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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3 吉林职称评审网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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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23年职称评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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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月1日,启动全省职称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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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别职称全部通过吉林省大人才一体化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28日。申报人员学历年限、取得资格年限、聘任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2022年12月31日。申报人员范围为省内企事业单位(含评聘结合单位、自主评审单位)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在编、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新职业(新业态)、艺术创作、艺术表演的自由职业者。事业单位管理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务必于2023年三季度末前完成职称评审工作。

1、严格把握聘任年限标准

评聘分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一级职称时,按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市(州)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县(市)、区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标准”执行。但对于2023年距退休不满2年参评人员,聘任年限要求可按减少一年聘期申报,这部分群体均按当年申报要求的聘期减少一年聘期申报执行,2024年底停止执行。评聘结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时,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申报高级职称时,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但对于2021年以来新授权评聘结合试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前两年申报上一级职称时,聘任年限可参照评聘分开单位当年申报年限减少一年聘期申报,2023年底结束。

2、认真做好职称申报标准条件审核工作

各申报单位、主管部门、各级人社部门、各授权职称评审委员会要组织专业人员对照我省颁布的各系列《职称评审实施办法》,对本单位、本部门、本县(市、区)、本(市、州)、本评审委员会参评人员资格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尤其是对于通过破格、绿色通道渠道申报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更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各级人社部门只审核本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非本评审委员会评审人员一键推送的行为。既要履行评审职责,又要做到审核职责,做到层层把关、层层落实,确保参评人员完全符合申报条件,维护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公平性。对审核中把握不准确的问题,要及时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系获得准确答复。对在全省职称审核过程中,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将采取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或取消评审委员会授权等方式予以处理。

3、按时完成评审和备案工作

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吉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吉人社规〔2021〕2号)规定,在第三季度末前完成评审工作,并及时公示、准时备案、确保待遇及时兑现,保障评审通过人员合法权益。对于非人社部门组建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聘结合单位、自主评审企业和省直社会化评审委员会等),未按时完成职称评审工作的,直接取消其当年职称评审授权,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委托其他职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同时三年内不再授予其职称评审权限。

吉林省人才认定发证书吗

全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我省人才激励政策,激发各类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优化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集聚更多人才服务吉林经济社会发展,兑现《 *** 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 *** 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明确的相关待遇,定于近期启动职称待遇兑现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依据《 *** 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 *** 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意见》(吉发〔2018〕4号)或《 *** 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 *** 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支持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措施(2.0版)》(吉发〔2021〕3号)规定,经省人社厅组织认定的省内企事业单位(不含未委托省人社厅评审的中直单位)E类及以上人才(以下简称已认定人才)。

二、申报程序

(一)个人申请。已认定人才填报《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职称待遇兑现评审表》(附件1)《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职称待遇兑现评审一览表》(附件2)《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职称待遇兑现汇总表》(附件3),并将相关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现岗位聘任文件、业绩成果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所在单位审核。

(二)单位审核汇总。单位审核已认定人才报送的相关材料,每页加盖公章后直接报送到省人社厅审核,报送材料及格式要求如下:

1.《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职称待遇兑现评审表》(Word电子版及A4正反面打印纸质盖章版);

2.《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职称待遇兑现评审一览表》(Word电子版及A3纸质盖章版);

3.《吉林省人才激励政策职称待遇兑现汇总表》(Excel电子版及A3纸质盖章版);

4.申报材料册(PDF电子版和每页加盖公章纸质版)。

(三)窗口集中受理审核。省人社厅电子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审核各单位人事(干部)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的相关材料。

(四)网上提交聘任申请。事业单位已认定人才,按照有关政策要求,履行岗位核准及人才聘任备案工作。省直单位依据人才评定结果和工作实绩,在“机关保前置系统-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业务模块”提交岗位设置变更和人员聘任申请。其他事业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报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岗位核定和人才聘任备案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人才激励政策职称待遇兑现涉及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申报工作,并指导单位内认定人才认真准确填报相关材料。

(二)各单位已认定人才要如实填报个人相关信息,并做到准确、真实、可信,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三)省人社厅对个人申报的材料审核工作将贯穿整个人才激励政策职称待遇兑现各个环节。

(四)已认定人才及其所在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受理时间:2022年2月28日-3月4日

受理地点:吉林人社电子政务大厅9号和10号窗口(长春市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

联系处室:省人社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联 系 人:高莞 王颖 史宁

联系 *** :88690662、88690656、88690926

吉林省文化与旅游厅关于职称

根据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省文化和旅游厅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了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艺术、工艺美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经专家评委会综合评审,现对拟通过人员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从2022年12月12日至2022年12月16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对象有异议,可以书面或 *** 形式进行反映,反映情况和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应签署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凡匿名、冒名、假名且线索不清的举报不予受理,对诬告陷害、干扰职称评审工作的人员将严肃查处。

来信来电接待机构: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人事处(0431-85614136)。

吉林省事业单位初级职称不需要申报

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二)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应该为在我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二、认定权限

在我省被授予中级以上职称评审权限的行业主管部门或单位的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同时被授予初级职称认定工作权限(各学、协会及自主评审企业无初级认定权限)。

三、认定条件

(一)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授予的学历学位,以及中央党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不属于上述院校授予的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不认可的各种培训班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均不能视为资格认定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学位。

(二)申报初级职称认定人员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同时还必需具备我省出台的各系列(专业)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具体条件。

(三)工勤人员转岗初级职称人员,可由用人单位逐级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相应评委会或地区人社部门审核认定。首次认定的工勤人员,必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认定条件。

四、认定程序及结果备案

省属各类事业单位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推荐,报省属相关专业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认定;中省直企业单位人员按照属地化原则,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推荐,报所属市(州)人社局审核认定;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企、事业单位人员,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推荐,报所属市(州)、长白山管委会人社局审核认定;评聘结合单位人员,由各单位按照以聘代评的方式进行认定,认定表由各认定评委会用印后以正式文件形式备案,同时报送认定结果电子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统一录入国家职称管理信息平台。

五、认定要求

(一)初级职称认定不包含国家规定的考试范围以内的系列 。

具备专业准入专业限制要求的专业,申报人应取得相应有效职业资格。

(二)初级职称申报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一式两份);

2.学历、单位聘任合同或劳动关系相关证明;

3.单位推荐报告、单位公示材料;

4.《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汇总表》(单位填写)。

(三)初级职称人员实行《吉林省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认定表》存档备案管理制度,不再发证。

六、认定时间要求

初级职称认定时间由评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在每年之一季度开始申报,第三季度前完成。学历年限、业绩成果截止时间均为上一年12月31日,认定资格时间为认定当年1月1日。

七、有关说明

(一)初级职称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报初级职称认定条件:

1.具有行业准入专业限制要求和涉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的专业政策规定不予认定的;

2.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

3.取得多个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得重复申报,一经查实,追究本人及单位责任,列入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失信档案。

4.省内各级党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初级职称认定工作。

5.对达到离退休年龄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也不得参加初级职称认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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