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会计职称评聘改革,黑龙江省高级会计职称评审要求

2023-01-18 黑龙江职称评审网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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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黑龙江省卫生高级考试什么时候评审结束

黑龙江省会计职称评聘改革,黑龙江省高级会计职称评审要求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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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于7月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附件1),其中已经下放的高级职称以及中级职称评审时间由各地各单位自行安排(高级职称评审时间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人社厅事业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结束,参评人员所有申报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任职资格从2022年9月1日开始计算。

二、各级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须根据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情况,研究制定推荐方案,由主管部门统筹把关,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有效解决待聘人员"存量”与待评人员"增量”问题,逐步实现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 学院等自评直聘单位须严格按岗位空额评审,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在本系列(专业)年度评审通知中要明确所执行的评价标准,做好改革前后新旧标准的过渡衔接工作。按照我省分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度安排,从今年开始,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专业)职称评定执行新修订的评价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省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专栏查阅评价标准。

职称评定改革:职称外语取消成焦点

职称评定改革:职称外语取消成焦点

2017年伊始,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即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这项改革的“含金量”高在哪儿?回应了哪些社会关切?未来职称评定将会有哪些大变化?

完善职称评价标准——以实绩论英雄

“我这么多年评职称就卡在外语上,要不然早就评上了高级会计师。”现年50多岁的王权平是山东一家企业的老职工,因为外语不过关始终没评上高级职称,“ *** 了一辈子会计,平时从来用不着外语,只跟数字打交道,为什么评职称要考外语呢?”

现在,随着职称制度的改革,如老王这般遗憾得以避免。取消职称外语的“硬杠杠”也成为本次改革为社会瞩目的焦点。

事实上,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自上世纪90年代起,我国曾印发三个有关职称外语的通知。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改革调整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职称外语考试所存在的问题。

本次职称制度改革明确规定,对职称外语考试不作统一要求。“需要注意,不作统一要求,并不是说大家可以不用学外语了。”人社部专技司司长俞家栋说,“随着我国在世界舞台上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国际交流也日益增多,都对人才的外语水平有一定的要求。因此,从导向上而言,我们仍然鼓励大家努力学习外语。”

此外,改革明确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注重考核专业技术人才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增加技术创新、专利、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将科研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职称改革确立了一个导向,就是评价人才要用品德、能力、贡献来评价,而不仅仅是靠一些论文、学历、资历、计算机、外语这些,就是大家所说的,让工作称职的人能够评上职称,让那些干工作的人、有贡献的人能够评上职称。”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吴江说。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破除评聘脱节

俗话说,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要对职称评定进行科学评价、注重实绩,必然要求对评价机制进行创新。只有身处本领域,对此有深入研究和深刻体会的评价主体,才能够对人才作出更科学的评判。

以往职称评定过程中,或多或少存在评聘脱节现象,即评职称的不是用人主体、用人主体恰恰没有评职称的权限。大部分的职称评定都是由 *** 主管部门进行,尤其是高级职称的评委会基本是由 *** 主管部门组织成立的评委会。这就导致评审人对于人才的评价难以深入其工作一线了解观察,进而导致人才职称的评定最终只能通过论文得以反映其工作,久而久之形成了唯论文、唯资历等消极现象,而这也间接催生了学术造假、花钱发论文等不正之风。

与此同时,评聘脱节也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困扰。只看职称或论文聘用来的人才可能并不符合实际用人需求,而工作实绩突出的人才却因评审僵化导致评不上与其能力相称的职称,人才发展因此受限,用人单位也陷入尴尬。

为此, 职称制度改革从两方面着手改进 。

一方面,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独建立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吴江认为,这一改革体现了“内行看内行”精神,评价人才的. *** 很多,但是要注重业内评价,“比如搞农业的,就得农业专家来评定职称,搞中小学教育的,就得搞中小学教育的专家来评定,不能让大学教授来评中小学教师,这样才能更加科学地评定人才水平的高低。”

另一方面,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发挥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职称评审。

