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事局职称,吉林职称信息网

2023-02-17 吉林职称评审网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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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临床药师报名条件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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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执业药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获准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其他国籍的人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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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七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五年。

3、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三年。

4、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班毕业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一年。

5、取得药学、中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二、免试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一)、药学(或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1、中药学徒、药学或中药学专业中专毕业,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20年。

2、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连续从事药学或中药学专业工作满15年。

三、成绩管理:考试以两年为一个滚动周期。报考全部科目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年度内通过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须在一个年度内通过考试。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报名考试人员请持毕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原件)、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近期一寸彩色照片二张。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审核并存档备查。免试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各市人事局职称部门负责审查。

五、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如何报考

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根据人事部相关文件,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大陆的任何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并参加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交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

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和本人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应专业工作年限的证明。

长春市教育考试院 *** 号

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 *** 是0431-88991981。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原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地址:吉林省人事考试大厦,长春市南环城路1958号。综合业务咨询:0431-89995765服务质量监督:0431-856111022、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地址:中国长春人力资源产业园(净月开发区天富路与新城大街交汇,诺睿德商务广场9栋12楼)。

报考资格审查:0431-81130615考试科:0431-81130612证书管理:0431-81130618信息管理:0431-81130611 *** 监督:0431-811306073、吉林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吉林市解放北路人才大厦,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人才大厦东门4楼。

监督 *** :0432-62507978咨询 *** :0432-62507976,报名期间咨询 *** :0432-62507973服务质量监督:0432-62507978证书领取:0432-62052799证书领取地址: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吉林市邮政大厦外围中国邮政速递。四平市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地址:四平市铁西区八道街凯虹大厦,市人力资源市场5楼

吉林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1修改)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人才市场,加强人才市场管理,规范人才市场行为,维护人才市场秩序,保护用人单位、人才和人才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人才的合法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管理水平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人才市场是指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运用市场机制对人才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的机构、场所和相关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才市场的管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人才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才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第五条 人才市场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自愿选择,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第二章 人才中介机构第六条 人才中介机构是指在人才市场活动中为用人单位和求职者提供居间介绍及相关服务的组织。第七条 设立人才中介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经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

(二)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三)有5名(含5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并取得职业合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和工作制度。

(五)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市直单位和跨县(市)、区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以及设立冠以吉林市名称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市人民 *** 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的,以及设立冠以县(市)、区名称人才中介机构的,由县(市)、区人民 *** 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向市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经审查合格的,颁发《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三)领取《许可证》后,到工商或编制部门办理手续。

人才中介机构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第九条 人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办理人才求职登记和推荐。

(三)接受委托举办人才 *** 活动。

(四)组织人才培训。

(五)组织智力交流。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 *** 人事行政部门委托的人才中介机构,还可以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资格考评、出国政审、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人事 *** 、聘用合同鉴证以及相关业务。第十一条 人才中介机构应在服务场所公开其服务内容和程序,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 人才 ***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公开 *** 人才,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一)委托人才中介机构 *** 。

(二)通过人才交流会现场 *** 。

(三)通过传播媒介刊播广告 *** 。

(四)通过人才信息 *** 查询 *** 。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第十三条 人才中介机构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要的场所、人员和服务设施。

(二)有完善的组织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符合举办者的业务范围。第十四条 人才中介机构举办面向社会的人才交流会,应持《许可证》及申请书按管辖到人民 *** 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举办以大中专毕业生供需洽谈为内容的人才交流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通过传播媒介刊播广告在全市范围内 *** 人才,须经市人民 *** 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县(市)区范围内刊播广告 *** 人才须经县(市)区人民 *** 人事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办理手续时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编制批件。

(二)经办人员身份证及授权或委托证明。

(三) *** 人数、专业、条件及聘用形式的说明。

(四) *** 广告文稿。

未经批准的人才 *** 广告,传播媒介不得刊播。第十六条 外地用人单位来本市 *** 人才须持其所在地人民 *** 人事行政部门或人才市场管理机构批准文件。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 *** 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的决定

(吉林市人民 *** 令第129号 2002年3月9日)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需要,我市按照省 *** 的统一部署,对现行的行政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市 *** 决定,公布第三批废止的行政规章8件、 *** 及 *** 办公厅文件、部门文件205件。

附:

^^第三批废止的 *** 规章目录(8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吉林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 市 *** 第40号令 市 ***

2 吉林市人民 *** 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暂行规定  市 *** 第43号令 市 ***

3 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 *** 第53号令 市 ***

4 吉林市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

 雇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管理办法 市 *** 第56号令   市 ***

5 吉林市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市 *** 第73号令 市 ***

6 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市 *** 第74号令 市 ***

7 吉林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 *** 第84号令 市 ***

8 吉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市 *** 第102号令 市 ***

附:

^^第三批废止的 *** 、 *** 办公厅及部门文件目录(205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机关

1 关于印发《吉林市人民 *** 关于农田水

 利基本建设集资投劳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45号 市 ***

2 关于征收城市地表水资源费问题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0]59号 市 ***

3 关于印发《吉林市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配

 套办法》的通知吉市政发[1993]43号 市 ***

4 关于印发《吉林市事业单位综合配套改

 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7]30号 市 ***

5 关于调整我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部分费

 用标准的通知 吉市政发[1999]40号 市 ***

6 吉林市人民 *** 专题会议纪要 [1988]2号 市 ***

7 吉林市人民 *** 专题会议纪要 [1989]13号 市 ***

8 吉林市人民 *** 常务会议纪要 [1991]1号 市 ***

9 关于转发市房产局《关于临街住宅底层

 改建营业用房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2]32号市 *** 办

10 关于吉林松源食品基地牛牛河水源保护

区管理问题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2号 市 *** 办

11 转发《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预算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吉市政办发[1994]15号市 *** 办

12 关于实施取水制度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4]62号 市 *** 办

13 转发《关于鼓励各类人才到乡镇企业工

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6]56号市 *** 办

14 关于加强我市公物及各类罚没物资处理

工作的通知   吉市政办发[1997]29号市 *** 办

15 关于财政资金审批程序和权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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