨询企业组成联合体实施。
可见,即使一家勘察、设计或监理等只在某一方面实力比较强的工程咨询企业仍然可以通过联合的形式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而且,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鼓励投资咨询、招标 ***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项目管理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并未提及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否应当招标的相关内容,但部分省份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如何进行招标作了明确规定。
1. 四川省:
《四川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当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时,只需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其中一项进行招标即可,其它咨询服务可直接委托给同一家咨询单位,无需再对其它咨询服务内容进行招标;对于不需要依法进行招标的社会投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管理。”
2.湖南省:
《湖南省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规定:“ *** 投资或国有投资试点项目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组织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不需要进行招标的社会投资试点项目可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投标 *** 企业应简化招标前置条件,在项目立项时即可进行全过程咨询单位招标准备工作。对于已经公开招标委托单项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补充合同形式将其他工程咨询服务委托给同一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
3.吉林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 ,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4.江苏省:
《江苏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方案》规定:“采用建筑师负责制的工程项目,监理、招标 *** 、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可不另行招标。”
5.陕西省: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通知》规定:“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通过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委托内容不包括前期投资咨询的,可在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依法不需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1.资质: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全过程咨询单位提供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及委托内容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自行完成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在保证整个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或经建设单位同意,可将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外的咨询业务依法依规择优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对被委托单位的委托业务负总责。
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开展全过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单位。” 这意味着当前国家层面对于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企业资质并无明确限制,仅当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承担勘察、规划与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时应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资质。
2.服务能力: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在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具有与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信誉。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应当建立与其咨询业务相适应的专业部门及组织机构,配备结构合理的专业咨询人员,提升核心竞争力,培育综合性多元化服务及系统性问题一站式整合服务能力。”
可见,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应具备提供咨询服务所具备的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方面的能力,具有良好的信誉、相应的组织机构、健全的工程咨询服务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
3.资信要求: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23条和《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对工程咨询企业有关信用评价标准以及相应的信用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除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外,还可能需满足发改委有关的信用评级标准。
4.人员要求:
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类似工程经验。对于工程建设全过程咨询服务中承担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或造价咨询业务的负责人,应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执业资格。
全过程咨询服务单位应根据项目管理需要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计单位在民用建筑中实施全过程咨询的,要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
1. 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咨询成果的真实性、有效性和科学性负责。”
2. 各企业联合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时,牵头企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
《全过程工程咨询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牵头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机构,根据与委托方合同约定对服务成果承担总体责任;联合提供投资决策综合性咨询服务的,各合作方承担相应责任。”
3. 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14条第3款规定:“实行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制。工程咨询单位在开展项目咨询业务时,应在咨询成果文件中就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及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作出信用承诺。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工程咨询质量导致项目单位重大损失的,应倒查咨询成果质量责任,并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十一条进行处理,形成工程咨询成果质量追溯机制。”可见,工程咨询企业对咨询成果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全过程工程咨询公司作为工程咨询企业,也应受《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约束,对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以前我国传统的建设模式是将建筑项目中的设计、施工、监理等阶段分隔开来,各单位分别负责不同环节和不同专业的工作,这不仅增加了成本,也分割了建设工程的内在联系,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缺少全产业链的整体把控,信息流被切断,很容易导致建筑项目管理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出现以及带来安全和质量的隐患,使得业主难以得到完整的建筑产品和服务。而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其高度整合的服务内容在节约投资成本的同时也有助于缩短项目工期,提高服务质量和项目品质,有效地规避了风险,这是政策导向也是行业进步的体现。
近年来, *** 近年颁布多项关于鼓励和推进工程总承包的政策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工程总承包都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核心内容之一。
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是投资建设方与建设实施方之间的一种业务合作关系,而全过程工程咨询是在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中所采用的一套服务体系和模式。工程总承包的推进也为全过程工程咨询创造了需求,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
吉林直接评副高级条件?
