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事业单位职称管理办法,湖南事业单位职称管理办法全文

2023-01-25 湖南职称评审网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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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对于事业单位外聘人员管理办法

湖南事业单位职称管理办法,湖南事业单位职称管理办法全文

供参考:

湖南省外聘人员管理试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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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湖南省就业培训中心 办公管理制度 综合科 2011-11-17 10:02:02

(一)年度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指导思想

以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彻底打破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模式,全面推进全员目标管理责任制,真正实现工效挂钩,奖罚兑现,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完成,促进培训中心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目标任务

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考核方式

采取三种方式进行:一是采取业务工作指标量化考核,即培训工作通过按阶段、按比例、按效益完成的工作数量来考核;二是采取量化计分制的方式考核,即教学管理和综合管理工作都通过百分制的计分方式来考核;三是采取大包干的办法考核,即招生、安置和职介所工作都通过费用大包干的方式来考核。

各科室负责人为目标管理考核和安全、计划生育考核之一责任人。

考核办法

1、考核期限:考核期限为一年,即从当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2、考核时间:当年7月中旬组织半年考核,第2年1月中旬组织年度考核。

3、考核组织:由中心主任牵头,副主任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联合考核领导小组,对当年中心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指标逐项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初步意见,经支委会讨论决定后向全体员工公布考核结果,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奖罚兑现。

4、考核具体办法详见各项业务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奖罚办法

1、奖励办法

(1)中心全面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对在编在岗员工均给予年终双薪目标管理奖励,对中心全体在岗员工均给予年终目标管理效益奖励。

(2)中心超额完成了全年目标任务,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和个人,均按《目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提成奖励。提成奖励可由科室报销部分公共费用后再根据每个人的贡献大小自主分配,并由中心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

(3)中心在超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贡献特别大的员工,可给予特殊贡献奖。特殊贡献奖由科室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评议,报中心党支部集体研究决定。

2、奖励标准

(1)年终双薪奖励标准应根据厅机关和省就业服务局的规定标准执行。

(2)提成奖励标准应根据各项业务工作的性质和难易程度,由中心主任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3)效益奖励标准应根据中心当年的经济效益情况,由支委会研究决定。

3、处罚办法

中心如未全面完成今年工作目标任务,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和分管领导及其所属工作人员,均按各项业务工作《目标管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罚,中心全体在岗工作人员取消年终效益奖。

4、奖罚兑现办法

(1)奖罚兑现每半年进行一次,年终统一结算,统一兑现。

(2)对半年度目标考核已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科室,下半年则按季度兑现奖励,年终再实行统一结算,统一兑现。

(二)工作人员月度考核办法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 *** ”重要思想,进一步深化全员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劳动纪律,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今年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考核内容

根据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考核内容主要是对全体在岗教职员工,从工作态度、劳动纪律、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

考核办法

考核由各科室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科每日派专人对各科工作人员进行日考核,并将每日考核情况通报给科室负责人。各科室于每月底向中心汇报月度考核情况,中心于每月初公布上月考核结果,并按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处罚标准

1、上班期间不戴工作牌每一天扣10元。

2、每天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上扣1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扣20元(因班车原因除外)。

3、上班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玩牌和遛岗等每一次扣20元。

4、无故不参加中心统一组织的政治与业务学习活动或相关会议,每一次扣30元。

5、事假每天扣30元。每月事假3天以上(含3天)扣发当月全勤奖100元,每年事假15天以上(含15天)扣发当年全勤奖和年终目标管理奖。

6、病假每天扣10元。每月病假5天以上扣发当月全勤奖100元,每年病假30天以上(含30天)扣发当年全勤奖和年终目标管理奖。

7、未按规定请假擅自离岗的视为旷工,每旷工一次扣50元,每月旷工2次以上扣发当月全勤奖100元。全年旷工4次以上扣发全年全勤奖和年终目标管理奖。

8、工作态度和服务质量差,在学生、领导或教职员工中已造成不良影响或有投诉的,经查实后每一次扣50元。

9、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顶撞领导的,每一次扣50元。

10、未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属主观原因造成的,每一次扣20元。

11、安全观念不强,下班后没有关闭门窗、电器、电灯、水龙头等,每一次扣10元。

12、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差错或失误,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5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扣发当事人半年岗位津贴和年终目标管理奖。同时扣发科室主要负责人和中心分管领导两个月岗位津贴及50%的年终目标管理奖。

