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黑龙江伊春的大学毕业生,想开一个幼儿园,我想知道 *** 有什么政策支持?我手续申请需要什么准备?
关于加强全市幼儿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 *** 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04)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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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市幼儿教育工作任务与发展目标 �
(一)今后4年(2007-2010年)全市幼儿教育发展的总目标是:逐步形成以社区为依托,以地方财政建设的公办幼儿园为骨干,以社会力量兴办的幼儿园为主体的幼儿教育发展格局。依托示范性幼儿园创建幼儿早期教育资源中心,为0-6岁儿童及家长提供科学的保育教育服务。�
大力发展学前3年幼儿教育,普及学前1年教育。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每个区、县(市)至少办好1所国办幼儿园。�
(二)城市各区(除呼兰区、阿城区、松北区外)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8%.呼兰区、阿城区、松北区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80%,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5%.�
城市8区示范性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5%.郊区每个乡(镇)至少建1所中心幼儿园,积极开展0-3岁儿童教育试点。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普遍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三)10县(市)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0%,学前1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90%.示范性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的3%.55%的乡(镇)建中心幼儿园,大多数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已通过"双高普九"的县(市),学前3年儿童受教育率达到76%,力争每个乡(镇)建1所中心幼儿园。
(四)全市8区10县(市)要本着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幼儿教育工作规划。�
二、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 *** 职责 �
(一)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市 *** 负责全市幼儿教育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制定幼儿教育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区、县(市) *** 要配备专职幼教行政干部和教科研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农村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要配备专 *** 幼儿教育视导员,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筹措经费,提供社区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乡(镇)人民 *** 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
各级 *** 要维护幼儿园的治安秩序,保证幼儿园的安全,保护幼儿园的合法权益。要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督促家长切实担负起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二)教育行政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关于幼儿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拟订有关法规、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规范教育内容,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办好示范性幼儿园,向有关部门提出对幼儿园收费标准的意见,规范办园行为。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和评估制度。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开展园长、教师的继续教育,实行园长、教师考核和资格审定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
财政部门要在教育经费中统筹解决幼儿教育经费,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幼教专项经费,用于全市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区、县(市)财政也要适当解决本地幼儿教育经费,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内公办幼儿园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物价部门是幼儿园收费的主管部门。市物价局要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制定的《黑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规定》(黑价联字(2006)89号),制定全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负责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审验。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行为。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办园水平、级别和培养成本自行确定后,报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备案,并进行公示。�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和食品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等方面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
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城镇改造和小区建设,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园由当地 *** 统筹规划,小区配套幼儿园用地拆除完毕后,交由教育部门负责建设,可采取招标的办法开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幼儿园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同时依据有关法规做好幼儿教育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幼儿园编制标准原则上按教职工与幼儿1∶6的比例配备。要保证幼儿园教育经费的落实,充分发挥其示范作用。要加强各级各类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满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充分发挥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各区、县(市)要建立和完善 *** 领导统筹,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
三、加强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
(一)各级 *** 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将其纳入到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要重点发展教育经费办幼儿园,保证其经费和编制的落实,使之充分发挥办园的主体作用。在此基础上,要不断扩大公办幼儿园的数量和规模。要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逐步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培训,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准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已出售的要立即收回。公办幼儿园的转制必须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
(二)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面力量举办幼儿园。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的管理,制定本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加强保育和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应继续对所办的幼儿园在投入、工资、水电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事业单位转制后,仍可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将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也可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进行改革,提高办园效益。�
(四)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各区、县(市)、乡(镇)负责审核本辖区内幼儿园的登记注册,颁发许可证,每年复核审验一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幼儿园网点布局调整工作,使各类托幼园所布局合理、数量与质量协调发展。城市中小学不得举办学前班,已办的学前班都要向幼儿园过渡,农村中小学已举办的学前班要向独立的二年制幼儿园过渡;对过渡不合格的要予以取缔。�
(五)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
(一)教育行政与教研部门要指导幼儿园认真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和"小学化"倾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其体智德美等全面发展。�
(二)幼儿园要建立和完善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的机制。要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经常性的园本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三)幼儿园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工作,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各级幼儿园涉及教育内容的实验项目,必须报市、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对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项目和活动要坚决取缔并予以通报批评。
(五)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作。每两年要开展1次评估晋级活动。省示范性幼儿园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标准,接受省市双重领导和指导,确保示范性幼儿园发挥骨干、辐射作用。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一、二、三级幼儿园的标准制定,市一级幼儿园的指导评估审验和省级示范幼儿园初检指导工作。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三级幼儿园的评估审验工作。各级幼儿园的等级评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六)各级 *** 要有计划地搞好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要充分发挥示范性幼儿园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园本教研与培训、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托幼一体化教育等方面的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积极参与本地区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
(一)要根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要实行教师聘任制,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二)制定幼儿教育师资培训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训机构建设。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
(三)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证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切实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一)各级 *** 要切实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幼儿教育的科研工作,认真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农村幼儿教育发展中教师编制和待遇问题,制定相应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幼儿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各级 ***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县级以上 *** 要保障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证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进行,扶持和发展农村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要设立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幼儿园的建设与发展。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 *** 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
(三)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层层落实到位。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稳定健康发展。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业务指导由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负责。�
(四)要保证幼儿园的煤、燃气、水、电、供热、房租等公用事业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幼儿教育属基础教育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任何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向幼儿园收取任何费用。�
(五)建立幼儿教育督导制度,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要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等列入各级 *** 教育督导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教育局、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委、市卫生局、市妇联
二○○七年四月五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 *** 办公厅
黑龙江省允许外省孩子考大学吗外地人在黑龙江高考需要什
允许,各省都有自己相应的异地高考政策,只要符合该省异地高考政策,就可以在该省参加高考。黑龙江省最新异地政策是: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3年以上,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黑龙江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一般国内非黑龙江籍考生如果想在黑龙江高考,总的说来有两条:
1.有连续3年或3年以上高中学籍;2.父母在黑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及住所(含租赁)。
可以的,具体事宜参照黑龙江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异地高考的规定。
1、非黑龙江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不含往届生)。
2、父母在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其随迁子女如上一年度在我省参加过高考未被录取的,仍可在黑龙江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扩展资料:
一、外地人在黑龙江高考流程如下: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黑龙江省高考报名,需填写《黑龙江省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
2、报名确认时,考生须出具父母在黑龙江省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相关证明。
3、考生所就读的高级中学校长、班主任负责审核确认考生连续实际就读情况并签字负责,考生所在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审核考生学籍、考生家长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
4、随着大量城市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异地工作时间的推移,其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日益迫切。
5、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截至2012年11月30日,北京最新出台的政策显示,外地户籍考生暂不能在当地报名参加。
6、2014年7月3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意见》称,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先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逐步可在当地高考。
参考资料:中国教育在线——2019黑龙江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报名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异地高考
黑龙江省允许外省孩子考大学吗 - : 允许,各省都有自己相应的异地高考政策,只要符合该省异地高考政策,就可以在该省参加高考.黑龙江省最新异地政策是: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3年以上,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黑龙江省定居并符合报名条件的外国侨民,须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一般国内非黑龙江籍考生如果想在黑龙江高考,总的说来有两条:1.有连续3年或3年以上高中学籍;2.父母在黑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及住所(含租赁).
我是外地的,孩子在这哈尔滨上学,请问高考时用回户口所在地吗 - : 如当地允许外地户口生考,办个居住证即可
农民工子女在外地考学可以么?农民工子女原黑龙江牡丹江,现在辽宁鞍 : 不可以的,需要户口,要在本省,除非迁户口
孩子上学在黑龙江报名还可以在外地报?: 要根据所在的省市进行政策的调整.
能报考吗?我是外省的?在黑龙江上学,想参加黑龙江的会 : 2017年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上岗证)已经暂停并取消,不用再关注了,请再多多关注会计职称类考试
黑龙江户口可以在河北,考大学吗?在河北上学 - : 一、 根据《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冀政办函〔2012〕117号),在河北上学的外地(黑龙江)户口,如果满足规定的条件,是可以在河北省考大学.二、相关依据:《关于做好...
本省外地户口有大庆学籍小学到高中都在大庆上的可以在大庆高考吗?还需要其他条件吗? - : 非我省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中阶段在我省连续就读3年以上,父母在我省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你符合就可以了
有关目前异地考学的疑问,孩子是黑龙江户口,从小学四年级时随父母到山东高考怎么办? - : 需要提前半年以上在户口所在地的学校办理学生电子档案,山东教学质量高,我想户口所在地的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应当很好办的.不过这只是我的想法,更好问一下当地学校.
黑龙江可以异地小升初中考高考么 - : 据我所知,目前黑龙江的异地小升初,中考高考,只有在一部分学校实行,不是所有.我家的孩子今年刚升入异地高一,是花了高额择校费的.而且校方人员说:你考了我校试卷,即使成绩达到满分,如果你是外地生源,也一样要花择校费,爱来不来.态度很傲慢,但为了孩子受到更好的高中教育,将来考个相对好些的学校,我和爱人还是忍了,交钱上学了,尽管孩子成绩够这个省重点的分数线.