1. 副高级的评审条件有哪些
、高级工程师 :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符合甘职改办函字(2010)第47号《甘肃省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硬化条件》等文件规定,
研究生毕业要满八年
本科毕业要满十年
大专毕业要满二十年
同时任工程师要满五年,作为之一作者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并具备相应文件规定的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2. 吉林省职称申请副高的考核标准或者条件是什么
1,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达到一定专业年限,取得一定工作业绩。
2,学历专业对口、中级满五年,有二篇已发表的论文。
3,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
3. 副高级职称评审有哪些条件
(人事部、卫生部发布国人发[1999]第92号)
之一章总则
之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临床医学各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主治医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通过评审或考试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其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可以被聘为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的适用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合法行医权的医师。
第五条根据医疗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临床医学专业评审条件分为2个部分: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14个专业:全科/家庭医学、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口腔、眼科、耳鼻咽喉科、皮肤病与性病、精神病、肿瘤、病理、医学影像、计划生育。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评审条件,适用于三级学科设置的临床医学专业岗位,共分为32个子专业:心血管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肾内科、神经内科、内分泌、血液病、结核病、传染病、风湿与临床免疫、老年医学、急诊医学、普通外科、骨外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麻醉、运动医学、康复医学、妇科、产科、口腔内科、口腔颌面外科、口腔修复、口腔整形、核医学、放射治疗、医学检验。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第七条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专业,申报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3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1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第九条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
1.医学中专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7年。
2.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6年。
3.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5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并取得与医学有关的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医师资格后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4年。
(二)副主任医师
1.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在县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7年。
2.医学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5年。
3.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4年。
4.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从事主治医师工作不少于2年。
5.临床医学博士后人员在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出博士后流动站前。
(三)主任医师
医学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从事副主任医师工作不少于5年。
(四)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主治医师任职资格:
1.取得临床医学硕士学位,从事医师工作不少于3年。
2.取得临床医学博士学位。
(五)符合下列有关条件,申报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任职资格不受上述学历和任职年限的限制。
1.获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
2.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二等及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第十条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外语能力的要求
(一)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要掌握一门外语,并能通过临床医学专业外语职称等级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二)长期在基层医疗机构工作的人员,外语的要求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4. 副高级职称评审有哪些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等。
副高级职称属于高级职称之一,高级职称需要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破格申报高级职务者必须具有以下其中两条: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并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者在地市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被同行专家认定为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
(4)吉林直接评副高级条件扩展阅读:
职称评审要求规定: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标准、协调落实职称政策,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2、职称评审委员会是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组织,依据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3、申请评审的系列或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申请评审的职称系列或专业,原则上应当是本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
5. 2019年吉林省教师职称晋级,够直接晋升副高条件的有学历要求吗
高级职称评审肯定对教师的学历有要求。一般更低要求专科以上学历,有的地方甚至要求必须更低本科学历,当然,这个学历包括非全日制进修学历。
6. 吉林省卫生系统破格晋副高所需条件
初级、高级、中级职称评定申报条件说明
1.助理职称评定条件:(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2.中级职称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4)初中以下学历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评定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以上,并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3)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十年以上,并担任 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初级、高级、中级职称评定破格申报条件
为了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可以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高、中级职称职务任职资格,直接参与高级、中级级职称评定。
(一)破格申报高级职称职务者必须具有下列条件中的二条: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3、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企业连续二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1000万元以上)、或利税在400万元以上(省确定的山区县200万元以上)的主要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本企业利税总额(400万元以上,贫困山区200万元以上)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并获得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称号的;或者在地市以上报刊或会议上发表过两篇以上被同行专家认定为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有价值的著作或译著。
7. 副高职称评定条件有哪些
一、高级工程师(副高)
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工程师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工程师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后学历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学专业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
农业专业技术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二、高级农艺师(副高)
1.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担任农艺师职务工作2年以上;
2.获得农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农业本科学历,担任农艺师职务5年以上;
3.取得后学历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一般应任本职务满3年,不满3年的,必须取得重大科研成果。
三、卫生技术人员副高级职称任职资格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平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能顺利阅读一种外语的专业书刊(作为参考);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2年以上.
