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专家库评定职称不符合,湖南职称评定网

2024-05-26 湖南职称评审网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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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不符合要求怎么办?走职称破格评审条件是什么?

相信很多人都会经历职称评审这一关卡,但是职称评审一般都会有相对应的要求,例如学历和任职的年限。那么假如评职称评审不符合要求的话,应该怎么办呢?不同的职称办理自然会有不同的解决方案。根据职称评审不符合的要求而进行相对应的改变。走职称破格评审条件,大多是针对有着特殊的工作能力的专业人才并,且要求业绩成果及能力突出。总的来说要真正的优秀才能够职称评审成功,或者说是走职称破格评审的道路。

一、职称评审不符合要求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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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不符合要求,具体体现在7个方面。首先是年龄方面。大多数地区在进行职称评审之时,对年龄的要求并不严格。其次是业绩不符,这项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如果遇到业绩不符,更好的办法就是,提升自己的业绩。除此之外对于学历不符专业不符的问题,只能通过提升学历和进行相对应专业的学习来完成。如果是社保不符或者年限不符的话。那就要及时寻找到能够交社保的工作先完成社保及年限的要求。

二、走职称破格评审的条件是什么?

能够进行职称破格评审的人,一定是在专业方面能力十分突出的。在申请了破格评审之后,需要提供自身在评审领域的奖励荣誉及专利等类型的东西,也就是给评审证明自己能有着能够破格评和评审的能力。另外有较大突贡献和突出的人才,非常有机会能够破格评审。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非公有制的职称对于英语和计算机上面,没有任何的要求。

对于需要进行职称评审的岗位和工作来说,小编建议大家要尽快的了解到自己不符合的职称评选的要求,并且及时的进行纠正和完善,这样才能够早日完成职称评审。同时培养提高自己的能力,获得更多的荣誉,也能够帮助自己走职称破格评审的道路。

想评审工程师职称,不符合条件怎么办?

工程师职称评审的官方条件:

关于职称评审,以及各级的官方条件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

1、助理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2、中级职称评定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称四年以上。

3、高级职称评定条件: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十年以上,担任中级职称 职务五年以上。

工程师职称评审官方条件如上,不符合基本报名条件是无法自己申报参加评审的,可以先了解工程师的评审条件,不符合的可找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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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工程师】保障通过率,解决资质,助理工程师,业绩,论文,以及评审所需要的资料,证书,评审表,红头文件三件齐全,专业齐全,证书全国通用,窗口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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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1、建筑类:建筑施工、建筑管理工程、建筑安全管理、建筑施工管理、给排水、工程管理、建筑设计、工民建、建筑设备、建筑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物业管理、建筑给排水、土木工程、土木建筑、土建结构工程、土建监理

2、水利水电工程:水利工程、水电工程、水利水电

3、市政:市政工程、市政道路、市政给排水

4、路桥:道路与桥梁、路桥施工、隧道工程

5、电气:建筑电气、电气工程、工业电气自动化、电气技术、电气自动化

6、机械工程:机械工程、机械制造、机械设计制造、机械机电

7、园林景观:园林工程、园林绿化、风景园林、园林设计、环境艺术设计、环境艺术、景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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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评标评审专家库,看看要符合哪些条件

1、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3、熟悉招标投标、 *** 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评审工作职责,遵纪守法;

5、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本人愿意并且能够胜任评标评审工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入选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扩展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入选专家库: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的;

3、曾被清退出专家库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评标专家库

百度百科——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导语:湖南省为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打破行业和地区封锁,制定了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下面是我收集的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之一条 为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打破行业和地区封锁,防止发生不正当交易和腐败现象,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省发改委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评标专家库纳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各市州、县市区及其部门不得建立评标专家库。

第三条 成立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由省 *** 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监察厅、省经委、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 *** 法制办、省 *** 经济研究信息中心等单位派员组成,负责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以及评标专家的认定、考核、监督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由工业、商务、建筑、市政工程、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环保、科技、卫生、铁道、通信、信息产业和法律等相关行业或产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家组成。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按照专业、地域等进行分类,各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00人。专业、地域的分类和设置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依托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建立。

第六条 本省范围内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管理的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 *** 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可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具有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无不良记录;

(四)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包括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并按规定申报以下相关材料:

(一)表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附身份证);

(二)个人文化及专业简历(附学历证);

(三)个人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发明创造等);

(五)本人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的申请,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查合格后,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评审。

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专家库中的专家,符合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各部门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 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评审,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招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职业道德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人员,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颁发《湖南省招标投标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纳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应为评标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情况,并建立评标专家信用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 *** 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 *** 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查询与本人相关的评标抽取记录,可就有效期(6个月)内评标抽取记录的疑问要求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者 *** 终端解答;

(六)对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七)对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个人信息提出修改意见;

(八)参加培训和评标活动,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对投标文件的评分以及不合格的投标作出书面说明;

(二)遵守评标纪律,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好处;

(三)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或其它情况;

(四)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评标活动的应提前请假;

(五)参加评标活动应持证上岗,独立评标。在一个月内不得参加2次评标活动;

(六)接受、协助、配合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告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八)自觉参加行政监督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在同一项目中已参加过一次评标活动的(多个不同标段且数量较多的同一项目,并经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除外)。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评标专家的资格:

(一)继续教育、综合考核不合格的;

(二)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因个人原因,经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 *** 机构通过设置在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各市州的 *** 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省管的`工业、交通、水利、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进口机电设备采购、信息产业、通信等项目的评标专家,按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在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信息产业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科技厅、省卫生厅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置的 *** 终端抽取。

各市州、县市区管理的项目的评标专家,在各市州、县市区 *** 政务服务中心或发展改革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设立的 *** 终端抽取。

第十七条 省、市州重大建设项目评标专家的抽取不受专家所在地的限制。

其它特殊或重大工程,应从异地聘请一定比例的评标专家,并在抽取前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一般项目评标专家可以抽取当地专家,但供随机抽取的该专业当地专家人数应不少于需要抽取人数的两倍。当地符合条件的评标专家人数不足需要抽取人数两倍时,应当将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人数扩大至邻近地区。

第十八条 对下列项目的评标专家,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一)因技术特别复杂、专业要求特别高,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无符合条件的专家或符合条件的专家不足8人的;

(二)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因特殊情况,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后,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两天。

第二十条 *** 终端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被抽取评标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应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派员进行监督。, /SPAN除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外,其他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派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 机构违反本办法第 六条规定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的,评标无效,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 *** 机构依法赔偿;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认定后,由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专家的资格,将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明知不能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而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七)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终身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 终端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违反保密规定泄露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的,视情节暂停或取消 *** 终端抽取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依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督,将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告知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察机关对参与评标专家认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察。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发布的相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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