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财政厅会计高级职称,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2024-06-19 黑龙江职称评审网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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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中级会计考试时间2022

黑龙江财政厅会计高级职称,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2022年9月3日至5日,组织中级资格考试。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发布的《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黑龙江考区有关事宜的通知》中了解到,2022年10月20日前,“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公布2022年度橡渗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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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了解其他关于黑龙江省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成绩查询的相关内容,可进入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查看。

中级会喊培计是会计职称的一种,会计职称分为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会计高级职称。中级会计的考试郑如唯科目有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三科,根据现行会计职称管理规定,通过中级会计考试后可以评定会计师职称。

考试科目: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设《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三个科目。《经济法》为2小时,《财务管理》为2.5小时,《中级会计实务》为3小时。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并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考。

黑龙江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 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养-行政事业班)选拔培养工作的通知 2022-07-20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2022-07-.

1管理全省会计工作;

2贯彻实施全国和拟定全省性会计管理法规、制度;

3负责全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受人事部门委托,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参与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并负责考试的培训工作;

4在 *** 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5 负责管理全省会计电算化工作;

6 负责管理全省会穗雀计基础工作;

7负责全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工作;

1管理全省会计工作;

2贯彻实施全国和拟定全省性会计管理法规、制度;

3负责全省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受人事部门委托,负责高级会计师评审工作,参与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并负责考试的培训工作;

4在 *** 主管部门绝行指导下,负责组织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5 负责管理全省会计电算化工作;

6 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基础工作;

7负责并族哗全省会计账簿监督管理工作;

[黑龙江]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 财政厅关于开展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黑财会[2006]22

各行署、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

为做好2006年度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发[2006]4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咐氏人员,必须参加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组织的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人员,方可参加评审。

   二、 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截止时间为2006年8月31日,在此之前达到退休年龄(应聘人员除外)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允许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

   三、 有关职称外语和计算机知识的要求,今年仍按省人事厅黑人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 市(地)人事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的,除出具推荐意见之外,还须提供《流动人员审查表》。

(二) 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省内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

(三)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3份)。

(四) 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及《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

(五)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须提供省人事厅统一印制衡答散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企业的申报人员须提交聘任证书或协议。

(六) 有效的学历证明。

(七) 外语考试成绩单、计算机考试合格单或外语、计算机免试的有效证件。

(八) 《评审标准》中规定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教材等。

(九) 打印综合性文字材料15份。材料内容包括:

1、 主要工作经历和能力;

2、 学识水平和专业理论知识;

3、 主要工作业绩与著作成果(任现职以来取得);

4、 单位推荐意见。

(十) 同级改职、流动人员《审查表》。

(十一) 同级改职人员必须在会计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具备《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评审条件,提供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的会计师任职资格证书和同级任职资格证书。

上述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复印件及各种证明无效。

五、 依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全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6]45号)规定,报送评审材料时,每人交纳评审费300元,各市(地)按分成比例上缴省高级会计师评审委员会每人260元。

六、报送材料时间为 2006年11月6日至11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报送材料地点:省财政厅4号楼418室(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 *** :0451-53637044、53625977.

七、 按照省人事厅黑人发[2005]36号文件精神,请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按时将评审材料、数据盘及《黑龙江省会计举扰人员专业评委会拟评(审)人员名册》集中报黑龙江省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没有上报数据盘不予受理。

2021年黑龙江高级会计师报名时间及入口(2020年12月7日至23日)

报名时间

2021年黑龙江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为 2020年12月7日至23日24时 ,报考人员可登模搏录“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网”,选择对应的考试等级、报名地区进行报名,并根据要求含首录入个人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报名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热爱会计工作,具备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

(二)报名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三)本通知所述学历或学位,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

(四)本通知所述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31日。

(五)符合报名条件的在职在岗人员按属地化原则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符合报名条件的其他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报名。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按照就近方便原则在内地报名。有工作单位的,在其工作单位所在地报名;为在校学生的,在其学籍所在地报名。

所有报名参加考试人员,均在其报名所在地参加考试。

(六)2021年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实行报名告知制,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仔细阅读报名须知,完成考生确认。报名人员应对网上报名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考试费用

1.缴费方式。实行网上缴费。

2.缴费时间。缴费旦老祥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25日24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及时查询报名状态,确认报名成功。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缴费成功后不予退费。 