“一些高校、大型企业,他们的人才评价标准可能比 *** 组织的评委会标准更加严格,也更加符合用人实际,评价自己用的人可能也会更加谨慎。这就可以把评审权下放给他们,让他们自己评价人才。”俞家栋说,“这在节约 *** 运行成本的同时,也促进了 *** 职能的转变, *** 主管部门要做好事后备案,也要做好监督。”

拓展评价人员范围——评职称更公平

随着经济多元化发展,新兴经济领域里的人才职称评定问题也逐渐显现。以往27个系列的职称评定多面向体制内人员,非公领域里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等人才的职称评定存在机制上的不顺畅问题。

“以演员为例,国家话剧院的演员职称评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但一些‘北漂’演员,一些小的话剧院或者影视城的演员,如果按照以往的制度,他们的职称评定就是个难题。”俞家栋说,“这次职称改革就要破除体制内外的界限,只要是专业人才,就有职称评定的权利。”

《意见》提出,进一步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创造便利条件,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办机构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评价范围扩大了,评价主体也多元化,一些行业组织和协会,还有专门的评价机构,都可以通过 *** 授权以后,提供评定职称的服务。但是,评审权下放了,评价主体多元化了,还得用好职称评定这个‘指挥棒’,不能想怎么指挥就怎么指挥。”吴江说。

加强职称评审的监管,转变 *** 职能,则成为本次职称制度改革的题中之义。评审权的下放并不代表 *** 主管部门可以撒手不管了,评审范围的扩大和多元化,也不代表职称评定可以随性而为。

因此,《意见》提出多项措施加强评审监督,如完善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专业和人员范围,从严控制面向全国的职称评审委员会;

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加强评审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专家,实行动态管理;

企事业单位领导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

建立职称评审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以前 *** 主管部门习惯审批,现在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这对于 *** 主管部门而言既是角色转变,也是全新挑战。”俞家栋说,“我们需要逐渐学习和适应这种角色的转变,并加强制度建设,让职称评定更加公平公正,成为衡量人才的准确标尺,也成为进一步释放人才红利的催化剂。”

俞家栋表示,接下来主管部门还将出台多个职称系列的配套改革细则,具体指导改革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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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会计证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版

相关规定

黑财会〔2010〕15号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近一时期,省财政厅陆续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地方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收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属地化管理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和管理,各地不得违规受理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和考试。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规定,以黑价联字〔2008〕32号文件审核批复,各地要严格执行。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发展改革及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黑财会〔2009〕20号[1]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可自行确定试行范围,条件成熟的可全面推广实施。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反馈。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监督管理,促进持证人员综合素质及能力的提高,方便用人单位自主择人,会计人员自主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分为四个档次,即通过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全方位考核,按其具备的职业能力,将其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在会计人员个人档案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同时记载。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依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进行等级考核、确认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证等级分值的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为本地区所持证会计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诚信状况、继续教育情况和目前会计等级等。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 ***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职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从业资格证书号等。诚信状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在职期间的执业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履行诺言情况、表彰奖励及有关部门处罚情况等。继续教育情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累计学时及考试成绩等。 个人档案主要信息取得由会计从业人员提供,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会计人员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变更登记,包括继续教育情况、工作变动情况、学历职称变化情况、受表彰奖励及处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及时更新会计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信息。会计人员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财政部门可将其个人信息档案转为定期保存(可保存两年)或移交人才市场管理。财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信息的归集、录入、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第六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D级;会计人员评估得70(含70分)分至7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C级;会计人员评估得80(含80分)分至8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B级;会计人员评估得90(含90分)以上的,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A级。

        第七条 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5分;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10分;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含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得15分。具有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初级职称得3分;中级职称得6分;高级职称得10分。

        第八条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5分,其他专业得2分;具有大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8分,其他专业得4分;具有本科学历会计类专业得10分,其他专业得5分;具有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学历经济类专业得15分,非经济类得10分。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理财学、审计专业等。第九条 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 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得4分。