(三)招生培训奖励管理办法

1、职业资格培训招生奖励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在编在岗员工和退休(养)人员以及社会其他人员。但中心培训科工作人员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奖励办法及标准

利用个人和社会关系通过介绍、推荐或直接获取的生源,当学员交纳全部培训费(不包

括鉴定费和教材资料费,下同)后,中心可按下列标准给予招生奖励。

(1) *** 招生奖励标准

a、学员交纳全部培训费后,中心按培训费总金额20%的比例给予奖励。

b、学员交纳培训费时如享受了九折优惠,中心按培训费总金额10%的比例给予奖励。

c、学员交纳培训费时如享受了八折优惠,中心按每名学员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d、学员交纳培训费时如享受了八折以上(不含八折)的优惠,则中心不给予奖励。

e、员工如进行团体招生,能同时招收30名以上(含30人)学员组成一个培训班,则中心在上述奖励基础上,再给予5%的比例奖励。

(2)初、中、高级工招生奖励标准

a、在培训费不打折优惠情况下,中心按初、中、高技能等级分别给予员工30元/人、50元/人和80元/人招生奖。 

b、高级工享受了九折优惠,给予50元/人奖金奖励。高级工享受了九折以上的优惠,则不给予奖金奖励。

c、初、中级工凡享受了培训费折扣优惠,则给予20元/人招生奖励。

奖励兑现办法

(1)员工招收学员前须按职业(工种)分类,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中心培训科申请,由培训师填制《员工招生奖励审批表》进行登记,以此作为招生奖励的依据。

(2)招生奖励每月兑现一次。即每月10日前由培训科内勤人员负责汇总呈报,经培训科负责人审核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兑现。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培训科负责解释。

2、劳动预备制长训班招生奖惩办法

(1)按照年度工作计划,中心确定长训班招生任务。根据各科人员实际情况,下达具体招生指标。

(2)奖惩办法:根据中心下达的招生指标,各科室在完成招生任务的基础上,每招生一人,中心按700元标准兑付招生费,并作为年终评奖、评先的基本条件。每超招一名长训班学员,中心另给予招生工作人员奖励100元。对未完成招生任务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每少招一名长训班学员,中心将扣罚工作人员或相关科室负责人200元,并影响相关科室和个人年终评奖和评先。招生目标任务的完成和招生费的兑付以学生入校交齐之一年学费为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综合科负责解释。 

(四)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聘用条件

1、根据中心培训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工作岗位的要求,主要聘用培训、鉴定、教学管理和招生安置业务人员,适当聘用必需的内勤和工勤人员。

2、外聘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1)思想品质好,热爱党,热爱祖国,无违法犯罪记录;

(2)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两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可适当放宽);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高学历、高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可适当放宽);

(4)身体健康,无家族传染、精神病史。

聘用时限

外聘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制。聘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聘用程序

1、确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 *** 工作人员,先由科室书面申请,提出聘用条件、岗位职责和工资标准等意见,经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开 *** 。

2、综合科负责组织实施 *** 工作。发布 *** 信息,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再与相关科室共同组织面试和考试考核,根据面试和考试考核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报支委会研究决定后,由综合科负责办理到职手续。

3、新外聘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由用人科室提出书面转正申请,经支委会批准转正后,由综合科负责办理劳动合同签订手续。

聘用待遇

1、工资:由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组成。岗位工资的标准是根据工作岗位的性质、职责和工作任务及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因素综合确定。工龄工资是根据受聘人员到本中心的工作年限确定,即在本中心工作时间满一年之后,从第二年开始计算工龄工资。工龄工资标准为15元/月,工作时间满两年工龄工资为30元/月,以此类推计算工龄工资。如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劳动法》规定标准核发加班工资。