3.缴费标准。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黑财会〔2019〕48号)规定,考试费:高级资格每人每科55元。考务费:高级资格每人每科15元。

4.缴费票据。报考人员领取202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报名费财政电子票据事宜,可关注“黑龙江省会计网”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考试时间

2021年黑龙江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日期为2021年5月15日(星期六),考试时间为8:30—12:00。

报名入口

2021年黑龙江高级会计师考试报名入口: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

要知道:会计证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版

相关规定

黑财会〔2010〕15号省财政厅关于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近一时期,省财政厅陆续接到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个别地方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收费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重申如下:

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属地化管理规定。按照《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财会〔2005〕7号)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证书颁发和管理,各地不得违规受理非本行政区域内的考生报名和考试。

严格执行收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是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立项、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依照国家规定,以黑价联字〔2008〕32号文件审核批复,各地要严格执行。未经省级以上财政、发展改革及物价部门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项目,也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黑财会〔2009〕20号[1] 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行署、市、县财政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直各单位:现将《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各地、各部门可自行确定试行范围,条件成熟的可全面推广实施。在实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反馈。二OO九年十月二十七日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

        之一条 为了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的监督管理,促进持证人员综合素质及能力的提高,方便用人单位自主棚厅侍择人,会计人员自主择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黑龙江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分为四个档次,即通过对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全方位考核,按其具备的职业能力,将其划分为A、B、C、D四个档次,在会计人员个人档案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同时记载。

        第三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依照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进行等级考核、确认和管理。省级财政部门负责会计证等级分值的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为本地区所持证会计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利用有关媒介向社会公示。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基础信息、诚信状况、继续教育情况和目前会计等级等。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联系 ***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从事会计工作岗位、职务、学历、专业技术职称、从业资格证书号等。诚信状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在职期间的执业情况、违法违规情况、履行诺言情况、表彰奖励及有关部门处罚情况等。继续教育情况信息包括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内容、时间、累计学时及考试成绩等。 个人档案主要信息取得由会计从业人员提供,并对所提供信息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个人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会计人员要及时到财政部门办理各项变更登记,包括继续教育情况、工作变动情况、学历职称变化情况、受表彰奖励及处罚等情况,以便财政部门及时更新会计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信息。会计人员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财政部门可将其个人信息档案转为定期保存(可保存两年)或移交人才市场管理。财政链吵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信息的归集、录入、更新和维护,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第六条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就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D级;会计人员评估得70(含70分)分至7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C级;会计人员评估得80(含伏返80分)分至89分,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B级;会计人员评估得90(含90分)以上的,确认其会计证等级为A级。

        第七条 具有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5分;具有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得10分;具有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职称(含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得15分。具有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职称的,初级职称得3分;中级职称得6分;高级职称得10分。

        第八条 具有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5分,其他专业得2分;具有大专学历会计类专业得8分,其他专业得4分;具有本科学历会计类专业得10分,其他专业得5分;具有研究生以上(含研究生)学历经济类专业得15分,非经济类得10分。会计类专业包括会计学、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理财学、审计专业等。第九条 受到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 部门表彰奖励的每次得4分。

        第十条 参加国外会计学术会议、培训、进修和考察的1次得3分;参加省级以上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2分;参加市级会计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的.1次得1分。

         第十一条 参加省级以上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5分;参加市级会计课题研究并结题的1次得3分。

        第十二条 在国家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5分;在省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3分;在市级报刊发表1000字以上会计学术论文的1篇得1分。以上应为之一作者。

        第十三条 作为主编或副主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会计著作的1本得5分。

        第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含5年)得2分;每超过5年加2分。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年度继续教育,扣10分,连续两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扣30分。

        第十六条 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县级以上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处罚、处分的每次扣10分。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提供虚假考核材料及信息,每次扣5分,并对单位及个人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会计证等级评定通过计算机进行,通过自动生成系统计算总分并确定会计等级。

        第十九条 不同岗位的会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证等级。总会计师,应具备A级会计证等级;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人员,应具备B级以上会计证等级;稽核岗位,总账岗位,资本、基金核算岗位,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的人员,应具备C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出纳员、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D级以上会计证等级。各单位应将会计证等级作为任用会计人员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条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含从本地区以外调入)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其评估确认的会计证等级换发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调出本地区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给予换发全省通用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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