8. 副高职称评定条件
副高级职称评选的条件为:
一、学历要求:
1、参与评选的人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参与评选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参与评选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与评选的人员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8)吉林直接评副高级条件扩展阅读:
可以破格申报副高级的人员:
1、获得部、省级表彰的学科带头人;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获国家、省级表彰的乡镇企业家或优秀厂长、经理。
2、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省、部二等奖以上;地市一等奖以上(含发明奖、成果奖、自然科学奖、星火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创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奖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
4、在技术发明、创新、改造、专利、推广、应用中,取得的经济效益连续二年(申报高级职务的前二年)占该企业利税总额20%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对本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创立了有价值的经验,并在省内同行业中推广的主要贡献者;担任中级职务期间,成绩显著,
6、直接主持完成大型项目或全面负责大中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对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明显经济效益者。
9. 副高级职称申报条件有哪些
申报副高级职称的基本资格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3.取得博士学位后受聘讲师职务2年以上。
4.40岁以下(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副教授(副研究员) 必须取得硕士学位,对音乐、美术、体育专业暂不作此要求。
5.取得职称外语证书(长期有效)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免考。
6.取得职称计算机证书(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者免考)。
7.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破格者为优秀等第。
8.教学综合考核须为优秀,要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9.民意测验(15人)时得票在半数以上。
10.完成《进修规程》所规定的进修任务和继续教育任务。
11.系统担任过2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其中一门为专业基础课程)。
12.任现职以来独立发表一篇教学研究论文。
13.须将二篇及以上代表作送在职同行专家(一名为正高)鉴定。
14.论文、论著必须是任现职以来公开发表或正式出版的。
15.需在学科组、院评委会面试答辩。
16.同级转评须从事一年以上高校教学科研工作。(来院时间)
17.讲师同级转评后须从事高校教学科研工作三年以上可申报副高。
18.任职年限、更高学历取得时间,论文、论著发表,科研成果 的鉴定均截止到上一年的年底。
19.上一年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原则上不连续申报,除非有新的科研成果。
20.担任过1年及以上班主任工作。
21.科研要求:(A B项选一即可)
A 省级以上刊物的学术论文:文4理3
或者编撰通用教材8万字,同时文2理1。
B 获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一等奖,同时文2理1。
(9)吉林直接评副高级条件扩展阅读:
高级职称是职称中的更高级别,分正高级和副高级两类。职称(Professional Title)最初源于职务名称,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
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和地位。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令第129号 2002年3月9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 *** 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 *** 决定,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205件。
附:
^^第三批废止的 *** 规章目录(8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市 *** 第40号令 市 ***
2 吉林市人民 *** 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市 *** 第43号令 市 ***
3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 *** 第53号令 市 ***
4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
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市 *** 第56号令 市 ***
5 吉林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市 *** 第73号令 市 ***
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 *** 第74号令 市 ***
7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 *** 第84号令 市 ***
8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 *** 第102号令 市 ***
附:
^^第三批废止的 *** 、 *** 办公厅及部门文件目录(205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 *** 关于农田水
利基本建设集资投劳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45号 市 ***
2 关于征收城市地表水资源费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59号 市 ***
3 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配
套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1993]43号 市 ***
4 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
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7]30号 市 ***
5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部分费
用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9]40号 市 ***
6 吉林市人民 *** 专题会议纪要 [1988]2号 市 ***
7 吉林市人民 *** 专题会议纪要 [1989]13号 市 ***
8 吉林市人民 *** 常务会议纪要 [1991]1号 市 ***
9 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关于临街住宅底层
改建营业用房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2]32号市 *** 办
10 关于吉林松源食品基地牛牛河水源保护
区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2号 市 *** 办
11 转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15号市 *** 办
12 关于实施取水制度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62号 市 *** 办
13 转发《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
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6]56号市 *** 办
14 关于加强我市公物及各类罚没物资处理
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7]29号市 *** 办
15 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令
(之一一七号)
现发布《吉林市人民 *** 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照环
2000年9月26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废止320件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改革开放以来,我市陆续制定发布了一批 *** 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这些规章和文件对我市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以及我市经济的飞速发展、各方面的进步,部分规章和文件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今年上半年,市 *** 按照省委、省 *** 关于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要求,对我市现行的规章和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一些不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规章、文件予以废止。废止这些规章、文件的原因是,其中有的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行为规范,在目前的社会经济体制下已经过时,有的主管部门和职责发生了变化,有的已被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文件所代替,原来的管理内容和规范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有的文件设定的审批、收费、处罚等内容不尽合理,管理项目过细,手续繁琐,增加了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的负担,还有的是部门之间管理权限交叉,重叠、不协调等等。
经全面清理,市 *** 决定,之一批废止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26件,部门文件28件;第二批废止行政规章20件,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242件,部门文件4件。
## 附件:一、之一批废止的市 *** 、市 *** 办公厅及市 *** 部门文件目录(54件)
二、第二批废止的市 *** 规章、市 *** 及市 *** 办公厅文件、市 *** 部门文件目录(266件)
