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职称评聘任规定,黑龙江职称评定细则

2024-05-10 黑龙江职称评审网 1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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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学一级教师职称评定条件

根据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一级教师评定条件如下:

黑龙江省职称评聘任规定,黑龙江职称评定细则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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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摘要: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小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管理、语文、德育、政治、历史、地理、外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职教、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人文社会、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思品、自然、劳动、科技、幼儿教育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试点市行政区域内普通中学、小学、职(农)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少年宫(少年之家)、儿少中心等按照中小学管理的教育、教学和教研机构,以及成人中等、初等学校(不含成人中专)中从事教育教学、教研、实验、电教、德育等工作的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中小学校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身心健康。

第六条 晋升职称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教师:

(一)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教师: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四)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三)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四)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教师:

(一)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二)具备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正高级教师:

(一)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高级教师岗位任教10年以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三级教师评审条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 *** ,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第十条 二级教师评审条件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 *** ,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 ***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一条 一级教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基础知识,具有任教学科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必备的专业技能,所掌握的专业知识能与教学、教研等实际工作相结合。

(二)能较好地掌握现代教育信息,了解本学科教学改革的基本状况。

(三)能较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及以下 *** 教师应当兼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

(二)教学效果

1.熟悉和掌握学科课程标准和教材,执行课程计划,胜任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认真备课,无违反任职学校规定的教学常规及纪律行为;能积极钻研教学,坚持进行教学反思,有1篇典型课例或学习体会文章在校内外交流。

2.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关注学生知识经验,基于学生基础设计教学,有较强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原有基础上提高幅度较大。

(三)参与校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积极参加学校的校本教研活动,能发现和解决教育教学实践中的问题。认真完成学校规定的听课节次和教研活动次数,有听课笔记,撰写关于教学评价和教育教学研究方面的文章。

(四)注意对学生的思想教育,既教书又育人,教育效果好,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班主任工作或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认真负责,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效果好,所带班级或所承担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校各项活动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被评为校级文明班级或优秀中队,或承担2次校(乡)级或1次县(区)级主题班(团、队)会,教育效果好;

2.协助班主任共同做好学生的管理工作,结合学科教学渗透德育效果好,撰写有关素质教育或德育工作的论文或经验总结,并得到同行认可。

(五)教研人员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独立组织过县(区)级教研活动。在县(区)级教学研究活动中上过辅导课。积极参加 *** 教研活动。每年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30学时,有原始的听评课记录。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教学中能够面向全体学生,关注学生差异,胜任教育教学工作,在一个教学循环期内所教班级学生的成绩合格率、优秀率明显提高,是校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

2.在校内结合学生发展需要积极开展教书育人实践活动,在校本教研中骨干作用明显,每年进行专题讲座(包括经验介绍)或校级公开课(包括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和优质课)1次,并有讲稿或教案;

3.获得2次乡级或1次县(区)级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之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字数1万字以上;

3.有3项教科研成果在校内交流,或有2项教科研成果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有1项教科研成果或1篇经验总结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并能自觉地运用于教育教学中。

(二)对任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并贯穿于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中。

(三)全面了解教育教学改革和本学科发展状况。

(四)熟练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及以下 *** 教师应当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

(二)教学效果

1.熟练掌握学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能出色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工作。胜任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课堂教学效果好,在本校或当地有较好的影响,在教学和教研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关注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有很高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获得预期的应有的发展。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开展教研活动,承担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坚持不断进行教育教学问题的研究,能独立承担校级科研课题,较好地解决问题,并形成教育教学反思或叙事等材

2.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在学校组织的本学科教研活动中,发挥骨干作用,提供2篇教学案例或心得体会。积极参加 *** 教研活动,及时发现并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四)坚持教书育人的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德育工作规律,针对性、实效性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胜任班主任工作,育人效果显著。所带班级学生整体素质好,结合学科教学,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富有实效,组织校级主题班(团、队)活动2次或县(区)级1次,受到有关部门的好评或奖励,班风优良,获得了校级文明(优秀)班级称号3次或县(区)级1次;

2.结合学科教学,主动配合班主任,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进行教书育人问题研究,成果明显,至少撰写2篇有关素质教育的论文或经验总结;

3.所领导的学校获得县(区)级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等称号。

(五)教研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研究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熟练掌握本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经常组织教学研讨、交流等教研、科研活动,有力推动了校本教研活动。有专题讲稿,有研究成果、总结材料,有深入学校的听课笔记、评课记录等,每学期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50学时。每年都在县级教学研究活动中上过辅导课、研究课、或培训讲座。积极参加 *** 教研活动,总结推广素质教育经验,在本学科课程改革实施中,经常有教学案例评析或指导教育教学方面的心得体会文章在本院(校)交流或在有关教学报刊上发表。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三:

1.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个体差异,所教学科成绩在本校同年级或在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较大,学生个性特长获得比较充分的发展,在各种比赛中取得较好成绩,在社会实践活动或科学实验中获得好评;

2.是县(区)级教学新秀或教学骨干,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积极探索教学艺术和追求教学特色。至少承担县(区)级有影响的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研讨课和优质课)3次,并有教案和反馈,结合学生发展需要积极组织或参加校本教研活动,进行校级专题讲座(经验介绍)3次,讲座体现课程改革和教育教学实践的要求,并有讲稿,积极参加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建设,能够承担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教学任务;

3.在指导青年教师,提高青年教师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成绩显著。在学校传、帮、带新教师作用明显,送教下乡或支教作用突出;

4.教书育人成绩突出,近五年来获得县级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1次。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之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字数为2万字以上;

3.有2项教科研成果获得市(地)级二等奖,或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

第十三条 正高级教师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地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等知识,并能自觉地运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

(二)对任教学科具有完备、精深的基础理论、专业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并贯穿于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中。

(三)深刻了解教育教学改革和本学科发展状况。

(四)灵活应用现代教育技术。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教学工作量应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授课或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2;副校级领导及以下 *** 教师应当兼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2/3。

(二)教学效果

1.深刻领会学科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能圆满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工作。出色完成所教学科大循环教学工作。熟练掌握教育教学规律,课堂教学成效显著,在全市有较大影响,并能在全市教学和教研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2.关注全体学生,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热爱学生,有突出的课程实施能力及教学能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获得预期的应有的发展和较大进步。

(三)具有突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主持开展教研活动,主持教育教学研究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坚持不断地进行教育教学问题的研究,独立承担省级以上科研课题,重视积累教育教学经验,提升教育理念。有体现教育思想或教学艺术或教学风格的文章或专著;

2.积极引领教研活动,主持省级以上大型教科研活动,或在省级以上大型教科研活动中专题发言或讲座3次。积极组织参加 *** 教研活动,及时发现并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

(四)坚持教书育人的正确方向,积极探索德育工作规律,针对性、实效性强,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是市(地)级以上优秀班主任,育人效果显著。结合学科教学,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德育工作富有实效,组织或指导市(地)级以上主题班(团、队)活动3次,其中省级主题班(团、队)活动至少1次,受到好评或奖励。所带班级学生整体素质优秀,班风优良,获得县(区)级文明(优秀)班级称号3次;

2.结合学科教学,主动配合班主任,积极开展素质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坚持进行教书育人问题研究,成果明显,至少撰写3篇有推广价值的关于素质教育方面的论文或经验总

3.所领导的学校获得市级以上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等称号。

(五)教研人员应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研究和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的能力。深刻领会本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教法,定期组织教学研讨、交流等教科研活动,强有力推动校本教研和培训。有专题讲稿、研究成果,有深入学校的听课笔记、评课记录等, 每学期深入学校听评课至少60学时。每年都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并发挥骨干作用。积极参加并主持 *** 教研活动,总结推广素质教育经验,经常在 *** 或其他媒介上发表教学案例评析或指导教育教学方面的心得体会。培养名优教师业绩突出,指导教师参加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活动并获得二等奖5人次,其中获国家级二等奖1人次。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四:

1. 教学质量优异,是省级骨干教师(骨干校长)或教学能手,所教学科成绩在同类学校名列前茅,学生整体学习成绩提高幅度大,学生个性特长获得充分的发展,在社会实践活动或科学实验中获得广泛好评。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等部门主办的学科竞赛、科技活动中获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从事艺术、体育教育工作的教师, 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主办的专业汇演、作品展或比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职业中学从事专业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本人指导的学生在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主办的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1次,或本人获省级以上指导教师奖1次。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具有高超的教学艺术和独特的教学风格。在省级以上活动中承担或指导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和讲座)3次,其中国家级有影响的公开课(展示课、观摩课、优质课、讲座)1次。积极主持或参加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开发建设。荣获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作者名次为前三名);

3.在提高青年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和能力方面成绩显著,送教下乡或支教作用突出,在本市有较好影响;

4.有1项科研成果获得省级行政部门一等奖;

5.获省级以上 *** 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模范)教师、优秀(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6. 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获得特级教师称号。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之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或教材1部, 本人承担字数为6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八条 凡提交的项目、实验等成果必须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基础教育机构审批、备案。

第十九条 教师进修学校、青少年宫等单位教师的资格证书和学历要求,参照高中教师标准掌握。

第二十条 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人员,必须通过水平能力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学校中小学教师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取得一级建造师证书可直接聘任工程师职务!