2、奖金(含津补贴):外聘人员凡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和中心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一样,享受中心同等的全勤奖和半年、年终目标管理奖,同时享受中心同等的通讯费和中餐费补贴。

3、福利:外聘人员凡签订《劳动合同》后,享受中心工会的六大节日全额福利,并有权参加中心工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社会保险:外聘人员应按国家和省 *** 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根据中心外聘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比较复杂的实际情况,为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决定将中心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到外聘人员个人的工资总额中,由外聘人员按规定自行足额缴纳,中心将协助外聘人员到省职介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5、外聘人员因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扣发本人当月工资和各种津补贴外,同时还扣发其半年和年终目标管理奖。因聘用单位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视情况发放相应的工资、奖金和补贴。

聘用要求

1、各科室对外 *** 工作人员,一律要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按聘用程序办理,未经中心支委会批准,一律不准对外 *** 工作人员。

2、各科室外聘工作人员必须要有推荐人(面向社会公开 *** 的除外),并由综合科负责,与用人科室一道共同对拟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现实表现及其家庭情况进行全面考察,严把外聘人员素质入口关。

3、各科室要加强对外聘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防止各类不稳定和不安全问题的发生。

(五)外聘人员工资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和中心《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中心外聘人员工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指导思想

根据按劳分配、以岗定薪和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建立以岗位责任、劳动技能、劳动时间、劳动绩效和聘用时间等指标综合确定外聘人员劳动报酬的制度,从而充分调动外聘人员工作的积极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中心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适用范围

本中心全体外聘人员。

发放办法

1、工资模式

中心外聘人员全部实行结构工资制。即员工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津补贴 + 奖金

2、工资确定 ***

(1)基础工资

基础工资应根据当地员工月平均工资水平、更低生活标准、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本人学历及专业技术职称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1)

(2)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应根据职务高低、岗位责任大小和对劳动技能、劳动时间、劳动绩效的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1)

(3)工龄工资

工龄工资应根据员工到本中心受聘时间的长短确定,即员工到本中心工作满一年后,从第二年开始,连续工龄每满一年按15元/月计发。

(4)津补贴

各类津补贴应根据中心当年的绩效情况统一确定。(详见附表1)

(5)奖金

a、业务科室的奖金由中心根据各科室当年业务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每名外聘员工的奖金由各科室根据本人当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情况经集体考评研究确定。中心工作绩效情况统一确定。

b、中心目标管理考核和绩效考评由中心统一组织进行,各科室的目标管理考核和绩效考评由各科室组织进行。

3、工资标准

(1)中心外聘员工的工资标准统一由中心支委会研究确定。

(2)新入职的外聘员工需经过1-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员工只享受基础工资。试用期满,经中心支委会研究同意后,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给予发放全额工资。

(3)基础工资以本人学历或职称为标准分为三个等级。

(4)岗位工资根据本人的工作胜任力具体分为称职、资深、优秀三个等级,每年年底对岗位工资等级进行一次考评,考评内容主要是综合本人当年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和专业成果情况,并根据考评结果调整下年度岗位工资等级。(详见附表2)

(5)根据岗变薪变原则,晋升增薪,降级减薪。工资变更从岗位变动后的之一个月起调整。

4、工资计算 ***

(1)月工资计算。

员工的工作日为21.5天,即每月满计算为21.5天。不足满勤者以实际出勤工作日计发工资。

月工资数额=当月实际出勤工作日×当月日工资数额

(2)日工资计算。

日工资数额=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数额÷21.5

5、代扣款项

(1)个人所得税(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2)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它款项。