## 附件一:之一批废止的市 *** 、市 *** 办公厅文件目录(26件)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文件名称
吉林市人民 *** 关于搞活国营合作商业
企业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市工交系
统“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指标分解考
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促进全市工
业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若干规定》的通
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中国吉林化工交易
市场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中国吉林化
工交易市场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
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批转贯彻实施《吉
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印发《关于三资企业审
批程序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林市有线电
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印发《吉林市人民 ***
关于加快吉林(左家)高效农业星火密
集区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深入贯彻执行《吉
林市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加快发展乡镇企
业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林市控制人
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对全市非农建设用
地进行全面清理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转发关于加强税收缴库
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印发吉林市高新技
术开发区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
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改变市场民
用煤价差补贴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吉
林市农民负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清理涉及《全民
所有制工作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
企业权利的法规、规章工作情况报告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市
整顿医药市场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
区牌匾用字问题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调整民用液
化石油气销售及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整顿药品市
场加强药品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宗
教活动场所规范化管理方案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 *** 关于同意发布《吉林市
地方工业品准产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批
复
吉林市人民 *** 办公厅关于对全市非法
*** 抄卖土地进行全面清查的通知 文号
吉市政发[1991]14号
吉市政发[1991]21号
吉市政发[1991]12号
吉市政发[1992]59号
吉市政发[1992]60号
吉市政发[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下面是我为你介绍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关于进一步明确吉林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职称评聘工作中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人字[2008]78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 *** 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驻省中单位人事(干部)处:
为深入实施人才兴业战略,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推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充分调动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现就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政策规定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学位认定的规定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年龄、专业工作年限、任现职时间及业绩成果有效期计算的规定
申报人员的年龄按照申报年的12月31日计算;专业工作年限、毕业年限、任现职时间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计算(满9个月的可按1年计算);业绩成果有效期截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申报本系列更高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业绩成果有效期可延至申报人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之日前。
(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著作论文及奖项确认的规定
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论文,系指在省级以上正式期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论文,副刊、增刊、论文集等刊登的论文均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论文。凡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确定的违法刊物、盗用刊号刊物、盗版印刷刊物等刊物上刊发的论文一律无效。专业技术人员所提供的学术(技术)成果获奖证书,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本专业和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评审条件中要求的奖励项目。
(四)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级别和有效期限的规定
(1)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B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除要求外语考试达到A级合格标准以外的各专业系列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3)通过考试取得国家和我省职称外语等级考试C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国家规定的对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其取得的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2.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相关规定
(1)评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在申报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不做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
(2)通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累计取得不相互重复的2个、3个、4个科目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评审(聘任)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
(3)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正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副高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副高级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通过考试取得我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中级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评审(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务)。合格证书不受证书有效期的限制,长期有效。
(4)从2008年起,吉林省计算机应用能力和外语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不再作为省内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凭证。
3.因工作原因在省外参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4.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达到或取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合格标准或颁发的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5.外省(市)委托我省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本省(市)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方可在我省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五)评审公示的规定
