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专业技术处 ***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日期:2009-05-22 10:37:00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完善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国家级专家和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省级专家的选拔工作;拟订完善吸引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留学人员来省工作或定居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工作及省内国家级和省级留学人员创业园的建设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科研经费资助工作;拟订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负责全省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指导监督全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工作。公开 *** :12333
2022长春市教师职称答辩时间
2022长春市教师职称答辩时间2022年1月20日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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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答辩人员范围
(一)2022年1月15日(周六)
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参评经济、统计、农业、群众文化、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系列职称且符合申报条件缴费成功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2022年1月16日(周日)
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参评工程和教师系列职称且符合申报条件缴费成功的人员。
二、答辩地点
吉林水利电力职业学院净月校区(长春市净月区聚业大街6566号,聚业大街与天泽大路交会南行1公里)。
三、答辩提交材料
1.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彩色小二寸照片1张;
3.由报名系统自动生成的《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正反面打印)1份,并加盖公章;
(照片和《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装入A4纸大小档案袋,封面写上“姓名+单位名称+申报专业+联系方式”)
4.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版;
5.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本人签字)(详见附件3)。
四、答辩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答辩评审工作,务必将答辩通知内容传达到本单位申报人员;申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考务纪律,对任何违规、违纪人员一律取消参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2.请参加答辩人员严格按照答辩报到时间报到。每组前35名答辩人员于当天早上7:30前报到,每组第36名(含)以后答辩人员于当天中午12:00前报到,迟到或缺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3.答辩采取自述+问答方式进行,参评人员自述3分钟,专家将结合申报材料和专业领域自述内容进行2分钟提问,总体时间控制在5分钟。
4.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无法参加答辩的人员需所在社区出具居家隔离证明,需在1月13日17:00时前向省人社厅报备,相关材料发至指定邮箱,经审核通过后可采取远程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答辩,其他原因无法参加答辩的一律不允许远程答辩。
联系人:王晶
联系方式:0431-81120720
邮箱:13943576123@139.com
点击链接查看附件:
1.2022年1月15日答辩人员名单2.2022年1月16日答辩人员名单3.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疫情防控告知暨承诺书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月11日
原标题:关于省人社厅职称评委会组织开展经济、统计、农业、群众文化、艺术、图书资料、文物博物、工程和教师系列职称答辩工作的通知
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原标题:《事关职称!吉林省人社厅发布重要通知!》
2015辽宁工程类正高级职称的答辩时间在哪查询
2015年工程、农业系列正高级及部分工程系列副高级专业职称评审答辩通知
经研究,辽宁省2015年工程、农业系列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会定于2015年9月17日至23日在沈阳柳湖宾馆召开。根据工作安排,所有申报合格人员(含正、副高级)均须按要求参加专业答辩。现将答辩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答辩时间
日 期
报到时间
答辩时间
评审级别
9月18日(周五)
上午7:30报到
全天
工程系列正高
9月21日(周一)
全天
农业系列正高
9月23日(周三)
全天
工程系列副高
二、答辩地点
沈阳柳湖宾馆二楼会议室
地址: 皇姑区崇山东路30号
三、联系 ***
沈阳柳湖宾馆:024-31015555
省人社厅职称处 *** :024-22959120
省就人局报卷处 *** :024-62656856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职称处
2015年9月8日
打吉林省人社厅反映职称问题会解决吗
你是要问打吉林省人社厅 *** 反映职称问题会解决吗?会的。
根据吉林省人社厅官方最新通知:打吉林省人社厅 *** 反映职称问题会解决的。
吉林省人社厅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3336号金业大厦。
吉林省人社厅职称公示名单
职称公示查询可以到当地的人社局网站进行查询。职称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至三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二十五人,按专业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不少于十一人。根据需要,可按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评议组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有推荐、建议权,但不是一级评审组织。不设评议组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初审和评议工作。
《职称评审管理规定》
第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其中,各地区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中、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具体办法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超过3年,有效期满要重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