6、发放办法

(1)标准工资于每月的6日发放,遇节假日或公休日则提前或顺延至最近的工作日发放。

(2)所有薪资均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发放。

注意事项

1、各类假期依据中心请休假管理办法,按规定在本人月工资中扣除。

2、外聘员工应依照国家和省 *** 有关规定按基础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心外聘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比较复杂的实际情况,为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决定将中心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纳入到外聘员工个人的工资总额中,由外聘员工按规定自行足额缴纳,中心将协助外聘员工到省职介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如在外单位已办理参保手续的,由外聘员工另行缴纳。

3、外聘员工被中心选派外出参加培训的人员,合约期未到而自行提出辞职的要求,本人需向中心赔偿相应的培训费用。

4、员工加班、值班补贴,按月统计,在当月工资中一并发放。

5、其他各类补贴、津贴按中心统一规定执行,随日工资发放入工资总额。

(六)外聘教师管理制度

聘任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诚实守信,工作认真负责。

2、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能服从领导,尊重同事,自学遵守中心(学校)的各项制度与规定。

3、热爱学生,诲人不倦,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专业对口,能胜任职业技能教学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

(1)初级技能培训的教师,具有本专业助理讲师以上职称或本专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2)中级技能培训的教师,具有本专业讲师以上职称或本专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高级技能以上的培训,具有高级讲师以上职称或具有 *** 、高级 *** 职业资格证书。

聘任程序

1、由业务科室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提出拟聘教师人选。

2、由教研室牵头组织对拟聘人选进行考察和试讲,并由教务科室将考察情况和拟定课酬标准以书面形式呈报中心领导。

3、经分管副主任审核、报中心主任批准后,再由科长与外聘教师签订授课合同。

聘任办法

根据中心培训事业发展的需要和工作岗位的要求,经批准授课的外聘教师,实行按期(班)聘用制。聘用合同期满,合同即行终止。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课酬标准与发放

根据培训市场课酬标准,结合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课酬标准如下(含个人所得税):

1、短训班课酬标准(每课时):

教 授:150-200元

处厅级:100-150元

副教授: 60-150元

讲 师: 50-100元

串 讲:150-200元

2、长训班课酬标准(每课时):

副 教 授(高级职称):30-35元

讲  师(中级职称):25-30元

助理讲师(初级职称):20-25元

中 心 兼 职 教 师 :15-20元

3、课酬发放办法:教师按照课表授完课后,教研室或培训师及时填报《外聘教师课酬发放申请表》,由教研室每月底按实际课时统计,经科长和分管主任审核后,报中心主任批准,由教研室统一发放。

解聘办法

外聘教师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即报中心领导批准解聘:

1、本学期上课迟到、早退达3次(含3次)以上者。

2、无故缺课1次者。

3、学生测评30%以上不合格者。

(七)员工休假暂行办法

休假目的

1、建立员工休假制度,规范休假行为。

2、通过合理地安排员工休假,进一步保障全体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工作效率。

休假种类

1、年休假

2、婚假

3、丧假

4、产假

5、探亲假

6、病假

7、事假

年休假

1、适用对象

(1)参加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在本中心工作年限满5年以上的外聘工作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2、年休假的假期

(1)根据本中心员工参加工作的时间,确定年休假假期。具体为三个档次:工作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

(2)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原则上一次休完,最多不超过两次,休假时间不得跨年度使用。

(3)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病假累计达到90天的;病假、事假相加超过50天的;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本年度累计旷工1天以上的;受公安机关拘留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均不得享受年休假待遇。

(4)凡当年已享受了年休假,而在本年度内发生第(3)款列举任何一种情况者,翌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年休假时间的计算,凡跨公休日的应包括公休日(星期六、星期日)计算。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元旦、五一、国庆、春节等休假共10天)和国家规定享受的其他休假(如探亲假、婚假、产假等)。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享受的其他休假可以与年休假合并使用。

3、年休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1)符合休假条件的工作人员在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外出时发生的费用由本人自理。

(2)各科室不得借年休假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员工发放钱物。

(3)凡享受年休假的取消当月全勤奖。

4、年休假的审批程序

一般员工年休假由本人申请,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经科长审核,报分管主任和主任批准,存综合科备案。科以上干部年休假,由本人根据工作情况提出休假计划,填写申请表,经主任批准后,存综合科备案。

