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称评定最新政策,黑龙江职称改革文件

2024-05-09 黑龙江职称评审网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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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2022年

黑龙江省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2022年如下:

中小学正高级教师职称评审继续按照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4号)中《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一)坚持师德师风之一标准,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等方式全面考察教师的职业操守,严格实行师德失范行为“零容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申报人员须作出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或《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公开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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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突出教育教学实绩,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的基本要求,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和课题的倾向,体现教书育人的中心地位;强化一线学生工作,将家校联系情况纳入教师考核。体现培养教育家型教师的政策导向,重点推荐获得教育教学领域公认的教学成果奖等标志性成果、模范发挥“传帮带”作用的优秀教师,切实树立中小学教师发展的业绩标杆和道德楷模,确立职称晋升后工作量不减、贡献率增长的新导向。

黑龙江省职称评定最新政策,黑龙江职称改革文件

2022年黑龙江省卫生高级考试什么时候评审结束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中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及相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年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于7月启动,高级职称评审时间由省里统一安排(附件1),其中已经下放的高级职称以及中级职称评审时间由各地各单位自行安排(高级职称评审时间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人社厅事业处),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结束,参评人员所有申报材料认定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31日,任职资格从2022年9月1日开始计算。

二、各级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须根据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情况,研究制定推荐方案,由主管部门统筹把关,合理确定推荐参评人员数量,有效解决待聘人员"存量”与待评人员"增量”问题,逐步实现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 学院等自评直聘单位须严格按岗位空额评审,组织实施岗位聘用工作。

三、各级评审委员会组建部门在本系列(专业)年度评审通知中要明确所执行的评价标准,做好改革前后新旧标准的过渡衔接工作。按照我省分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进度安排,从今年开始,工程技术、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经济、会计、审计系列(专业)职称评定执行新修订的评价标准。专业技术人员可登录省人社厅官网"职称评审”专栏查阅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黑龙江省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报名参加中、副高级职称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黑龙江工程类副高级职称评选的条件为:

一、学历要求:

1、参与评选的人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参与评选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参与评选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与评选的人员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本科毕业及以上,获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博士毕业,获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通过职称外语考试获得相应证书(一般需要通过A级考试,按各省规定不同,有的省份只要求B级,有的省份已不作硬性规定)

准备材料和论文报评委会审批 (或参加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资格考试)。

获得高级资格后企业发高级工程师聘书。

黑龙江职称评定细则

黑龙江职称评定细则:

之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工作,以及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法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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