        第十条 参加国外会计学术会议、培训、进修和考察的1次得3分;参加省级以上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2分;参加市级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1分。

         第十一条 参加省级以上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5分;参加市级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3分。

        第十二条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5分;在省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3分;在市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1分。以上应为之一作者。

        第十三条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会计著作的1本得5分。

        第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含5年)得2分;每超过5年加2分。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扣10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扣30分。

        第十六条 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处罚、处分的每次扣10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考核材料及信息,每次扣5分,并对单位及个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会计证等级评定通过计算机进行,通过自动生成系统计算总分并确定会计等级。

        第十九条 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证等级。总会计师,应具备A级会计证等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人员,应具备B级以上会计证等级;稽核岗位,总账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的人员,应具备C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出纳员、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D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各单位应将会计证等级作为任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含从本地区以外调入)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其评估确认的会计证等级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调出本地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换发全省通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初级职称评定条件和时间

申请条件:

(1)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

(2)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

(3)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4)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

(5)初中以下学历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务。

凡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且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并且上一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

关于时间要咨询当地的人社局。

扩展资料:

一、职称评定作用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等级称号。

职称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一种任职资格,它不是职务。是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人员达到一定专业年限、取得一定工作业绩后,经过考评授予的资格。

职称也称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

对个人来说,职称与工资福利挂钩,同时也与职务升迁挂钩,是求职的敲门砖,同时也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对资质企业来说,职称是企业开业,资质等级评定、资质升级、资质年审的必须条件。

二、评审专业

1、农牧业: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

2、医药工程:工程师(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用包装)

3、水产工程: 工程师

4、经济类 :会计、经济、统计、经济管理、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劳动工资、农业经济、运输经济、财税金融。

5、建筑工程:工程师、建筑师、规划师(城乡规划、建筑、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概(预)算、环卫工程、堤坝护坡、施工安装、建筑装饰、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市政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土木建筑、土建结构、土建监理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称评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初级职称

对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哪些指导意见?

健全制度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为进一步体现专业属性,部分专业的职称名称直接以专业命名。

1)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PS:以后不要喊我人力资源经济师了)

2)知识产权专业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经济师(金融)、经济师(财政与税收)等。

(2)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

1)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等专业,做好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

2)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较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3)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知识产权等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要求相近的专业,及时进行整合。

政策扩展:

4月,人社部发布了经济专业设置调整意见稿,专业可能将有原15个调整为9个,职称改革方案中又提到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具体调整情况如何,敬请期待官方公告。

(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 *** 、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探索建立经济系列与会计、审计等属性相近职称系列(专业)的衔接措施,减少重复评价,减轻经济专业人员负担。

(4)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完善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诚信体系建设,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经济专业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

(2)以专业能力为核心,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初、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知识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见文章底部),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

经济专业人员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一般采取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综合运用成果展示、个人述职、履历分析、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确保客观公正。

(2)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政策扩展:职称评审一般需要通过单位申报,并进行相关评审和评聘等工作。改革前,国企、事业单位才有资格。

改革后,职称申报渠道不再仅限于国企事业单位,当地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都在适用范围之内。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

四、经济专业人员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助理经济师

1.具有较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

2.能够独立地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综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3.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以上学历。

(二)经济师

1.具有系统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能够理解和正确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有较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地解决较复杂的业务问题。

3.工作业绩良好,取得一定的成果或经济效益。4.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年;或具备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6年;或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取得经济系列初级职称,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供参考。

黑龙江省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黑龙江省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报名参加中、副高级职称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黑龙江工程类副高级职称评选的条件为:

一、学历要求:

1、参与评选的人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参与评选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参与评选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与评选的人员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本科毕业及以上,获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博士毕业,获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通过职称外语考试获得相应证书(一般需要通过A级考试,按各省规定不同,有的省份只要求B级,有的省份已不作硬性规定)

准备材料和论文报评委会审批 (或参加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资格考试)。

获得高级资格后企业发高级工程师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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