病假

1、适用对象

中心全体在岗工作人员。

2、病假的福利待遇

(1)每休1天病假,扣发10元工资或津补贴。

(2)每月休病假在5天以上,除扣发每天的工资或津补贴外,再扣发当月全勤奖。

(3)每月休病假累计15天以上(含15天),除扣发相应的工资或津补贴、当月全勤奖外,再扣发当月通讯补贴。

(4)每年休病假累计30天以上60天以内的(含60天),除扣发相应津补贴和工资外,再扣发半年全勤奖和半年目标管理奖。

(5)病假在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扣发全年各种津补贴和奖金,只发放100%的基本工资。

(6)病假超过6个月的,扣发全年各种奖金和津补贴,发放90%的基本工资。

3、病假的审批程序

由本人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一个月以内的,经所在科室同意,报分管主任和主任批准后存综合科备案;一个月以上的,经所在科室同意,报分管主任和主任批准后存综合科备案。其中,科以上干部休病假,不论时间长短,应填写申请表,经主任同意后存综合科备案。

探亲假

1、适用对象

(1)配偶、父母生活居住在省外的中心在岗干部和员工。

(2)配偶、父母生活居住在省内但距长沙500公里以外的中心在岗干部和员工。

2、探亲假的假期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1次,省外给假30天,省内减半。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1次,省外给假20天,省内减半;如两年1次,省外可给假40天,省内减半。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4年1次,省外给假20天,省内减半。

(4)上述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时间,省外另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省内探亲不另给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3、探亲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1)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但扣发当月的全勤奖。

(2)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车船费可予报销;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4、探亲假的审批程序

由当事人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同意,报分管主任和主任批准后存综合科备案。

婚假

1、适用对象

已经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在岗干部、员工。

2、婚假的假期

(1)婚假天数为3天。

(2)凡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12天。

(3)婚假的计算,3天的婚假不含公休日,增加的12天婚假则包含公休日在内计算。

3、婚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但扣发当月全勤奖。

4、婚假的审批程序

由当事人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同意,报分管主任和主任批准后存综合科备案。

产假

1、适应范围

(1)合法实施孕产的育龄女员工。

(2)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员工。

2、产假的假期

(1)女方正常产假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2)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母亲,增加产假1个月,其中实行晚育者,再增加产假1个月。

(3)女方怀孕2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15天;怀孕2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产假30天;怀孕4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产假42天。

(4)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5)产假的计算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在内。

3、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1)合法生育的女员工,在产假期间内工资福利照发,但不领取生育津贴,扣发产修期间每月的全勤奖、中餐补贴和半年的目标管理奖。

(2)生育或者终止妊娠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当事人报医保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外聘员工一切费用自理。

(3)在编在岗男员工的配偶生育之一胎,其配偶无工作单位的,可由当事人报医保经办机构,按有关政策,从医保机构享受福利。

4、产假的审批程序

由当事人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同意,报分管主任和主任批准后存综合科备案。

事假

1、适用对象

中心全体在岗的工作人员。

2、事假的审批原则

(1)坚持逢事假必申请的原则。

(2)坚持事假更高不超过15天的原则。

3、事假的福利待遇

(1)每休一天事假,扣发30元工资或津补贴。

(2)每月事假3天以上(含3天),除按天扣发工资外,还扣发当月全勤奖。

(3)每月事假累计5天以上(含5天)10天以内的员工,除按天扣发工资和全勤奖外,再扣发当月的各种通讯补贴和半年目标管理奖。

(4)全年累计事假30天以上(含30天)的员工,除按天扣发工资、全勤奖、全年通讯补贴外,再扣发全年的各种津补贴和全年目标管理奖以及年终奖。

4、事假的审批权限

由当事人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1天以内,报科室审批;2天以内,报分管主任审批;3天以上(含3天),经所在科室和分管主任同意,报主任审批。凡请事假均需报综合科备案。