从2008年起,除按规定要求申报人申报业绩材料在本单位公示外,各级 *** 人事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将其所负责评委会的评审结果集中向社会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未经公示的人员、公示有异义未经核实和核实确有问题的人员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二、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政策规定
各事业单位应按照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数额,在本单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各单位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工作由各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吉政办发[1991]38号文件中关于“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职”的规定负责核准。无业务主管部门的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核准(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
(二)研究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的规定
取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或工作满1年,从事本专业工作累计满3年的人员,经考核合格者,由所在单位报主管部门和省人事厅核准,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参加工作后一般按助理级管理,但不办理转正手续);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参加工作即可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国家实行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的专业系列除外,不办理手续)。
(三)事业单位中高层次人才聘任的规定
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等特殊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我省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允许低职高聘。上述人员的聘任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更高级别和岗位数额的限制,经主管部门同意,按岗位管理权限报 *** 人事部门核准后,由所在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四)通过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人员聘任的规定
事业单位中取得国家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进行聘任;取得职(执)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根据工作需求情况,按照《全国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附件1)和《吉林省职(执)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资格对照表(暂行)》(附件2)进行聘任。上述人员办理聘任手续时必须提交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或证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按政策免试的人员除外)。
各类企业(含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推行“评聘结合”改革的政策规定
(一)实行“评聘结合”改革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规定
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中小学和高校,在中小学教师系列,高校教师、研究、实验系列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可由所在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在 *** 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内,采取评审、评议、评估、考核、考试等多种方式确定聘任人员,由单位和个人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并由用人单位正式发文公布。聘期一般为3年。聘期结束后,由用人单位重新组织相应的评聘。
(二)“评聘结合”改革专业系列聘用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发放的规定
从2008年起,实行“评聘结合”改革的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统一由省人事厅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已实行“评聘结合”改革试点学校聘任的人员可由省直单位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 *** 人事部门统一到省人事厅补办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关于其它评聘政策的规定
(一)企事业单位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从党政机关调入人员、军队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等级以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限制,按照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首次评审未通过人员,再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须通过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改职的人员,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以后,可按现从事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从无职称外语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改职到有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职称外语等级合格通知书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跨系列改职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
改职后,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专业完全相同或专业相近的,系列相同、专业相近的,改职前和改职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系列和专业都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不能连续计算,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之日算起。
(三)按照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规定,事业单位不设置政工专业岗位。现在事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并取得政工专业职务的人员,可按照现工作岗位的专业系列评审条件参加改职评审。改职到有职称外语等级或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系列(专业),评审时应提交相应等级考试合格证书或合格通知书。国家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的专业系列不能通过改职评审取得资格,必须通过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四)专业技术人员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资格证书发证机关授予的时间计算;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国家规定授予的时间计算;转正定级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按最终核准单位授予的时间计算。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时提供各类伪造证件及假论文、假业绩、假成果等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审资格,5年内不得参加 *** 人事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各级优秀人才的推荐和评选;不得参加 *** 人事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技术资格考试。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2年内年度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六)各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本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中,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双破、跨台阶评审、跨系列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且不符合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条件等)和经核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而评委会未注明任何说明的人员累计达到通过人员总数3%的,省人事厅将对该评委会进行整改;达到5%的,2年内不得组织开展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达到10%的,将取消其评委会组建权。
(七)从2008年起,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丢失后,不再进行资格证书补办,由省人事厅开具专业技术资格证明,证明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办理资格证明需持当地党报登报丢失证书作废声明原件、本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1寸照片1张、本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定)表原件到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办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专业技术职务概念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