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初级职称不需要申报
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应该为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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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定权限
在我省被授予中级以上职称评审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同时被授予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权限(各学、协会及自主评审企业无初级认定权限)。
三、认定条件
(一)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以及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认定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还必需具备我省出台的各系列(专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具体条件。
(三)工勤人员转岗初级职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逐级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相应评委会或地区人社部门审核认定。首次认定的工勤人员,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认定条件。
四、认定程序及结果备案
省属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推荐,报省属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认定;中省直企业单位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推荐,报所属市(州)人社局审核认定;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企、事业单位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推荐,报所属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审核认定;评聘结合单位人员,由各单位按照以聘代评的方式进行认定,认定表由各认定评委会用印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备案,同时报送认定结果电子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录入国家职称管理信息平台。
五、认定要求
(一)初级职称认定不包含国家规定的考试范围以内的系列 。
具备专业准入专业限制要求的专业,申报人应取得相应有效职业资格。
(二)初级职称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2.学历、单位聘任合同或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3.单位推荐报告、单位公示材料;
4.《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单位填写)。
(三)初级职称人员实行《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存档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发证。
六、认定时间要求
初级职称认定时间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在每年之一季度开始申报,第三季度前完成。学历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上一年12月31日,认定资格时间为认定当年1月1日。
七、有关说明
(一)初级职称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初级职称认定条件:
1.具有行业准入专业限制要求和涉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政策规定不予认定的;
2.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3.取得多个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一经查实,追究本人及单位责任,列入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失信档案。
4.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初级职称认定工作。
5.对达到离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也不得参加初级职称认定工作。
吉林智慧人社职称申报条件是什么
1、申报人员学历年限、任职(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1年12月31日。
2、申报人员须满足国家和我省各系列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3、以考代评系列和特殊人才认定系列仍按原渠道申报。
吉林省职称评定破格聘任年限只能破一年吗
不能,根据《吉林省职称评定破格聘任办法》的规定,职称评定破格聘任的年限最长不能超过三年。
吉林省职称申报绿色通道条件
一、绿色通道适用范围
1、持有高等学历毕业证书,并持有本学历证书的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
3、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经过本省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的符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技术能力和技术知识的;
4、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参加省级或以上级别技术竞赛获得奖励和评审认可的;
5、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负责人职务的;
6、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科技成果的;
7、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国家或省级职业技能鉴定认定的;
8、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9、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并取得证书的;
10、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国家级或省级科技创新成果,并取得证书的;
11、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专家职务的;
12、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国家级或省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认定的;
13、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带头人职务的;
14、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国家级或省级技术服务机构技术专家职务的;
15、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专家职务的;
16、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成果,并取得证书的;
17、本省在职从事教学、科研、医疗服务、管理和其他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