关于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12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减少重复评价,降低社会用人成本,现就在部分职业领域建立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岗位任职条件和程序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可据此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二、对应认定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所列明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在与职称密切相关的职业领域规范开展,并及时跟进国家目录及相关政策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三、对应认定工作不需事先办理及补发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直接出具职业资格证书,与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四、各地各部门应做好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认定的具体落实工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做好政策解读及证书甄别指导,用人单位和各级职称评委会组建部门应做好证书及相关佐证材料的甄别和服务,为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发展提供便利,激发创新创业活力。

特此通知。

附件: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9月26日

黑人社规〔2018〕12号-职称与职业资格附件.xls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黑龙江省工程系列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之一章 总 则

之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结合黑龙江省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机械、纺织、建材、轻工、冶金、化工、电子信息、电气、商业、地震、林业、森工、水利、国土资源、煤炭、技术监督、建设、交通、环保、测绘、地质、医药、粮食、广播电影电视、物流、安全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从事科研,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等研发工作并具有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工程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高级工程师,且被聘期间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5 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 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 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系统熟练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熟悉相关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练掌握本专业及相关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

(三)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四)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技术政策和技术法规。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具有丰富的研究开发经验,在省(部)级重大、重点项目的研究开发中,解决了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起到学术带头人的作用。

(二)具有指导本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三)作为项目或课题负责人完成下列科研工作之一:

1、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2项;

2、省(部)级重点工程的设计、建设项目1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

3、市(地)级重点科研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重点科技开发项目3项;

4、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研究设计、开发、推广应用项目2项,并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引进大型先进成套(单机)设备的安装、调试的全过程,投入生产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

6、经过省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并批量生产,或研究开发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主持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组织完成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级奖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级二等奖1项(前三名);

3、获省级三等奖2项(之一名);

4、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之一名);

5、获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主要完成人),或省(部)级工程项目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项目负责人);

6、获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7、取得重大科研成果1项,或较大科研成果3项;

8、签订的技术(本人专有技术) *** 合同,经过省级行政管理部门认定,近3年技术 *** 合同成交额在1000万元以上;

9、主持制定新的国家标准、规程、规范1项,或部标准、规程、规范2项,并正式公布实施。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之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并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二)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教材1部,字数4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所规定的申报资格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

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应为本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

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及基础研究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研究开发条件建设计划、农业发展计划等)的项目,省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省科技计划(基金类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高新技术产业类计划、科技基础条件类计划)的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引导项目、指导项目),部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国家部(委)科技计划的项目,市(地)级科研项目是指列入市(地)科技计划的项目。

第十七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重大、较大科研成果是指:

重大科研成果: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国家或省(部)鉴定或验收,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较大科研成果:省(部)级科研项目,成果通过鉴定或验收,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获国家或省新产品奖。

第十八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持人或负责人是指:

完成该研究项目时的项目主持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之一名;完成该研究课题时的课题负责人,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前三名。

第十九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主要完成人是指:

提出和确定研究项目(课题)总体方案的人员;完成该科研项目时直接参与解决关键技术或疑难问题的人员;直接参与并解决在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的人员;获奖项目等级内额定人员。

第二十条 本评审标准中的各级奖项是指1999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颁布实施以后国家、省、市(地)设立的科技奖项,其中:国家级奖是指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奖是指省科学技术奖;市(地)级奖是指市(地)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要求专利内容与所申报的学科专业必须相符。

第二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规定的工作业绩中,各种奖励、鉴定、验收、审定等,须附相应的证书、文件、奖励证书等;科研项目(课题)、工程项目级别的认定,以项目计划任务书、计划文件为依据;论文、著作须提交原件。

第二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职称几年一聘用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职称五年一聘用。根据《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事业单位职称聘用年限是五年一聘。

黑龙江省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黑龙江省副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如下

报名参加中、副高级职称评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黑龙江工程类副高级职称评选的条件为:

一、学历要求:

1、参与评选的人员博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两年以上。

2、参与评选的人员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四年以上。

3、参与评选的人员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

二、申报条件的人员,还必须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参与评选的人员在专业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具备相应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获得高级工程师资格需要以下几个条件:

本科毕业及以上,获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博士毕业,获得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可以申报高级工程师。

通过职称外语考试获得相应证书(一般需要通过A级考试,按各省规定不同,有的省份只要求B级,有的省份已不作硬性规定)

准备材料和论文报评委会审批 (或参加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资格考试)。

获得高级资格后企业发高级工程师聘书。

黑龙江职称评定细则

黑龙江职称评定细则:

之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法医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西医、中医、预防医学、中西药、护理工作,以及在公安和司法等机构中从事法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

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法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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