户口在吉林孩子在哈尔滨上高中报考大学都要什么证件 - : 户口本、本人身份证和高中学校的证明,会考成绩单(没有毕业证书的).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权益保障和综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但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除外。第四条 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均等服务,合理引导,属地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流动人口凭居住证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公共服务和权益保障。第六条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流动人口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下级人民 *** 和有关部门承担的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议。
县级以上人民 *** 经批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用流动人口协管人员。第八条 县级以上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第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和治安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有专职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相关规划和管理制度;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等区域间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协作、配合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教育、民政、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司法行政、工商、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专 *** 工作人员。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 *** 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省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联互通的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系统,实行流动人口信息资源共享。第二章 公共服务与权益保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将流动人口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保障、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法律援助等方面工作纳入公共服务范围统筹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为流动人口参加现居住地的社会事务管理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部门在编制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合理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和有序流动。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农村劳动力转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就业的组织、指导、监督、服务工作,提高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信息化和组织化程度。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有就业愿望的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求职登记等服务,监督用人单位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健全社会保险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或者鉴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同等的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完善相关制度,将城镇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将符合当地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流动人口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范围。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流动人口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流动人口义务教育工作,保障流动人口享有与现居住地户籍人口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逐步为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创造条件。
黑龙江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之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境内,无当地城镇户口的十六岁以上的公民均为流动人口。本规定所指的流动人口是:
(一)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镇投靠配偶、父母、子女、亲属的人员;
(二)外地的探亲访友、参观、旅游、就医疗养人员;
(三)外地的寄读、代培、进修人员;
(四)外地建筑队、包装队、运输队人员及务工、经商和从事各种服务、修理业或农副产品经营人员;
(五)外地的演出、应聘人员;
(六)外地驻在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因公出差的人员;
(八)保外就医或因事请假的劳改、劳教人员;
(九)其他久居城镇尚未落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第三条 凡到本市、镇暂住的流动人口,应在三日内由留宿的户主或本人持有效证件办理暂住手续,领取证件:
(一)凡拟居住十日以内的,到居民小组或村民小组办理挂条登记,领取《挂条登记证》;
(二)投亲、访友、参观、旅游、就医疗养、寄读、代培、进修及未落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拟居住十日以上的到居委会的治安保卫委员会办理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
(三)建筑队、包工队、务工、经商、修理、服务、演出、应聘、长期驻在人员,拟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寄住登记,领取《寄住证》。第四条 保外就医和因事请假的劳改、劳教人员,应凭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教养机关的证明,当日到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第五条 居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流动人口由旅店、宾馆、招待所按旅店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第六条 凡出租房屋给流动人口的,房主应验明其暂住证明,并带领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批准。任何房屋出租人都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雇用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第八条 流动人口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办理暂住手续,领取暂住证件,并交纳证件费和证件押金;
(二)如实填报情况,不得假报或隐瞒实情;
(三)不得涂改、伪造暂住证件;
(四)暂住证件应随身携带,遇有公安人员检查,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五)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 *** 的规章制度;
(六)离开暂住地时,应及时到当地派出所申办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件;
(七)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员,不得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第九条 团体型的包工队、建筑队、运输队的领导人,负责本队流动人口的登记和管理。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留无身份证件和暂住证件的人居住。第十一条 留流动人口暂住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其有可疑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时办理暂住手续领取暂住证件或不随身携带暂住证件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旅店、宾馆、招待所不按规定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的;
2、房主向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的;
3、留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口居住的;
4、雇用无暂住证件的流动人口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和警告:
1、涂改、伪造暂住证件的;
2、假报身份、隐瞒实情的;
3、无暂住证件从事劳务和经营活动的;
4、包工队、运输队、建筑队的领导人对所属流动人口不进行登记和管理不善,造成失误的;
5、发现暂住人口有可疑情况不及时报告的。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规定的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的程序进行。第十五条 本规定的罚款一律上交当地财政。第十六条 《挂条登记证》、《暂住证》、《寄住证》由黑龙江省公安厅统一印制。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公安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本省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执行本规定。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地人在黑龙江高考需要什么条件
1、非黑龙江户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报名,须具有我省高中学籍且高级中学阶段连续实际就读3年以上(不含往届生)。
2、父母在有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其随迁子女如上一年度在我省参加过高考未被录取的,仍可在黑龙江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扩展资料:
一、外地人在黑龙江高考流程如下:
1、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参加黑龙江省高考报名,需填写《黑龙江省2019年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参加高考报名资格审查表》。
2、报名确认时,考生须出具父母在黑龙江省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相关证明。
3、考生所就读的高级中学校长、班主任负责审核确认考生连续实际就读情况并签字负责,考生所在县(市、区)招考办负责审核考生学籍、考生家长合法职业和合法稳定住所。
4、随着大量城市流动人口和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异地工作时间的推移,其子女在流入地参加高考的问题日益迫切。
5、2012年9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文件,要求各地在2012年12月31日前出台异地高考具体办法。截至2012年11月30日,北京最新出台的政策显示,外地户籍考生暂不能在当地报名参加。
6、2014年7月30日,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有关情况。《意见》称,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先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逐步可在当地高考。
参考资料:中国教育在线——2019黑龙江随迁子女异地高考报名条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异地高考