丧假

1、适用对象:

在编在岗员工(含外聘员工)。

(1)当事人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去世。

(2)当事人岳父母或公婆去世。

2、丧假的假期

(1)丧假的假期为3天。

(2)丧事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适当给予路程假。

(3)丧假的计算,不包含公休日。

3、丧假期间的福利待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但扣发当月全勤奖。

4、丧假的审批程序

丧假的审批,由当事人填写《员工休假申请表》,经所在科室同意,报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批,存综合科备案。其中,科以上干部请丧假,经分管主任同意后报主任审批,存综合科备案。

休假工作的管理

1、加强休假工作的组织领导。

中心成立休假制度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主任任组长,各科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综合科。

2、突出加强对年休假的管理。

年休假要有计划性。工作人员年休假应在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每年一月份由各科室有计划地统筹安排,制定年休假计划,报中心分管领导和主任同意后,一般不再变动。各科室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落实年休假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有安排。

3、严格休假制度的审批程序。

中心全体在岗工作人员要在认真学习休假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休假类型,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休假,严禁擅自休假和不按规定休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事业单位人员职称评聘管理办法

一、 *** 表明事业单位聘任有以下规定:

1、实行评聘分开,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对符合聘任条件人员,根据个人资历、工作实绩、业务能力、群众认可等四个方面综合考评,择优聘用。

3、综合考评得分采用百分制计分,各项分值权重分别按2:2:3:3计算总分。

4、工作实绩。主要对进入现单位后个人所获奖励或荣誉称号、年度考核结果等方面进行评价。

(1)个人获得国家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计20分;

(2)获得省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计15分;

(3)获得无锡市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计10分;

(4)获得宜兴市级奖励或荣誉称号的,计5分。

(5)奖励或荣誉称号限各级党委或 *** 授予,或业务部门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授予;

5、群众认可。以民主测评方式进行,对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价,测评结果折算计分。

(1)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的,另加5分,

(2)具有副高职称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的,另加3分。

6、每年6月份统一进行职称聘任。按本人申请、理论考核、民主测评的程序进行。总分在60分以上的人员提交局长办公会商定聘任。对拟聘任人员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由局长办公会进行复核。

7、关于事业单位:

(1)由 *** 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接受 *** 领导,是表现形式为组织或机构的法人实体。

(2)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 *** 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8、事业单位的明显特征为中心、会、所、站、大队等字词结尾,例如会计核算中心、卫生监督所、司法所、银保监会、质监站、安全生产监察大队等,二级局也为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分为参公事业单位以及普通事业单位。普通事业单位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参公改革之后的事业单位在省公务员招考中招考,普通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招考中招考。

湖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面向社会直接为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服务,以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依据办法进行登记和管理。但下列事业单位除外:

(一)履行行政职能的 *** 直属事业单位;

(二)实行企业化经营,不核拨财政经费且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事业单位。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经登记的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经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不得享受国家给予事业单位的待遇。第五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第二章 设立登记第六条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活动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机构规格、人员编制或者人数、业务范围、活动方式、经济性质、经济来源、资金总额、机构代码。

事业单位登记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事业法人登记: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范围及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来源;

(五)有固定的活动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六)有国家授予事业单位管理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财产,有健全的财会制度,实行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 不具备前条第(六)项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事业单位非法人登记。第九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由有关部门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后,到该有关部门的同级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其他事业单位按其隶属关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条 申请事业单位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组织章程;

(四)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住所和活动场所的使用证明;

(六)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经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发给《事业单位证书》。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即告成立。事业单位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刻制印章、 *** 标牌、开立银行帐户,并将印章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补办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需要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企业的,还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第三章 变更登记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改变名称、住所、活动场所、机构规格、人员编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活动、经济性质、经济来源、资金总额,应当自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审批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或者变更决议;

(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准予变更登记的,换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事业单位证书》。第四章 注销登记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解散的;

(二)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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